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VIS管理办法

xxxx有限责任公司VIS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整体战略规划,规范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使用和管理,统一公司品牌形象,宣传“xxxx"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的管理,包括对VIS的界定、规范;对其使用的审批、监管和修改;相关档案的管理及其它相关事宜.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在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视觉形象识别VI(Visual Identity)是企业识别系统CIS(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中最具传播力和感染力的层面,是指将企业的一切可视事物进行统一的视觉识别表现和标准化、专有化。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品牌营销部负责公司视觉形象整体定位和推广方向的决策;负责审议、批准VIS制定和使用的各项原则;负责审核公司VIS以及《xxxx公司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六条xxxx部是VIS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公司VIS的规划、制定和推广;负责《手册》的管理、维护、实施和完善;负责VIS运用的审核、验收和监督工作,负责VIS规范的培训和VIS档案管理.第七条公司各单位主管领导是本单位VIS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指导VIS在本部门的实施、推广和规范.各单位设立兼职VIS管理员,管理员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分工确定,负责VIS使用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三章 VIS的标准第八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主要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部分.VIS的各项标准详见《手册》。
第九条基础系统主要包括名称、品牌标志、标准字体、印刷字体、标准图形、标准色彩、宣传口号等要素;第十条基础系统的要素都具有严格的尺寸、比例、色彩、材料等规定。
其规范设计在原则上应保持稳定,但如有公司品牌发展战略的需要,可对有关要素进行重新设计和修改。
xxxx部负责具体基础要素的调整工作,并上报公司,批准后编入手册并实施变更.(详见流程一)第十一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产品及其包装、生产环境和设备、展示场所、网站界面和器具、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和用品、工作服及其饰物、广告设施和视听资料、公关用品和礼物、司旗和司徽、指示标识和路牌等要素.第十二条应用系统的要素可根据公司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更新和调整,其设计规范在一定周期内相对固定。
中国人民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2005〕59号签发人:张文祥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级单位:《安徽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安徽理工大学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安徽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安徽理工大学的形象,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广泛适用于学校以及各院系、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旗帜、证件、会场、公文、标牌、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包括:对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的界定;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档案的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在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第五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
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校名中英文标准字体及组合;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环境布置、公关礼品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视觉形象识别基础系统(一)学校标志安徽理工大学标志为圆形“矿工镐”和“钥匙”交叉图案。
“矿工镐”既反映了学校的历史沿革和学科特色,又象征着全校师生勤奋务实、开拓进取的精神。
“钥匙”既指打开智慧大门和知识宝库的工具,也指学习思考的方法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寓意安徽理工大学在“以人为本”的办学思想指导下,教学科研工作更加注重和提倡学习思考的方法论以及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和提高,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学校标准色安徽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标准色选用为蓝色,定义为“标准蓝”。
蓝色是科技的象征,视觉鲜明,色彩严谨、庄重,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
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第64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个人在使用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大学校名、“北大”、北京大学标志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北京大学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第五条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及应用系统两大体系。
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北京大学标志由鲁迅先生的设计稿丰富和发展而来,标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个人形图案组成。
第七条北京大学标准色是北大红(C0 M100 Y100 K45)。
第八条北京大学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毛泽东同志题写的“北京大学”,英文标准字体是英文Georgia字体。
中文校名与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中文名称组合使用时,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
第九条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名称中文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英文标准字体为英文Arial字体。
第十条北京大学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十一条北京大学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校名组合、标志与英文校名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北京大学标志与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名称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名称组合、标志与英文名称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名称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企业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觉识别系统是由公司视觉形象的规范标识及其组合构成,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标志性建筑物、环境布置、办公用品、公司宣传、服装服饰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规范要求。
第二章视觉识别系统体系第四条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及应用系统两大体系。
基础系统包括公司标识、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环境识别、公司宣传、服装服饰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五条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标识由英文字母“H”、“N”变形设计而来,是视觉传播的核心,在应用中应规范使用。
第六条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标识的主色调是华能蓝。
第七条“中国华能”标识与所属企业名称组合使用时,应严格按照《手册》规范的横式及竖式结构组合方式使用。
第八条视觉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四类:1. 办公系统包括:名片、文件用纸、会议纪要、发文稿纸、文件夹、文件袋、档案袋、档案盒、会议背板等。
2. 环境识别包括:公司名牌、标志建筑物、公司接待台、会议室背景墙、楼内导向牌、室内指示牌、防撞条等。
3.公司宣传包括:司旗、企业展板、广告牌、接站牌、车证、请柬等。
4、服装服饰包括:工装、办公制服、安全帽等。
第三章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机构第九条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是视觉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华能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保证视觉识别系统得到统一、全面、深入的实施和使用。
第十条集团公司政工部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行使以下职权:1.组织设计并不断修订完善《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视觉识别系统手册》;2.组织宣传推广视觉识别系统,不断提升公司对外形象;3.管理和监督公司各单位使用视觉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视觉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
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ECNU VI)管理暂行规定

(共印150份)附件: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ECNU VI)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现有的视觉形象识别元素,充分展示我校的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塑造我校的整体品牌形象,编制《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手册》(以下简称《ECNU VI手册》)。
为维护和确保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识别元素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办公、会务、宣传、环境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 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界定以及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第四条 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本要素系统、应用要素系统、色票系统三大部分。
第五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是基本要素系统,《ECNU VI手册》规定了学校标志、校名标准字体、标准色彩、辅助色彩及其使用规范;学校标志与校名标准字体的组合及其使用规范; 学校标志、校名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的标准组合及其使用规范。
第六条 应用部分是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基本涵盖了日常办公、会务公关、形象宣传、校园环境等领域。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第七条 校党委宣传部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法律事务室受党委宣传部委托,负责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专责本单位内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第十条 《华东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
陕西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doc

陕西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视觉识别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的视觉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主要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学校标志、学校名称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对外宣传、办公、事务和环境指示等。
第三条“陕西师范大学”、“陕西师大”、“陕师大”、“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SNNU”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陕西师范大学对其享有商标权。
第二章视觉识别系统组成第四条陕西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由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组成。
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LOGO)、学校名称标准字、学校名称标准字中英文组合规范、学校标志与学校名称标准字组合规范、学校标志与校内二级单位名称标准字组合规范、学校标准色规范和学校辅助图形规范等7个部分。
应用系统包括事务系统、旗帜系统、权杖系统、环境指示系统、环境空间系统、交通工具系统和纪念品系统等7个部分。
第五条陕西师范大学标志由篆书“陕”和“师”变形、演化、组合而成;标志构图以中国传统“印章”为视觉表现。
第六条陕西师范大学中文名称标准字为集鲁迅体。
英文标准字体为特粗宋体。
学校中文名称与校内二级单位名称组合时,二级单位中文名称为菱心体。
第七条陕西师范大学红色标准色值是M100 Y100 K30,黑色标准色值是K100。
第三章视觉识别系统的使用第八条陕西师范大学标志和名称组合,有标志和中文名称组合、标志和中英文名称组合两种规范,每种规范有横式组合和竖式组合两种方式,使用时严格按照《陕西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手册》规定执行。
第九条使用陕西师范大学中英文名称组合,应严格按照《陕西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手册》规定执行。
第十条使用陕西师范大学标志与校内二级单位名称组合,应严格按照《陕西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手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陕西师范大学视觉识别应用系统涉及办公事务、证卡徽章、教务管理、校旗院旗、学校权杖、环境指示、空间视觉、交通工具和部分纪念品制作等内容,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陕西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手册》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第64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个人在使用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北京大学校名、“北大”、北京大学标志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北京大学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第五条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及应用系统两大体系。
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北京大学标志由鲁迅先生的设计稿丰富和发展而来,标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个人形图案组成。
第七条北京大学标准色是北大红(C0 M100 Y100 K45)。
第八条北京大学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毛泽东同志题写的“北京大学”,英文标准字体是英文Georgia字体。
中文校名与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中文名称组合使用时,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
第九条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名称中文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英文标准字体为英文Arial字体。
第十条北京大学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
第十一条北京大学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校名组合、标志与英文校名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北京大学标志与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名称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名称组合、标志与英文名称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名称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VIS管理办法

VIS管理办法注意: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VIS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规范企业的VIS(视觉识别系统)使用,提高企业品牌形象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涉及VIS系统设计、制作和应用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营销、品牌推广、设计、规划和执行等相关部门。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4. 《企业治理准则》5. 《企业形象标识规范》四、基本概念1. VIS系统: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的简称,是指企业在视觉传达过程中所使用的全部标识、标志、图形、颜色、字体和版面等元素的整体系统。
2. 品牌:是企业或产品的名义、符号和设计,反映出企业的形象、特征和信用。
品牌的构成要素包括标志(LOGO)、口号、副标和形象。
3. 标志:是企业的核心标识和品牌标识的主体,是品牌最重要、最基本的元素之一。
五、详细规定1. 涉及VIS系统设计和制作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2. 在VIS系统的设计和制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文件,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标识、标志、图形、颜色、字体和版面等元素。
3. 在设计和制作VIS系统时,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直接表达产品特点和特征的词语和形象,避免涉嫌虚假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4. 在VIS系统应用中,各部门应认真检查校对VIS系统的各项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和规范,避免出现格式、字体、颜色等不一致的情况。
5. 禁止任何部门擅自修改VIS系统的标识、标志、图形、颜色、字体和版面等元素,如有变更需经过VIS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6. 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政策文件的情况或出现代表企业利益的VIS系统受到侵犯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企业高管层,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7. 对于VIS系统的改进和优化,应经过VIS管理部门审核和审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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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福建中医学院的形象,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广泛适用于学校以及各院系、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旗帜、证件、会场、公文、标牌、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包括:对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的界定;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档案的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在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
第五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
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辅助色、校名中英文标准字体及组合、校部机关名称组合、院系名称组合;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公关用品、制服、室内外环境、车辆外观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视觉形象识别基础系统
(一)学校标志
校标主体由抽象化字母“F”“J”和太极图组合变化而成,突出福建中医学院的地域特性,体现中医阴阳和谐之理论。
整个标志似扶携之手,喻示引领莘莘学子走进中医的殿堂,又似传播之手,喻示继承发扬祖国医学,颇似浪花的造型,具有时代特征。
(二)学校标准色
标准色为传统的赭红色,象征中医文化的古老、厚实、庄重。
(三)校名标准字体
校名中文标准字体采用现用校名字体。
(四)组合
1.学校标志与中、英文校名标准字体组合规范方式。
2.校名与校部机关名称、院系名称组合使用,有横式、居中式两种规范组合方式;校名与院系名称组合使用,还有院系名称放大式、院系英文名称居中式、院系英文名称横式、院系中文名称与校名连贯成行、院系英文名称与校名连贯成行等五种规范方式。
第七条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九类:
(一)办公用品系统
包括:名片、信纸、外事专用信笺、公文纸、稿纸、传真纸、传达便条、便笺、方便贴、信封、文件袋、档案袋、办公桌牌、笔、记事本、文件夹等。
(二)事务用品系统
包括:聘书、学生证、工作证、借书卡、上机卡、校园一卡通、记者证、采访证、通行证、停车证、临时工作证、接待用品、奖学金证书、荣誉证书、奖杯、录取通知书、新生指南封面及用具、招生宣传材料、校徽、校旗、院系旗、挂旗、桌旗等。
(三)公文系统
包括:党委文件、行政文件、部处文件、会议纪要、简报、信息摘编、情况反映、介绍信、对外合同、协议书等。
(四)会务系统
包括:请柬、会议主席台背景板、条幅、展览会主背景板、展览会标板、会议证件、胸牌、会议桌牌、会议指示系统、接站牌等。
(五)公关用品系统
包括:慰问卡、鸣谢卡、贺卡、手提袋、包装纸、礼品等。
(六)制服系统
包括:保洁员、图书管理员、餐厅员工等制服。
(七)室内环境系统
包括:接待台、室内形象墙、大楼总索引、楼层导向指示牌、人员去向牌、部门指示牌、教室指示标识牌、防撞条、公共符号系统、公共标识牌、楼层层号牌、电梯层号牌、专用踏垫、垃圾桶等。
(八)室外环境系统
包括:大楼户外招聘应用、户外横式招牌、户外竖式招牌、学校总索引、建筑物和单位指示引导牌、路牌、指示牌、宣传栏、楼房标牌、建筑物铭牌、机关院系标识牌等。
(九)车辆外观系统
包括:礼仪用小车外观、大型客车外观、班车外观等。
第三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八条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是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实施、推广、审核和验收工作,保障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得到统一、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
第九条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受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委托,负责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各院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部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领导,促进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委托福州上策广告有限公司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手册》(下称《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责成各相关部处按照《手册》规定,统一制作涉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
第十四条校属各单位应按《手册》规定,自行制作涉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本单位使用的物品。
第十五条校属各单位在制作《手册》中有明确范例的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手册》的要求制作,不得自行改动;在制作《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学校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时,需报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并报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使用不当者,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校属单位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者,需向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系统或标志图案、设计理念、设计时间、标志寓意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咨询形象设计顾问公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继续使用、修改后使用或停止使用的批复;拟设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的单位,设计前应向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在形象顾问设计公司的指导下完成设计。
其系统或标志应与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理念、风格相统一。
第十七条校属各单位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只能在校内使用,原则上不得对外使用。
第十八条校属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
第十九条未经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授权或许可,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对擅自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五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福建中医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其相关的设计文件、设计模板及电子文件应建档,由校综合档案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并督促检查校属各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建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校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制作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物品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有专人负责《手册》(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管理,不得将其随意转借、散发或外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之后学校将根据试行情况加以修订、完善。
第二十五条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