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签订一年续签一年
劳务派遣的合同续签期限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是指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续签的期限可以是一次性的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
二、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期限的规定1.固定期限续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续签的合同期限,可以是一次性的固定期限,也可以是连续的固定期限。
2.无固定期限续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续签的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的条件1.双方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必须建立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2.符合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满足续签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确定续签期限;2.签订书面续签合同;3.办理相关手续。
五、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的注意事项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续签期限、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2.被派遣劳动者在合同续签期间,享有与在岗员工同等的权益;3.派遣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期限的明确,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发展。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期限

一、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的定义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是指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二、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期限的规定1. 劳务派遣合同的最短期限为2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的次数没有限制。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续签多次。
3.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期限的确定。
在续签劳务派遣合同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协商确定续签期限。
续签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
4.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续签期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续签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三、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应注意的问题1. 续签合同内容应明确。
在续签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 注意合同变更。
在续签合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并确保变更内容合法、合理。
3. 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在续签合同过程中,如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应当依法办理。
4. 注意合同解除。
在续签合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的流程1. 双方协商。
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确定是否续签合同。
2. 签订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劳务派遣合同。
3. 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缴纳等手续。
4. 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二)2024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二)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了解到了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的一般长度是多少。
本文将继续探讨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的一些具体情况和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一年。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确保其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表现来决定是否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务派遣合同。
试用期的长度一般为3个月,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延长。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约定。
除了一般情况下的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一年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如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短期内需要进行特定的岗位培训,而岗位培训的时间超过一年,则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此外,根据实际需求,劳务派遣合同期限还可以根据乙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时间的要求来进行灵活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派遣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可以继续延期劳务派遣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劳动报酬进行调整。
另外,如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派遣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0年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参加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
总结起来,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但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劳动法规定,进行合理约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合同期限结束后,如果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应与用人单位继续协商签订合同并考虑社会保险等问题。
在撰写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的相应文档时,应注意使用清晰明确的语言,避免术语过多,使双方能够明确理解合同内容。
劳务合同到期续签一年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处继续从事劳务工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1. 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一年。
2. 本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均无异议,经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续签一年。
二、工作内容1. 乙方在甲方处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劳务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工作时间等由甲方安排。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每周休息天。
2.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待遇。
四、劳动报酬1.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及公司制度,支付乙方月工资人民币元。
2. 甲方支付乙方工资的方式为:每月日支付上月工资。
3.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1.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2.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双方在合同期内,如因以下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1)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甲方因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3)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甲方解除劳动合同;(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双方在合同期内,如因以下原因终止劳动合同:(1)合同期满,双方无异议;(2)甲方因经营困难,需裁员;(3)乙方因年龄、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年限要求

一、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年限有着明确的要求。
本文将就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年限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二、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年限要求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务派遣合同,同样适用此规定。
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务派遣合同。
2.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年限规定(1)初次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的基本要求。
(2)续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可以续订劳务派遣合同。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务派遣合同。
3.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的注意事项(1)续订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劳动者续订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在续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三、结语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年限要求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和续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合同续约补偿

一、劳务派遣合同续约补偿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二、劳务派遣合同续约补偿的标准1. 经济补偿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3. 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主体:劳务派遣合同续约补偿的支付义务主体是派遣单位,而非实际用工单位。
三、劳务派遣合同续约补偿的支付时间1. 劳务派遣合同续约后,派遣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续签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务派遣合同续约后,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四、劳务派遣合同续约补偿的特殊情况1.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因特殊原因无法续签的,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派遣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因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原因,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合同续约补偿的权益保护1. 劳动者有权要求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对派遣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续约补偿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次数

在我国,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然而,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次数的规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次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这表明,劳务派遣合同的最短期限为两年。
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次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续签,但续签次数不限。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签合同。
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如协商不成,则合同终止。
二、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的注意事项1.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2.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时,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用工规模、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
4.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劳动者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次数的影响因素1.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次数与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密切相关。
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需求较大,可能会选择多次续签合同。
2.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次数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稳定性有关。
劳动者工作表现良好、稳定性较高,用人单位可能会多次续签合同。
3.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次数还受到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因素的影响。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次数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和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签订和续签劳务派遣合同时,双方都应依法履行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的合同续签时间

在我国,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广泛应用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个领域。
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续签时间作为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时间的规定1.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务派遣合同的最短期限为两年。
2.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时间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具体续签时间如下:(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续签时间;(2)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签劳动合同,但续签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
3.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条件(1)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3)符合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续签条件。
二、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注意事项1.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
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3.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时,双方应当对原合同中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5.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处理1.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3. 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续签时间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在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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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签订一年续签一年篇一: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申请(1)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申请尊敬的各位领导:本人,男,中专文化,现在读本科函授,XX年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现在上班。
几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一是合同期内,树立了良好的工作态度。
工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与同事融洽相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并协助同事完成各项工作。
二是合同期内,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
几年来,在同事的支持下,工作之余,积极主动地抓好专业经验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
另外,对其他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
希望贵公司能够同意我续签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
申请人:XX年9月28日篇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与管理一、专题界定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1. 劳务派遣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务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
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
2. 劳务派遣企业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案例分析案例1 劳务派遣组织应该有合法主体资格【案例】杨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
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在XX年后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
XX年5月底,杨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
原公司仍保留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继续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的工作并不顺利。
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
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
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XX年8月,杨先生不回派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
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决定。
【评析】据查,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
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北京XX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
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本案中,原企业在没有派遣资格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且没有签订派遣协议,是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2 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案例】XX年2月,明子经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W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W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5000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
如代表处通知W公司解聘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税前工资2万元。
XX年11月11日代表处因结构调整,通知明子自即日起解除工作关系。
明子在解除工作同时领取了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他要求代表处按季度考核办法支付考核奖16700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
XX 年12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
W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
【评析】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上海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
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
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
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
最后,派遣公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案例3 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案例】劳务派遣公司A按实际用人单位B的要求招聘劳动者甲,并与甲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将甲派往实际用人单位B公司培训半年,培训合格的直接留在B公司工作。
工作一年后,甲认为B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向A 公司提出换家公司。
A公司非常为难,因为甲是特殊技术工人,除了B公司以外,没有哪家公司需要甲。
而甲又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服务期协议是与A签订的而不是与B签订的,他对B公司没有服务期的义务。
A公司要求甲履行服务期协议,到B公司去上班,甲执意不从,并且天天到A公司上班,并称自己在履行服务期协议,弄得A公司哭笑不得。
甲应向哪个单位履行服务期的义务?遇到这类纠纷,A公司和B公司应该如何解决?【评析】专家认为:甲应向A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
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B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B公司。
他现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
A、B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和B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B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A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比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了B公司5万元,A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
案例4 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应该不同吗?【案例】王女士被自己所在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担任文书职务,她很快就适应了岗位要求。
但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就产生了郁闷感,在A公司她总是“低人一头”,工作再出色,她的工资、奖金水平一直是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种的正式员工薪水的一半,而且A公司平时的职工福利,如旅游、休假等也从来没有她的份。
由于她是劳务派遣工,还常常受到上司和同事不同程度的歧视。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当受到劳动待遇和精神上的歧视,以此为据,王女士将A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
王女士不服,又将A公司告入法院,要求“同工同等待遇”。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般民事关系,王女士要求实现“同工同待遇”的劳动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中,派遣“身份”成关键。
双方对申诉事实均无异议。
王女士认为尽管自己是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但是她在法律上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在A公司的工作是自己履行劳动义务的事实行为,而自己相对地也应当享受劳动权利。
仲裁庭和人民法院对于王女士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认为按照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王女士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A公司仅是依据一份“劳务协议”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这不是《劳动法》可以调整的,故仲裁庭与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不利于王女士的裁决和判决。
劳务派遣中同等劳动不同等待遇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却做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
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
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
法律对此一定要有特殊规定,否则劳动者难以采用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案例5 劳务工也该有加班费【案例】林先生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本市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B公司担任办公大楼的保安。
半年后,林先生向B 公司要求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上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B公司只依照双方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
无奈中的林先生只得将自己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经过仲裁庭调查,查明林先生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
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履行为林先生缴付社会保险金等义务并且从未安排其在节假日加班为由进行答辩,B公司则抗辩称:无论是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其与林先生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自己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且自己与林先生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都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应当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且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仲裁庭多次调解不成,最终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林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评析】本案林先生作为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但是究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B公司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呢?仲裁庭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