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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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风险及对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的风险及对策
( 三 )非 保 本 浮 动 型 理 财 产 品
基金 项 目:江 苏省高校哲 学社会 科 学基金 项 目 ( 2 0 1 1 S J D7 2 0 0 0 7 ) ; 2 0 1 2年度 苏州市软科 学研 究项 目 ( S P . D2 0 1 2 1 9) ;苏州市职业 大学校
级科研 项 目 ( 2 0 1 2 S Z DCC1 0)阶 段 性 成 果
风险 。基 于此背景下 ,研究商业银行理财
产 品质押融 资的风险及防范对策具有重要 的现 实意 义。
商业银行在客户购买之前 ,会 要求客
户填写一份 自测风险评估 书,该评估 书是 对客户能够承担风险级别 的评定 ,如果客 户测定风险级别无法达到银行推 出的非保 本浮动型理财产 品的要求 ,工作人 员会 主
契 约式 的理财产品是客户与商业银行 签订一份 时间不 等( 通 常有 3 个月 、 6 个月、
9 个 月、1 年等 ) 的契约 ,主动将资金交 由 银行打理 ,在契约期内 ,客户无法将资金 取 出,银 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项 目 进行融资 ,风险 由商业银 行承担 ,等到合 同约定期满 ,由商业 银行将本金连带利息

出理财产 品质押融 资的业务 ,即通过将客
户认购的理财产 品作 为抵押标的物 ,向客 户提 供资金来源 ,一旦品质 押 融 资 ,
贷款 ,银行可根据理财产 品的本息金额进
行清偿 。这种新型 的贷款抵 押方式 ,因具
情 况下 ,甚至可能全部或部分受损 ,客户 应充分认识投 资风险 ,认识 测算收益不等
于实际收益 ,谨慎购买。该类理财产品的 投 资标的包括信 用类债 券 、各类权益投资 项 目等 ,存在权益投 资项 目发行人、信用 类债券 的发行人或 交易方违 约的风险 ,将 可能导致投 资者本 金及其收益到期时蒙受 部分或全部损 失 ,由此产 生的理财本金损 失风 险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商业银行不负 有任何连带责任。

银行押品管理应重视的风险点

银行押品管理应重视的风险点

(1)保证金: ①风险点:一是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二是质押的有效性。②控 制措施:调查核实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办理合法、足额、有效的质 押手续。(2)房地产:①风险点:一是房地产抵押真实性风险;二是 抵押的有效性风险;三是房地产价值足额性风险。②控制措施:一是 核实、检查抵押物的真实信息;二是办理合法、合规、抵押登记手续; 三是选择权威、公正的抵押物评估机构,保证价值真实、合理;四是 建立抵押物定期重估、检查和市场分析制度,持续关注抵押物价值变 化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缓释措施。(3)经营收益权质押:①风险点: 一是政策性风险;二是价值不确定性风险;三是执行性风险。②控制 措施:一是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经营收益权的影响,并做好预警分析; 二是加强与权益登记部门沟通,确保质押合法、合规、足额、有效; 三是加强对客户的账户管理,掌握资金来源和使用规律,保证对现金 流的有效控制,并做好风险控制预案;四是加强对客户综合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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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①贷后检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押品管理岗位人员日常检查(管 理),二是押品管理部门组织的押品专项或跟踪检查。第 l,日常检 查:对公业务,押品管理人员为管户客户经理,对押品每月现场检查 一次,主要查看押品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零售业务, 押品检查主要是资产质量控制岗人员,现场检查抵押权证,对于没有 抵押登记证明,或贷款发放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正式抵押手续 的,向抵押登记岗询问抵押登记证明办理情况,判断原因是否合理, 并将情况反馈个贷中心负责人;如存在须马上报告的重大情况,质量 控制人员立即向上一级管理人员进行汇报;根据检查结果填写抵押登 记情况检查清单。第 2,跟踪检查:建立了押品贷后管理跟踪检查机 制,及时采集、分析、处理抵押人及押品风险信息,有效识别、评估 押品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和控制。②押品重估第 1,重估频率:一 是对公司类贷款项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价值相对稳定 的押品,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二是在贷后检查和十二级分类工作时,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中的法律关系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中的法律关系
重视和 思考 。 本 案 是 一 起 因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担 保 引发 的 典 型 案 例 , 由此 引 出 的 法 律 问 题 是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的 法 律 性
20第 期 ( 第 6期)18 创 09 2 总 29 97 刊 45 年
其他银行发行的理 财产品作为质押 标的
银行购 买的 1 0万元理财产 品 ,并用于清偿 其拖欠 的 B银行 贷款本 息。A银行 立
即向法 院提 出异议 称 ,李某 已以该理财产 品作为 A银 行贷款 的质押担保物 ,在 李某 尚未 清偿 A银行 贷款本 息 的情况下 ,A 行对该理财产 品享有优先 受偿权 。 银 B 银行 则认为,根据 物权法 第二 百二十 三条第 ( 七)项规定 ,可 以质押 的权 利范 围应 由法律和 行政法规规 定 ,而现有 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没有规 定商业银行 的理财产 品可 以用于设立质押 ,因而李某 与 A银行之 间 的理财产 品质押法律 关
中,法 院依 B银行 申请 向 A银行发 出协助 执行通知 书,要求 强制执 行李某在 A
财 产 品 质 押 纠 纷 案 分 析 了 银 行 理 财
产 品的 权 利性 质 及 银行 理 财 产 品质 押 的 法律 性质 揭 示 了银 行理 财 产 品 质 押 的 法 律 风 险 ,并 指 出 了 银 行 在 办 理 质 押 贷 款 中 需 要 注 意 的 法律 问题 。
系应确认为无效 ,A银行不享有优先 受偿权 。 目前 ,该案正在 审理 中。
随 着 我 国 经 济 的 高 速 成 长 ,资
金 账 户 采 取 冻 结 止 付 手 续 后 , 向借 款 人 发 放 贷 款 ;在 借 款 人 到 期 不 能
清 偿 贷 款 本 息 或 发 生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之一,在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也必须要注重风险控制,提高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业务的良性发展。

而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在风险控制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

因此,本文将针对该业务进行详细阐述,提出一些具体的办法,以提高这一业务的管理水平。

二、质押授信业务概述为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银行推出了一系列对公理财产品。

对公理财产品,通常是指银行通过财务投资产品等方式进行的对公资金的理财业务。

其主要的特点是灵活性、低风险、低门槛等。

而质押授信业务是指银行为支持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一定的授信额度,企业则将自有资产质押给银行作为授信抵押物,以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

两者结合起来,即为银行对公理财产品质押授信业务。

三、业务风险分析1.质押物的风险质押物是银行为授信企业提供贷款的重要保障,它的价值将直接影响到银行是否能够收回本金。

如果质押物价值下降,授信企业无法归还贷款,银行将承担损失。

2.质押物交易的风险质押物的流转过程中,存在着质押物本身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同时也存在非质押物的风险。

比如,质押物出售时产生的诸多费用和税收等,都会对企业的融资成本产生影响。

3.资产负债风险银行贷款是基于资产负债平衡原则的,如果银行贷款的规模大于存款规模,就会面临资产负债风险,这时银行可能会面临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四、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1.加强风险评估银行应对质押物进行全面的评估,以了解质押物的价值和风险,为授信决策提供依据。

这包括质押物的基本情况、市场价格、流通性等。

2.严格把握授信额度银行应该根据质押物的价值以及企业的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授信额度,严格掌握授信风险。

同时,银行应该实行动态授信管理制度,随时调整授信额度,避免授信风险扩大。

3.完善质押物交易机制银行应该加强质押物交易的监管,确保质押物的流转交易必须合法、安全、可靠。

商业银行押品风险排查报告

商业银行押品风险排查报告

商业银行押品风险排查报告目录1. 报告概述 (3)1.1 报告背景 (3)1.2 风险排查目的和重要性 (4)1.3 风险排查范围和对象 (5)1.4 报告主要内容提纲 (7)2. 风险排查方法与工具 (8)2.1 风险管理框架 (9)2.2 风险排查流程 (10)2.3 利用的数据和工具 (11)2.4 风险评估方法和模型 (12)3. 押品分类与风险分析 (13)3.1 押品概述 (14)3.2 押品分类 (15)3.2.1 房产抵押 (16)3.2.2 动产质押 (17)3.2.3 信用风险 (19)3.2.4 其他特殊抵押品 (20)3.3 风险因素分析 (22)3.3.1 市场风险因素 (24)3.3.2 信用风险因素 (25)3.3.3 操作风险因素 (26)3.3.4 法律和合规风险因素 (27)4. 风险排查结果 (29)4.1 押品风险总体状况 (30)4.2 主要押品的风险评估 (31)4.2.1 房产抵押的风险评估 (33)4.2.2 动产质押的风险评估 (34)4.2.3 信用风险的风险评估 (35)4.2.4 其他特殊抵押品的风险评估 (37)4.3 风险预警和风险敞口 (38)5. 风险防控措施与建议 (39)5.1 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 (40)5.2 风险控制措施 (41)5.3 强化风险监控与报告机制 (43)5.4 风险管理体系优化建议 (44)6. 结论与建议 (44)6.1 风险排查成果总结 (45)6.2 风险管理行动计划的制定 (47)6.3 对未来的展望 (48)1. 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我行近期押品风险状况,通过系统化的风险排查,识别潜在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

报告基于我行押品管理的相关制度、流程以及实际运营情况,结合外部监管要求和市场环境,对押品风险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审视。

报告首先介绍了押品风险排查的背景和意义,强调了押品作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其价值稳定性和流动性对于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已经成为投资者们选择的一种重要方式。

随之而来的是理财产品的风险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的分析,帮助投资者更加全面地了解理财产品的风险特点,以便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

一、理财产品的风险类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组合净值下跌的风险。

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受到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如股票、债券、外汇等投资品种的价格波动会直接影响理财产品的净值变动。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债务工具出现违约而导致的投资损失的风险。

在理财产品中,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如果所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违约,将会带来投资损失。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资产无法在短期内变现,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在理财产品中,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资产配置不合理、资产负债不匹配等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赎回困难的情况。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人为操作失误、内部控制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风险。

在理财产品中,操作风险可能会出现在资产的配置、交易、结算等各个环节。

理财产品的风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市场价格波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宏观经济环境对理财产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水平等方面。

经济增长不稳定、通货膨胀风险增加、利率水平上升等都会对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产生影响。

市场价格波动是理财产品风险的重要来源,不同投资品种的价格波动会导致理财产品净值的波动。

信用风险是理财产品的重要风险来源之一,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风险直接影响了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

操作风险是因为人为操作失误、内部控制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风险,可能会对理财产品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降低理财产品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投资者可以通过适当分散投资来降低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

分散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投资品种,以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

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风险: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

2、漏缺核押手续。

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

防范:1、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2、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3、把握好质押存单的核押关4、把握质押合同的规范关5、严把贷款发放关6、把握好质押物的保管关。

热门城市:沧州律师乌鲁木齐律师商洛律师吕梁律师许昌律师宝鸡律师七台河律师烟台律师牡丹江律师▲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存在是不容置疑的,质押合同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旦质押人因一些原因无法还清贷款就存在着一定的追缴风险,活着质押人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将存款取走造成质权落空的损失,为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损失小编将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做了总结。

▲一、存单质押常见的法律风险有那些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

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定质押合同。

2、漏缺核押手续。

由于怕手续烦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

即使存单质押手续齐全,仍无法防止第三方申请人民法院对出质存单予以冻结,理论上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要想其他债权人吐出好不容易到嘴的肥肉,谈何容易!▲二、如何做好存单质押风险的防范▲1、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严格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存单出质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可作为质押贷款的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

质押标的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借款单位需一并提供质押担保单位的定期存单及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没有定期存单只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2、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存单质押除应审核存单真实性、存单到期日对质权实现的影响、签发银行核押等因素外,还应关注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范畴界说、风险辨识与司法认定

关 部 门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管 理 、调 整 客 户 资产 方 面 的 授 权 。对 于 可 以 由第 三方 托 管 的客 户 资 产 ,应 交 由第 三 方托 管” 。该 规 定 实 际 上 是 对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业 务 资 金
独立性的说明 。

第 二 ,就 债 权 说 和 信 托 说 而 言 ,笔 者认 为 这 两 种
务。
越 代 理 权 ,则 会 面 临 代 理 无 效 的法 律 后 果 。对 于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银 行 拥 有 广 泛 的投 资 管 理 权 ,一 般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不 能 参 与 资 金 的具 体 运 作 。第 三 ,在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中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须 以 被 代 理 人 的名 义 行 使代理权 , 代 理行 为 的法 律后 果 直接 归 属 于被 代 理 人 。
2 0 0 9) 。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普 遍 认 为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产 品质 押 可 以作 为 权 利 质 押 的一 种 。权 利 质押 是 指 以可 让 与 之 债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为 标 的物 的质 权 。所 谓 “ 可让与之债
权 ”是 指 依 债 权 的性 质 不 得 让 与 、以 当 事 人 特 约 不 得
2 0 0 5年 9月 ,银 监 会 颁 布 的 《 商 业 银 行 个 人 理 财 业 务
义进 行 投 资 。第 四 ,在 委 托 代 理关 系 中 ,委 托 人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随 时 收 回代 理 权 ,而 对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银 行 通 常 在 合 约 中约 定 禁 止 金 融 投 资 者 提 前 终 止 或赎 回 理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性质研究

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性质研究[摘要]随着大众理财意识的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在不断增长,个人理财产品在城市和农村都得到了不断推广,很多银行都推出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

但是,由于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理财产品的质押,所以很多投资者还没有办法将个人的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品进行融资,财产价值无法体现,给投资者带来许多不便。

本文从两大部分研究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第一部分是银行理财产品现状,第二部分是文章主要内容,研究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性质,最后总结了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应属一般权利质押。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性质[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10-0017-01在现实中有的银行已经开展了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有些在收益上没有特别高的优势的理财产品,由于能够被允许质押贷款,而获得投资者的喜爱。

但由于缺乏法律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保护,不能公示,在开展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业务中,没有方法对抗司法机关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银行理财产品现状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指:在知道客户的信息以后,并且利用金融产品的优势,了解客户有什么样的要求,并且从客户的角度帮他们分析他们的经济情况,知道客户的情况以后,帮他们制订出个人财务的管理计划,帮助他们了解自己最适合的金融产品,帮助他们选择。

在西方很多发达国家里,个人理财业务的历史已经有三百多年,在最近几十年已经发展到了相当成熟的地步。

而在我国的历史中,个人理财业务出现的则很晚,出现的时间大概是上世纪90年代后期。

在前几年,随着我国加入到wto组织,很多股份制银行和外商独资的银行出现在我国的金融市场里,使得我国的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极大加剧。

但是同时,因为经济发展迅猛加快,我国城市农村的经济水平也不断提高,这些因素使得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也迅猛发展起来。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风险及防范

理 财产 品质 押贷 款 业务 的风 险
则会 有 监管 风险 。
理 财产 品 的返 还账 户进 行 冻结处 理 ,特别 是 在 受 理他 行 发 行 的理 财产 品质 押业 务 时 , 应


二 、 财产 品质 押贷 款 业 务 的风 险 防范 与理 财产 品发 行银 行 签订 《 理 银行 理财 产 品质
(- 市场 风 险防 范 。 防范 质押 的银行 7) 为
验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调研 报 告 , 过 总 行 、 行 理财产 品 某种 因素 的不利变化而 导致价 通 银
( ) 二 操作 风 险 。 从权 利 质押 的操 作层 面 业 协 会 等 途 径 向 中 国银 监 会 等 行业 主 管 部 值贬低的市场风险 , 贷款人应严格界定可供 看 ,权 利 质押 以质 押 人 向 质 权 人 交 付 权 利 门反 映 , 议 适 时 } 台《 建 f 商业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质押 的银行 理 财 产 品种 类 和范 嗣 , 评 估 j 审慎
以交付 ,也没 有特 定 的管理 机关 可 以登 关 、 记 手 续 等 , 面规 范 理 财 产 品质 押 贷 本 息 时 , 款人 有 权要 求 借 款人 追 加经 其 认 登 全 贷
记 .因此 . 以理 财 产 品设 立 权 减少的价值相 当的担保 , 否则 , 贷款
经 营 之 道
理 财 产 品质 押 贷 款 风 险 及 防 范
口 王 玉 虎
及 H 各 干 财产品 田 质押贷款 业务 是指商 业银行对 办 法 》 牛 应 指 引 之 前 , 商 业 银 行 尝 试 开 务 ,如保 本 型 、稳 健 型和 信贷 资 产类 理财 产
,.
It 借 款 人 以其 合 法拥 有 的本 外 币理 财 产 办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 , .l -- - 作为一项新 品。 是做 好银行 理财 产 品质押 登记手 续 , 二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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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风险分析
作者:尚存存,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近年来,随着国民财富的积累和文化程度的提高,公众投资理财意识逐步增强,理财产品市场空前繁荣,我国已毫无疑问的进入全民理财时代。

但是,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必须以资金的流动性为代价,这使得他们在更好的投资机会面前显得束手无策。

而解决客户流动性需求的办法有两种,即为客户设臵提前回赎权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显然,众银行会因影响资金运营计划摒弃前者而力推后者。

那么,在理财产品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和操作障碍,本文将简要予以分析。

一、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种排他性和支配性决定了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内容和设立方式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那么,理财产品是否属于第(七)项及“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哪些种类,除了《担保法》解释第97条仅仅对“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进行明示外,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
无其它明确规定。

也尽管在司法实践当中,权利质押的范围逐步得到扩大,出现诸如保险单、特许收费权、经营权及租赁权质押等情形,但是在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是否囊括理财产品的前提下,对理财产品质押在理论上仍然面临着严格依据物权法定主义的否定观点和鼓励促成交易、物尽其用的肯定观点的激烈争论。

也或许我们无法因为“法无明文规定”就否定理财产品的可质押性,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现有条件下对理财产品质押面临着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巨大法律风险,从2009年交通银行深圳盐田支行与耿治旭关于“得利宝”理财产品纠纷一案中法院一审与二审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中,我们或许可以有所启示。

二、将理财产品认定为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存在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对应收账款进行了列举,其中第五项为“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即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权可以归于应收账款中。

据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理财产品现有或未来将有的返还本金及收益的权利应视为应收账款的范畴。

但是,将理财产品视为应收账款处理也会产生一些问题:第一,单从保本型理财产品看,把理财产品购买合同看作实质上的到期还本付息债权合同,投资者依约取回本金和收益视为一种贷款固然可以。

但是,对非保本理财产品来讲,银行并不对本金的支付及收益情况担责,将其视为向银行提供贷款难免有些牵强,而且这将导致理财产品质押必须区别对待。

第二,理财产品双方之间是委托、信托还是债权关系尚无明确说法,这种法律关系的定性直接关系着能否质押。

第三,应收账款
的质押是以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赞且不说登记能否被司法机关认可尚且不能确定,实际中鲜有银行在操作中有登记环节。

三、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法定的公示方法
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表现出来,使公众知道物权发生变动。

《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只以交付或登记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理财产品质押缺乏法定的公示方法,双方签订的是理财合同,投资者手中并无“权利凭证”,不存在权利凭证的交付问题,也无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供登记。

实践中通常采用冻结账户和留存理财合同原件来完成“交付”,此举虽可控制资金但却是当事人意定的公示方式,而且合同乃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往往一式数份且效力相同,并不具有权利凭证的唯一性和可流转性,不能代表出质的权利凭证,也无法完成公示的要求。

四、理财产品质押在优先受偿上存在法律障碍
如前所述,由于理财产品质押缺乏合法出质的法律依据而遭遇的尴尬处境,使得实践中难以避免不同法院依据不同理解而做出不同判决。

显然,此种权利缺乏法律的公信力。

据此,债权人就理财产品质押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就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和障碍。

尽管实务中银行利用便利采取冻结账户等方式可以控制风险,但是一旦司法机关根据善意第三人的申请对理财产品采取强制扣划等措施,这种方式将无法与其对抗,优先权得不到实现的质权就失去设立意义,债
权人的利益自然就无法保障。

五、理财产品品种和出质对象的选择存在制约
担保标的价值稳定是所有担保措施追求的共同原则,而理财产品类型繁多,固定收益、保本浮动、非保本浮动等几类,投资范围涵盖国债、基金、QDII产品等,投资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甚至连本金的安全都无法保证。

因此,并不是所有理财产品都适合质押融资,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去遴选甄别才能避免相应风险。

此外,实践中银行由于在持有情况调查、价值评估等方面存在困难而只认可本行系统内的质押操作,理财产品难以成为通用的质押标的。

由于理财产品并非有价证券,销售协议书只约束投资者和销售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销售行没有义务根据其他竞争对手的质权需要将资金汇入其他银行账户,在中国目前银行独大的金融体制下,更难以为像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这种其他非银行质权人提供服务,这是极为困难和不现实的。

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单一的出质对象压缩了出质人择优选择贷款银行的空间,限制了其交易自由,也必然削弱了相关市场上的竞争状况,势必会进一步损害投资者利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可否认金融创新与立法滞后之间的矛盾已经给金融实务造成了许多困惑,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拘泥于严格的法定主义而将理财产品质押这种新的融资方式扼杀于襁褓之中,也不可过于激进而藐视其中的法律风险和现实障碍,背其道而行之。

根据理财产品自身的特点和属性,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的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最大限度的谋求当前法律框架下的可行性才是理论界
和实务界共同努力的价值所在。

当然,任何制度的设计和法律的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力求稳定、安全的法律只是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一种途径,我们寄希望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更好的使理财产品质押融资为经济发展添砖加瓦。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观点系个人见解,限于篇幅,不再赘述关于理财产品质押问题的完善措施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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