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普安县境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贵州省特色工业园-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和白沙石材产业园区;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单层、多层)、工业研发楼、办公楼、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贝!]:(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原则;(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责任不可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以实现园区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约束标准;(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普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三)自建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
2024年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工业园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园区的管理。
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
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四)固定资产投资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____万元以上。
1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一)项目入园申请书;(二)投资者____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五)银行资信证明;(六)项目建议书;(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二)高新技术项目;(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一)入园申请。
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
园管会负责____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____。
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区经贸局与重点项目办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园的发展步伐,优化入园项目质量,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土地,提升园区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园条件第一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
第二条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符合园区产业规则与布局。
其中,古樟工业园以新型矿机械、现代轻纺电子为主;屏创业园以建材、矿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为主;广陵创业园以生态、绿色食品加工业为主。
第四条现代轻纺电子及食品加工类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100万元/亩;机械制造类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矿产品加工类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第五条高新技术、高税收、出口创汇项目企业以及其它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入园程序第六条为切实做好企业入园工作,成立XX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由县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工业小区管委会、工信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核小组常设成员,同时视工作需要邀请其它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
领导小组负责入园项目实际投资、创税、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及财政奖励、税收奖励等内容的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工业小区管委会,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企业入园按如下程序操作:1.投资者向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并提供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后,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讨论。
3.根据县政府批复,投资者与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签订入园合同书。
4.由县工业小区管委会或工信局确定用地界址面积、提供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条件,企业建筑设计。
5.企业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经县工业园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但应及时办理法定基本建设相关手续。
工业园区入园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入园管理,优化园区产业结构,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入园企业及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产业集聚,优化结构;(三)节约集约,绿色发展;(四)企业自愿,政府引导。
二、入园条件第四条入园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四)具有稳定的生产经营能力,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市场份额;(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管理水平;(六)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园区相关规定。
第五条入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二)具有明确的项目建设方案、技术路线和市场前景;(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四)具备项目建设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五)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园区相关规定。
三、入园程序第六条拟入园企业或项目,应向园区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入园申请书;(二)企业或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园区管理部门收到入园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入园申请,园区管理部门应予以批准,并办理入园手续。
四、入园优惠政策第九条对入园企业,园区可提供以下优惠政策:(一)土地优惠政策;(二)税收优惠政策;(三)融资支持政策;(四)人才引进政策;(五)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条对入园项目,园区可提供以下优惠政策:(一)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三)企业孵化、研发、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四)其他优惠政策。
五、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对入园企业及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入园企业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要求。
大型园区出入管理制度

大型园区出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园区的安全管理,保障大型园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大型园区内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型园区内所有人员,包括内部员工、访客及供应商等。
第三条大型园区内下列行为严禁:1.未经许可私自携带、使用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2.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3.进行赌博、赌资;4.破坏大型园区内设施设备、损害公共利益;5.从事违法犯罪活动;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大型园区出入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大型园区保安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大型园区的出入口,保障大型园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出入管理第六条大型园区内设置入口、出口,并采取控制措施,限制非内部员工和访客的进入。
第七条入口处要设立行人通道,对每位进入的人员进行查验、登记,并发放临时通行证或身份证件。
第八条出入口处要设置监控设备,对每位出入人员进行拍照、录像并留存相关信息。
第九条上下班时间,内部员工可凭工作证件或员工卡直接进入和出入大型园区。
第十条访客需提前向大型园区内部人员申请进入,且被内部员工陪同,并在入口处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供应商进出大型园区,需提前申报,并在入口处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大型园区内部员工、访客或供应商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工作证件或临时通行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大型园区内部员工、访客或供应商进入后,必须严格遵守大型园区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闯入或是破坏设施。
第十四条大型园区内部员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保安部门报告,并配合保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大型园区严禁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并接受保安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大型园区内设备设施严禁私自调整、拆卸或是擅自使用,如有需要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七条大型园区内部员工、访客或供应商应当自觉维护大型园区内的公共秩序,不得进行打斗、斗殴等行为。
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入驻霍林郭勒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企业,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不断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
第三条申报与审批管理(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出具资信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1、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人资信证明;4、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协议签订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一般在企业提供所需要件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第四条用地管理(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行处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
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20%收取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企业按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20〕1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8日柳州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柳州市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做大做强工业园区,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业园区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园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柳州市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工业园区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管理职责。
加强工业园区发展,调整和充实柳州市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强化柳州市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园区发展扶持政策,统筹协调园区建设发展的问题。
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园区发展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业园区建设,加强对所属工业园区的领导和管理。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为工业园区发展做好指导及服务工作。
形成多部门联动,市县区联动的格局,推动工业园区稳步快速发展。
第二条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
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应围绕各级发展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明确产业定位、空间布局、土地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产业建设项目等内容。
推行“以产定地”,为园区后续发展预留土地空间奠定基础。
入园管理办法

忠堡工业园企业入园管理办法为全面提升工业园区的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对入园企业的服务、指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入园管理1、企业入园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忠堡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
(2)同意工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园管办)根据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业关联、投资强度、污染控制等因素确定的用地选址和面积。
(4)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的单位用地面积投资额(包括基建、工艺、设备、土地购置等)原则上不低于每亩50万元。
(5)外商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优先入园。
拆迁安置企业入园条件另行确定。
2、企业入园程序:(1)用地企业向园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现有工业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经营和纳税等有关证件资料,高新技术、品牌产品、外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园管办接到企业申请后,及时对要求入园的企业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入园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意向等初步方案。
(3)镇委、镇政府召开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确定入园企业名单及用地安排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公示期内如对入园企业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反映。
(4)入园企业确定后,入园企业须对投资总额、开工投产时间、全部投产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如产值、税收、利润等)出具承诺书;按规定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企业入园协议书。
3、入园确认:以企业与园管办签订《入园协议书》并交付首期土地出让金为准。
4、入园企业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期限以省政府批文年限为准,入园企业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5、入园企业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他人、闲置一年不开发、二年内不投产或企业停产的,园管办可根据《入园协议书》相关条款收回土地使用权。
6、入园企业在签订《入园协议书》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约定的投资额,园管办将根据有关规定,收回未达到投资密度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和享受的优惠政策,并收取《入园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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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招商项目入园,加强园区项目管理,提升园区项目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快效益建园、特色建园、产业建园、生态建园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行招商项目准入制。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只有符合甘泉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方可入园。
在符合项目准入条件得情况下,符合主导产业得项目、高税收项目与高科技项目可优先入园。
第二条:招商项目入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得企业及自然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得,无落后生产工艺、无陈旧设备、无严重环境污染得企业;
(三)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 万元以上或每亩土地年纳税5 万元以上;
(五)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工业环保、消防与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六)鼓励在工业园区兴办以下主导产业项目:农副产品加工、炼化装备加工、精细化工加工产业。
第三条:甘泉工业园区对入园项目得审核程序:
(一)招商单位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
(二)审核项目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得入园申请;
(三)招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客商投资公司
实地考察;
(四)由招商服务单位提交县项目评审小组进行项目评审;
(五)用地及优惠政策审批:项目引进单位填写用地审批表报管委会规划建设科、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县长逐级审批;对园区企业投资亿元以上、税收高得、需“一厂一策”得项目由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报县政府审批确定优惠政策;
(六)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入园项目签订项目入园协议书;
(七)工业园区管委会放出项目征地范围,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向相关乡镇(工业园区)下发项目征地抄告单;
(八)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土方平整;
(九)“七通一平”后,凭供地审批表放界址红线,凭审批得厂区规划建筑图放建筑红线。
第四条: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入园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于120 万元/亩;土地效能比为每亩土地创税不低于5 万元;建筑容积率达到1、0 以上,建筑密度达到0、4 以上,项目主体厂房要求3 层以上(工艺有特殊要求除外),宿舍楼原则上建5 层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小于7% ,厂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5% 。
(二)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1、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 年得,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2、入园项目1 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得,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 年未动工建设得,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厂房,企业经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可依法转让或出租;对因客商撤资造成得闲置土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入园项目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属性得,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出整改通知,予以制止,否则,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业园区内得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区划进行合理布局、集中开发与配套建设。
(二)入园项目建设期原则为一年。
对个别投资规模大得项目,可视情适当延长,并在项目协议书中予以明确,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入园项目自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土地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开工,对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投产得项目,依《项目协议书》约
定得有关条款处罚,并发出催建通知单。
限定期限内仍未能竣工投产得,对已投资得不动产进行处置,收回土地。
(四)入园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安全设施与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 ;安全、消防、环保设施建设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五)入园项目建设前须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以下报审材料,并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等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两证”等相关手续。
1、项目平面规划图、彩色鸟瞰图、主要建筑物彩色效果图及工程施工图;2.提供有资质得设计单位设计企业建筑施工图、企业厂区内给排水、排污及供电等管(杆)线放置图及绿地规划图;3、入园项目厂区规划红线及标高。
(六)入园项目得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约定得50%时,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原件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保管,复印件交企业;企业投产后,经企业申请,原件交还给企业。
第六条:企业租厂房管理
(一)企业入驻条件:每1000 平方米厂房得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 万元,年产值不低于1000 万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 万元;租厂房企业都必须按每个员工 3 个月得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30 万元人民币得标准)得总数来缴纳用工工资保证金,用工工资保证金在企业搬迁前兑付完用工工资福利后三日内退还企业。
(二)审批程序:租厂房企业要向工业园管委会提交入园申
请,经审核通过后向工业园区管委会缴纳一定用工工资保证金,然后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项目合同,企业凭项目合同及押金缴款通知证明方可办理工商、税务证照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园区内严禁乱搭滥建瓦房、简易用房与低矮厂房,严禁在已硬化得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
第八条: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建设标准,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报审制、招投标制、施工许可证制、工程合同管理制。
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得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做到安全施工,工程质量达标。
第九条:园区内得市政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30 万以下工程,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审核,参照园区工程指导价,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通过后可直接发标;30 万-50 万工程,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审核,参照园区工程指导价,经县分管工业园区领导同意后,县纪委、财政局、审计局参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邀请有资质讲诚信、有实力得施工单位邀投标;50 万以上向社会公开招投标。
第十条:工业园区企业服务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商服务单位对园区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 、“项目证照代理制” ,帮助企业解决水电安装、劳资纠纷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等。
县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园区企业实行限时服务制。
(二)工业园管委会为入园企业提供投资政策咨询、规划建设、土地征用、市政设施、金融、人力资源等全方位、全过程、全
天候服务。
(三)除刑事案件、安全生产与税收征管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准随意进入园区企业检查。
确因工作需要,执法单位须向县优化办申请同意后,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人员得陪同下进入企业检查。
对于企业得检查应坚持教育管理为主,提供优质服务为主。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