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范食品添加剂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规范食品添加剂规定作者:
来源:《食品界》2024年第03期
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规定》明确,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根据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監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科学数据表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
(局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2010年04月04日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许可第六条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有关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的管理法规与标准张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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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其生产者必须 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 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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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
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 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 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以及 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 序报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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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
(1) 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 (2) 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
质量缺陷; (3) 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 (4) 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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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规与标准的发展
1960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科委、卫生部、轻工部制定的《食用合成 染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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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
受理规定 》
(一)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品添加剂 除外)
3、名称及其来源4、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和 理化特性(来源于动植物的,若无以上资料应提供 主要成分)
5、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1、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申请 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进口食 品添加剂除外)
3、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 4、生产工艺 5、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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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 国际组织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7、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及3批食品 中该种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如不能提 供须说明情况
五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及其在食品加工行业中的应用法规

五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及其在食品加工行业中的应用法规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质量、延长货架期、增加食品特色等目的而在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具有一定功能的物质。
在食品加工行业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
下面将介绍五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及其在食品加工行业中的应用法规。
一、防腐剂防腐剂是一种能够抑制或延缓食品腐败、脱水和变质的物质,常见的防腐剂包括二氧化硫、硝酸盐等。
在食品加工中,防腐剂通常用于保鲜肉类、水果、果脯、酱菜等制品,以延长其保鲜期和销售期。
根据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食品加工企业在使用防腐剂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使用量使用,且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明确标注防腐剂的名称和使用量,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增稠剂增稠剂是一种能够增加食品黏度和粘稠度的物质,常见的增稠剂包括明胶、果胶等。
在食品加工中,增稠剂通常用于奶制品、糕点等食品的制作过程中,以达到增加产品口感和质地的效果。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食品加工企业需要在产品标签中明确标注增稠剂的种类和使用量,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三、发酵剂发酵剂是一种能够促进食品发酵过程的物质,常见的发酵剂包括酵母、面筋等。
在食品加工中,发酵剂通常用于面包、面条等面制品的制作过程中,以提供产品的松软口感和独特风味。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加工企业需要在产品标签中明确标注发酵剂的类型和用量,以确保消费者可以正确了解产品的成分。
四、色素色素是一种能够为食品赋予明亮颜色的物质,常见的色素包括红曲、胭脂红等。
在食品加工中,色素通常用于糖果、饼干等食品的制作过程中,以增加产品的视觉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加工企业在使用色素时需要按照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使用,并在产品标签中明确标注色素的种类和用量,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安全。
五、甜味剂甜味剂是一种能够增加食品甜味的物质,常见的甜味剂包括糖精、阿斯巴甜等。
在食品加工中,甜味剂通常用于饮料、糖果等食品的制作过程中,以替代传统的糖的使用,减少产品的热量和对牙齿的影响。
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一)2024

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引言概述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重要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环节,旨在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
本文将介绍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着重探讨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条例、食品标签管理办法、食品抽检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五个主要方面。
正文一、食品安全法1. 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2. 食品安全基本原则3.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4.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条例1.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和分类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3. 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和标准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5. 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和评估机制三、食品标签管理办法1. 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2. 食品标签的主要标示要素3. 食品标签的营养成分表和功能性声明4. 食品标签的伪装和虚假宣传的禁止行为5. 食品标签的监督和处罚措施四、食品抽检管理办法1. 食品抽检的目的和范围2. 食品抽检的抽取方法和频率3. 食品抽检的检测项目和标准4. 食品抽检的抽检机构和责任部门5. 食品抽检的结果公示和追溯机制五、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 食品生产许可的程序和条件2. 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和等级3. 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核和审批机制4. 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措施5. 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复议和法律责任总结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概述了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条例、食品标签管理办法、食品抽检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五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
同时,食品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公众提供更可靠的食品安全保障。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解读

生产日期 (制造日期)
• 各种食品添加剂生产前段,只要没有加入用于销售 的包装桶/罐/袋等标有生产日期的容器,都应视为 半成品原料。可以有多种贮存形式,要注意贮存 库房的环境要求; 充分理解和使用“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以上九条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如何分配没有具体规 定,只规定标签上必需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重视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 2.1 标签 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
一切说明。 2.2 说明书 销售食品添加剂产品时所提供的除标签
以外的说明材料。 2.3 生产日期 (制造日期) 食品添加剂成为最终产
为标签标识中灰色地带,可标可不标的内容; • 食品添加剂灰色地带既可能存在于标签上、也可能存
在说明书上; • 误导形式:文字说明、图形暗示等; • 尤其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功能介绍。
某食品添加剂有几个功能,要以GB2760中第一功能为 主,将第二、第三功能作为第一功能介绍是不可以的; • 不贬低其他产品,列出自己产品安全标准不维法; • 营养强化剂不可有预防、治疗的宣传
《 GB26687-2011 》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3.3 应真实、准确,不应以虚假、夸大、使食品添加剂 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 加剂,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添加剂使用者
3.4 不应采用违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语 言文字介绍食品添加剂;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语 言、图形、符号,误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范与标准

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范与标准引言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物质。
它们在改善食品质量和保持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范和标准。
法律法规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范与标准在我国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进行规定:1. 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添加剂的种类、使用范围、使用限量等内容。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分类、命名、规格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3. 食品添加剂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食品添加剂的审批、注册、备案等程序进行了规范,确保添加剂符合相关要求。
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质量控制为了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以确保添加剂的质量符合要求。
2. 抽样检验:食品监管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3. 监督检查:食品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操作,保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标签标识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是消费者了解添加剂信息的重要途径。
标签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 添加剂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添加剂的名称,便于消费者了解所购买食品中的添加剂成分。
2. 用量信息:标签上应标明添加剂的使用量,以便消费者了解添加剂的含量。
3. 使用范围:标签上应明确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指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食品。
总结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范与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控制的实施和标签标识的要求,可以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食品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管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障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生产资质第三条申请条件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和场所;2.拥有技术人员,具备食品添加剂生产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3.具备食品添加剂质量控制和检验能力;4.阐明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
第四条许可证申请和审核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时,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2.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案;3.原辅材料及成品的质检报告;4.生产设备、场所的平面布局图及相关证明文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发放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的期限和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60日前重新申请续期。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1.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或设施发生变动的;2.原辅材料采购渠道发生变动的;3.产品规格、标签、包装等发生变动的。
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生产过程记录和追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记录和追溯制度,记录每一批次的原辅材料采购信息、生产过程参数、质量检验结果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随时调取这些资料进行检查。
第七条检验和抽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
对于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如果经检验发现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标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对已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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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部令第73 号)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
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该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
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