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2年)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修订)经2022年6月1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2年8月10日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1年8月2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
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居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管并重、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确保交通畅通的原则。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8•【字号】乌政办[2000]64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5月8日乌政办〔2000〕6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提出的《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向企业收费的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有效地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向企业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向企业收费实行收费通知单制度。
收费单位应持《收费许可证》和在市、区(县)物价局领取的收费通知单进行收费。
对没有《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通知单的收费行为。
企业有权拒付。
第四条收费通知单由乌鲁木齐市物价局统一印制并加盖乌鲁木齐市物价局收费通知单专用监制章。
第五条收费通知单的内容包括交费单位名称、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金额。
第六条收费通知单由市物价局和各区(县)物价局负责发放。
具体分工是: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到市物价局领取收费通知单,乌鲁木齐县、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到县、区物价局领取收费通知单。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发放收费通知单时,应该认真查对文件,审核申请收费单位上报的材料,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发放。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乌政办[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2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任务分解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质量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各区(县)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协助落实,专业服务单位服务到户,相关职能部门互相协调”的工作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四级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明确等级标准,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内容。
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参照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4号)及《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乌鲁木齐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应包括不少于三个等级的服务内容:最低服务、一般服务、最高服务。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10
【实施日期】2011.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试
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公共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根据《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将天山区、沙依巴克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城区道路按照人流和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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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乌政办[2003]188号•【施行日期】200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3]18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民政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为了积极有序地开展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乌鲁木齐市城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2〕11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我市地名的文化品位、展示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实现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使地名工作成为弘扬先进文化的重要载体,更好地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市“建经济强市,创旅游名城”目标服务,逐步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二、设置地名标志我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分今年和明年两批完成。
今年在水磨沟区进行试点,探索解决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2004年全面推开此项工作。
(一)地名标志设置试点。
1、试点的内容:(1)建立“各级领导重视、民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配套、相关部门支持、经费渠道畅通、管理制度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使全市地名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2)积极探索我市设置地名标志的原则、技术规范、规格、样式和以牌养牌的路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61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6.08【实施日期】2007.06.1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7]16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6月5日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首府,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户外广告、商业牌匾、相关部门各种标志物、牌的维护、维修、清洗、粉刷、油饰等各项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公共设施设备实行业主负责制,由设施设备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洁工作。
各级市政、公安、交通、电业、电信、邮政、燃气、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各区(县)共同搞好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经常巡视检查,并做好定期清洗、粉刷、油饰等清洁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公园、游园、街旁绿地、广场)等的景观灯、城市照明设施、公共路灯、路灯杆线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市政市容局、市林业(园林)局定期巡视检查,保持设施的清洁、完好和正常运行,并对其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五条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供水、排水、管线的检查井及井盖,由各管线产权单位对所属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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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乌政办[2009]163号•【施行日期】200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16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乌鲁木齐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维护乌鲁木齐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在全区开展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77号)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指导思想和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得到规范,无证无照私自贩卖成品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我市成品油市场合法经营、竞争有序,让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感到满意。
二、专项整治重点(一)严格检查由周边省区进入乌鲁木齐市的成品油质量。
(二)土炼油、小化工厂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生产、销售成品油行为。
(三)销售假冒伪劣、不达标成品油的加油站(点)。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乌政办〔2017〕146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14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3日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报送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好生态文明改革“1+6”组合拳,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水、土壤各环境要素协同保护机制,重点解决乌鲁木齐区域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遏制水、土壤和冰川等生态环境安全中的苗头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各环境要素问题边界,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乌鲁木齐区域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采取长效措施,确保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全市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乌政发[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07]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七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努力提高首府城市管理水平,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3月中旬开始至10月集中开展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抓重点、重管理、上水平、升品位,以优化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功能为主要内容,完善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努力增强首府城市的影响力、竞争力,促进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使城市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城市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健全,城市功能逐步完善,人居环境舒适,街景市容美观,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夯实基础。
三、总体要求(一)工作重管理。
广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要统一思想,强化责任,严格奖惩,依法管理,城市管理方式逐步由以建设为主转变为以精细化管理为主。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96号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96号)《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2009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或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建设、工商、税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推广停车场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应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本市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七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规划停车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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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对全市机动车停车场规范化管理工作,有效缓解中心城区因“停车难”而引发的各类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将规范停车秩序作为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出发点,通过优化管理机制、改革管理方式,严格规范管理,积极调控我市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数量和结构,同时坚持“引车入院、停车入位、严格管理、公众监督”的原则,在初期加强调研,并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市停车场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宏斌副市长
副组长: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双科市市政市容局局长
成员:陈新国乌昌发改委主任
樊新和乌昌规划局局长
王晓鹏市执法局局长
艾比布拉·玉素甫市工商局局长
闫奇市地税局局长
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彭卫民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陈永旭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陈永旭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管理
《办法》规定,市市政市容局作为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乌昌发改委、乌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对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作为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下属职能部门,是我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全市各类停车场的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工作目标
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场均纳入管理工作重点。
其中:道路临时设置停车场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专用停车场坚持“业主为主、
部门监督”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业主参与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一)重点解决中心繁华城区停车秩序混乱问题,使停车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二)合理配置和利用道路资源,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挖掘现有道路潜力,增加停车泊位。
(三)市市政市容局、乌昌规划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中远期规划,年内完成我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
(四)鼓励新建、扩建停车场,对被挪用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恢复其停车功能,有效减轻路面停车压力。
(五)积极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停车建设管理工作。
(六)逐步建立停车管理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解决停车难问题,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登记和宣传动员。
1.开展调查登记工作。
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各类停车场设置情况、停车场类型进行调查登记和界定,建立台帐,落实责任,同时对停车场管理方式进行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2.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市民认识到加强停车管理是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发展、方便群众出行的一项重大举措,引导市民自觉规范停车,督促业主单位加强管理。
(二)审批与备案。
1.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停车场限定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待建和尚未投入使用的各类停车场必须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使用;对专用停车场的申报登记工作限定在60日内完成。
2.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1)提交资料:各类停车场的管理人向市停车场管理中心提交申办资料。
(2)勘验公示: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局将对停车场的设置进行现场勘验,提出设置草案并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建议或意见。
(公示时间为30天)
(3)审批:对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实行审批制度,具体设置情况向社会公示,在吸收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后,决定是否设置及如何设置,并办理审批手续。
(4)备案:对非占道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度,具体设置情况向社会公示,吸收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后,办理备案手续。
(5)取得相关手续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按照《办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做好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检查。
(三)检查总结。
对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对全市停车场进行联合检查,通过检查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管理措施,提高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停车场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日常监管。
市属市政市容、公安、消防、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力度,针对中心城区非法设置停车场,停车场挪作他用,机动车乱停乱放,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同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将停车场管理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坚持舆论宣传。
坚持长期的舆论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让广大市民和停车场管理单位充分了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为全市停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做好投诉服务。
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要积极做好停车场设置公示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布管理标准及内容,畅通投诉服务渠道,虚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停车场管理中心投诉服务电话:7777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