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精神疾病参保人员-护理服务管理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精神疾病参保人
员-护理服务管理制度
一、背景及目的
长期护理保险旨在提供精神疾病参保人员的护理服务,以满足其日常生活和康复需求。
为保障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制定本护理服务管理制度。
二、参保人员权利和义务
1.参保人员有选择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权利。
2.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并按时参与护理评估。
3.参保人员应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资料。
三、定点服务机构的责任
1.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供符合标准的护理设施和人员。
2.定点服务机构应按照护理方案为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并记录相关信息。
3.定点服务机构应定期报告参保人员的护理进展和需求。
四、护理服务管理流程
1.参保人员选择定点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护理服务合同。
2.参保人员进行护理评估,确定护理等级和方案。
3.定点服务机构根据护理方案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
4.定点服务机构定期更新护理方案和评估参保人员的护理效果。
5.监管部门进行护理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
五、违规处理
1.对于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违规护理服务,将严肃处理,包括
取消定点资格等。
2.对于参保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利用护理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以上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精神疾病参保人员-护理服务
管理制度》的内容。
该文档为参保人员和定点服务机构之间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
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和效果。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一、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什么?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书》,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服务的医保住院定点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医保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等。
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原则有哪些?(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二)市场竞争,诚实守信;(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四)专家评估,择优确定;(五)兼顾公立与民营,鼓励连锁化、集团化发展。
三、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权限是如何划分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四、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等部门相关证照,军队医疗机构应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偿医疗服务。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设置会计岗位,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使用会计电算化。
药品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使用药品管理系统软件,配备合理数量的养老护理员,为本机构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申请业务不同,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专护业务1.取得住院定点医疗资质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以心脑血管病和老年病诊治为主的三级医院。
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及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心脑血管病诊治为主的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2.专护床位数不少于20张。
3.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医师。
其中,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至少1名。
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20。
4.至少配备2名承担专护业务的专职执业护士,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作者:王敏来源:《中国市场·营销研究方向》 2017年第7期2015年青岛市65岁及以上人口已达到109. 71万人,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人口为24. 79万人,人口老龄化持续提高,人口结构呈现高龄化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人口老龄化引起的医院不能养老、养老院不能就医的社会化医疗照护问题日渐凸显。
因此,2012年7月青岛市出台《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旨在应对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1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现状11参保对象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在参保对象方面借鉴德国经验,长期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与医疗保险的参保人采取一致原则。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初期在设定参保人范围时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纳入了参保范围。
2015年1月1日青岛市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至此,青岛成为全国范围内第一个在医疗护理保障制度方面包含所有城乡参保人的城市,总人数达810万人,打破了原来的城乡界限。
1.2承办机构青岛委托固定的机构实施长期医疗服务,进行定点服务管理,在对定点机构的选择时只有具备医疗资质的护理机构才能进入,以保证医疗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在实践中,只有两类机构可以进入:一是相关的医疗服务机构,这种必须经过卫生部门批准而成立;二是养老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这些机构必须经卫生、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且具备医疗资质。
目前,青岛市内六区的社区护理机构共有554家,医院专护资质的定点医院16家。
1.3基金筹集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分为城镇职工护理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两部分。
职工长护资金的安排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是历年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的20%,另一部分是每月按照个人账户月人均总额0. 5%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而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 2%比例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
试点阶段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总结——以青岛市为中心

了5
3
。
1 . 3 护理基金给付对象及给付范围
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员出现失能或半失能 时 ,可在定点 机 构 接 受 护 理 服 务 ,参保人发生的医
药及医疗护理服务的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予以支
付 。 目前,青岛市护理基金给付对象是完全失能和
半失能老人。2016年 ,青岛市开展将重度失智老人
长期 理保 保
第 28卷 第 1期 2018年 1 月
长春大学学报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Vol.28 N〇.1 Jan. 。。以
试点阶段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总结
— 以青岛市为中心
邵文娟
(大连科技学院管理工程学 院 ,辽 宁 大 连 116052)
摘 要 :以青岛市为核心,从参保对象、资金筹集、待遇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对其试点阶段制度的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介 绍 。基 于 对 现 存 问 题 和 困 境 的 分 析 ,为 推 进 我 国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的 实 施 ,文章 从 我 国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制 度 的 实 施 基 础 、模 式 选 择 、保 险 责 任 人 及 对 象 、筹 资 方 式 及 财 务 机 制 等 方 面 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 键 词 :长 期 护 理 保 险 ; 养 老 服 务 ;医疗 服 务;医疗照护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907(2018)01-0007-05
① 参 见 青 岛 市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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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学报
第 28卷
!4待 遇 给 付 形 式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所给付的服务形式主要
包括专护、院护、家 护 和 巡 护 4 种 。“专 护 ”是指重 症失能老人仍需在二、三 级医院病房继续接受较高 医疗条件的医疗护理服务;“院护”是指中末期及临 终关怀老人因生活不能自理而在老年护理院或医 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服务;“家护 ” 是指居家失能老人在家中接受机构上门提供的护 理 服 务 ;“巡 护 ”是 指 农 村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包 括 村 卫 生 室在内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巡诊服务。 !5给 付 方 式 及 标 准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办理须知(家护)(18)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办理须知(家护)一、覆盖人群参保职工二、承办机构承担家护业务的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下设的符合条件的护理站)三、办理条件参保职工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以下称《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家护待遇1.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2.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3.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4.患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瘫。
四、办理流程(一)参保职工申请参保职工申办家护待遇,应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保卡和身份证,向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申请表》(二)护理机构评估与网上申报护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医保医师和医保护士共同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评估,按照《评定量表》进行评分,医保医师、医保护应同时在《评定量表》上签字确认。
护理机构进行现场评估时,应按智能化监管要求采集并上传参保职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护理机构应在评估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一体化”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三)社保经办机构核准1、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网上申请,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需审核病历及视频资料,必要时安排现场审核2、审批通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期满后一体化系统自动顺延。
五、相关待遇审核通过的,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
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参保职工接受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90%;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接受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为80%: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40%。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延缓失能失智工作的意见(试行)【模板】

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延缓失能失智工作的意见(试行)青医保发〔2019〕7 号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健康青岛建设,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青政发〔2018〕12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延缓失能失智工作,探索建立延缓失能失智保障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试行原则及工作目标延缓失能失智,是指以轻中度失能失智人员及高危人群为重点,通过采取宣传、培训和赋能训练等有效方法,强化公众意识,提升照护者技能,使失能失智者能够维持一定的独立功能,延缓失能失智发展进程,推迟进入依赖他人长期照护的时间节点,降低社会照护负担和经济支付负担。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康中国战略”,以提升人民健康水平为出发点,在为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提供基本护理保障基础上,将关口适度前移,通过开展延缓失能失智工作,探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新路径,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
(二)试行原则延缓失能失智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依托养老、医疗、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经济组织实施专业化运作。
2.点面结合,稳步推进。
以面向社会的公益预防和面向个体的实操训练相结合,遴选适宜项目先行先试,逐步扩大项目范围。
3.注重实效,鼓励创新。
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方法,引入高水平专家团队进行指导,结合青岛实际进行本土化创新,突出项目实施重点、注重实效,鼓励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实施效果和工作效率。
4.鼓励竞争,强化监管。
在发挥好政府监管职能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坚持公正透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项目运行的实际效果。
(三)工作目标立足青岛实际,探索建立延缓失能失智工作机制;培育本土化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探索建立延缓失能失智项目遴选、实施、监管、效果评价等工作规范;减轻社会和家庭的照护负担,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缓解未来护理保险资金支付压力和照护人力资源不足问题。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最新版】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
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6]3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31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称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讲诚信、重管理的医疗护理保障服务体系,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健康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失能人员医疗护理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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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自查符合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条件,自愿承担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有关业务,申请成为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承诺本单位没有《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青人社字〔2016〕31号)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如承诺内容和材料与事实不符,愿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追缴相关医疗护理费用等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申请机构名称(盖章):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