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
浅议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

但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等 ,逐渐认可了欠缺票据上绝对应
用于支票;2 )空 白票据只存在于出票中;3 )空白的事项只限于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最高 院于 2 0 0 0年 2月 2 4日出台 的 《 关 于审理 票据 纠纷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中有 5条关 于空 白 票据 的规 定 ,它 们分 别 是 :第 2 5条 、第 2 7条 、第 4 5条 、第 4 9条 、第 6 8条 。第 2 5条 与第 2 7条是 关 于空 白票据 丧 失后 的法 律救 济 措施 的规 定 ;第 4 5条 是关于 空 白票据 未填补 前 的效 力 的规定 ;第 4 9条
是关于空 白背书的规定; 第6 8 条是关于其 中空 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的规定。 这5 个条文规定了空白票 据未填补前 的效力、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空 白背书及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等 4个方面的法
律 问题 。 中 国人 民银行 颁布 的 《 支 付 结算办 法》第 1 l 9条规 定 :收款 人名称 可 以由出票人 授权 补 记 ,未补
记 载 事项 的空 白票据 的效力 。
l 我 国对 空白票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存在 的问题
我国 《 票据 法 》 、中国人 民银 行颁行 的 《 支付 结算办法 》和 最高人 民法院 的司法 解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审理 票据纠 纷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中对 空 白票据 的规定构成 我 国有 关空 白票据 的全 部法律规 定 。 《 票据 法 》涉及 空 白票据 的条 文仅 有两 条 : 第8 6条和 第 8 7条 , 集 中于支票 一章 。 第8 6条规 定 “ 支 票 的金额可 以 由出票人 授权 补 记未补 记前 的支票 不 得使用 ” 。第 8 7条规 定 : “ 支 票 上未记 载 收款人 名称 的经 出票人 授 权 ,可 以补 齐 ” 。从上 述两 条规 定可 看 出我 国的 空 白票 据 制度 的特 点 : 1 )空 白票据 只是
关于空白票据法律问题

关于空白票据法律问题什么是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在无具体指定付款人、金额及到期日等票据内容而只是注明票据类型、票面金额、发票日期等票据要素的票据,其交付并签发后可以被持有人在票面规定范围内填写必要信息后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空白票据是票据法领域的一大特殊现象。
一些特定行业、特定业务,如金融业贷款、担保业务,需要使用空白票据作为担保方式之一。
空白票据的使用,对于控制风险、保障自身利益有着必要的作用。
但空白票据也经常被不法分子使用,以此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给社会和人民带来极大危害。
空白票据的法律属性空白票据的法律属性和一般票据相同,具有法律效力。
在空白票据被签发后,若被持有人在票面范围内填写必要信息,该票据便拥有了合法的票据属性,可以依法被承兑、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有人可通过签名方式转让票据。
空白票据在被签发后,由于其未被填写将付款人、金额和到期日等具体信息,其交付人仍然对该票据承担无限责任。
空白票据的使用风险空白票据的使用非常方便,但同时也会有一定的风险。
1.未填写的空白票据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由于空白票据的持有人不需要对持有该票据的人进行任何背景调查,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活动,如被作为贷款担保、变成民间借贷工具、通过营利组织贩售等。
此时,持有人一旦将空白票据交付给其他人,就容易发生票据的丢失、变造等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犯。
2.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票据容易被滥用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融资或者担保,会用空白票据作为担保方式之一。
此时,企业可将一定范围内的空白票据交给金融机构或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但却往往不能使企业真正获得保障,甚至被不法分子滥用。
如何防范空白票据的风险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使用空白票据时一定要谨慎,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以下是建议:1.避免交付空白票据虽然空白票据使用方便,但风险也更大。
因此调整贷款方式,如选择其他证劵作为担保物,或者寻找可供选择的其他融资工具。
2.对合作伙伴进行背景调查如果必须要使用空白票据,建议在签署合同前,对签署方和一级、二级担保方进行之前调查,并且合理规范合同中对空白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数量。
空白合同流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空白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中未填写具体内容或条款的合同。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空白合同因其便捷性和灵活性而被广泛使用。
然而,由于空白合同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流失,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空白合同流失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空白合同流失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当事人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如果空白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效力待定在空白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合同内容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待定。
在此情况下,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当事人能否就合同内容达成补充协议。
2. 侵权责任(1)合同流失导致的信息泄露如果空白合同流失,可能导致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泄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流失导致的合同权利义务争议合同流失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引发争议。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解释或确认。
3. 违约责任(1)合同履行不能如果空白合同流失,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履行困难在合同流失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仍能履行合同,但履行困难,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合同履行方式或期限。
4. 刑事责任如果空白合同流失涉及到犯罪行为,如合同诈骗、侵犯商业秘密等,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三、防范措施1.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空白合同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合同安全。
2. 加强合同保管当事人应妥善保管空白合同,避免合同流失。
票据法第八章空白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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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补记完成后的效力
1.成为完全票据,具有完全的票据法律
效力; 2.该票据对补记完成前的任何票据关系 人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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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记权被滥用时的法律效力
1.授权人可以以滥用补记权为由对直接
当事人进行抗辩。但须对滥用行为进行 举证。 2.授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在补记完成前的效力 1.持票人不具有票据上的请求权; 2.我国《票据法》第85条:“支票上的金额可 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 使用。” 3.《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支票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 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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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参考结论
利沃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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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 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就本案来说,紫奇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意是授权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补记 自己为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授权会计钱艳凯补记该支票的收款人。但是, 该支票收款人是空白的,根据这个事实,我们可以认为:足以推定紫奇有 限责任公司授权任何持票人补记收款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出相反 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这种授权。所以,会计钱艳凯可以将自己补记为收款 人。 退一步讲,即使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证明没有授权会计钱艳凯补记 自己为收款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对抗利沃有限责任公司。利沃有 限责任公司并不知道这些事情,利沃有限责任公司从会计钱艳凯那里取得 该票据是出于善意的。利沃有限责任公司善意取得票据之后,就成了票据 的合法持有人,有完全的权利从支票付款人处获得付款,当然也就没有义 务将获得的付款返还给汇兴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汇兴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比如根据民事程序 向会计钱艳凯追偿,从而得到保护。
票据法案例(空白票据)

票据支票遭拒付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一张。
2003年4月1日,青年甲持该空白转帐支票到某百汇商厦购买物品,价值合人民币1万2千4百元。
某百汇商厦售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
其中大写金额中的“百”字错写。
4月2日,某百汇商厦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退回支票。
某百汇商厦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货款。
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绝支付,某百汇商厦遂起诉。
有2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
在该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致使他人冒用该支票购物,对此某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但是,某百汇商厦不能仅凭一张作废的支票,请求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参考结论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此负责。
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对空白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购物负法律责任。
(1)某有限责任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系违法行为。
国务院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明确规定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帐支票使用须知》均强调“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某有限责任公司却无视上述规定,违法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2)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妥善保管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
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支票已作废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关于空白票据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一
、
空 白票 据 补 充 权
留空 票 据变 为完 全 票据 。空 白补 充 权 是否 存 在, 直接 影 响 到持 票 人 的 票据 权 利 以及 所 持 票据 的效 力 问题 。 笔者 认 为, 从完 善 法 律 的 角度 思 考 , 国应 采 “ 观 说” 该 说 认 为 , 我 客 , 票据 预 留空 白 本 身 即 具有 授 权 的 外观 , 一种 默 示 的授 权 , 票据 空 白本 身 是 依 即可 认 定其 具 有 授权 , 需另 有 明示 授 权 。 不
空 白票据 之 所 以不 是绝 对 的 、 全 的无 效 票据 , 关 键在 笔 者 试 对其 一 一加 以分 析 : 完 其 于 空 白票 据 对 受 票 人 或其 后 手 有 补 充 授权 。空 白票 据 补充 权 ( ) 失 止付 。 一 挂 从上 述规 定 可 以看 出 , 并不 是所 有 已丧 失 的票 据 都可 以和 是空 白票据 制 度 构 成 的基 础 。所 谓 “ 充权 ” 即 是空 白票据 的 补 , 签 发 人 授予 后 来 取 得票 据 的 人 , 充 票据 要 件 的欠 缺 , 补 使之 成 有 必 要挂 失止 付 , 记载 付 款人 或 者 无法 确 定付 款 人 及其 代 理 未 为完 全 票据 的权 利 。补 充权 仅 因权 利 人一 方 的行 为 , 可 以使 人 的票 据 是不 能适 用 挂 失止 付 措 施 的 。 除 了票 据 绝 对 丧 失 的 就
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一、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我国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附属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二、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这便排除了预期或可能收到的存款,也排除了透支合同我国目前制裁空头支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结算办法》、《票据法》与刑法《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签发人必以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该办法实施几年后,普遍反映最低罚款额过低,XX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已将最低罚款50元提高到元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第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指出票人不是将出票的当天日期记载为出票日期,而是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只要远期支票的记载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支票就是有效票据由于我国《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上海市个人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签发支票应填写当天日期,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远期支票视为即期,即予支付《上海市关于对签发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提示储款的远期支票,以其提示日为到期日办理支付,存款不足支付时,即作空头支票处理。
空白票据简介(票据法课题作业)

(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2、空白票据转让的效力
允许发行空白票据,一般对空白票据的转让 并不限制。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进行必要的补 充之后,即成为完全票据。随时可以进行自由 转让,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空白票据转让的规 定并不很明确。实践中, 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 让的效力,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确认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归属是十分必要的。如 果不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会导致合 法持票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承认其转让的效力是必要的。
因此,票据立法应对空白票据的使用阶 段有所拓展,拓展到票据背书 、票据保证和 票据承兑阶段。关于这一规定,需要等空白 票据扩展到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时,才能实 施。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二) 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 但国外的票 据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此均作了规定。如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签发记载不完全的汇 票, 如不按原定合约补全者, 不得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 持票人, 但持票人以恶意或严重过失取得汇票者除外。” 我们在立法中可以规定:“持票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补 记空白票据, 否则授权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授权人不得 以补记内容不符合授权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规定
该法典第3-155 条规定: (1)如果一份书面凭据从签名时的内容看具有作 成票据的意图,但签名时因缺少某种必要内容而不 完整,则该书面凭据在添补完整前不能强制执行 根据授权对其添补完整后,该书面凭据依照完整后 的条款生效。 (2)如果对书面凭据的添补行为未经授权,应适 用有关重大涂改的规定,即使该书面凭据并非由制 票人或出票人交付,但证明添补行为未经授权的举 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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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内容提要:空白票据是随着经济进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由于它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等差不多法律特点相违抗,因而各国立法起初并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
但随着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的大量存在,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上的规制。
本文从空白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和失票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对空白票据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空白票据补充权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一、空白票据的概念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 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
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抗的。
⑴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
如作为缘故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
⑵因此,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为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保证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和金融事业的进展,逐步认可了欠缺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的效力,即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从《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3—115条、第3—407条有关空白票据咨询题的规定能够看出⑶,美国承认空白票据正当补齐后的效力,与自始为完全票据的效力一样;同时,空白票据如被不正当填充补齐,注重对善意第三人的爱护。
《英国票据法》第2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⑷依《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⑸《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的规定,⑹尽管没有主动地给予票据关系人签发空白票据的权益,但事实上已承认了空白票据制度的存在。
《德国票据法》第10条、《德国支票法》第13条,《日本票据法》第10条、《日本支票法》第13条均作了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相类似的规定。
相比之下,我国只承认空白支票(见《票据法》第86条、第87条第1款),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
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附属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承诺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
由于我国票据制度正处于起步进展时期,社会商业信誉还不太好,因而《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能够明白得。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与外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一样,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也必定发生,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也必定要完善。
二、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空白票据要发生法律效力,一样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空白票据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没有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是完全票据,不存在空白票据咨询题。
空白票据之因此称为空白票据,其缘故为出票人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未记载完全。
因此,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空白票据的首要要件。
要构成空白票据,就必须有应记载事项的欠缺,至因此全部欠缺依旧部分欠缺,对空白票据的构成没有阻碍。
实践中,常见的欠缺事项有票据金额、发票日或到期日等。
如果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不是绝对应记载的事项,这种票据即使不加以补充,仍旧有效。
但行为人既然对此留待补充,实际操作中应适用有关空白票据的规定。
2、空白票据上已有空白授权票据行为人的签章依据票据法差不多原理,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空白票据实际上是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补填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后,原已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依填充的事项确定票据义务的一类票据。
票据如无行为人的签章,即不能确定票据关系的权益义务主体,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空白票据的签发能够欠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其他任何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但绝对不能没有出票人签章。
⑺空白票据所指的签章一样是指票据出票人的签章, 但亦不排除承兑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的签章。
3、空白票据行为人必须授予他人空白票据补充权所谓补充权,是指补充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使之成为完全票据的权益。
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求出票人就票据权益义务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意思并经票据记载内容体现出来,如果出票人没有形成完整的意思,就不能产生票据的相应的效力。
空白票据上的补充记载权本应属于票据行为人,但为便于票据流通和票据权益的行使,票据行为人可将该补充记载权事先授予后手持票人。
只是出票人已形成意思,但将其意思的表示授权他人在票据上行使时,法律才尊重出票人的意思而承认其效力。
因此,填充的内容应是由出票人与其授权的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合意。
如果出票人并未授权而是由于自身的过错使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则构成不完全票据,而非空白票据。
4、空白票据行为人必须将空白票据交付于持票人与一样票据的构成一样,空白票据也以交付为必备要件。
如果空白票据在交付前因丢失或被盗,使之违抗行为人的意愿而流通时,其解决方法适用与完全票据相同的规定。
即对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能够以欠缺交付为抗辩理由对抗恶意持票人;而对善意持票人,则行为人须负签章的票据责任。
三、空白票据的效力如何确定空白票据的效力咨询题,是空白票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咨询题。
如前所述,各国票据法及国际票据公约普遍重视关于空白票据的效力咨询题。
概括起来,空白票据的效力要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进行必要的补充之后,即成为完全票据,随时能够进行自由转让。
然而,在对必要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之前,空白票据能否进行转让?在承诺发行空白票据国家的票据法里,对空白票据的转让不加以限制。
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专门明确。
由于票据的文义性,无法判定差不多补充完全的空白票据怎么讲是在何时进行的补充,是在背书转让前进行的补充,依旧在背书转让后进行的补充。
然而,对何时进行的补充的判定并不阻碍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关于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认票据上权益义务的归属,却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不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将为举证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导致合法持票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爱护。
⑻有违票据法的立法本意。
因此,笔者认为,空白票据能够依法转让和流通。
2.空白票据在补记完全前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补充权未行使之前,票据因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为未完成票据,票据上的权益义务关系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票据义务人无法判定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因而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补充的空白票据上的有关权益:依空白票据的承兑提示或者付款提示,应属于无效提示,不发生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提示的效力。
付款人能够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不发生拖延付款的责任;以空白票据提示,也不能认为差不多履行了追索权的保全手续,在发生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也不能要求前手背书人等票据义务人履行追索义务;而且,即使是在之后对空白票据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其补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补充前所为的票据提示,只能依补充完成后所进行的提示,确认其所发生的法律效力。
对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据一经交付给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还票据,也不能擅自撤回补充权或变更空白票据的有关内容。
3.空白票据在依授权补记完全后的效力空白票据的补充权依授权行使后,空白票据便成为完全票据,补充后的完全票据具有与自始完全票据同样的法律效力。
票据义务人不得以原先没有记载完全为由对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补充的事项不符合原订合同而对抗持票人。
4.空白票据在补充权滥用后的效力滥用补充权是指补充权人未严格依据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进行补记填写空白票据的行为。
补充权滥用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补充权人超越授权补记范畴:二是补充权人未被授权的意思而进行的补记;三是补充权人的不作为。
⑼在滥用补充权的情形下,不计完成的空白票据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对此,《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德国票据法》第10条等都作了相类似的规定。
据此,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时,其效力要紧有三项:(1)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对取得票据时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补充权滥用为由进行抗辩;(2)能够对抗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知悉补充权滥用的事实,或应当知悉但因重大过失未能查知从而取得票据的,出票人能够滥用补充权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对其抗辩;(3)能够对抗滥用补充权人。
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又成为该空白票据持票人的,出票人能够滥用补充权为由对其抗辩;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将空白票据交付他人的,授权人(出票人)可基于授权而对其追究民事责任。
这属于票据基础关系中的权益义务关系。
⑽四、空白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制度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的有关规定滞后于现实经济的进展,不符合国际上票据立法的趋势。
“承认各种空白票据的效力,承诺授权补记事项范畴的扩大”是《票据法》的必定进展趋势。
目前我国对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制度有三种:提起诉讼、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
但空白票据丧失后是否能够适用完全票据丧失后的三种制度,学界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空白票据丧失后,不能提起票据诉讼,然而能够进行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1)空白票据丧失不能提起票据诉讼。
提起票据诉讼是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同时也是票据权益的行使手段。
空白票据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法律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实际上是承认出票人预定的效力,即按出票人意志将空白票据补充记载完整后才承诺持票人行使票据权益。
在空白票据补充完成之前,持票人不得据以行使票据权益。
因此,空白票据不具备票据行使的条件,空白票据丧失时,不能提起票据诉讼(但失票人以出票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补签票据时则不应禁止)。
(2)空白票据能够挂失止付和申请公示催告。
笔者认为,既然空白票据的效力为法律所承认,出票人能够依法签发空白票据,则应该规定空白票据的失票人挂失止付和申请公示催告制度,以爱护其合法权益。
空白票据丧失的挂失止付:空白票据丧失后,在未经提示付款前,失票人全然无法知悉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因而失票人无法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将票据的记载事项填写完全,但失票人应将空白票据的号码、特点、丧失的缘故等填写清晰。
未能填写的事项,如金额、出票日等,以提示付款的第三人补记完全后的票据内容为准,付款人据此履行支付义务。
同时,如果未记载付款人的空白票据丧失,由于无法确定付款人,因而无法通知付款人为挂失止付。
这是例外情形。
空白票据丧失的公示催告⑾:空白票据丧失的公示催告与一样票据丧失的公示催告有所不同。
第一,虽不能背书转让但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空白票据丧失,仍应承诺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因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空白票据,交付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全然无须以背书方式转让,因此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应承诺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而一样的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则不能申请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