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 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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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法》课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课件

主要内容和要点
包括非银行机构的监管制度、 管理要求、业务范围、收费 和利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监管体系与职责
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能
监管机构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其职能包括制定监管规定、行政监管、 惩罚违规机构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和标准
监管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透明度等方面的要求;监管标准包括收费标准、利率 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理财
支付
伴随着金融创新,非银行金 融机构的理财业务逐渐壮大。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 正逐步与传统金融机构进行 融合、创新和发展。
发展趋势和展望
1 创新驱动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普及金融知识、探索新业务模式等方面有着独具优势的创新能力。
2 技术支持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支持下,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 遇。
非银行金融机构涉及的行业很多, 包括消费金融、融资租赁、小额 贷款等业务类型,经营模式包括 线上和线下渠道。
可持续发展与创新
非银行金融机构需要不断探索创 新模式和理念,同时也要注重可 持续发展,发挥金融服务对实体 经济的支持作用。
实践应用与案例分析

众筹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众筹业务 已成为我国投融资市场的重 要力量。
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与处罚措施
监管措施包括信息披露、审查批准、协调整治等方面的措施;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 吊销执照等方面的处罚。
经营行为与风险防控
1
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与原则
2
风险防控是非银行机构管理的关
键,原则包括了风险责任意识、
客户评估机制、风险评估和建立
风险管理体系等方面。
3
经营范围和业务模式

金融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

金融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

金融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I. 金融业政策的概述金融业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领域。

为了稳定金融市场,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金融业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金融监管政策、货币政策、金融结构政策、金融市场政策等。

II. 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政策是指国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监控政策。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负责制定金融业的监管规则和指导方针,执行金融政策和监测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

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III. 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指国家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利率水平的政策,以影响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拟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的目标包括调节经济的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稳定汇率和金融市场等。

IV. 金融结构政策金融结构政策是指国家为了调整金融结构,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而采取的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金融组织结构的调整、金融机构兼并重组、行业专业化、金融创新等。

目的是促进金融市场的优化和完善,推进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转型。

V. 金融市场政策金融市场政策是指政府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采取的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证券市场政策、债券市场政策、期货市场政策、金融衍生品市场政策等。

这些政策主要是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透明和公开,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VI. 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金融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国家针对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与规章。

其中包括金融机构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等。

金融机构必须遵循相关法规的要求,执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确保金融管理的正常运行和金融风险的规避。

VII. 结论金融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是国家为金融业发展和监管制定的重要政策,主要包括金融监管政策、货币政策、金融结构政策、金融市场政策等。

金融法-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要点

金融法-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要点

2018/5/2
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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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对董事会业绩的评估 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该对董事会的业绩进行年度评估, 评估的依据由提名与公司治 理委员会推荐、由董事会所批准的评估指引。这种评估应该包括对董事会能力进行整 体上的估价, 同时也包括按照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结构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则 和监管制度对董事独立性的有关规定来评估每个外部蓝事的独立性的情况以及其他素 质。对于董事职责和义务方面的任何变化的考虑, 可能会发生在一个董事初次当选为花 旗银行的董事身上。类似其他的因素由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来决定是否用来进行评 判, 每个委员会都应根据其职贵和义务每年对自己的业绩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对董事会评 估的结果和各委员会的评估报告都应该在汇总和提要以后呈报给董事会。 董事的薪酬 董事的薪酬形式和数额由董事会来决定, 而这种决定是建立在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的 建议基础之上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应该就董事的薪酬问题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和 报告。那些本身就是银行雇员的董事不应该以他们担任银行董事一职而收取任何报酬 。非银行雇员的董事在事先获得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的同惫之前,不得进人银行的任 何咨询领域。服务于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董事不得因为为银行提供了会计服务、 咨询服务、法律服务、投资银行服务或者其他金融与财务咨询而直接或间接地收取报 酬。
2018/5/2
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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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的管理架构


花旗银行的管理层除董事会外, 还有不同层次的管理委员会, 既有规模 庞大的“ 集团管理委员会” , 也有专门针对公司管理的、保证公司有 效而符合规则地运行的“ 集团高级管理委员会” , 还有专门推动业务 发展和市场开拓的“ 集团业务管理委员会” , 还有许多专业委员会。 花旗银行的管理结构与其他大银行和上市公司没有本质区别, 都有一 个高层董事会, 但它也有许多独特的地方根据需要, 可以同时设立两个 平行的主席;在董事会中, 外部董事的人数特别多;集团的总裁可以 长期空缺;在部门内部和各个业务领域, 有不少于两个平行的第一负 责人;管理委员会的种类特别多;集团的一二把手可以不是行政管理 委员会的成员, 但必须是业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突出“ 业务第一”的 特征。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及其施行范围 (二)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 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法是1844年公布的
英格兰银行法。旧中国的银行立法始于清末 光绪30年(公元1904年)户部奏准的试行银行 章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统治时期,于1931 年3月制定了银行法,但未施行。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
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作
出了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以下8个原则: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1. “三性原则”。 2. “四自方针” 商业银行“企业化经营”的
原则。 3. 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 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 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 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金融法学第四章商业银行法
在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 企业法人。

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

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

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主要是指在经济金融领域中,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进行细致的分类划分,以便于综合监管和风险控制。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银行金融划分标准的内容。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划分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依法成立并在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同,商业银行可以进一步分为大型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和小型商业银行。

2.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指由国家授权或委托承担特定经济发展任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在中国,政策性银行主要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是指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4.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在农村和小城镇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它们在满足居民和企业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承担着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5.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是指由外国金融机构或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银行机构。

外资银行严格遵守中国的金融法规,并提供跟国内金融机构相似的金融服务。

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划分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范围和规模,证券公司可以分为特约业务证券公司、专业化证券公司和一般证券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承担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根据业务范围和规模,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管理和运作公募基金、专户基金等的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

4.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公司旨在专业化处理不良资产和承接金融机构的转让资产。

5.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来管理和运作各类信托财产。

6.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他投资者设立,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经济法基础课件-第4章 银行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课件-第4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与银行法概述 一、我国的银行与银行体系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
我国的银行体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等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与银行法概述 二、银行的职能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1.存款准备金制度 (二)货币政策的目标 2.再贴现
3.公开市场业务
(三)货币政策工具 4.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5. 再贷款政策 6 .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 1.不得向商业银行发放超过1年期的贷款;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五、人民币的发行与管理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二)商业银行业务基本规则
1.存款业务基本规则
2.贷款业务基本规则
四、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 2.接管期限 3.接管后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2.依法享有相对独立性
第四章 银行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法规概述金融机构合规与法律要求

金融法律法规概述金融机构合规与法律要求

金融机构合规与法律要求的挑战
法规复杂多变
金融法规体系庞大且不断更新, 金融机构需时刻关注法规变化,
确保业务合规。
监管要求严格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日 益严格,涉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等方面,违规成本不断上升。
国际合作与协调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跨国金融 机构需面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差异和监管要求,增加了合规难度 。
对违反合规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执
行。
金融机构合规的实践与案例
实践举措
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应注重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测, 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及时了解监管政策和要求,确保经营活动 的合规性。
案例分析
以某银行为例,该银行在合规管理方面采取了多项有效措施,如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和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该银 行成功防范了多起潜在风险事件的发生,保障了经营活动的稳健运行。
THANKS 感谢观看
金融法规
国家金融机关制定、公布 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 约束力。
金融规章
国家金融机关在其职权范 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具有特定范围内的约束力 。
金融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
规范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01
确保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权益。
规范金融业务活动
02
明确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维护金
04 金融机构法律要求
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与职责
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
金融机构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依法 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特殊企业,具有 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责任。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在金融领域中,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所建立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运营规则、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规范、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等方面。

金融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运营规则。

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运营和监管将直接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法律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风险控制等原则,并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和责任等问题。

金融法律制度还包括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规范。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发展与金融市场的繁荣密切相关,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风险和不确定性。

金融法律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遵循透明、公平、合法的原则,并对金融产品的设计、销售和风险等方面进行监管和规范。

金融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是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和资金融通的场所,其运行和监管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法律制度要求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公平交易和信息披露等原则,并且要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法律制度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能够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金融法律制度也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效能,提升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为金融机构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金融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由于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原有的法律制度可能无法适应新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

其次,金融法律制度的监管力度和执行效果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一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此外,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资源成本。

综上所述,金融法律制度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其核心内容包括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运营规则、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法律规范、金融市场的法律制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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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 4.1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4.2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主要职能 2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本章难点】 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
【本章引例】 国家开发银行某省分行为扩大信贷规 模,促进融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吸 收公众存款的业务,3个月内共吸收公 众存款约1亿元人民币,并以此发放商 业性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所得 [问题]: 请问该分行的行为是否合法?
4.2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4.2.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述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 务的金融机构,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 机构在中国的发展是近二十年中国金融经济改革取得的显著成 绩之一。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 1)未冠以“银行”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银 行”字样,只能是与本机构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名称,如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等。 2)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较为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主 营业务一般较为单一,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和 发放贷款,其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限制。 3)由单独的法规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由单独的法律规范 调整,如《保险法》、《证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 例》、《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等。
4.1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4.1.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主要职能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和担保、以 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 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 融机构。
(2)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1)由政府创立。 2)业务范围的特定性。 3)经营目的的非盈利性。 4)融资方式的特殊性。 5)法律调整的单独性。 2.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 (1)引导性职能。 (2)补充性职能。 (3)服务性职能。
4.1.2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 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政 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 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 融组织体系”. 我国先后组建了国家开 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 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四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 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刘旭东 赵红梅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了解政策性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知晓政策性 银行的引导性、补充性、服务性三大职能, 重点掌握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及其基本制度、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基本制度以及城乡信用 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规范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类 (1)根据业务性质,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分为合作 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邮政储蓄等。 (2)根据活动区域,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分为全国 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监管 4.2.2 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 4.2.3 我国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范
【本章小结】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构成一国 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政策性 银行是为了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 分离;以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也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 部分。本章着重介绍了以下四个重点问题: 政策性银行的引导性、补充性、服务性三大 职能;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及其基本制度;非 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基本制度;城乡信用社及 其联合社的法律制度。
【课堂讨论题】
某省15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 社欲共同出资申请设立农村信用社省联合社,出资 总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县信用社出资80万 元人民币,乙县信用社拟以自己的办公楼作为出资 (价值50万元人民币)。为尽快募得资金,还吸收 了丙市商业银行的入股45万元人民币。此外,省联 社章程还规定:社员社股金若不能一次缴纳,可在 省联社成立后再行补缴。 请回答:该农村信用社者联社的设立过程中有哪 些错误?
引例分析 不合法。因为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 公众存款,融资渠道和商业银行有 着明显区别。由于政策性银行以政 府投资为主,国家财政拨款是其主 要的融资渠道;另外,中央银行的 再贷款、再贴现和专项基金以及发 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也是其重要的 融资方式。
4年1月25日,吴某在某信用社存入人民币4万元,定期一年,2005年1月25 日到期,年息2.574%。信用社储蓄代办员方某经办后出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存单一张。 2004年2月底,吴某在方某手中拿走现金40020元。2004年5月,方某因储蓄业务问题 被停职,并负案外逃。2005年1月,存款到期后,吴某持该存单到信用社取款时,信 用社以该存款已从方某手中提前支取为由拒付,并强行在存单上加盖了“作废” 的印 章。吴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信用社兑付存款4万元及利息。 请问:信用社会是否应向存款人吴某支付存款?为什么?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所得 [分析] 信用社应支付存款及利息。其理由是:其一,吴某在信用社存入4万元1年期定期 存款,信用社出具定期存单,该存单虽然加盖有“作废”印章,但吴某陈述是其持单 支取存款时,信用社单方面强行加盖的,且信用社对存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该存 单应认定是真实有效的凭证;其二,对于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储户要求提前支取的, 依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储 蓄机构须经过对储户提交的身份证件和存单进行认真审查后,由经办业务员在存单上 签章,并加盖“现金付讫”戳记,以证明储蓄机构对该笔存款履行了兑付义务,同时 应将已办理兑付手续的存单收回存档备查。现吴某手中持有信用社对真实性不持异议 的存单,并否认在方某手中已提前支取了存款,而信用社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方某给付 吴某40020元现金是兑付存款的职务行为,即不能证实其与存款人吴某之间的储蓄存 款合同关系已终止,故吴某(存款人)和信用社(储蓄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仍然存 在,信用社应当承担兑付存款的义务;其三,吴某从方某手中拿取的40020元现金的 行为如属不当得利,则是与本案存单纠纷不同的另一法律关系,权利人即信用社可另 行主张,但不应对抗吴某,不应影响本案存单纠纷的审理。 综上,本案中存单虽被盖 上“作废”印章,信用社仍应兑付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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