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考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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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伊金霍洛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迟到、早退

金融办全体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杜绝随意迟到和早退,实行电子指纹签到、签退制。

(一)无故或未说明情况无签到、无签退记录,按旷工论处;

(二)因工未签到、未签退须报告股长同意并通知办公司做好记录认定,按已签到、签退对待;

(三)因私迟到、早退累计达120分钟按半天事假论处,累计240分钟按一天论处;

第二条事假

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请假,须按请假程序履行请假、续假、销假手续,未经同意擅自离岗按旷工论处。

(一)准假程序:1天至3天事假由本股股长审核同意,报分管主任批准;4天至5天由股长同意,报分管主任审核,主任批准;6天至10天,由股长同意,提交主任办会议审核,

主任签批;10天以上报旗人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副主任请假在5天以内,由主任批准,一周以上报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批准;主任请假一律报旗政府分管副旗长批准,并通知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

(三)销假、续假:事假期满,必须在请假条上签到,履行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续假,必须履行续假程序,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累计事假每1天扣减请假人当日工资(按当月实发工资计算),病假每天扣减当日半天工资(按当月实发工资计算)。全年事假累计超出5天,每超1天倒扣实年度实绩考核1分。

第三条病假

职工因病需到医院诊断或休息,须持医院诊断书,履行病假、销假、续假手续。

(一)准假程序:1天至3天病假由本股股长同意,报分管主任批准;4天至5天由股长同意,报分管主任审核,主任批准;6天至15天,由主任办会议审核同意,主任签批;15天以上报旗人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销假、续假:病假期满,必须在请假条上签到,履行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需续假,必须履行续假程序,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四条丧假

直系亲属病逝,准假3—5天。

第五条旷工

职工无故累计旷工1天,分管主任约谈,扣罚当日一倍工资;累计旷工2天,主任约谈,在职工会上做出检查,扣罚当日两倍工资;累计旷工3天,在职工会上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全年评优评奖资格,扣罚当日3倍工资;旷工4天,执行上述处罚外,报旗人事主管部门备案;累计旷工5天以上,经主任办会议研究,移交旗人事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日

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带薪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由职工提出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提交主任办审议通过执行。

带薪休假可与事假相抵并轨执行。

第八条管理机制与职责

(一)考勤管理由常务副主任负总责,综合办公室股长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和监督执行,并按月统计考勤记录,公示考勤执行情况,半年小结通报,年终总结兑现。

(二)因失职造成考勤失真或不良影响,追究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中没有进一步明确的,严格按照《伊金霍洛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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