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
曹娥江防洪规划文本

曹娥江防洪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曹娥江流域水旱灾害,指导流域内各河段及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处理好水利建设与其它行业建设关系,使水利执法有据可依,编制曹娥江流域防洪规划(下称本规划)。
规划文件包括《曹娥江流域防洪规划文本》(下称规划文本)和《曹娥江流域防洪规划报告》及其图集。
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曹娥江流域综合规划文本(1996-2010)》。
第三条本规划对曹娥江流域洪涝灾害治理的标准、防洪保护的目标、治理方案、主要工程措施、防洪调度原则与对策等项内容提出了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规划文本》经批准后,成为指导流域防洪建设的法规性文件,是各项涉水工程建设、管理、编制河段防洪规划与区域防洪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履行法定程序,无权改变本规划。
确需对本规划的规划方案或主要工程措施进行调整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条本规划期限为2001年至2020年。
第二章规划范围、标准和原则第六条曹娥江系钱塘江河口段重要支流。
曹娥江上游属山溪性河流,下游属潮汐河道。
干流长197公里,河道平均比降3.0‰,流域面积6080平方公里。
其中曹娥以上4418平方公里。
主流澄潭江发源于磐安县尚湖镇城塘坪长坞,流经新昌县镜岭镇、澄潭镇、嵊州市苍岩镇,至嵊州市区的中南田右纳新昌江后称曹娥江;再下行左纳长乐江,右纳黄泽江、嵊溪,流经三界镇,至章镇右纳隐潭溪和下管溪,至上浦左纳小舜江,穿越上虞市区后,在绍兴县新三江闸下游15公里处注入钱塘江。
曹娥江东沙埠以下为感潮河段,其中上浦以上以径流作用为主,上浦以下受径流和潮流共同作用,河床冲淤变化剧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绍政办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06年度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2006年度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曹娥江是浙江省八大水系之一,发源于金华市磐安县,自南而北流经东阳市后进入我市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市、越城区、绍兴县,在绍兴县新三江闸以下流入杭州湾。
在我市境内长157km,流域面积达5169km2,占我市总面积的62.6%;流域人口329万,占我市总人口的75.7%以上。
曹娥江流域环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其水资源能否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直接影响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直接影响到浙江东部地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曹娥江流域环境污染整治已列入全省八大水系整治任务,在今年市人代会上,关于切实加强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的建议也被列为议案。
为此,根据《绍兴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和《绍兴市曹娥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结合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实际,特制订2006年度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强市,打造生态绍兴、和谐绍兴”的战略目标,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积极有序推进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全市统筹与以县(市)为主实施相结合;(二)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四)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修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09
•【字号】浙政函〔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
的批复
浙政函〔2024〕2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你们《关于恳请批复〈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请示》(浙环〔2024〕4号)收悉。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功能区划》),由你们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功能区划》相关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功能区划》,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守牢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动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协同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9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十三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水十条”和“五水共治”为抓手,统筹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协同共治,水环境质量持续高位提升,国家“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全省涉水信访量从2016年的1.36万件下降到2020年的5130件,下降了62.1%,治水工作群众满意度、幸福感持续提升。
一是深入实施“五水共治”碧水行动。
先后实施“清三河”、剿灭劣Ⅴ类、“美丽河湖”建设三项行动。
共清理垃圾河6500公里、黑臭河5100公里,水体黑、臭等感官污染基本消除,建成省级“美丽河湖”316条、3670公里。
2020年,221个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94.6%,较2015年提升21.7个百分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100%,较2015年提升15个百分点;2017年全面消除劣V类断面,提前三年完成国家下达的消劣任务。
绍兴加强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

导 着力推进节能降耗活动 , 主要支持重
点节能领域 、 能技术及节 能产品生产 , 节
I ,对全 市不能稳定 、全面达标生产 的 t [ 15家企业进行 限期治理 , 3 不能完成限期
节能新技 术 、新产品和新T艺 的推广 与
应 用 ,节 能示 范项 目和 改 造 工 程 的组 织
治 理 任 务 的 , 令 停 产 、 闭 ; 面 开 展 责 关 全
统排放 口设置 , 完善清} 分流。二是对非 亏
度 。 是注重信息疏通。 进一步加强信息
法偷排开展跟踪追 堵 重点解决建设项
目环境违法行 为和群众反映强烈 的突出 问题 , 对曹娥 江流域沿岸重点 区域 、 重点 行业 和重点 企业进 行 了跟 踪执法 检查 。 三是对突 出问题实 行联 合围堵 。为确保
公开 , 重严把环境准入关 , 注 实行环保一
票否决制。 ( ) 乡 并 重 , 源 头 控 制 促 环 境 二 城 以
提 升
并举。一方 面 , 加强打击 , 对违法排污 企
坚持 多管齐下 、 合治理 , 循全流 综 遵 域“ 一盘棋 ” 的思想 , 照统筹 发展 的理 按
念, 从城 市和农村两个方面 出发 , 从工业
高度重视。近年来 , 尤其是 2 0 0 5年以来 , 绍兴市将曹娥江流域整治作 为经 济社会 发展的头等大事 , 不断加强环保基础设施 建设 , 着力推 进人与 自然和谐发展 , 合 综 治理工作成效 明显 其主要做法是: ( ) 一 堵疏 并举 , 以综 合治理促 环境
提 升 抓 环 境综 合治 理 ,绍 兴坚 持 堵 与疏
曹娥 江 是 绍 兴 的母 亲河 ,是 浙 江省
环 境 和经 济 的 和谐 发 展 。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1 号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正文:----------------------------------------------------------------------------------------------------------------------------------------------------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文本)(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章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第五章污染治理第六章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现发布《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日绍兴市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曹娥江大闸闸上河道(以下简称闸上河道)是指曹娥江自上浦闸闸下至曹娥江大闸的河段。
其具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行洪滩地、堤防、护堤地、沿江水闸工程等。
第三条闸上河道曹娥江百官老公路桥以下的二级河段属于《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规定调整的事项,按该《条例》的规定执行;该《条例》没有规定或不属于该《条例》调整的事项,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闸上河道内的通航河段,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闸上河道实行统一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闸上河道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监管、属地负责、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做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闸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闸上河道开发、利用、保护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投入,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段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等工作。
第六条市及绍兴县、上虞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闸上河道的管理工作。
市及绍兴县、上虞市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国土、农业、林业、卫生等部门和袍江新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闸上河道管理工作。
国道环评报告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527国道嵊州甘霖至长乐段工程建设单位(盖章):嵊州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日期:2020年7月目录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2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28)3 环境质量状况 (42)4 评价适用标准 (54)5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60)6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77)7 环境影响分析 (79)8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118)9 结论与建议 (121)专题一声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131)专题二服务区加油站环境风险评价 (145)附图:附图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附图2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特征及平面布置示意图附图3 路线平纵缩面图附图4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照片附图5 绍兴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附图6 嵊州市地表水功能区划分示意图附图7 嵊州市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8 嵊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附件:附件1 营业执照附件2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527国道嵊州甘霖至长乐段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浙发改审[2019]36号附件3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复527国道嵊州甘霖至长乐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浙发改审[2019]139号附件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5 自然资源部关于527国道新昌至义乌(嵊州甘霖至长乐段)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自然资预审字[2019]154号附件6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527国道嵊州甘霖至长乐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附件7 监测报告附表:附表1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527国道嵊州甘霖至长乐段工程建设单位嵊州市交通运输局法人代表联系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08号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312432建设地点嵊州市甘霖镇、石璜镇、长乐镇立项审批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代码2018-330683-54-01-008786-000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E4812 公路工程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998120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195656.22其中环保投资(万元)957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49%评价经费(万元)/预期建设日期2021年1月1.1项目由来嵊州市地形南北窄东西长,成梭子状,东西向现状道路嵊义线(甘霖至长乐段)为两车道混凝土路面,随着嵊州的经济快速发展,道路的交通量已趋于饱和,西部地区居民出行受到了极大的制约,落后的交通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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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文本)(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曹娥江生态环境,保障曹娥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曹娥江流域,是指曹娥江干流和支流汇集、流经的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区、柯桥区和越城区范围内的区域。
镜岭大桥以下的澄潭江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五十米、嵊州市南津桥到曹娥江大闸的曹娥江干流及其堤岸每侧一般不少于一百米的区域,为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
具体范围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流域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绍兴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新昌县、嵊州市、上虞区、柯桥区、越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情况应当定期考核,并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纳入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市、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曹娥江流域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曹娥江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自觉保护曹娥江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对在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曹娥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鼓励曹娥江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水面和河岸保洁等义务劳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事业投资和捐赠。
第六条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行使绍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职权,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二)对绍兴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三)定期公布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有关信息,对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四)组织建立曹娥江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联动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跨界水污染重大事件的及时处理;(五)绍兴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是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
编制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并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相衔接;(二)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三)保护沿岸历史文化遗产和河流自然景观。
绍兴市人民政府在通过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前,应当将规划草案提请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根据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应当达到的水质标准,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设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开展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进入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内进行生产和治污,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
第九条曹娥江流域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流域生态保护目标和水环境容量分配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经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在曹娥江流域依法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
具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曹娥江流域县(市、区)交接断面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以上标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达到Ⅱ类水质以上标准。
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曹娥江流域水质、水量监测,合理设置监测点位,建设水质、水量自动监测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送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绍兴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对排污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分析,建立节能减排预警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约谈制度,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及时警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生态环境功能达标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内容。
水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暂停审批该乡镇、街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取消或者减少该乡镇、街道的生态补偿并限期整治。
第十三条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或者岸坡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埋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泥浆等废弃物;(二)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五)在河道内洗砂、种植农作物、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曹娥江流域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化工、医药(原料药及中间体)、印染、电镀、造纸等工业类重污染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转型改造或者关闭、搬迁;其他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限期纳管。
已建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整治。
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曹娥江流域内其他区域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配套建设畜禽排泄物和污水处理设施,依法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申领《排污许可证》,并达标排放。
流域内其他区域的河道设置、扩大排污口应当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曹娥江流域内可能对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其工程监理应当包含环境监理内容,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的发包人、出租人发现承包人、承租人有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可能产生严重水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或者设备。
第十六条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社会资金投入等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
新建住宅、商业用房等的生活污水管网应当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进行规划建设。
未按照规定要求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标准限期改造。
第十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保证尾水达标排放、污泥无害化处置或者综合利用。
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做到达标排放;城镇污水管网运营单位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污单位超过纳管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关闭其纳管设备、阀门;因超标排放造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损坏无法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曹娥江流域发展农业生产应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组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支持使用有机肥和采取非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以及进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削减和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并按照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曹娥江沿江水闸的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汛抗旱期间,水闸运行应当服从绍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绍兴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沿江闸前水质监测,及时通报水质情况;发现水质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发出警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管。
曹娥江流域内的码头,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绍兴市及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曹娥江流域内河道、航道组织疏浚、清障,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清障:(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量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三)河道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四)有其他应当进行疏浚、清障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属地管理原则。
曹娥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由绍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共同编制,经征求流域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报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