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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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自考题-2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2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27(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票据行为无权代理规则的是______• A.乙是甲公司的人事部门主管,他在一张用于购货的支票上“出票人”一栏中记载“甲公司代理人乙”,并签章• B.乙是一14岁在校学生,他在一张用于购货的支票上“出票人”一栏中记载“乙代理甲(乙之父)”,并签章• C.甲授权乙进行投资谈判,乙代理甲对一张商业汇票进行了承兑• D.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代理甲为一张支票的背书人提供担保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A选项,乙只是人事部门主管,根本没有权利在购货的支票上签章,属于没有代理权的;B选项乙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票据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并可对抗一切请求承担票据责任的持票人,所以不适用无权代理规则;C选项属越权代理;D选项未经同意而代理的,也属于没有代理权的。

答案为B。

2.与一般民事行为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相比,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的最大特点在于______• A.无权代理的行为被书面化• B.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C.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 D.代理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无权代理人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一般民事行为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但票据交易的快捷性要求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确定的,所以票据法规定票据无权代理产生的票据责任直接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答案为D。

3.票据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了足以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外观,相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则该行为属于______• A.特殊无权代理• B.特别代理• C.表见代理• D.狭义的无权代理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是对票据表见代理的概念含义的考查。

关于空白票据法律问题

关于空白票据法律问题

关于空白票据法律问题什么是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在无具体指定付款人、金额及到期日等票据内容而只是注明票据类型、票面金额、发票日期等票据要素的票据,其交付并签发后可以被持有人在票面规定范围内填写必要信息后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空白票据是票据法领域的一大特殊现象。

一些特定行业、特定业务,如金融业贷款、担保业务,需要使用空白票据作为担保方式之一。

空白票据的使用,对于控制风险、保障自身利益有着必要的作用。

但空白票据也经常被不法分子使用,以此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给社会和人民带来极大危害。

空白票据的法律属性空白票据的法律属性和一般票据相同,具有法律效力。

在空白票据被签发后,若被持有人在票面范围内填写必要信息,该票据便拥有了合法的票据属性,可以依法被承兑、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有人可通过签名方式转让票据。

空白票据在被签发后,由于其未被填写将付款人、金额和到期日等具体信息,其交付人仍然对该票据承担无限责任。

空白票据的使用风险空白票据的使用非常方便,但同时也会有一定的风险。

1.未填写的空白票据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由于空白票据的持有人不需要对持有该票据的人进行任何背景调查,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活动,如被作为贷款担保、变成民间借贷工具、通过营利组织贩售等。

此时,持有人一旦将空白票据交付给其他人,就容易发生票据的丢失、变造等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犯。

2.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票据容易被滥用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融资或者担保,会用空白票据作为担保方式之一。

此时,企业可将一定范围内的空白票据交给金融机构或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但却往往不能使企业真正获得保障,甚至被不法分子滥用。

如何防范空白票据的风险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使用空白票据时一定要谨慎,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以下是建议:1.避免交付空白票据虽然空白票据使用方便,但风险也更大。

因此调整贷款方式,如选择其他证劵作为担保物,或者寻找可供选择的其他融资工具。

2.对合作伙伴进行背景调查如果必须要使用空白票据,建议在签署合同前,对签署方和一级、二级担保方进行之前调查,并且合理规范合同中对空白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数量。

票据法 简答题

票据法 简答题

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三部分81、试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

答: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明确限定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所谓相当的利益是指:①价值相当。

持票人因丧失票据权利而丧失的利益是票据金额所代表的利益,利益返还应与票据金额在价值上相当。

②利益形态。

返还利益的形态不限于货币现金,可以是所受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人认可的其他利益形态。

③利益范围。

返还利益不应包含利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其过错主要在于持票人本人,例如因票据时效届满而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虽然在票据到期以后的相当时间内才给以利益返还,但该项利益返还不应包括利息,只有当偿还义务人在利益返还请求权人正当请求之后,仍迟延返还利益时,才应自迟延返还之日起附加利息。

82、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有哪些?答:从票据形式上看,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非常相似甚至相同,但是,不完全票据应属无效票据,空白票据则是在填充完备后视同出票时就已记载完全的有效票据。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四方面:(1)是否附有填充权。

空白票据附有空白填充的授权,后手人可依填充权而使空白票据成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则是出票人已完成出票行为,没有附加填充授权的票据。

(2)不记载完全的意图不同。

空白票据发行时的不记载完全,是出票人的故意行为,但其意图仍在于发行有效票据;不完全票据出票时未记载完全,是出票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其导致了所发行的票据无效。

(3)是否违反要式证券的特点。

从最终意义上讲,空白票据并没有违反票据法关于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也没有改变票据作为要式证券的特性;而不完全票据没有附空白填充权,一旦发行,即违反了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和作为要式证券的特性,应为无效的票据。

(4)填充空白行为的性质。

空白票据中收款人及其后手人依填充权填充空白的行为为合法行为;不完全票据没有附有填充空白权,后手人为使票据要件齐备而填充空白时,应属一种票据变造行为。

票据法第八章空白票据

票据法第八章空白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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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补记完成后的效力
1.成为完全票据,具有完全的票据法律
效力; 2.该票据对补记完成前的任何票据关系 人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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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记权被滥用时的法律效力
1.授权人可以以滥用补记权为由对直接
当事人进行抗辩。但须对滥用行为进行 举证。 2.授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在补记完成前的效力 1.持票人不具有票据上的请求权; 2.我国《票据法》第85条:“支票上的金额可 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 使用。” 3.《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支票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 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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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参考结论


利沃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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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 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就本案来说,紫奇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意是授权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补记 自己为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授权会计钱艳凯补记该支票的收款人。但是, 该支票收款人是空白的,根据这个事实,我们可以认为:足以推定紫奇有 限责任公司授权任何持票人补记收款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出相反 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这种授权。所以,会计钱艳凯可以将自己补记为收款 人。 退一步讲,即使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证明没有授权会计钱艳凯补记 自己为收款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对抗利沃有限责任公司。利沃有 限责任公司并不知道这些事情,利沃有限责任公司从会计钱艳凯那里取得 该票据是出于善意的。利沃有限责任公司善意取得票据之后,就成了票据 的合法持有人,有完全的权利从支票付款人处获得付款,当然也就没有义 务将获得的付款返还给汇兴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汇兴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比如根据民事程序 向会计钱艳凯追偿,从而得到保护。

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一、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我国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附属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二、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这便排除了预期或可能收到的存款,也排除了透支合同我国目前制裁空头支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结算办法》、《票据法》与刑法《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签发人必以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该办法实施几年后,普遍反映最低罚款额过低,XX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已将最低罚款50元提高到元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第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指出票人不是将出票的当天日期记载为出票日期,而是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只要远期支票的记载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支票就是有效票据由于我国《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上海市个人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签发支票应填写当天日期,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远期支票视为即期,即予支付《上海市关于对签发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提示储款的远期支票,以其提示日为到期日办理支付,存款不足支付时,即作空头支票处理。

空白票据简介(票据法课题作业)

空白票据简介(票据法课题作业)

(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2、空白票据转让的效力
允许发行空白票据,一般对空白票据的转让 并不限制。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进行必要的补 充之后,即成为完全票据。随时可以进行自由 转让,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空白票据转让的规 定并不很明确。实践中, 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 让的效力,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确认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归属是十分必要的。如 果不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会导致合 法持票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承认其转让的效力是必要的。
因此,票据立法应对空白票据的使用阶 段有所拓展,拓展到票据背书 、票据保证和 票据承兑阶段。关于这一规定,需要等空白 票据扩展到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时,才能实 施。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二) 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 但国外的票 据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此均作了规定。如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签发记载不完全的汇 票, 如不按原定合约补全者, 不得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 持票人, 但持票人以恶意或严重过失取得汇票者除外。” 我们在立法中可以规定:“持票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补 记空白票据, 否则授权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授权人不得 以补记内容不符合授权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规定
该法典第3-155 条规定: (1)如果一份书面凭据从签名时的内容看具有作 成票据的意图,但签名时因缺少某种必要内容而不 完整,则该书面凭据在添补完整前不能强制执行 根据授权对其添补完整后,该书面凭据依照完整后 的条款生效。 (2)如果对书面凭据的添补行为未经授权,应适 用有关重大涂改的规定,即使该书面凭据并非由制 票人或出票人交付,但证明添补行为未经授权的举 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

37-票据法大纲[1](1)

37-票据法大纲[1](1)

《票据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代码:041442004课程英文名称: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课程总学时:32 讲课:32 实验:0 上机:0适用专业:法学大纲编写时间:2010.7一、大纲使用说明(标题黑体4号)(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票据法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必选课。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票据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对于一国商品经济的顺利进行,对于一国投融资体制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票据具有支付作用、汇兑作用、信用作用、融资作用;票据的这些作用或功能实际上受到具体的票据法制度和规则的制约。

教学目标:票据法是一门实用性、专业性较强的课程,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法律规定上全面掌握汇票、本票和支票,了解我国票据法的发展情况,掌握票据的基本特征和分类,并以此为基础分析票据法总论和分论的内容、制度,重点掌握票据法总论和汇票有关制度。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1.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票据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同时要学会票据的实际运作。

2.基本理论和方法:基本理论:主要包括票据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流转及其支票、汇票、本票法律制度等基本理论和规则。

基本方法: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通过对票据法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票据法的基本法律知识,同时引入案例,以案例分的方法,让学生掌握票据法的知识,并能学以致用。

3.基本技能: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票据法的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同时要学会票据的实际运作,做到对票据法的理论学习与实际应用结合,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对学生将来从事票据业务活动将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三)实施说明1.教学方法: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学生,程以课堂讲授为主。

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授课,确保大纲中重点、重点讲授;授课时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利用票据法律规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论空白背书

论空白背书

论空白背书作者:郭艳婷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摘要:司法实践中常有空白背书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需通过对空白背书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得出两个关注点,即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和空白背书的补记权。

并且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制度,来完善我国的空白背书立法。

关键词:空白背书;法律效力;补记权中图分类号:D920.5;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27-01作者简介:郭艳婷(1992-),女,汉族,山西长治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一、空白背书概述(一)空白背书的概念在学理中,一般将背书分为完备背书和空白背书。

完备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文句和被背书人名称,并签字盖章的背书。

空白背书,是指在票据上只有背书人的签名,而无被背书人的签字或盖章的背书。

(二)空白背书的全球性考察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都认为空白背书应发生同完全背书一样的效力。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4条规定:“当票据为空白背书时,持票人得:一是在空白处记载他人或自己的名称;二是可将票据空白背书、完备背书给第三人;三是可将票据单纯交付给他人。

”《日本票据法》和《德国票据法》均有与该条相似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中,空白票据在经过合法补记之后,才拥有同完备背书的法律效力。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规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的,但又没进行完备背书时,此时的背书即为‘空白背书’,即使是空白背书,付款人也需向合法持票人承兑付款,而且持票人可将该票据进行转让,直到进行完全背书。

”二、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的分析(一)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1.对《票据法》第30条的认识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票据法》第30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这一规定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该条文,未明确说明背书人空白背书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样立法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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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 付 空 白 票 据 并 授 予 持 票 人 补 充 权
交付 空 白票 据 并 授 予 持 票 人 补 充 权 作 为 空 白票 据 的 构 成要 件之一 , 体表 现为两种行 为 : 具 () 票人授予空 白事项的补充权 ; 1出 1 须 有 空 白 票 据 行 为 者 的 签 章 ( ) 授 有 补 充 权 的 空 白票 据 交 付 给 持 票 人 。 2将 原 三 要 件 说 认 为 须 有 空 白 票 据 行 为 者 的 签 名 , 者 认 笔 在 空 白票 据 理 论 中 , 论 是 授 予 补 充 权 还 是 交 付 空 白 无 特 为 签 章 较 签 名 更 为 兼 容 , 为 签 章 不 仅 包 含 签 名 还 意 味 着 票 据 都 是 出票 人 真 实 的 意 思 , 别 是 补 充 权 的 授 受 更 是 票 因 可 以加 盖 名 章 和 财 务 印 鉴 。名 章 与 财 务 印 鉴 在 票 据 流 通 中 据 双 方 当 事 人 自愿 达 成 的合 意 。补 充 权 的 授 予 起 着 关 键 的 的 使 用 可 以 说 是 十 分 广 泛 , 其 是 在 支 票 领 域 , 加 盖 付 款 作 用 , 接 关 系 到 空 白 票 据 持 票 人 的 票 据 权 利 能 否 实 现 。 尤 除 直 空 该 人 的 财 务 印 鉴 之 外 还 需 要 加 盖 付 款 人 名 章 。签 章 , 空 白 是 “ 白票 据 由 第 三 人 补 充 完 成 , 第 三 人 就 必 须 获 得 票 据 行 票 据 与 票 据 用 纸 进 行 区 别 的 主 要 标 准 。空 白 票 据 在 出票 人 签章后 即具有背书转让 的流通 效力 , 交付 给持 票人 后 , 在 即 具 有 当 持 票 人 补 充 完 整 提 示 付 款 时 实 现 票 据 权 利 的 期 待 权 性 质 。 而且 , 果 空 白票 据 遗 失 , 以 由 他 人 填 充 补 齐 并 据 如 可
为 人 的 授 权 。如 果 出 票 人 制 成 空 白票 据 , 没 有 授 予 他 人 ” 却 补充 权的意思 , 构 成 了不 完全 票 据 , 不具 票据 效 力 的。 则 是 此 外 , 于票 据 是 流 通 证 券 , 且 权 利 与 证 券 不 可 分 离 , 由 并 因 此 , 补 充 权 一 经 授 予 , 不 会 因 授 权 人 的 原 因 而 变 化 , 不 “ 就 也
至 于 空 白 的 是 全 部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还 是 部 分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 白 票 据 必 须 具 备 出 票 人 的 签 章 , 出 票 人 的 空 而 签 章属于绝对 必要记载 事项 , 因此 , 是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应
E3郑 孟状 . 据 法研 究E . 京 : 京 大 学 出版社 ,9 9 1 票 M] 北 北 19 . E3孙 应 征 . 据 法 理 论 与 实 证 解 析 I ]北 京 : 民 法 院 出版 社 , z 票 - . M' 人
得 由 授 权 人 随 意 收 回 。 ” 由此 可 知 , 充 权 的 授 予 是 空 白 票 据 必 不 可 少 的 构 成 补
此 票 据 冒 领 款 项 , 于 票 据 外 观 主 义 要 求 , 时 票 据 债 务 人 基 此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持 票 人 , 此 会 为 票 据 债 务 人 带 来 损 失 。 所 因 以 , 果 空 白票 据 遗 失 , 当进 行 挂 失 止 付 或 公 示 催 告 , 如 应 从 而 维 护 票 据 流 通 的 安 全 。空 白票 据 用 纸 只 是 一 种 已 经 印 制 完毕 的票据用纸 , 尚未 由 出 票 人 签 章 使 用 , 此 不 具 法 律 效 因 力 。同 时 , 章 也 是 票 据 行 为 人 愿 意 承 担 票 据 责 任 的 一 种 签 意 思 表 示 。 出 票 人 在 空 白票 据 上 签 章 意 味 着 其 愿 意 签 发 此 票 据 并 对 正 当 持 票 人 承 担 支 付 票 据 金 额 的 保 证 责 任 。笔 者 认 为 , 广 泛 意 义 上 讲 签 章 人 不 仅 指 出 票 人 还 应 包 括 背 书 从 人 、 兑 人 、 证 人 等其 他 票 据 行 为 人 , 要 强 调 的 是 , 票 承 保 需 出 人 的 签 章 是 空 白票 据 的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 对 于 空 白 票 即 据 来 讲 , 论 其 是 否 有 其 他 票 据 行 为 人 的 签 章 , 票 人 的 签 无 出 章都是 必须记载 的。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N o 2. .2 2O1 0
M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1 00年 第 2 2期
论 空 白票 据 的构 成 要 件
黄 玲
( 建 省 女 子 劳教 所 , 建 福 州 3 0 0 ) 福 福 5 0 0

要 : 白 票 据 的构 成要 件 应 包括 须 有 空 白 票 据 行 为 者 的 签 章 ; 有 票 据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的 部 分 欠 缺 ; 付 空 白 空 须 交
票据并授 予持票人 补充权 。 关 键 词 : 白票 据 ; 件 ; 章 空 要 签 中 图 分 类 号 : 2 F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2—3 80 1 7 —1 8 2 1 ) 20 6— 1 的部 分 欠 缺 。我 国 规 定 空 白 票 据 仅 存 在 支 票 领 域 , 括 预 包 留票 据 金 额 的 空 白支 票 和 预 留 收 款 人 名 称 的 空 白支 票 。
要 件 , 具 有 确 定 的 法律 效 力 。 且 关 于 票 据 的交 付 是 否 中 , 美 法与 1 英 3内瓦 法 的 观 点 存 在 分 歧 。 “ 国 法 认 为 票 据 英 行 为 是 一 种 契 约 行 为 , 于 出 票 人 和 持 票 人 而 言 , 白票 据 对 空
2 0 . 0 4

3 68 一
有 关 空 白票 据 的 构 成 要 件 , 术 界 有 三 要 说 和 四 要 件 学 说 之 分 。 三 要 件 说 认 为 :空 白票 据 的 要 件 有 三 者 : 1 须 有 “ () 空 白票 据 行 为 者 之 签 名 ;2 须 有 票 据 要 件 之 欠 缺 ; 3 须 有 () () 空 白票 据 之 补 充 预 定 。 此 说 为 通 说 。 四 要 件 说 认 为 :空 白 ” “ 票 据 的 成 立 要 件 除 三要 件 说 的 三 个 要 件 之 外 , 包 括 “ 白 尚 空 票据行 为人交付空 白票据” 项 。 一
2 须 有 票 据 要 件 之 欠 缺
关 于 票 据 要 件 之 欠 缺 主 要 涉 及 两 方 面 的 问 题 : 绝 对 是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的 欠 缺 还 是 相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的 欠 缺 ; 于 对 绝对必要 记载 事项 而 言 , 全部 欠缺 还 是 部 分欠 缺 。笔 者 是 认 为 , 缺 事 项 应 为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 者 可 以 表 述 为 至 欠 或 少 包 含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 因 为 根 据 票 据 法 原 理 , 绝 对 必 “ 要 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 规定 票据 上必须 记 载 , 不 记载 , 如 票 据 行 为 不 生 效 力 的 事项 。欠 缺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也 是 空 白 ” 票 据 的 基 本 特 点 之 一 。 “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是 指 票 据 法 规 相 定 应 当记 载 , 如 不 记 载 从 法 律 规 定 的 事 项 。 如 果 当 事 人 但 没 有 记 载 , 据 不 因 此 而 无 效 , 当然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作 为 补 票 即 充 。 由此 可 见 ,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的 欠 缺 不 会 导 致 票 据 的 ” 相 无 效 , 无 从 体 现 空 白票 据 期 待 权 的性 质 , 此 空 白票 据 欠 也 因 缺 的 记 载 要 件 应 当是 除 出 票 人 签 章 以 外 的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参 考 文 献
项 。
的交 付 是 票 据 行 为 的 成 立 要 件 , 是 补 充 权 实 现 的 必 要 条 也 件 。 1 瓦 法 则 认 为 票 据 行 为 是 单 方 的 法 律 行 为 。 出票 人 3内 签 发 票 据 无 须 以 相 对 人 的 同 意 或 承 诺 为 条 件 。对 于 交 付 是 否是 票据行为 的要 件 , 造说 认 为交 付 不构 成 票据 行 为 的 创 要 件 , 发行 说 则 认 为 交 付 是 票 据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之 一 。 而 ” 我 国《 据 法 》 2 票 第 0条 规 定 , 票 是 指 出 票 人 签 发 票 据 并 将 出 其 交 付 给 收款 人 的 票 据 行 为 。 这 表 明 , 我 国 “ 付 ” 同 在 交 也 样 是 票 据 行 为 有 效 的 必 要 条 件 , 此 对 于 空 白 票 据 交 付 的 因 界 定 也 应 更 为 严 谨 。 笔 者 认 为 , 付 的 票 据 必 须 是 实 际 送 交 达 到 受 交 付 的 人 手 中 , 票 据 签 名 人 基 于 其 意 思 , 票 据 的 即 将 占有 转 移 给 向 相 对 方 , 发 生 签 名 人 的 票 据 债 务 。 票 据 在 才 没有 到 达 相 对 人 之 前 , 付 并 没 有 完 成 , 果 此 时 票 据 被 盗 交 如 或者 遗失 , 在直接票 据当事人 之 间不产 生票据 的权 利义 务 。 但 为 了保 障票 据流 通 的快 捷 与善 意第 三 人 的利 益 , 空 白 在 票 据未经交付 即 因被 盗或 遗 失等 原 因 , 反行 为人 的意思 违 而 流 通 时 , 适 用 外 观 主 义 理 论 , 制 有 交 付 存 在 或 已 实 际 应 拟 授 予 空 白 补 充 权 , 而 令 出 票 人 承 担 票 据 债 务 。此 时 , 使 从 即 票据 欠 缺 交 付 , 票 人 仍 需 对 善 意 持 票 人 负 责 。这 是 基 于 出 《 据 法》 于善 意第 三人 的保护 , 票 对 旨在 保 护 权 利 主 体 取 得 票 据 的权 利 , 法 的 动 的 安 全 之 体 现 。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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