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承认名词解释
国际法 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1、主权: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利,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其他任何国家控制的。
2、国家承认:一般指既存国家表示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4、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己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7、最惠国待遇:就个人待遇而言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8、引渡: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9、庇护:国际法上的庇护一般是指对于因政治或科学研究原因,被追溯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的行为。
10、共管: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这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的主权的相互限制。
11、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12、航班飞行: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可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13、低潮高地: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14、领海: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15、正常基线: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在早期的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知识整理1、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具体表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2、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其正常交往的政治法律行为。
3、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4、自卫权:指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发展,进行国防建设以自卫的权利。
5、管辖权:指各国对行使主权、治理自己国家所涉及的事项,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由本国的国家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进行管理或处理的权利。
6、国家豁免:指国家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即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
7、最惠国待遇:指在国际条约的基础上,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8、引渡: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9、庇护:也称领土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10、共管:即国际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11、领空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空间范围,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
(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空间,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空间。
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空间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管理。
)12、领海: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13、正常基线: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
14、无害通过权:指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
15、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16、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本身及领土内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最高权力。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24个)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在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中形成,并通过国家的单独或集体的自身行为加以实施,对国家和其他国际关系的参与者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的总体。
(P5)2.条约——国际法绝大多数内容是以条约为其形式的。
按照参加条约的国家数量可以分为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双边的国际条约。
(P8)3.习惯——最早的国际法的形式主要是不成文的法律,即国际习惯。
(P9)4.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是各个国家共同接受的法律原则(P13)5.国际法上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或者政府表示接受并愿意与之开展国际交往的行为。
(P51)6.国际法上继承——是指国际权利和义务由于一个国际人格者发生某些变化而从该国际人格者转向另一个国际人格者的法律关系上的转移。
(P56)7.国籍——国籍是指一个人具有一个国家的公民或者国民的资格,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种固定法律联系。
(P72)8.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的不同规定产生的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国籍。
又称:双重或多重国籍人。
(P75)9.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和受到迫害而要求到本国境内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或居留并给予保护。
(P90)10.引渡——是指国家将被外国通缉、追捕、追诉或者判刑但处于该国境内的人,移交给请求对他们实行管辖的国家以便审判或处罚。
(P89)11.难民——难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难民是指因政治、宗教和其他原因遭到迫害或者由于战争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而被迫离开本国或经常居住的国家到别国避难的人,其中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
狭义的难民是《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界定的难民。
(P92)12.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者其他和平解决手段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简述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与特征

简述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与特征一、承认的种类:(一)、自愿承认和强制承认(二)、政府间承认和非政府间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又称国家承认,它是指一个国家或政府对另一个国家、地区的人或事物所作出的表示同意或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世界上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可以被其他国家所承认。
对于国际社会来说,凡是承认者就是加入国际社会,加入与退出实际上是一回事,即在是否承认之问并无本质的差别。
因此,一个国家如果退出国际组织,但它仍保留其主权国家身份,这不影响该国继续被其他国家所承认。
一国的承认分为两种:自愿承认和强制承认。
前者指有关国家基于某些原因向外宣布某一国家已经成为它们的合法成员;后者是指有关国家强制要求一个国家成为它们的成员,其理由往往是迫使该国接受条约义务。
承认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国际法承认一国家主权。
国际法上的承认不是随意的,而是通过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法律规定或有关国家之间协议,对另一国家的事实状态予以确认。
国际法上承认的法律特征:二、承认的特征:承认是指一国承认另一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国际法上的承认1.必须是国家或政府2.承认是国家行为3.承认的效力只能及于已经存在的外国领土,而不涉及新国家的诞生4.一个主权国家,即使已经不再是成员国,也有义务承认另一个国家的独立三、承认与不承认(一)承认的法律效力(二)不承认的法律效力四、国家承认与国际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法律特征(二)国际承认的法律特征第二节、领土主权的行使一、领土主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二、领土主权的行使方式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及违反的法律后果四、未来的发展趋势五、结束语一、领土主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领土主权的概念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享有的主权。
简单地讲,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享有的最高权利,是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核心。
2.领土主权的构成要件领土主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个历史概念。
( 1)领土主权是主权的一部分;( 2)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3)领土主权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 4)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空间上的体现。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概念:承认是现存国家对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特征:1、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性质: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承认是构成性的,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宣告说认为,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
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三、承认的方式和效果以照会或函电的方式明确承认明示承认数个国家(包括新国家)签定议定书或条约数个国家(不包括新国家)签定条约宣布承认的方式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政治性条约默示承认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与被承认国建立领事关系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愿意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
不可撤消。
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的承认。
可撤消,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只发生业务关系,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
2、承认的效果二、对国家的承认与对政府的承认1、对国家的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发生在四种场合:合并、分离、分立和独立2、对政府的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是政府更迭。
凡按宪法程序进行的政府更迭一般不发生对政府承认的问题,由于社会革命而产生的新政府则发生对政府的承认。
由于政变而产生的新政府一般也发生对政府的承认。
承认新政府的根据是“有效统治原则”,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之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利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
作业1. 国际法是(A )法律。
A. 调整国际关系的B. 国际社会上各国所采用的C. 调整一切跨国关系的D. 一切涉及外国人的2. 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 )。
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重点辅导:国际法上的承认

-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定的⽅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等事实进⾏确认,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外交关系的⾏为。
关于承认的性质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学说。
宣告说是⽬前国际社会的普遍看法和实践。
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既存事实的宣告,因此承认只是⼀种宣告性⾏为。
1.承认的特征。
(1)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以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3)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事实作出的单⽅⾯⾏为。
(4)承认是⼀项政治法律⾏为,⼀经作出,即对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直接的影响,⽽不是⼀项法律义务。
2.承认的表⽰形式。
明⽰承认(直接承认)——承认者通过照会、声明、函电或缔结条约等形式表⽰承认。
默⽰承认(间接承认)——建⽴正式的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持其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缔结⾮政治性条约不构成默⽰承认。
承认国正式投票⽀持被承认国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才构成默⽰承认(间接承认),如果共同参加⼀个国际组织不构成默⽰承认。
不构成默⽰承认的⾏为: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官⽅或⾮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特别注意哪些⾏为构成默⽰承认,哪些不是。
两个很容易混淆。
2—2答案:A. (2010/⼀/29)甲⼄⼆国建⽴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与⼄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终⽌与⼄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与⼄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国作为⼀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国断交,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解析: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定的⽅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等事实进⾏确认,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外交关系的⾏为。
司考国际私法:国际法上的承认

关于承认的性质的两种学说有构成说和宣告说。
宣告说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看法和实践。
[特别提示]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告,因此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1. 承认的特征。
(1)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以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3)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4)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将对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2.承认的表示形式。
明示承认(直接承认)——承认者通过照会、声明、函电或缔结条约等形式表示承认。
默示承认(间接承认)——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特别提示]缔结非政治性条约不构成默示承认。
承认国正式投票支持被承认国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才构成默示承认(间接承认),如果共同参加一个国际组织不构成默示承认。
不构成默示承认的行为: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
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特别提示]特别注意哪些行为构成默示承认,哪些不是。
两个很容易混淆。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
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A.甲国B.乙国C.丙国D.丁国——答案:AB. 甲国支持S国参加国际组织,构成默示承认。
乙国与S国签订属于政治性条约的互助同盟友好条约,构成默示承认。
3.承认的性质。
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全面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会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事实上的承认(非正式承认)——是不完全的、暂时的、可撤销的承认,它是承认者为了与被承认者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形。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与简答)

国际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国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受的法律关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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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承认名词解释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同意接受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其
独立主权国家的地位,并承认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承认可以通过正式外交渠道宣布,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达,例如默认或实践承认。
承认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帮助解决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和冲突,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稳定。
此外,承认还可以帮助推动国际组织的发展和扩大其影响力,例如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
在国际法上,承认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一个国家要成为联合国会员国,通常需要其他成员国的承认。
此外,承认也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需要经过外交渠道的正式确认或批准。
承认也可能带来一些后果和责任。
例如,一个国家如果承认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国际责任,例如在另一个国家受到攻击时提供支持和保护。
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帮助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促进国际关系的和平稳定,同时也可能导致一些后果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