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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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两守则内容文本(精简版)

一规定两守则内容文本(精简版)

附件1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家粮食局2016年10月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第一章粮食入仓与质量控制1.入仓作业准备粮食入仓前,仓储管理部门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门窗和照明灯等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进行空仓杀虫,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杀虫处理,制定空仓杀虫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做好隔离工作。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见表1。

设备管理部门要清洁和调试设备,确保作业期间输送清理和仓储工艺等设备正常运行。

表1 空仓杀虫药剂及用量种类食品级惰性粉磷化铝敌敌畏溴氰菊酯用量3~5 g/m23~6 g/m30.1~0.2 g/m30.1~2 g/m3注:敌敌畏仅用于空仓和环境杀虫,严禁喷施或落入储粮中;溴氰菊酯应以烟雾剂形式用于空仓杀虫。

2.入仓粮食质量要求入粮时,按批量扦取样品,检测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

入仓粮食水分含量宜控制在当地安全水分以下,杂质含量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

对于水分、杂质含量超标的粮食,应经过干燥、清理,达到要求后,方可入仓。

入仓粮食应按种类、等级、收获年度分开储藏。

已感染害虫的粮食应单独存放,并根据虫粮等级按规定处理。

3.入仓作业要求入仓作业流程主要包括质检扦样、检斤称重、布设通风地上笼(横向通风无需布设)、卸粮清杂、质量抽检、输送入仓。

入仓过程中,提高机械化进仓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自动分级(浅圆仓、立筒仓入仓时采用布料器、减压管等)和防止测温电缆移位。

做好防虫、防鼠、防雀工作,加强对全流程的除尘防尘工作,保护环境。

入满粮后,应进行平整粮堆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布置粮情测控系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统、通风均温均湿、防虫防霉、密闭压盖等作业。

粮库管理人员要对入仓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保证入仓粮食符合储存要求,并在入仓粮食质量控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章环境巡查与鼠雀防治4.环境巡查应检查库区内有无残粮、垃圾、污水、杂草等,并及时清理干净;应安排人员巡更,检查仓顶、仓壁、门窗、挡水墙等是否完好,特别是在大风、雨雪等恶劣条件下,及时检查仓房设施、通风设备、熏蒸器具、气调系统、挡鼠板、防雀防虫网等,确保各项设施性状完好、使用正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正文:----------------------------------------------------------------------------------------------------------------------------------------------------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家国内贸易局发布)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决定,规范初步设计,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进度,根据《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规划大纲》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是为在1999年夏收之前完成250亿公斤仓容建设的紧急任务,本着特事特办的精神,针对这批储备粮库建设特点而制定,适用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规划》确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各编制初步设计的单位在设计中首先要执行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本规定未提及的仍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现行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应确保储粮安全,有利于推行粮食“四散”(散装、散运、散卸、散存)作业,建立现代化粮食储备体系;合理选择工艺技术,兼顾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设备选用和采购原则上立足国产;充分利用现场有场地和设备,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

第三条储备库分成以下三类,并据此选用不同的仓储方式和建设标准。

一类:地理位置靠近海、河港区和铁路枢纽,重要的粮食集散地,储存最大,应急调出机动性强,可衔接粮食进出口和南北粮食中转调运的储备库。

二类:地理位置在主销区和主产区,以铁路、水路运粮为主,储存量较大,应急调出机动性较强,承担省际间调控或直接服务于大城市的储备库。

三类:地理位置在粮食基本平衡区,铁路或公路调运,储存量一般,承担特定地区调控服务的储备库。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207号文名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类别:储粮技术政策法规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日期: 1999文件号:国粮仓储[1999]207号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装粮压仓工作,保证新库储粮安全,发挥效用,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局仓储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定规定了新建浅圆仓及房式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操作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1998年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其它新建粮库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压仓前的准备仓房(含浅圆仓和房式仓,下同)的墙、地面等部位必须干燥;与粮食直接堆、靠的最后一项混凝土工程完工日期,距装粮时间不少于3个月。

仓房各部位无变形、裂缝等情况。

用于压仓粮食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储藏标准,质量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要求。

检查粮库水准点的设置粮库应设置永久性水准点。

当需要新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应选择地基可靠、透视良好的地点,按图(略)所示做水准点。

新设置时,应设三个水准点,并自成体系。

3 浅圆仓初始装粮压仓4、平房仓初始装粮压仓5 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仓储司负责解释6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注:仓内地坪上的沉降观测位置,用于装粮前和出粮后对内地坪标高进行沉降观测,了解仓内地面沉降变形情况。

储备粮仓库管理制度

储备粮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储备粮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储备粮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储备粮仓库的粮食储备、储存、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储备粮仓库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高效便捷”的原则,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二、储备粮入库管理第四条储备粮入库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条储备粮入库时,应严格按照入库单据,核对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确保入库粮食与入库单据一致。

第六条入库粮食应分类存放,按照粮食品种、质量等级、储存时间等因素进行分区管理。

第七条储备粮入库后,应及时填写入库登记表,建立储备粮档案,详细记录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信息。

三、储备粮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备粮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确保粮食储存环境适宜。

第九条储备粮仓库应定期检查粮食储存情况,发现虫害、霉变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储备粮仓库应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储备粮仓库应定期对粮食进行检测,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储备粮出库管理第十二条储备粮出库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出库粮食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储备粮出库时,应严格按照出库单据,核对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确保出库粮食与出库单据一致。

第十四条储备粮出库后,应及时填写出库登记表,更新储备粮档案。

五、储备粮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储备粮仓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储备粮仓库应定期对储备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储备粮仓库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储备粮仓库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207号文名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类别:储粮技术政策法规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日期: 1999文件号:国粮仓储[1999]207号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为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装粮压仓工作,保证新库储粮安全,发挥效用,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局仓储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规定规定了新建浅圆仓及房式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操作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1998年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其它新建粮库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压仓前的准备仓房(含浅圆仓和房式仓,下同)的墙、地面等部位必须干燥;与粮食直接堆、靠的最后一项混凝土工程完工日期,距装粮时间不少于3个月。

仓房各部位无变形、裂缝等情况。

用于压仓粮食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储藏标准,质量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要求。

检查粮库水准点的设置粮库应设置永久性水准点。

当需要新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应选择地基可靠、透视良好的地点,按图(略)所示做水准点。

新设置时,应设三个水准点,并自成体系。

3 浅圆仓初始装粮压仓浅圆仓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仓壁周边沿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应设沉降观测点。

仓壁周边沿垂直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宜设沉降观测点。

自仓内地坪中部起,沿平行和垂直于地下通廊两个方向,每隔约设置一个沉降观测位置。

沉降观测点的做法仓壁沉降观测点,可用不少于Φ16mm钢筋头埋设在仓壁外侧,距外侧地坪约高500mm 处,外露50mm。

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

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

粮食储备库规章制度一、概述粮食储备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集中储备的粮食,是补充市场缺口和保障国家安全供给的重要手段。

为保障粮食储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

二、储备粮食的类型1.中央储备粮:由中央政府集中收购、储藏、管理和调度的国家储备粮。

2.地方储备粮:由地方政府或省、市、县政府储存、管理和使用的国家储备粮。

三、储备粮食的收购与储存1.收购:(1)中央储备粮收购:由国家发改委或农业部授权的单位实施。

(2)地方储备粮收购:由地方政府或省、市、县政府授权的单位实施。

2.储存:(1)中央储备粮储存:由国家发改委或农业部授权的单位负责储存。

(2)地方储备粮储存:由地方政府或省、市、县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储存。

四、储备粮食的管理与调度1.管理:(1)中央储备粮管理:由国家发改委或农业部授权的单位负责管理。

(2)地方储备粮管理:由地方政府或省、市、县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管理。

2.调度:(1)中央储备粮调度:由国家发改委或农业部授权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配。

(2)地方储备粮调度:由地方政府或省、市、县政府授权的单位根据地方情况进行调配。

五、储备粮食的使用储备粮食主要用于国家应急、灾害救助和市场调节,具体使用方式和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储备粮食的质量监管储备粮食质量监管是确保储备粮食品质符合国家标准的重要保障。

全国各储备库应建立适当的监管机制,配备专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同时,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粮食有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保证储备粮食品质安全。

七、储备粮食的销毁储备粮食过期、发霉或变质等情况时,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前应进行充分的鉴定、检测和评估,确保销毁的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确保对环境没有影响。

八、建议对于粮食储备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组织协调,优化储备管理,保障粮食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储备调度和管理的效率。

平房仓装粮要求

平房仓装粮要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平房仓装粮要求
装粮压仓要求:参照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国粮仓储【1999】207号文件执行。 1、装粮压仓应分两个阶段进行,每阶段装粮数量分别为仓容量的60%和40%, 每阶段装粮后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2、建在软弱地基上的平房仓,装粮压仓分两阶段进行,每阶段装粮数量为仓容量的一半, 每阶段装粮后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1年; 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廒间组成的一栋平房仓,应同时进行装粮压仓。 装粮线要求: 玉米:6.5米货6.5米以下; 水稻:7米或7米以下; 大豆:5.6米或或5.6米以下;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修改)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修改)

粮⾷仓库安全操作规程(修改)粮⾷仓库安全操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确⽴了粮⾷仓库安全操作和管理的⼀般原则。

本标准适⽤于浅圆仓、⽴筒仓、砖圆仓和平房仓四种仓型的粮⾷仓库。

2 规范性引⽤⽂件下列⽂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期的引⽤⽂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于本标准,然⽽,⿎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研究是否可使⽤这些⽂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期的引⽤⽂件,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标准。

3 安全⽣产的⼀般要求3.1 组织体系3.1.1 制定粮⾷仓库安全⽣产⽬标,并对⽬标进⾏分解。

3.1.2 建⽴、健全安全⽣产组织体系。

3.1.3 建⽴安全⽣产的信息传递流程,保证及时、准确地下达有关安全⽣产的指令和传递⽣产作业过程中安全⽣产的信息,使各种作业过程、⼯作环节和⼯作⼈员均处于受控状态。

3.1.4 建⽴、健全各级⼈员安全⽣产责任制,定期进⾏安全检查、总结和评估。

3.2 规章制度应根据粮⾷仓库安全⽣产的特点,依据国家、地⽅和⾏业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和规程,建⽴、健全有关安全⽣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3 ⼀般原则3.3.1 各种⽣产作业应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

3.3.2 对作业⼈员应进⾏有关安全⽣产⽅⾯的培训,考试合格⽅可上岗作业。

3.3.3 特种作业⼈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可进⾏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般包括:电⼯作业,锅炉司炉和压⼒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属焊接(含⽓割)作业,登⾼架设作业,库区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粮⾷熏蒸作业等。

学徒⼯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的指导下操作,严禁⽆证作业。

3.3.4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应定期进⾏健康检查。

3.3.5 作业⼈员应熟悉⼯艺流程,仔细阅读设备使⽤说明书或⽤户⼿册,熟悉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和使⽤⽅法,掌握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保养要求。

熟悉本⼯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产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并有责任制⽌他⼈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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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年7月28日 23时58分
名称: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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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储粮技术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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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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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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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国粮仓储[1999]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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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办事处,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为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装粮压仓工作,保证新库储粮安全,发挥效用,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单位认真学习、贯彻。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我局仓储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新建浅圆仓及房式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操作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1998年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其它新建粮库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
2.1 压仓前的准备
2.1.1 仓房(含浅圆仓和房式仓,下同)的墙、地面等部位必须干燥;与粮食直接堆、靠的最后一项混凝土工程完工日期,距装粮时间不少于3个月。

2.1.2 仓房各部位无变形、裂缝等情况。

2.1.3 用于压仓粮食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储藏标准,质量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要求。

2.2 检查粮库水准点的设置
2.2.1 粮库应设置永久性水准点。

2.2.2 当需要新设或增设水准点时,应选择地基可靠、透视良好的地点,按图(略)所示做水准点。

新设置时,应设三个水准点,并自成体系。

3 浅圆仓初始装粮压仓
3.1 浅圆仓沉降观测点的设置
3.1.1 仓壁周边沿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应设沉降观测点。

3.1.2 仓壁周边沿垂直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宜设沉降观测点。

3.1.3 自仓内地坪中部起,沿平行和垂直于地下通廊两个方向,每隔约5.0m设置一个沉降观测位置。

3.2 沉降观测点的做法
3.2.1 仓壁沉降观测点,可用不少于Φ16m m钢筋头埋设在仓壁外侧,距外侧地坪约高500mm 处,外露50mm。

3.2.2 内地坪沉降观测位置,可用Φ16mm钢筋、长约50mm,竖直埋在地坪面层内(不得穿透面层厚度),钢筋头顶部与地表面平;也可在地坪表面画出沉降观测位置。

3.3 初始装粮阶段和装粮数量
3.3.1 根据地基土质情况,初始装粮压仓应分阶段进行,一般应不少于三个阶段。

3.3.2 第一阶段和最后阶段的装粮数量应分别控制在仓容量的40~50%和15~10%。

3.4 初始装粮顺序
3.4.1 由上联廊和地下通廊连成的单行浅圆仓,每个阶段应按图2(略)所示顺序依次装粮。

3.4.2 当两行或两行以上排列的浅圆仓组群,各行间有横向上联廊和地下通廊连系时,每个阶段应按图3(略)所示顺序依次装粮。

3.5 装粮静置时间
3.5.1 每阶段装粮完成后,应静置一定时间,前数个阶段装粮后,静置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最后一阶段装粮后,静置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并应满足3.6.5款要求。

3.5.2 在前数个阶段装粮静置时间达到2个月后,应选每行浅圆仓中沉降量较大的一个,卸粮出仓,将仓内清扫干净后,观测仓内沉降情况;并检查仓内地坪有否裂缝,防潮层有否拉裂等不良现象。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设计等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处理。

当无异常情况继续进行下一阶段装粮压仓。

3.6 沉降观测记录
3.6.1 将所有沉降观测点统一编号,并标注在浅圆仓(仓群、组群)平面图上;将每次观测结果按统一编号登记在“沉降观测记录表”上。

3.6.2 竣工验收后,应将各沉降观测点全部观测一次,并记录。

3.6.3 在第一次装粮前,再将各沉降观测点全部观测一次,并记录,作为试装粮的原始标高。

3.6.4 每仓每阶段装粮前和每阶段装粮后,均需进行沉降观测,并记录。

3.6.5 每仓每阶段装粮完成后的静置期内,应每隔10天进行一次沉降观测;当观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操作。

3.6.5.1 最后10天沉降量不大于3mm,否则应延长静置时间至满足要求为止。

3.6.5.2 观测浅圆仓仓体沉降是否均匀,门洞、仓壁与地下通廊连接有无异常变形等情况,并作详细记录。

3.6.6 沉降观测记录表的格式可参照表(略)。

3.6.7 试装粮后,应将全部观测记录(包括竣工时,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沉降观测记录)汇总、整理、存档。

当有异常情况,及时与设计等有关部门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3.7 出粮卸载
当满足3.5.1款要求后,允许进行出粮卸载。

出粮时应先从中心卸料口出粮,然后应对称均匀卸料。

出粮应按与装粮的相反步骤进行。

3.8 正式使用后注意事项
3.8.1 开始使用后二三年内,应每隔3至6个月进行一次沉降观测。

3.8.2 应注意对称、均匀,出粮应先从中心出粮口卸料。

4、平房仓初始装粮压仓
4.1.1 沉降观测点按图4(略)所示位置布置。

4.1.2 沉降观测点的设置。

4.1.2.1 同2.2款。

4.1.2.2 用Φ12mm膨胀螺柱打入柱垛内,外露50mm;安置膨胀螺栓钻孔时,不得损伤柱和圈梁的受力钢筋。

4.2 初始装粮的阶段、数量和静置时间
4.2.1 已做永久地坪的散装粮平房仓初始装粮时,应注意均衡、缓速堆载,不应长时间偏载。

4.2.1.1 初始装粮压仓应分两阶段进行,每阶段装粮数量分别为仓容量的60%和40%。

4.2.1.2 每阶段装粮后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2个月。

4.2.2 建在软弱地基上, 先做临时地坪的平房仓,应根据地基土的性质(压缩性、排水固结条件等)分阶段装粮预压。

每阶段装粮的数量和压仓时间,可根据当地经验或与设计和地质勘察部门协商确定。

4.2.2.1 一般情况可分两阶段进行,每阶段装粮数量为仓容量的一半。

每阶段装粮后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1年;
4.2.2.2 可采用包装粮堆载预压,周边粮垛可距墙边600mm。

4.2.3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廒间组成的一栋平房仓,其相邻各廒间应同时按装粮阶段依次均匀装粮压仓,不得只装一个廒间,其他廒间空置。

4.3 沉降观测记录
可参照3.6款执行。

4.4 初次装粮前、装粮过程中和压仓期间应观测排架(刚架)柱的位移量;应仔细观察平房仓的各部位有无异常情况,特别是门窗洞边、仓房四角、隔墙中部及与檐墙联接处有无裂缝、变形。

当发生异常现象时,应绘图和文字记录,并及时与设计等有关单位联系,共同研究处理。

5 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仓储司负责解释
6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注:仓内地坪上的沉降观测位置,用于装粮前和出粮后对内地坪标高进行沉降观测,了解仓内地面沉降变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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