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类指引
浅谈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浅谈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遗产,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无法被移动的文物,如古建筑、石刻、壁画等。
这些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浅谈一下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一、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是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物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其原貌。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环境保护环境是不可移动文物最基本的保护条件,如在城市更新、经济活动等过程中,建筑物和文物遭到破坏的情况时,要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环境对文物的破坏。
比如对文物周围环境的管控,使其空气、水质保持纯净等,保证文物的不可移动性,以免文物被人为破坏。
2. 抢救措施不可移动文物如果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要及时保护其完好,防止残缺不全。
比如,对文物进行抢救措施,及时修复裂缝等,保证文物的完整性。
3. 定期检查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定期检查,一方面是考虑到时间的变迁,文物自身可能存在老化和自然衰退现象。
另一方面,由于文物本身独特性和不可移动性,任何一个细微的损害都会加重其它部分的负担,因此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排查和修复。
二、利用保护文物是为了保护历史和文化的瑰宝,而文物的利用是为了让历史和文化得到更好的传承。
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在保护前提下进行,以不影响文物本身的完整性为前提。
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作为历史和文化的载体,通过展览、讲座、教育课程等形式来进行教育宣传,让公众了解乃至亲近不同的历史和文化,并感受文物的文脉和魅力。
比如通过文化遗产日、文博会等活动来利用文物。
2. 旅游观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作为旅游的重要景点,吸引游客。
适当地设置一些文化遗产相关的旅游产品,例如文化之旅、文物巡游、亲身体验等旅游产品,引导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感受不可移动文物给他们带来的情感和文化价值。
3. 商业开发虽然商业开发不可取得超过文物保护的範圍,同时也不建议追求过多商业利益导致文物被破坏,但在有企业投资开发的情况下,可以提取国家文化遗产经费用于文物保护和管理,并在商业活动中规定相关文物保护条款,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洛政[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4〕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4日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文物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依法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
主要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史迹、代表性建筑;(四)依法登记认定的其它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一切单位、团体、个人均有参与保护不可移动文物、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的义务。
对破坏或者损毁不可移动文物行为进行举报或者给予制止,并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宗教等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附录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附录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1 古遗址1.1 洞穴址1.2 聚落址1.3 城址1.4 窑址1.5 窖藏址1.6 矿冶遗址1.7 古战场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1.12 水下遗址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1.15 宫殿衙署遗址1.16 其他古遗址2 古墓葬2.1 帝王陵寝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2.4 其他古墓葬3 古建筑3.1 城垣城楼3.2 宫殿府邸3.3 宅第民居3.4 坛庙祠堂3.5 衙署官邸3.6 学堂书院3.7 驿站会馆3.8 店铺作坊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3.11 寺观塔幢3.12 苑囿园林3.13 桥涵码头3.14 堤坝渠堰3.15 池塘井泉3.16 其他古建筑4 石窟寺及石刻4.1 石窟寺4.2 摩崖石刻4.3 碑刻4.4 石雕4.5 岩画4.6 其他石刻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5.4 传统民居5.5 宗教建筑5.6 名人墓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5.9 金融商贸建筑5.10 中华老字号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5.13 医疗卫生建筑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5.15 交通道路设施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 其他。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列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列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列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一、为促进文物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筑列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中的征收、搬迁、腾退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系指由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三、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筑列入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中的征收、搬迁、腾退工作。
四、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征收、搬迁、腾退工作。
五、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征收、搬迁、腾退实施单位在实施范围内的有关文物保护等工作负责监督。
六、征收、搬迁、腾退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要求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坚持原址保护的原则。
应有利于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利于保护文物原状,改善文物保护状况、环境景观和发挥社会效益。
七、完成征收、搬迁、腾退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产权、使用权的归属,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协商确定。
八、为保障公共利益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需要征收、搬迁、腾退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审核项目的征收、搬迁、腾退条件并做出决定。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是指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对于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类的一套规定。
一般而言,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不能够被轻易搬动或者搬离现有位置的文物,例如建筑物、遗址、石窟等。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类文物:包括古代建筑、庙宇、王陵、古城墙等。
2. 遗址类文物:包括古代遗址、城址、墓葬等。
3. 石窟类文物:包括石窟壁画、佛像等。
4. 墓葬类文物:包括古代墓葬、墓志铭、祭祀用品等。
5. 石刻类文物:包括碑石、石刻题记等。
6. 石碑类文物:包括碑记、碑文等。
7. 古树名木类文物:包括古代名木、古树等。
8. 文化遗产类文物:包括古代艺术作品、雕塑、陶瓷等。
这些分类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同时也为公众提供参观和学习的机会,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一、前言在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文物普查一直是评价一个国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而作为文物普查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标准更是关乎文物保护、研究和传承的重要问题。
近期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工作接连开展,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探讨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研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以期对该问题有更全面的理解。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与意义不可移动文物,顾名思义即指那些无法或不应该随意移动的文物,例如建筑、壁画、石刻、书画作品等。
这些文物因其所处环境、体量大小、材质特性等原因,往往需要就地保护,因此其分类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而分类标准的制定,则是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研究和管理的起点,对于加强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1. 背景与意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家文物局定期举行的全国性文物普查活动,旨在全面掌握和加强对我国文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而此次普查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将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保护和研究提供规范和依据,有助于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制定过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将充分借鉴前两次全国文物普查中的经验,深入调研和论证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相关问题。
将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分类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内容据国家文物局透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壁画、石刻、书画作品等多个方面。
其中,建筑类文物将根据其历史、风格、功能等特点进行分类;壁画、石刻将根据其题材、题材内容、艺术表现形式等特点进行分类;书画作品将根据其作者、内容、史料价值等进行分类。
五、个人观点与展望在我看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的制定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一步。
附录一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1 古遗址1.1 洞穴址1.2 聚落址1.3 城址1.4 窑址1.5 窖藏址1.6 矿冶遗址1.7 古战场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1.12 水下遗址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1.15 宫殿衙署遗址1.16 其他古遗址2 古墓葬2.1 帝王陵寝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2.4 其他古墓葬3 古建筑3.1 城垣城楼3.2 宫殿府邸3.3 宅第民居3.4 坛庙祠堂3.5 衙署官邸3.6 学堂书院3.7 驿站会馆3.8 店铺作坊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3.11 寺观塔幢3.12 苑囿园林3.13 桥涵码头3.14 堤坝渠堰3.15 池塘井泉3.16 其他古建筑4 石窟寺及石刻4.1 石窟寺4.2 摩崖石刻4.3 碑刻4.4 石雕4.5 岩画4.6 其他石刻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5.4 传统民居5.5 宗教建筑5.6 名人墓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5.9 金融商贸建筑5.10 中华老字号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5.13 医疗卫生建筑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5.15 交通道路设施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 其他。
附件1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技术措施指引

目录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试行办法 (1)附件1文物建筑活化利用技术措施指引 (7)附件2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类指引 (13)附件3文物活化利用方案编写指引 (17)附件4文物认养/活化利用委托协议 (20)广州市文物活化利用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
第三条文物活化利用应当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对全市文物活化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活化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权依法合理利用文物。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直接指定、公开征集认养人或活化利用方案,并委托他人实施文物活化利用。
通过认养或委托的方式实施文物活化利用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认养或活化利用期间的文物保护责任。
转让、出租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具体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将相关要求载入出让或出租合同。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督促和监督认养人或使用者履行文物保护责任。
第六条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文物活化利用纳入工作规划;城镇村微改造应将文物保护与活化利用纳入工作计划并加以实施。
市级及以上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内容须体现活化利用需求,可根据活化利用实际需求进行现状评估并编制活化利用方案。
第七条文物活化利用不得违反文物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文物的等级、类型和保存状况,规划其利用、开放、接待的界限和容量,不得超出其安全承载能力,禁止破坏性利用。
文物活化利用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防措施,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标准的,应当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消防、规划部门等,根据文物保护规划协商制定不低于改造前消防标准的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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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类指引
一、总则
因活化利用而需要赋予不可移动文物新功能的,可使其作为陈列展览、游赏纪念、公共服务、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居住以及其他合法用途的设施。
鼓励体现文物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的新功能,鼓励发展能够深入挖掘文物价值和内涵的文化产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
鼓励将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与学术研究、文创产品开发相结合,延伸活化链条。
被活化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创造条件以适当方式展示和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展示与开放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保护、注重社会效益、加强管理、不超出文物合理适度的承载能力的原则。
接受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适当承诺提供面向公众的展示渠道,向社会公布开放和展示方法。
不具备开放条件或暂不能对外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由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意愿和能力的组织和个人设立标识和简介,方便公众辨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拓展文物展示渠道,为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展示与宣传提供支持。
鼓励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与大、中、小学各类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乡土教育;对于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利用出版物、影视图像、互联网等方式进行非实物形式的展示与宣传。
鼓励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保护、宣传与教育活动。
二、革命文物和近现代史迹的活化利用
重要历史事件和机构旧址及人物活动纪念地、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名人故居等,属于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不可移动文物。
在进行活化利用时,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运用市场机制开发更多文化创意产品,促进文化消费。
应优先利用或依托文物建成专题展览馆、纪念馆、教育基地等相关设施;可因地制宜辟为低密度居住、办公或文创中心;用作商业娱乐的,不宜开展与文物历史意境相悖的活动。
要增强革命文物展陈说明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
坚持展示方式与展陈内容相得益彰,适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互动性体验性。
鼓励革命文物与史料、文献结合的活化利用,鼓励依托革命文物开展面向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建立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与周边学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的共建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具有庄严感和教育意义的系列主题活动。
融通多媒体资源,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对革命文物进行全景式、立体式、延伸式展示宣传,传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神。
三、坛庙祠堂和学堂书院等传统公共建筑的活化利用
坛庙祠堂、学堂书院属于公共建筑的古建筑,鼓励继续发挥传统功能;活化作为新功能用途时,鼓励尊重和延续其公共属性,开拓为公共文化活动空间。
鼓励使用祠堂、会馆、书院等古建筑作为社区服务场所,可用作为基层社区组织办公场所、老人活动中心、社区历史与文化展示中心、社区礼仪与文娱中心、图书馆、卫生所等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在尊重其传统功能的基础上,亦可用作文化展览、教育培训、行政办公场地,发展文化、教育、旅游业。
祠堂类古建筑的活化利用,鼓励其在传统节庆中继续发挥原功能,并与日常发挥公共服务功能相结合。
坛庙类古建筑的活化利用,鼓励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鼓励依托此类古建筑作为传统工艺和表演艺术的展示场所、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活动场地,体现本土特色。
此类建筑在活化利用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作为公共空间使用的,可以适当优化空间以及优化使用条件;同时,应该制定应急措施和日常维护措施,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进行节庆、民俗活动的,应特别注意消防安全。
四、其他文物建筑的活化利用
古建筑中的宅第民居以及近现代传统民居,鼓励延续其原有居住功能,亦鼓励发展成旅馆民宿等相近功能。
考虑生活的便利性,可适当添设现代生活设施,改善居住条件。
古建筑中的驿站会馆、衙署官邸、店铺作坊,活化利用时,鼓励沿续原有使用功能或发展相近功能,包括发展成旅馆民宿、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亦可依据文物特点开辟成展览馆、纪念馆。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优化空间和配置设施设备。
作为办公和经营场所的,鼓励其兼顾文物开放使用的公益性,以多种方式宣传、展示文物的价值。
近现代金融商贸建筑、中华老字号及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应注重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以及文献资料的结合。
鼓励金融商贸建筑及中华老字号延续经营商贸用途,或结合自身特点活化成行业博物馆、档案馆、陈列馆等。
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应根据其构成要素、空间尺度、结构特性等状况,运用与文化活动结合的多种模式进行工业遗产综合利用。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优化空间和配置设施设备。
作为办公和经营场所的,鼓励其兼顾文物开放使用的公益性,以多种方式宣传、展示文物的价值。
作为园区的,应协调室内外环境,兼顾周边风貌协调。
寺观塔幢和其他宗教类不可移动文物,宜延续其历史作用。
宗教类建筑应特别注重消防管理。
苑囿园林类文物建筑,宜作公共休憩、游览场地。
牌坊影壁、池塘古井、桥涵码头以及其他古建筑,如需活化利用,宜用作广场、公园等休憩、游览场地。
在利用时,应注意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景观环境,苑囿园林不得任意改动原有围墙。
可酌情增加座椅、垃圾桶等室外设施,改善参观条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卫生、消防、救护等公共服务和设施。
五、非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名人墓葬等非构筑物类不可移动文物,在具备开放条件和活化利用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开发游览、参观、休憩用途,可依托这些文物建成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的公共空间。
开拓成休憩、游览场所的,应统筹文物资源和环境、生态、景观等资源,兼顾周边环境和外围环境的和谐,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服务和设施。
鼓励发挥文物的宣教功效,鼓励依托不可移动文物建成教育基地,可依托古遗址、古墓葬进行公众考古、科普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