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民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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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_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民法通则,顾名思义,是针对民事活动的一些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只是对一些民事活动中的共性问题有所规定,因此,规定的并没有具体的细节,在内容上也比较笼统,那么,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民法通则,顾名思义,是针对民事活动的一些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只是对一些民事活动中的共性问题有所规定,因此,规定的并没有具体的细节,在内容上也比较笼统,那么,▲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例如《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失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例如,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应按本条例执行。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例如,1987年11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批准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及报告的两个附件。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你知道吗,民法这东西,它可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法典,而是跟咱们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就像咱们家里的那本老相册,记录着点点滴滴的温暖与规矩。

你想啊,从早上一睁眼,到晚上合上眼,民法就像个隐形的守护者,默默守护着咱们的权益。

就说早上起床,你想去楼下吃个热乎乎的包子,结果一不小心被刚出炉的蒸汽烫了手,这时候,民法就跳出来说:“别怕,商家得负责,你的安全我来保!”你看,这多贴心,就像家里长辈的叮咛,暖洋洋的。

再比如,你网购了一件心仪已久的衣服,满心欢喜地等着它到货,结果打开一看,哎呀妈呀,这颜色、这尺码,跟图片上简直是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差距!这时候,民法又成了你的后盾:“别怕,七天无理由退货,你的权益我守护!”这感觉,就像是有个靠谱的哥们儿在你身后,随时准备为你出头。

还有啊,当你和另一半决定携手共度余生,走进婚姻的殿堂时,民法更是化身为那庄严的证婚人,用它那严谨而又不失温情的语言,为你们的爱情加上一层法律的保护膜:“从今往后,无论风雨变换,我都将见证并保护你们的爱情与承诺。

”这不仅仅是法律的约束,更是对美好未来的期许和祝福。

当然啦,民法也不是一味的温柔乡,它也有严厉的一面。

比如有人想占你的便宜,侵犯你的隐私,或者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你当成冤大头,这时候民法就会化身成为正义的化身,用它的利剑为你讨回公道:“别动我的奶酪!我的权利我做主!”这语气,就像是咱们平时说的“别惹我,我可不是好惹的!”一样,既霸气又解气。

所以说啊,民法就像是咱们生活中的一位老朋友,它无处不在,无时无刻不在关心着咱们的喜怒哀乐、安危冷暖。

它用最简单易懂的方式告诉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不是孤单的个体,我们都有权利去享受生活的美好,也都有义务去维护这份美好。

而民法,就是那个一直在我们身边默默守护着我们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强调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交易,都应遵循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体现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

2. 自由原则:民法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主张自由的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自由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和生活的自主权。

3.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应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真相或者故意误导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信誉。

4. 法律援助原则:民法注重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倡导法律援助的原则。

当个人面临法律困境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交往和民事关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民法保护个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当个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2. 财产权益: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民法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财产权益的获取方式和让与方式。

3. 合同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个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设立、效力、解除等事项。

合同是由当事人自主达成的约定,它是民法调整私人关系的核心。

4. 继承和赠与: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和赠与事项。

通过继承和赠与,个人可以在合法和公正的基础上转移财产。

5. 侵权责任:民法规定了个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民法是一国内私法的基础架构,旨在规范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民法体系。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们为所有的民事关系提供了指导原则,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判断。

以下是几个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1. 等价交换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不应偏向于某一方,而是要保证双方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权益。

2. 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个人具有自主权利,可以自愿地参与合同关系,主动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人们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遗嘱的自主撰写等方面。

3.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是指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民法中,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身、财产等权益。

4. 信用原则:信用是商业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重要因素。

民法中的信用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以维护基于信任的交易环境。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合同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以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应有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制。

包括结婚登记、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与教育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权益。

3. 继承与遗产关系:民法规定了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顺序以及继承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这有助于确保个人的遗产能够依法进行合理分配。

4. 侵权责任:民法保护了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被侵犯。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要件、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则,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采取:⏹1、以属地主义为主,⏹2、属人主义、⏹3、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陆、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或飞行器。

此外,我国民法制定的相关机关所管辖范围不同,其所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与之适应。

三、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效力是:⏹1)指民法生效时间;⏹2)民法失效时间。

⏹2、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民法时间上的效力:一:民法的生效时间1、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2、民法规范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

⏹二:民法的失效时间⏹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专门机关颁布专门决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

52、关于民法溯及力问题⏹一般没有溯及力,但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例外。

例如贯彻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后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

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此外,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第3条中也有类似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溯及力问题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

民法典第七编解读

民法典第七编解读

民法典第七编是“附则”编,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 本法典的适用范围。

本法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全部活动。

2. 本法典的施行日期。

本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 本法典的修改和解释。

本法典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典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 本法典的标题和正文的效力关系。

本法典的标题和正文的效力关系是,如果标题和正文的规定不一致,以正文的规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编虽然是“附则”编,但其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到本法典的适用范围、施行日期、修改和解释以及标题和正文的效力关系等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学习和使用本法典时,也不能忽视这一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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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教学重点:民事法律
教学难点:溯及力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概念:即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公布时开始实施。

公布后过段时间开始实施。

明文废止或修改时停止生效。

自行规定停止生效的日期。

民事法律规范溯及力。

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不过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2、3条也有条件地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溯及效力。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

有些全国人大法律等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我国民法对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资料]例外:1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规定或经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他们的随从人员,外国使节和他们的家属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法律效力。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但是,依照我国民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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