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统计制度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制度完善与创新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旅游统计调查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职 责和权益,为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 障。
创新调查方法
探索新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如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 以满足旅游统计调查的新需求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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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数据核查和纠错机制
对数据进行多层次的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数据错误;建立数据纠错 机制,对错误数据进行追溯和处理。
加强数据保密工作
对涉及敏感和保密的数据进行加密和安全存储,确保数据不被非法获 取和滥用。
数据质量监督与检查
建立数据质量评估机制
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数 据符合评估标准。
开展数据质量检查和抽查
统计分析报告
01
基于旅游统计调查数据,编写统计分析报告,全面反
映旅游市场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
报告内容
02 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结果、数据分析、结
论与建议等部分,确保报告内容完整、准确、客观。
报告形式
03
采用文字、图表、数据等多种形式,使报告更加直观
、易于理解。
数据发布与共享
01
数据发布
调查计划与流程管理
调查计划
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目的、 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时间 安排等。
VS
流程管理
对调查流程进行科学管理,确保调查工作 按照计划有序进行,包括调查准备、实地 调查、数据整理、分析等环节。
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采集
数据处理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包括问卷调查、 访谈、观察、档案资料等。
调查方法与技术
调查方法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包括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等。
【管理制度)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旅游统计管理办法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壹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运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运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和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壹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壹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壹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壹)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且纳入统壹编号管理;(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于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旅游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掌握我国旅游产业的发展情况,促进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开展旅游统计工作的各级统计部门、旅游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旅游统计是指对旅游活动及相关经济体系开展的统计调查、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旅游统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统计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各级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旅游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障旅游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统计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高旅游统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制定旅游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第八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统计档案,妥善保管旅游统计资料,依法保护统计机构和个人的机密信息。
第二章旅游统计数据来源与调查方法第九条旅游统计数据来源包括旅游企业的报表统计、旅游调查统计、旅游专项统计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方法主要包括问卷调查、抽样调查、定时观测、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旅游统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分类、命名和编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旅游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和报告,依法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旅游统计数据应当遵循国际统计标准和规范,提高数据的国际比较和通用性。
第三章旅游统计数据分析与报告第十四条旅游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发布,供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参考和利用。
第十五条旅游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统计法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报表,及时反映旅游经济的发展动态。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数据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数据的特点和趋势,为制定旅游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旅游统计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旅游统计报告应当保护正当权益,遵循信息公开原则,依法公开发布。
旅游统计报表制度

旅游统计报表制度
旅游统计报表制度是指针对旅游行业进行统计工作的一套规范化的制度和流程,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分析旅游相关数据,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提供可靠的统计资料,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旅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具体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报表的类别和种类:根据需求和目的,制定不同类别和种类的旅游统计报表,如入境旅游统计报表、出境旅游统计报表、国内旅游统计报表等。
2. 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确定收集的数据内容和对象,制定数据收集的时间和方式,建立统一的数据录入和整理流程,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统计指标和标准:明确旅游统计的基本指标和标准,如旅游人数、旅游收入、旅游消费等,保证不同报表之间的数据可比性。
4. 报表的格式和结构:确定报表的格式和结构,包括表头、表格和注释等,以便用户能够直观地理解和使用报表里的数据。
5. 报表的发布和使用:制定报表发布的时间和渠道,建立统一的报表查询和获取的平台,并为用户提供有关报表的解释和使用指南。
6. 报表的审核和核对:建立报表审核和核对的机制,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纠正和修正错误。
7. 报表的保密和保护:加强对报表的保密和保护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在报表使用和传递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通过制定和实施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可以提高旅游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为政府决策、企事业单位决策和学术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撑和参考。
文化旅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文化旅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文化旅游统计工作,促进文化旅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文化旅游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文化旅游统计工作。
第三条文化旅游统计工作,应当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需要,完善宏观经济调控,发挥国家经济核算的基础作用,推动文化旅游科学发展,保障国家和社会对文化旅游统计数据的需求,促进文化旅游科学决策,提高文化旅游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
第四条文化旅游统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统计,加强统计保密和信息安全,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用户需求,提供高质量和可靠的文化旅游统计数据资料。
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加强对本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二章统计单位第六条统计单位应当对文化旅游统计工作负责,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第七条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收集、整理、存储、审核文化旅游统计数据,及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布文化旅游统计数据。
第八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审计工作,提高核算科学水平和数据可靠性。
第九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旅游统计工作制度、规章制度,完善文化旅游统计工作程序,规范统计数据报送手续。
第十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应当主动接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统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统计人员第十一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热爱统计事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应当尽职尽责,认真执行职责,精心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文化旅游统计单位的统计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对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方法的掌握和运用。
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

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中国文化文物和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多种行业,是社会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
为了准确把握文化文物和旅游业发展的态势及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为了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准确,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如下:一、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总体原则1、坚持统计客观性、真实性、可比性、连续性的原则;2、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3、坚持及时发布、准确报送的原则;4、坚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统计制度的原则;5、坚持统计资料的保密原则,严格保障统计资料的安全。
二、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内容1、全国文化文物登记数量统计;2、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经营状况统计;3、旅游活动企业及个人经营收入统计;4、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就业状况统计;5、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投资情况统计;6、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服务情况统计;7、旅游活动企业及个人经营成本统计;8、其他涉及到文化文物和旅游行业的统计调查内容。
三、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范围1、全国所有文化文物活动单位,如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文联等等;2、全国旅游活动企业;3、全国文化文物活动和旅游活动服务企业和个体户;4、全国文化文物活动和旅游活动投资者;5、全国文化文物活动和旅游活动相关部门。
四、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方式1、文化文物统计报告:每日登记的文化文物,由各文化文物活动单位,按月归档上报,并月度统计汇总;2、旅游活动企业和个体户统计报告:按照月度、半年度、年度统计,由旅游活动企业和个体户填写报表,自行上报;3、其他文化文物活动和旅游活动相关报告:由各旅游活动企业、文化文物活动单位和个体户,按月度和年度提供统计资料;4、采用正规抽样调查原则,对文化文物和旅游活动的投资情况、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等作出统计调查,确定有效数据,发布统计结果。
五、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组织1、中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中心(以下简称“调查中心”),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组建、部署,负责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2、调查中心负责制定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方案,制定统计标准、控制质量,安排抽样调查,编制统计报表;3、由文化文物活动单位、旅游活动企业及个体户等填写并提出统计资料,然后核实统计结果,形成可信赖的统计数据;4、各地文化文物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报送工作;5、国家统计局要对所有的文化文物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障统计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管理制度”)。
二、统计数据的范围和内容1. 统计数据的范围涵盖旅游景区的游客数量、收入情况、旅游保障设施的运营情况等与景区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
2. 统计数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景区内各类游客的数量及构成情况;(2) 各类门票销售数量和收入金额统计;(3) 旅游住宿、餐饮、购物等消费项目的收入情况;(4) 景区内旅游保障设施的使用情况,如停车场、公共厕所等;(5) 其他与景区经营管理有关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报送1. 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合理的统计数据收集办法,确保各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景区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统计数据收集点,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景区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统计周期进行数据的收集,并于每月末、季末和年末将统计数据报送给上级管理部门。
4. 统计数据报送应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统计数据的分析与利用1. 上级管理部门应对景区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给予反馈意见和建议。
2. 景区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对景区经营管理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3. 统计数据应广泛利用于景区的经营决策、市场营销、资源规划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指标。
五、统计数据的保管与公开1. 统计数据应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归档和保存,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 统计数据的保管工作由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应建立健全的数据保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
3. 景区管理部门应依法主动公开部分统计数据,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违规处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景区,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必要时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在旅游业持续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管理旅游景区的运营情况,统计管理制度在旅游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深入探讨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细节,包括背景信息、统计内容、数据分析和对未来影响的预测。
一、背景信息旅游景区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管理景区的运营情况,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准确地了解景区游客数量、消费水平、满意度等信息,为景区的规划、营销策略和服务改进提供有力支持。
二、统计内容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众多关键指标。
首先是游客数量统计。
通过记录每天、每月和每年的游客数量,可以了解景区的客流量变化情况,进而为管理者提供有效的运营决策依据。
其次是消费水平统计。
通过统计游客在景区的消费金额、消费次数和消费项目,可以了解景区的经济效益,为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和增加旅游收入提供参考。
此外,统计管理制度还可以涵盖游客满意度统计、投诉处理情况统计、员工工作情况统计等多个方面,以全面了解景区的运营情况。
三、数据分析通过对旅游景区统计数据的分析,可以深入掌握景区的各项指标,并从中寻找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以游客数量统计为例,通过比较不同时间段的游客数量变化,可以分析景区的旺季和淡季,进而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以消费水平统计为例,通过分析不同消费项目的收入和消费次数,可以了解游客的消费偏好,为优化服务提供指导。
通过对游客满意度统计的分析,可以了解景区的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并改进。
四、对未来影响的预测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对未来的影响不容忽视。
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预测,可以为景区的规划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比如,通过对游客数量统计的分析,可以预测未来的客流量变化趋势,为景区的扩建和资源配置提供指导。
通过对消费水平统计的分析,可以预测未来的收入变化,为景区的财务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总结起来,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在旅游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旅游统计管理制度范文
文化旅游统计管理制度范文文化旅游统计管理制度范文目录第一章绪论1.1 编制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和对象1.3 定义和术语第二章统计指标与报表2.1 统计指标分类及定义2.2 统计报表第三章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3.1 数据收集3.2 数据整理第四章统计数据报送与共享4.1 统计数据报送4.2 统计数据共享第五章统计数据审核与评估5.1 统计数据审核5.2 统计数据评估第六章统计数据保密与安全6.1 统计数据保密6.2 统计数据安全第七章罚则与奖励7.1 违反规定的处罚7.2 履行规定的奖励第八章统计工作组织与管理8.1 统计工作组织机构8.2 统计工作管理第九章附则9.1 本制度的解释权9.2 本制度的修订与补充第一章绪论1.1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文化旅游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便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进行决策和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编制依据:(1)《国家统计法》;(2)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旅游统计工作的相关规定;(3)文化旅游统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1.2 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文化旅游统计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
1.3 定义和术语文化旅游:指以文化遗产、文化景观、文化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活动。
统计:指对文化旅游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表等工作。
统计指标:指用于描述和评估文化旅游发展状况和效益的各类数值指标。
第二章统计指标与报表2.1 统计指标分类及定义(略)2.2 统计报表(略)第三章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3.1 数据收集(略)3.2 数据整理(略)第四章统计数据报送与共享4.1 统计数据报送(略)4.2 统计数据共享(略)第五章统计数据审核与评估5.1 统计数据审核(略)5.2 统计数据评估(略)第六章统计数据保密与安全6.1 统计数据保密(略)6.2 统计数据安全(略)第七章罚则与奖励7.1 违反规定的处罚(略)7.2 履行规定的奖励(略)第八章统计工作组织与管理8.1 统计工作组织机构(略)8.2 统计工作管理(略)第九章附则9.1 本制度的解释权(略)9.2 本制度的修订与补充(略)结语本文旨在提供一个文化旅游统计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各个景区进行旅游观光。
为了更好地管理景区的运营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统计指标、数据收集与分析、报告及应用等方面。
二、统计指标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第一步是确定合适的统计指标,以便对景区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常见的统计指标包括游客数量、旅游收入、游客满意度、游客来源等。
景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自身需求制定相应的统计指标。
三、数据收集与分析在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中,数据收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智能门禁系统、网络监控等来获取数据。
此外,采取问卷调查、访谈、抽样调查等方式也可获取必要数据。
收集到的数据需要进行分析,以获取更有效的信息。
数据分析可采用统计学方法和数据挖掘工具,帮助管理部门对景区的发展趋势和游客需求进行更准确的了解。
四、报告及应用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景区管理部门应编制详尽报告,对数据进行解读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报告的内容应准确、简明扼要,可供管理层参考决策。
同时,景区管理部门可以将统计结果应用于市场营销、产品开发、服务改进等方面,以提高景区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五、信息安全保障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中的数据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必须注重信息安全保障。
管理部门应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可以采用加密技术、权限管理等手段,防止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
六、培训与更新为了保持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统计方法和工具的使用。
同时,制度的内容也应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以适应景区发展的需求变化。
七、监督与评估为确保旅游景区统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需要进行监督与评估工作。
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或者由管理部门自身进行内部评估。
监督与评估的结果可用于制度完善和改进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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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试行)某镇旅游办某镇财统办2009年3月某镇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试行)一、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全镇旅游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我镇旅游业的基本情况,保证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为镇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浙江省《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是我镇统计调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综合统计对我镇旅游企业的综合要求。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统计范围、统计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调查制度由基层统计报表、专业统计报表、旅游抽样调查、旅游统计分析和附录等五部分组成。
基层统计报表主要包括:旅游单位基本情况、旅游景区(点)基本情况;专业统计报表主要包括:旅游招商项目基本情况、旅游在建项目基本情况;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地方接待国内游客情况、旅游住宿设施基本情况;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对旅游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报送时间的要求;附录主要包括:旅游统计指标解释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
四、本调查制度的资料来源和报送方式:基层统计报表、专业统计报表均由各旅游景区(点)及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独立核算服务企业),根据制度统一要求,将报告期内单位的有关接待和经营情况上报镇旅游办。
五、各项统计调查的报告期别、表别、报送单位、统计范围、报送日期和报送方式均按《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目录要求严格执行。
六、本调查制度从2009年6月起实施。
旅游统计分析报告要求一、各旅游企业、旅游统计分析报告各旅游企业应按季度、半年、年度报送旅游统计分析报告。
二、旅游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旅游业发展动态情况分析,同期对比情况分析;2.统计预测;3.提出改进旅游宏观经济管理的建议。
三、旅游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时间:1.季度分析报告:季后20日前;2.半年分析报告:7月20日前;3.年度分析报告:年后30日前。
四、旅游统计报表说明:(一)旅游统计报表说明的主要内容:1.统计数据质量如何?可信度有多高(包括本期企业缺报情况); 2.与基期相比,对总体影响较大的企业或项目有哪些;3.如实反映基层提供的具有实质性和可操作性并与统计数据密切相关的情况;4.本期内本地区带有突出性的旅游动态。
(二)旅游统计报表说明上报时间:各企业在上报旅游统计报表的同时,报旅游统计报表说明。
附录1旅游统计基本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1.游客:指任何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国(或常住地)到其他国家(或地方),其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在其他国家(或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游客不包括因工作或学习在两地有规律往返的人。
游客按出游地分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
按出游时间分旅游者(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不过夜游客)。
2.常住国:指一个人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或在这个国家(或地区)只居住了较短的时间,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国家(或地区)。
3.常住地:指一个常住国的居民,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城镇或在这个城镇只居住了较短的时期,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城镇。
判定一个游客是国际游客还是国内游客不是根据这个游客的国籍而是根据他的常住国或常住地而定。
4.入境游客:指报告期内来中国(大陆)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等游客(即入境旅游人数)。
统计时,入境游客按每入境一次统计1人次。
入境游客包括入境旅游者和入境一日游游客。
5.入境旅游者:指入境游客中在中国(大陆)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入境旅游者不包括下列人员:(1)应邀来华访问的政府部长以上官员及其随行人员;(2)外国驻华使领官员、外交人员以及随行的家庭服务人员和受赡养者;(3)常驻中国(大陆)一年以上的外国专家、留学生、记者、商务机构人员等;(4)乘坐国际航班过境不需要通过护照检查进入中国(大陆)口岸的中转旅客;(5)边境地区往来的边民;(6)回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同胞;(7)已在中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人和原已出境又返回在中国(大陆)定居的外国侨民;(8)归国的中国(大陆)出国人员。
6.入境一日游游客:指入境游客中,未在中国(大陆)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入境一日游游客应包括乘坐游船、游艇、火车、汽车入境旅游,在车(船)上过夜的游客和机、车、船上乘务人员,但不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外(内)居住而在中国(大陆)境内(外)工作,当天往返的港澳同胞和周边国家的边民。
7.国内游客:指报告期内在中国(大陆)观光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出游的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谋取报酬。
统计时,国内游客按每出游一次统计1人次。
8.国内旅游者:指中国(大陆)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国内游客。
国内旅游者应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常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
但不包括到各地巡视工作的部以上领导、驻外地办事机构的临时工作人员、调遣的武装人员、到外地学习的学生、到基层锻炼的干部、到境内其他地区定居的人员和无固定居住地的无业游民。
9.国内一日游游客:指国内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设施过夜的国内游客。
10.国籍:指给游客颁发护照(或其他身份文件)的政府所在的国家。
11.外国人:指属外国国籍的人,加入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华人也计入外国人。
12.港澳台同胞:指居住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中国同胞。
13.出境人数(出境游客):指中国(大陆)公民因公或因私出境前往其他国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人数(即出境游客)。
统计时,出境游客按每出境一次统计1人次。
14.出境旅游者:指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并在境外其他国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旅游住宿设施至少停留一夜的游客。
15.出境一日游游客:指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在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未在境外其他国家、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游客。
16.旅游收入:游客(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游客或游客的代表为游客)支付的一切旅游支出就是国家(省、区、市)的旅游收入。
旅游支出应包括(过夜)旅游者和一日游游客在整个游程中行、游、住、食、购、娱,以及为亲友、家人购买纪念品、礼品等方面的旅游支出,不包括为商业目的购物、购买房、地、车、船等资本性或交易性的投资、馈赠亲友的现金及给公共机构的捐赠。
旅游收入包括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
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入境游客在中国(大陆)境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国内旅游收入:指国内游客在国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17.团体入境游客(简称团队):指参加旅游团(例如采用综合包价、小包价、国际会议、海洋游船、应邀来访及临时组织的旅游团等形式)来中国大陆旅游的入境旅游者及入境一日游游客。
18.旅游住宿设施:指任何定期(或临时)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条件的设施。
旅游住宿设施包括旅游饭店、宾馆、公寓、旅店、招待所、江河及海洋游船、疗养院、度假村、假日营地、私人寓所、家庭住宅的出租客房及亲友提供的免费住宿设施等。
19.旅游住宿设施接待人数(人天数):指报告期内旅游者在旅游住宿设施住宿的人数(人天数)。
不论旅游者住宿的夜数多少,每接待一位旅游者,只统计一次;一个旅游者住宿几夜,相应计算几个人天数。
20.星级饭店:指设备、设施、服务符合《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过相关旅游管理部门评定,并取得星级饭店称号的饭店(含预备星级饭店)。
21.客房出租率:指报告期内客房实际出租间天数除以报告期内客房核定出租间天数的百分数。
其计算公式为:客房出租率(%)= 客房实际出租间天数(间天)/客房核定出租间天数(间天)×10022.营业收入:指企业各项经营业务的收入。
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的数值填列。
23.年末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24、招商项目:指引进市外资金,且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利用内资建设的项目)。
25.合同金额:指合同中列明的双方认可的项目总投资。
26、到位资金:指已经到达项目帐户的全部资金总额。
附录2旅游统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颁布日期】19980515【实施日期】19980515【文号】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统计管理,保障旅游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