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下借名买房案例分析1
借名购房合同案例

借名购房合同案例话说老张和小李是一对好朋友,好到啥程度呢?那就是可以互相托付大事的那种铁哥们。
有一天,老张突然找到小李,神秘兮兮地跟他说:“兄弟啊,我有个事儿想求你帮忙。
你也知道,我这不是在外地工作嘛,但是我一直想在咱们老家买套房。
可是呢,我老家的购房政策对我这种外地工作的人不太友好,限购呢。
我看你在老家,啥限制都没有,你能不能帮我个忙,用你的名字买套房啊?”小李一听,心里有点犯嘀咕。
毕竟房子可不是小事儿,但又想着和老张这关系,犹豫了一下还是答应了。
于是,两人就写了个借名购房合同。
合同里大概写着,这房子虽然写的是小李的名字,但实际上是老张出钱买的,老张才是真正的房主,小李就是帮忙挂个名,而且老张有权随时要求小李把房子过户回来之类的条款。
老张那是满心欢喜啊,把自己多年的积蓄都拿了出来,付了首付,每个月还按时把房贷打到小李的还款账户上。
房子买下来后,老张还按照自己的想法装修了一番,就像这是自己名正言顺的房子一样。
可这日子一长啊,就出问题了。
小李呢,交了个女朋友。
这女朋友可精明了,看到小李名下有套房子,就琢磨着这房子以后就是自己的家了。
小李刚开始还跟女朋友解释说这房子其实是老张的,自己就是挂个名。
女朋友一听就不干了,说:“这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那就是你的房子,哪有什么借名不借名的。
”小李被女朋友这么一闹,也有点动摇了。
这时候老张也听说了这事儿,心里就特别慌。
他赶紧找到小李说:“兄弟啊,咱们可是签了合同的,你可不能不认账啊。
”可小李在女朋友的压力下,就开始有点含糊其辞了。
老张这下可急眼了,没办法就只能打官司了。
在法庭上,老张拿出了他们当初签的借名购房合同,还有自己的付款记录,什么首付的转账记录啊,每个月房贷的打款记录啊,装修的发票等等,证据那是一大摞。
但是呢,小李的女朋友也不是吃素的。
她找了个律师,律师就说这个借名购房合同违反了限购政策,是不合法的,应该按照房产证上的名字来确定房子的归属。
这法官可就头疼了,一边是政策法规,一边是老张确实出了钱的事实。
借父母名买房案例

借父母名买房案例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由于房地产市场的高房价和限购政策的存在,许多年轻人往往无法独立购买房产。
因此,一些年轻人会选择以借父母名义购买房产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下面将列举十个以借父母名买房的案例,以展示这种情况的多样性和普遍性。
二、案例列表1. 案例一:小明是一位年轻的白领,他的工资收入有限,无法负担高昂的房价。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小明借用了父母的身份,以父母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
2. 案例二:小红是一位刚毕业的大学生,她想在大城市找工作,但是房价过高,她无法承担。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小红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一套适合自己居住的房产。
3. 案例三:小刚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他想在城市中心购买一套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的基地。
由于资金有限,小刚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商业用房。
4. 案例四:小丽是一位即将结婚的年轻人,她和未婚夫都是普通职工,无法负担高昂的婚房。
为了解决婚房问题,小丽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一套适合结婚的房产。
5. 案例五:小华是一位年轻的教师,她想在教育资源更好的城市购买一套房产,以便将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
由于资金有限,小华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产。
6. 案例六:小李是一位年轻的医生,他想在医疗资源更好的城市购买一套房产,以便将来给病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由于资金有限,小李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产。
7. 案例七:小明是一位年轻的艺术家,他想在艺术氛围更丰富的城市购买一套工作室,以便更好地发展自己的艺术事业。
由于资金有限,小明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工作室。
8. 案例八:小红是一位年轻的科研人员,她想在科研资源更集中的城市购买一套房产,以便更好地开展科研工作。
由于资金有限,小红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产。
9. 案例九:小刚是一位年轻的IT工程师,他想在科技创新更发达的城市购买一套房产,以便更好地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由于资金有限,小刚借用了父母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产。
全国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亲戚关系,王某因自身原因无法在限购政策下购房,便与李某协商,借用李某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
双方签订了一份《借名买房协议》,约定王某实际支付购房款,房产证登记在李某名下。
不久后,限购政策放松,王某想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李某却拒绝配合。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1. 原告王某诉称:自己因限购政策无法购房,遂与被告李某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借用李某名义购房,房产证登记在李某名下。
现限购政策已放松,自己想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李某拒绝配合。
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同意借名给王某购房,但王某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
此外,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王某提供了《借名买房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支付了购房款。
被告李某则提供了部分证据,证明原告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
2.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购房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已支付了大部分款项,且被告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未支付购房款。
3. 针对被告李某提出的欺诈行为,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欺诈行为。
4.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四、案件启示1. “借名买房”存在风险。
虽然《借名买房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实际购房者的权益,但仍然存在诸多风险,如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购房者可能面临无法过户、被追究法律责任等问题。
2. 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协议内容应包括购房款支付、房产过户、违约责任等条款。
借名买房案例

借名买房案例在房地产市场上,有一种现象被称为“借名买房”,即购房者以他人名义购房,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限购政策或者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也给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借名买房的案例。
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刚毕业的大学生,他在城市里找到了一份工作,希望能够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然而,由于工作不久,他的收入并不高,而且他所在的城市实行了限购政策,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有一定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找到了他的一个远房亲戚小红,希望能够借用小红的名义购买房产。
小红是一名已婚女性,她和丈夫已经在城市里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小明向小红提出,希望能够以小红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而实际上这套房子将由小明来支付购房款和贷款。
小红考虑到小明是自己的亲戚,也是为了帮助小明解决住房问题,最终同意了小明的请求。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小明以小红的名义签署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而小红并没有实际参与到购房过程中。
这样,小明成功地规避了限购政策,也获得了更多的购房贷款,顺利地买下了心仪的房产。
然而,借名买房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购房者需要找到愿意借名的人,而这种行为需要建立在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上。
其次,借名买房涉及到房产权益的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相关部门对于借名买房的监管也在加强,一旦发现借名买房的行为,购房者和借名者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虽然能够帮助购房者规避限购政策和获得更多的购房贷款,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在购房过程中,我们应当理性对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住房问题,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借名买房行为的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购房者和借名者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案例

借名买房案例在中国,借名买房是指购房者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以规避政府的限购政策或融资购房的限制,存在违规操作之嫌。
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和参考内容。
案例一:小李是一名年轻的购房者,根据当地限购政策,每个人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为了购买第二套房产,小李找到了他的朋友小王,将房产过户到小王名下,并以租赁的形式继续居住在该房产中。
这种情况下,小李和小王都违反了限购政策,存在风险。
案例二:李某是一位企业主,计划购买一套商业用途的房产,但他的公司没有满足融资条件。
为了顺利购房,李某将房产过户至其合作伙伴的名下,并通过租赁或协议的方式继续使用该房产。
虽然李某解决了资金问题,但这种操作也存在法律风险。
借名买房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到个人的权益,也涉及到社会的公平和法治原则。
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限购政策:政府通过限制购房人的购房数量和购房资格,旨在控制房价、稳定房地产市场。
购房者应遵守当地的限购政策,了解购房资格和购房限制。
2. 法律法规:购房者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借名买房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面临法律责任。
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3. 风险和后果: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和后果。
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购房者可能面临罚款、房产被收回、贷款被取消等后果,并且名誉受损。
4. 合法解决方案:购房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购房难题。
例如,与合法金融机构合作,申请贷款购房;或者选择与房产公司合作,进行合法的租赁或融资购房等方式。
5. 风险教育与合规指引: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购房者的风险教育和合规指引。
在购房者中普及法律法规、政策限制等相关知识,加强宣传与监管,以降低违规操作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借名买房是一种违反政府限购政策和融资限制的行为,可能涉及到法律风险和个人信用等问题。
购房者应当遵守当地政策法规,选择合法的购房方式,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了解。
政府和相关部门则应加强对购房者的风险教育和合规指引,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公平竞争。
借名购房合同案例

借名购房合同案例我有个朋友,咱们就叫他大刘吧。
大刘呢,是个特别精明又有点小心思的人。
大刘一直想再买套房,可当时他们城市出台了限购政策。
大刘名下已经有房了,按规定不能再买。
但大刘不甘心啊,他就想到了一个自认为很聪明的办法——借名购房。
他找了自己的远房表弟,小孙。
大刘跟小孙说:“兄弟啊,哥现在想买套房,但是限购,你看你能不能帮哥个忙,用你的名字去买,哥给你好处费。
”小孙呢,刚出社会不久,觉得表哥既然这么信任自己,而且还有好处费拿,就答应了。
于是,他们就签了一份借名购房合同。
合同里大概写着,房子虽然是以小孙的名义购买,但实际出资人是大刘,房子的所有权归大刘所有,小孙只是帮忙挂个名,不能对房子有任何处置权啥的。
大刘那可真是高兴啊,美滋滋地把钱凑齐,付了首付,每个月的房贷也按时打到小孙的账户上,让小孙去还房贷。
过了几年,房价蹭蹭往上涨。
这时候小孙心里就有点不平衡了。
他想啊,这房子在我名下,现在这么值钱,我为啥要听表哥的呢?于是,小孙就动了歪心思。
有一天,大刘突然收到消息,说他的房子被小孙卖给别人了。
大刘当时就懵了,赶紧去找小孙理论。
小孙却耍赖说:“哥,这房子在我名下,我想卖就卖啊,那合同又没什么法律效力。
”大刘这下可着急了,他觉得自己吃了大亏,辛辛苦苦买的房子就这么没了。
没办法,大刘只能去法院起诉小孙。
在法庭上,大刘拿出了他们当初签的借名购房合同,还把这些年自己出资买房、还房贷的证据都拿了出来,什么银行转账记录啊,和开发商的沟通记录啊,能证明房子实际是他的证据,他都找来了。
但是呢,小孙的律师却辩称,根据当地的限购政策,大刘本身就不具备购房资格,这种借名购房的行为是违反政策的,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这个合同应该是无效的。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大刘借名购房的行为违反了限购政策,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借名购房合同完全无效。
大刘能够充分证明他是实际出资人,并且有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愿,小孙擅自卖房的行为属于侵害大刘权益的行为。
法律讲堂借名买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购房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需求。
然而,由于资金、信用、政策等原因,有些人选择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即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以下简称“名义人”)签订购房合同,并以名义人的名义办理房产登记。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出资人的购房难题,但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借名买房案例,分析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8年,张三因资金不足,无法直接购买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
于是,张三找到了朋友李四,提出以李四的名义购买该房产,自己出资。
双方签订了一份借名协议,约定张三出资购买房产,李四作为名义产权人,房产归张三所有。
协议中还约定,若李四擅自处分房产,张三有权追回。
不久后,张三以李四的名义购买了该房产,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然而,在房产过户过程中,李四因个人原因想要将该房产出售。
张三得知后,以协议约定的权利为由,要求李四将房产过户给自己。
李四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借名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借名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这意味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借名协议约定张三出资购买房产,李四作为名义产权人,房产归张三所有。
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2. 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1)名义人擅自处分房产如案例中所述,李四在未取得张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产,导致张三权益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可以依据借名协议,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并将房产过户给自己。
(2)房产登记风险借名买房中,房产登记在名义人名下,一旦名义人出现债务纠纷,房产可能被查封、拍卖,从而损害出资人的权益。
限购政策与借名购房纠纷典型案例

限购政策与借名购房纠纷典型案例规则要述01 . 限购导致给付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应解约因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给付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一方的,合同应予解除。
02 . 借名购房诉请过户,还需证明具备过户的现实条件借名人依借名登记购房协议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需证明具备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现实条件。
03 . 借名购房合同内部约定,不足以对抗物权登记效力借名购房情形,出名人再将房屋赠与他人的,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约定不足以对抗物权登记效力。
04 . 为落户而借名购房,是否实际出资人身份认定规则认定借名购房时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应从双方书面协议,还款手续、购房发票、产权证书持有人等证据综合判断。
规则详解01 . 限购导致给付不能,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应解约因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给付不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一方的,合同应予解除。
标签:房屋买卖|限购政策|给付不能案情简介:2011年1月8日,李某签约购买马某房屋,并支付28万元定金。
2012年,李某以国务院及本市限购政策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
马某以2010年1月国务院出台限购政策、李某2010年10月购买房产即成为限购对象为由抗辩称不退还房款。
法院认为:①李某与马某所签房产买卖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2010年10月及2011年年初,本市依国务院通知陆续出台房屋“限购”政策,李某已属限购对象,其再购房不符合条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购房协议已解除。
李某在确定其已不符合购房条件时请求马某返还已支付购房款,主观并无反悔意图,故不属协议约定“中途悔约”情形。
②本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对执行期限存在不同解释,特别是李某系2011年1月份购买诉争房,要求其准确理解限购政策过于苛责,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在明知不符购房条件情况下仍与马某签约,故合同不能履行不可归责于李某,李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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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事实:1、张三欲买房,无奈受制于限购政策。
张三与李四为好友,而李四不受限购政策制约,可以买房。
张三与李四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李四出面购买房屋,由张三出资并负责还贷,房屋登记在李四的名下,但由张三实际占有与使用。
待国家限购政策取消后,李四再向张三转移登记。
2、李四以自己的名义与房屋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房屋也登记在李四的名下。
3、购房的首付款由张三实际支付,贷款的本息由张三按月归还,房屋一直由张三实际占有使用。
4、争议:因李四向王五借款,将该房屋抵押给王五。
张三提出异议登记,并请求法院确认其所有权。
案例分析:(思路探究:理清各种主体间的关系、研究委托合同的效力及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从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首先,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行为是一种借名购房的行为。
根据事实分析可知,张三与李四的借名购房属于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
所谓的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就是名义购房人同意或授权事实购房人以其名义与房屋出售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申请办理物权登记,然后在名义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将购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事实购房人。
王五和李四,王五为债权人、抵押权人,李四为债务人、抵押人。
其次,对于李四与张三的借名买房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条件。
而对于案例中的借名买房的委托合同,表面上看该合同规避了限购令(限购令只是国务院的通知及地方的执行意见,不是法律法规),但是实际上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张三与李四意思表示均真实明确,并未违反国家法律,对于规避限购令的内容,是合同的一个条件,待条件成立时,合同生效,那时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则合同应该有效。
张三与李四的借名买房合同约定待限购令取消后,房屋所有权再由李四转移给张三,也就是说在限购令取消之前,房屋名义所有权归李四所有,张三无权取得房屋的名义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此时仍名义归李四所有,李四仍可与任何善意第三人就该房屋作为标的物达成另外的协议或合同。
因此,李四与张三的借名买房委托合同合同有效,但是,就其关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合同内容,条件未达成,因此成立而并未生效。
再次,从请求权基础分析案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1)我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由此,形式上可认为房屋的所有人是李四;基于委托合同,在国家限购令为解除前,李四无须向张三转移产权登记,则名义所有权仍归李四;再者限购令下,李四无法转移产权登记,房屋归名义所有人所有(原因在论文中)。
但是,事实上,张三占有该房屋,侵犯了李四对房屋的所有权,李四对张三有物权请求权,可请求张三返还原物,即房屋(2)张三与李四的委托合同中约定“待国家限购政策取消后,李四再向张三转移登记”,张三有权要求李四为一定的行为(转移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这是一种债权的给付行为,张三对李四有债权请求权,但是李四可以以合同的条件未满足,实施抗辩,拒绝张三的这种债权请求权,也可以说,基于合同,张三的所有权是一种期待权。
(3)基于合同条件未满足和限购令下张三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张三却实际出资购买该房,而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的事实,李四构成不当得利,张三对李四有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4)张三与李四签订委托合同,李四擅自将房屋抵押给王五,未尽到合同对房屋的保全的义务,构成了违约之债,张三对李四有债权请求权。
构成了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张三对李四有债权请求权。
(4)我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基于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王五有理由有证据相信房屋归李四所有,则可推定王五为李四与张三合同之外的善意第三人,李四与王五就该房屋作为标的物依法设立的抵押行为成立并生效,抵押权的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权,仍由抵押人行使。
如果抵押物被抵押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抵押人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或妨害预防请求权,案例中张三为李四和王五之间的第三人,对于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房屋所有权归李四所有的王五来说,张三就是房屋的无权占有人,基于此事实和他物权上的请求权,王五可通过李四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他物权上的请求权)。
论文:《限购令下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问题》所谓借名买房,就是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于是与有资格有能力购买房屋的另一人协商达成协议,以另一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另一人的名义下,但是由自己实际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通常在委托合同(协议)中有关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在整个过程中,实际购房人与登记购房人不一致。
限购令下借名买房中的学理理论内容首先,在借名买房行为中的涉及的相关物权理论。
“借名”行为涉及实际购房人与登记购房人,也就涉及到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问题,所谓法律物权,孙宪忠教授认为是“权利正确性通过法定公示方式予以推定的物权,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占有表现的动产物权。
”1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物权就是登记物权。
而事实物权是指,“与法律物权相分离的真正物权,是在不存在交易第三人的情况下能够对抗法律物权的物权,事实物权的权利主体就是真正的权利人。
”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般而言,当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不一致时,基于交易公平、诚信原则、及合同的约定等原因,法律保护事实物权所有人,在借名买房中,也就是法律将保护实际购房人的利益,房屋的物权属于实际购房人。
但是当借名买房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为其借名买房的委托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使该行为当然归于无效;当借名买房行为是为了规避银行贷款政策,而未对房地产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该借名买房行为有效;对于一些因家庭、情感等原因而引起的借名行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认为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限购令下的借名买房的物权归属于何人呢?限购令的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如何呢?限购令的法律性质又是什么呢?其次,我们应该弄清限购令的法律性质。
住房问题关乎国计民生,限购令的出台是为了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防止房价快速上涨,保障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使住房保障落实到实处,做到满足住房实际需求,限购令实际是限制居民有限的购买房屋,国务院颁布的通知及1转引自,孙宪忠《论物权法》2《房屋借名登记中事实购房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周华英,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地方政府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出台的执行措施细则,从本质上说,限购令属于政策。
对于限购令下的借名买房行为效力的观点大家都知道借名买房的委托合同对于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那么,限购令下的借名买房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呢?(一)有人认为“限购令非法律,借名买房应该符合公平公平原则,房屋所有权应归事实购房人”3实际购房人出资购房,基于对实际购房人的财产保护和公平的原则,实际购房人就应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若否定委托合同的效力,那么房屋所有权就应该归属于名义购房人,而实际购房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但是此观点忽略了国家制定限购令的出发点及所处在限购令下的事实,如果借名买房发生在非限购时期,并且双方当事人未违反法律购买商品房,此观点就成立,但所处限购令下,此观点有着明显的不足,单方面强调保护实际购房人利益,忽略了国家现实政策及法律的适用。
(二)有人认为“限购令下的借名买房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委托合同当然应该无效,无效的借名买房行为所购房屋归名义购房人所有4。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采取此种观点。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
这类行为包括两种类型:(1)、未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伪装的民事行为。
如,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以伪装的买卖合同来隐匿财产。
这类民事行为当然归于无效。
(2)、为达到违法目的,以一个伪装的民事行为来掩盖另一个真实的民事行为,此类民事行为中伪装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5;被伪装的民事行为掩盖的真实的民事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则有效,如果违反了法律,则无效6。
如,甲乙违法买卖耕地,甲欠乙购地款,双方通谋虚构借贷关系,甲向乙出具借条,此借贷行为即属于伪装的民事行为,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而归于无效;而被伪装的民事行为掩盖的真实的民事行为,买卖耕地的行为,因其违反了国家规定而无效。
若限购令下的借名买房行为,包括两个行为,明显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一种类型不符,如果是第二种类型的话,那么伪装的民事行为是名义购房人与房屋出售人的购房行为,此行为无效;真实的民事行为是事实购房人的购房行为,事实购房人的购房行为明显不能归于违反法律,毕竟限购令只是国务院和地方关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通知、意见。
并且,如果认定名义购房人与房屋出售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属于伪装的法律行为,则购房行为无效,房屋应当返还给房屋的出售人,而不是房屋归名义购房人所有。
观点与推论明显不符,所以,此种观点有待商榷。
(三)有人认为:“限购令下借名买房行为属于恶意串通”7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损害。
若此观点成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此借名买房委托合同无效,借名买房行为无效,房屋归名义购房人所有。
但是就限购令下的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能说损害了集体或者第三人3 《论借名买房合同》赵文倩,《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4月第4期,总第127期4此观点见于《借名买房引起的产权纠纷多》黄武双,载于《湖南经济报》2007年10月9日等报刊文章及一些网络文章5伪装的民事行为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其所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故意使其表示与其意思不一致。
参见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68页6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162页7《规避限购令之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探讨》李德通,《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的利益,对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国家利益通常侧重于政治经济或安全的整体方面或者某一重要方面,而在限购令下的借名买房,房屋的实际收益处分收到限制,其对房地产市场的总体影响有限,而且就房地产总体市场而言,借名买房的比重及影响并不及实际刚性需求的购房行为,所以,认为限购令下的借名买房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太过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