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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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业企业『营改增』

浅析建筑业企业『营改增』

浅析建筑业企业『营改增』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业企业一直在扮演着为城市建设和改造提供服务的重要角色。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的建筑业在经历了高速增长的也面临了着税收政策的调整。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建筑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建筑业企业营改增政策进行浅析,并探讨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全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将原来向国家税务机关交纳的营业税全部取消,转而实行增值税的政策。

营改增的出台,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意味着以前所交纳的营业税可以变为抵扣的增值税,从而减少企业负担。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建筑业企业产生了哪些影响呢?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的生产成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货物和劳务,对建筑业企业来说,原本所交的营业税在转为增值税之后可以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企业所缴纳的税额。

这意味着企业的生产成本将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的税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虽然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但与此也意味着企业需要重新整理和调整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需要企业在遵守税收政策的保持财务的正常运作。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产生了影响。

传统上,建筑业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营业税,这会对企业的资金流动造成一定的负担。

而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原本应交的营业税转化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的问题,减轻资金压力。

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可以根据增值税抵扣相关政策,合理规避税负,提高企业的核算效率和资金利用效率。

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业企业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

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自己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将营业税转化为增值税,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需要企业建立与税收政策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

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以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

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案例布景:甲公司于20X5年底成立,下设A、B、C三个工程部,2024年5月中标公路建设A工程、房屋建筑B工程,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A工程合同总造价〔含增值税8083293.24元〕,B工程合同总造价1亿元〔不含增值税〕。

2024年3月开工确实C工程,C工程合同金额26000万元。

A、B、C工程部均已打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打点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建筑业于2024年5月1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A、B、C工程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工程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工程部地点地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处所应交教育费附加2%。

发生以下经济业务:第一局部:A工程部1〕2024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元款222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部预缴增值税146968.97元。

2〕2024年6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万元,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万元,扣质保金66.6万元,已支付;对劳务分包计价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朝气械租赁费用82.4万元〔租赁设备于2024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本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工程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1.17万元〔注:因本例发卖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工程部发卖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

浅析“营改增”后建筑公司财务处理及应对措施自从“营改增”政策的实行,建筑业的税制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为了适应新的政策环境并继续稳定盈利,建筑公司必须做出相应的财务处理和应对措施。

本文将就建筑公司面对“营改增”税制的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一、会计核算方式的变化在旧有的税制下,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是以营业税为基础来计算的,而在“营改增”之后,则是依照增值税的政策进行计算。

这意味着建筑业需要改变原有的会计核算方法,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

具体来说,建筑公司需要对其会计系统进行相应的改造。

首先,建筑公司要建立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购进商品、服务的流程,并合法开具专用发票以供将来的抵税和追溯;其次,建筑公司需要开设增值税专用账户,并进行税款及时的缴纳;最后,建筑公司需要对其财务报表进行改善,将原先的营业税收入和其他与营业税相关的财务科目进行合并,同时增加增值税的收入财务科目,并对纳税前和纳税后的成本进行区分,以确保报表的准确性。

二、开票规定调整在营改增税制下,建筑公司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开票规定,并对自己的票据进行更加精细的管理和授权。

具体来说,建筑公司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开具、登记和存储发票。

同时,建筑公司需要严格审查发票的真实性,如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价税合计等信息是否正确,并核对发票与物品入库、付款凭证和合同等资料是否一致。

另外,为了避免因为开票问题出现纳税风险,建筑公司可以与财务机构互相配合,对开票规定进行全面审查。

建筑公司可以在票据管理上采取专业的技术、人才和设备来处理各种开票问题,以减少发票管理方面的费用支出及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纳税报告的要求营改增税制下,建筑公司的纳税申报要求相对较高,不仅需要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相关规定申报,还需要准确提供所需的纳税报告材料。

具体来说,建筑公司需要按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所需的增值税申报资料,进行填表、审核、查询及缴款等操作,同时要注意所提交的资料应当详细且完整,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读2016年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

解读2016年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

解读2016年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还没有出台。

年初,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建筑企业梳理了营改增准备工作的重点。

《指导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做好自身的准备工作即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学习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调查摸底和模拟运转,找出不适应增值税管理与核算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整内部体制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与此同时,保持与税务等管理部门的经常沟通和协调。

《指导意见》强调:业务、财务和税务等全公司各部门做准备、学习法律政策。

建筑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内部税务、财会、经营、合同、材料等业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着重学习营改增试点以来诸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9号)等一点击【造价工程师学习资料】或复制打开?wenkuwd,注册开森系列有关文件。

通过学习,确保企业内部的准备工作始终在相关法规政策指导下进行。

《指导意见》建议企业:要切实组织开展营改增的摸拟运转营改增模拟运转,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目前仍然实施营业税管理和核算的情况下,参照对已经实施营改增行业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进行全过程的增值税模拟管理和账外核算。

根据实际情况,模拟运转,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企业中的一个或几个基层单位、一个或几个工程项目。

模拟运转,要严格依据实施增值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投标报价、合同协议管理、货物劳务采购、发票管理传送、会计稽核核算、实施报税清缴等管理环节进行全面审查,准确、具体、全面地找出不适应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各种实际问题,以便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做好内部各项准备工作《指导意见》为我们解答了如下五个问题关于增值税管理的基础条件问题企业要否增设内部税务管理机构,如何选配内部纳税业务管理人员,购置那些有关设备和相关税务管理软件。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改进措施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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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投资与创业
性。但在实行“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可以在采购施工设 备、建筑材料的时候,选择在进项税额中进行一次性抵扣, 无论是与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一般纳税人进行交易,都可 以利用发票进行抵扣,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供应商选择范 围。因此,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施工企业可以打破以往 的选择局限性,对供应商的信誉和资质进行深入了解,尤 其要重视供应商提供的物资、材料及设备等各种产品的质 量,并在此基础上对购入成本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企业的 实际需求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从源头上实现对采购成 本的控制,有效减少施工企业的税收金额。同时,在选择 供应商的时候,也要充分考虑到施工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 合作环境,比如运输环境等,避免运输工作给企业带来不 必要的经济成本,为施工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利基础。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收方面的影响 就目前来看,“营改增”对我国施工企业的税收产生 了较大影响,尤其是税收金额不断增加,极大地提升了施 工企业的税负水平。在实行“营改增”之前,由于施工企业 的性质较为特殊,在进行材料、设备及工程物质的采购工 作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在完成施工项目之后,又要 根据剩余的材料和物质情况进行营业税的缴纳,最终导致 施工企业对某种材料或物资同时缴纳了增值税和营业税, 频繁的重复征税使得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显著提高,严重 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在实行“营改增”之后,虽 然施工企业在进行材料物资的采购时,可以利用进项税额 抵扣增值税,使施工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有效减少。 但施工企业在以往都是按照 3% 或 5% 税率进行营业税的 缴纳,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却要按照 11% 税率进行增值 税的缴纳,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收金额,显著 提高了施工企业的税负水平。 (二)对企业成本方面的影响 施工企业属于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其固定资产在总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4.57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7 [500÷(1+3%) ×3%]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1、将营改增前计提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结转 到收入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将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缴纳增值税时: 当建筑施工企业对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调整后的收入÷(1+11%) ×11%]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调整后的收入÷(1+11%)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当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调整后的收入÷(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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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作者:傅蕾来源:《今日财富》2022年第19期“营改增”政策的颁布改变了我国传统税收制度,也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产生了影响。

本文在企业经营、税收、财务风险、会计核算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并相应地从各个方面提出了建筑企业在这一政策下的财务管理新措施。

新时代背景之下,“营改增”政策的落实给各个领域的企业都带来了变化,税收负担的减轻有效促进了企业的长足发展,但是新税收政策的落实必然会对原有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企业重视政策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一)企业经营方面影响在“营改增”政策落实之后,建筑企业在进行项目合同签订时,会面临着合同中存在的增值税税率大于营业税税率的情况,这种情况会导致物价的价值发生较大程度的变化,若相关合同报价维持原有水平不变,那么将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收益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除此之外,该政策之下建筑市场中的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无法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就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实现增值税抵扣,最终的结果就是这一部分的税额由建筑企业来承担,由此会对建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收益造成影响,进而影响建筑企业的后续经营。

(二)税收方面影响从税收方面来看,传统纳税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所缴纳的所有营业税能够在所得税的税前实现扣除。

但是“营改增”政策的落实使得建筑企业的营业税不能够再进行扣除,因此会导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因建筑施工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其特殊性,所以“营改增”对其的财务管理影响更为明显,因此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实现对于企业内部税费核算模式以及税款缴纳方式都进行相应的整改,创造出新政策下的权限预算、结算方式。

但“营改增”政策对于建筑企业的长足发展同样具有助益,在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之下,建筑企业在工程完成后得到的实际经济收益往往大于施工前期的计划中所计算出的工程收益,且两个数目之间的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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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
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及其他一系列增值税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事业部及所属项目部(以下简称“企业”)。

独立登记增值税纳税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征收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四个二级明细科目。

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结转销项税额”、“结转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和“预缴增值税款”等三级明细科目。

1、“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科目核算企业已缴纳的当期应交增值税额(项目部预缴增值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缴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3、“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月终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出额。

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4、“减免税款”科目核算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蓝字登记,应冲销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用红字登记。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核算企业按免抵退税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货物、服务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6、“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退回,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应冲减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7、“出口退税”科目核算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和应税服务,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的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业务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和服务终止而补缴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8、“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企业月终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

月终,企业转出本月多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9、“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各类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10、“结转销项税额”科目核算汇总纳税方式下,汇总范围内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销项税额。

11、“结转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汇总纳税方式下,汇总范围内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进项税额。

12、“结转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汇总纳税方式下,汇总范围内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之间结转的进项税额转出额发生数。

13、“预缴增值税款”科目核算汇总纳税方式下,集团本部使用该科目时,核算汇总范围内项目部与汇总主体本部按预缴税款结转的已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项目部使用该科目时,核算项目按规定当月可结转到汇总纳税总部机构的预缴的增值税款。

项目部预缴税款时,通过“已交税金”科目核算。

14、“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包括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而支付的、准予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14、“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15、“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试点当月按照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不需再设置其他二级科目子目。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简易计税方法核算。

(三) 设置“递延税款”一级科目,在“递延税款”科目下增设置“预收款增值税款”和“增值税预缴税款”二级科目,该科目借方核算项目预收开工预付款、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预征增值税款当月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增加的递延增值资产,贷方核算递延增值税负债。

第四条纳税人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必须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必须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第五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必须分开独立核算,其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单独归集。

第六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方法
(一)本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
1.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进行核算。

2.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销售普通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3.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或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海关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会计核算。

一般纳税人国内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可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相关项目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工程施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固定资产”、“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或接受服务中止,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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