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年加工生皮能力3万标 年 加工生 皮能 力3万标 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 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线 年加工蓝湿皮能力1.5 年 加工蓝 湿皮 能力3万 万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 标张牛皮及以上的生产 产线 线
制革
炭化室2.5米及以上小 机焦炉
焦炭
单炉产能5万吨/年及以 单炉产能7.5万吨/年及 单炉产能7.5万吨/年及 上炭化炉(兰炭) 以上炭化炉(兰炭) 以上炭化炉(兰炭)
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热回 未达到准入条件的热回 产能40万吨及以上的热 收焦炉 收焦炉 回收焦炉
50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63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63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金矿热电炉 金矿热电炉 金矿热电炉 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 1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1500千伏安及以上铁合 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 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 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 铝合金电炉 钡铝合金电炉 钡铝合金电炉 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 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 电解金属锰5000千伏安 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生 以上的整流变压器生产 以上的整流变压器生产 产线 线 线 电石 单台变压器容量6300千 单台变压器容量12500 单台变压器容量12500 伏安及以上电石炉 千伏安及以上电石炉 千伏安及以上电石炉
铁合金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行业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 单条年生产能力3.4万 单条年生产能力5000吨 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 吨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 及以上的非木浆生产线 线 线 年生产能力5000吨及以 年生产能力1.7万吨及 年生产能力1.7万吨及 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以上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单条年生产能力5000吨 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 单条年生产能力1万吨 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 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 及以上以废纸为原料的 制浆生产线 制浆生产线 制浆生产线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妥善 安置 职工后 ,剩余 资金再 用于 企业转 产 、化 解债 务等 相关 支 出 。
3 优先 支持 淘 汰 落后 产 能 任 务 重 、职 工 安 . 置 数量 多 和 困难 大 的 企 业 ,主要 是 整体 淘 汰 企
为加快 产业 结 构调 整升 级 ,提高 经 济增长 质量 ,深 入推 进节 能减 排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进一 步加
强 淘 汰落后 产 能工作 的通 知 》 ( 国发  ̄0 0 7号 ) 《 2 13 、 国务 院办公 厅 转 发环 境 保 护部 等 部 门关 于 加强 重 金 属污染 防治工作 指 导 意见 的通 知 》 ( 国办发 (00 6 号 ) 以及 国务 院制订 的 钢铁 、有 色金 属 、 2 13 1 纺 织行 业 等产业 调 整 和振兴 规划 等文 件要 求 ,“ 十二 五 ”期 间 ,中央 财 政将 继 续 采取 专 项转 移 支付 方 式 对 经济欠 发 达地 区淘 汰落 后产 能工 作 给予奖 励 。为加 强 财政 资金管 理 ,提高 资金使 用效 益 ,我们制 定 了 《 汰落后 产能 中央财政 奖励 资 金管 理办 法 》 淘 ,现 印发 给你们 ,请 遵照 执行 。
第三 条
本 办法 适用 行业 为 国务 院有 关文件
规 定 的 电 力 、炼 铁 、炼 钢 、焦 炭 、 电 石 、铁 合 金 、电解铝 、水 泥 、平板 玻璃 、造 纸 、酒 精 、味
精 、柠檬酸、铜 冶炼 、铅冶炼、锌冶炼 、制革 、
印染 、化纤 以及 涉及 重金 属污染 的行 业 。
国务 院公 报 2 1 3 0 1・ 1
部 门文件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化 部 能 源局 关 于 印发 《 汰 落 后产 能 中央 财 政 奖 励 淘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547号

关于印发《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4〕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局局属各单位,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各航空运输保障企业: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运用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24〕17号),财政部、民航局联合制定了《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民航局2024年8月5日附件: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运用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24〕17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民航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心财政从公共财政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中支配用于支持民航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其来源分别依据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支配遵循突出重点、注意实效和公开、公正、透亮的原则。
其次章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公司及航空运输保障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且未享受中心财政其他相关补助资金支持的,可按本方法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民航节能技术改造,民航管理节能,节能产品及新能源应用,新能源及节能地面保障车辆购置及改造,航路优化项目建设,机场废弃物、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民航节能减排标准、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设,民航局节能减排项目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和基础性、战略性课题探讨等。
第六条项目担当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依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项目担当主体与节能减排效果受益主体为不同单位,且行业节能效果明显的,原则上依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予以补助。
循环经济、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马信节能)、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5〕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由国家、省、市下达的相关资金和区级财政专项安排的资金组成,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上,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区经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兑现采取补助和奖励两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给予补助,对企业取得的循环经济、资源节约等相关荣誉或有关认证给予奖励。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重点改造项目补助。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助。
(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及其产业化项目奖励。
(四)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补助,以及重点行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项目、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补助。
(五)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补助。
(六)行业(区块)整治奖励。
(七)节能标杆企业、节能先进企业(单位)、节水型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化认证、碳排放认证等工作奖励。
(八)推进生态养殖和无公害农产品等相关工作奖励;(九)其他推进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奖励。
第三章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重点改造项目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重点改造项目,以第三方审核的年节能量为依据给予补助。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
![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3f1b0c5901020206409c2f.png)
【发布单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文号】财企[2010]231号【发布日期】2010-09-17【生效日期】2010-09-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关闭落后小企业工作,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制定了《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将申请2010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及编制2011年关闭小企业计划工作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今年的实际工作情况,2010年度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不另行编制和下达。
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2010年10月15日前联合报送2010年度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
二、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今年10月31日前,补报2011年度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今明两年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是:围绕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安全隐患治理,重点关闭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以及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联系人:财政部企业司张爱辉,电话:68552838;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何映昆,电话:68205187。
附件: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表:1.二O一年地方小企业关闭计划申报表2.二O一年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3.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4.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作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10.22•【文号】财建[2012]818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财建〔2012〕8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条件。
奖励资金支持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三)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四)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地方上年度煤炭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
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条件、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组织淘汰。
每年1月底,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十二五”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本年度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和具体淘汰途径等,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家煤矿安监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1.26•【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联合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检查考核,是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订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2011年2月底前,各地区要将本地区2011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必须为列入该计划名单的企业),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
2011年3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本地区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检查验收和完成任务企业名单公告工作,并将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2011年4月底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完成对各地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次年 2月 底前 , 省级 财政 、 工业 和信息 化 、 能源 等部 门要将 奖励 资金安 排和 使用情 况 ( 见 附 2 、 详 ) 落 后产 能实 际淘 汰情 况 和 书 面验 收意 见 等上 报 财 政部 、 工业 和信息化 部 、 国家 能源局 。同时 , 要将 使 用 中央财政 奖励 资金 的企 业 基本 情况 、 录像 、 图片 等相关 资料 整理成 卷 , 以备检 查 。
性 和有效 性 。
2 优先 支持 淘汰落 后产 能企业 职工安 置 , 善 . 妥 安 置职工 后 , 剩余 资金 再 用 于企 业转 产 、 化解 债 务 等相 关支 出 。 3 优先 支持 淘汰落后 产能 任务重 、 . 职工 安置 数
第五章
第十七 条
附则
本 办 法 由财 政 部 、 业 和 信 息 化 工
量 多和 困难 大 的企业 , 主要是 整体 淘汰企业 。 4 优先 支持 通过 兼 并 重组 淘 汰 落后 产 能 的 企 .
业 。
部、 国家 能源 局 负 责 解 释 , 省 ( 、 ) 依 据本 各 区 市 要 办法 和 当地实 际情况 制订 实施 细则 , 明确奖励 资金 安排 原则 、 支持 重 点 、 支持 标 准 等 , 报财 政 部 、 业 工
能实 际淘 汰情况 进行 现场检 查 和验收 , 出具书 面验 收 意见 , 在省 级人 民政府 网站 和当地 主流媒体 上 并
-
2・
况, 可采 取先 淘汰 后 奖励 、 制 定 职 工 安 置方 案 后 先
第十 一条
奖励 资金 由地方 统筹安 排使用 , 但
必 须坚持 以下 原则 :
1支 持 的淘汰 落后 产 能 项 目须 符 合本 办 法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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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奖励依据和标准
第六条奖励资金依据淘汰产能规模和奖励标准确定。
第七条淘汰落后产能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淘汰范围。
1999年或2000年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落后设备产能和国家明令取缔的落后设备产能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八条奖励标准根据各行业淘汰落后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减。
第三章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奖励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四个优先”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1.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的企业;
2.优先支持淘汰合规审批的落后产能;
3.优先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期限内淘汰的落后产能;
4.优先支持没有享受国家其他相关政策的企业。
第十条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
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必须落实责任制,确保列入名单的落后产能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第四章资金申报、核拨
第十二条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要求审核填写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整理成卷。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对地方上报的淘汰计划进行现场审核,并对上一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并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十七条年度终了后,地方财政部门应核实汇总全年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实际完成情况,于次年5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将向社会公布地方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淘汰落后设备等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财政部将追回相关资金。
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