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制度的特点及发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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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制度浅析

空白票据制度浅析

空白票据制度浅析作者:方晓宇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26期【摘要】现代各国票据立法普遍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空白票据于票据使用与流通而言,有其现实意义。

本文拟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内容及各国立法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其法律效力作学理上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空白票据的立法有所启示。

【关键词】空白票据补充权法律效力立法完善失票救济一、空白票据概述(一)空白票据的概念与意义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指票据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仅须在票据上签章,无须在票据上记载某些法定必要记载事项,而容许经票据行为人授权由持票人补充记载该事项的票据。

票据为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其记载事项原应符合严格的法定要求,以明确票据关系之主体与内容。

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之票据,本应为无效,然就现实交易而言,出票人之出票行为于进行时,可能尚无法确定某些应记载之事项,而客观上该票据又必须作出,因此在现代,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均例外的允许空白票据的存在,肯定其效力。

[1]空白票据,乃为满足现实需要,应运而生。

(二)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空白票据之成立,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2]:1.须有出票人的签章。

依票据的文义性,唯有于票据上签章者,方承担票据责任。

故欲使空白票据成立,须有出票人签章于其上,否则票据行为无从谈起。

而若未亲自为签章而授权第三人作成票据者,则可能构成票据代理。

2.须有票据必要记载事项之全部或一部有所欠缺。

空白票据系指必要记载事项之全部或一部有所欠缺。

依学理上之一般通说,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固为空白票据,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亦为空白票据。

然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纵未加补充,票据仍为有效,而由法律推定其所欠缺事项,于实务操作中甚为便捷,无须过多讨论。

本文中所讨论的空白票据,系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者而言。

至于所欠缺的程度或样态如何,则在所不问。

3.须有补充权之授予。

空白票据之成立,须有出票人将所欠缺之记载事项预留由持票人日后补充,依明示或默示授权持票人补充未记载事项,以完成票据。

浅议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

浅议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
项 欠缺 的票 据 本应 无 效 。但在 商 事活动 中 ,常会 出现一 定 的事 由 ,导致 出票人 在 出票 时不 能确 定如 何 记 载 部分绝 对 必要 记 载事 项应 ,在 这种 情 况下产 生 了空 白票 据 。起初 各 国票据 法 都不承 认 空 白票据 ,
但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等 ,逐渐认可了欠缺票据上绝对应
用于支票;2 )空 白票据只存在于出票中;3 )空白的事项只限于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最高 院于 2 0 0 0年 2月 2 4日出台 的 《 关 于审理 票据 纠纷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中有 5条关 于空 白 票据 的规 定 ,它 们分 别 是 :第 2 5条 、第 2 7条 、第 4 5条 、第 4 9条 、第 6 8条 。第 2 5条 与第 2 7条是 关 于空 白票据 丧 失后 的法 律救 济 措施 的规 定 ;第 4 5条 是关于 空 白票据 未填补 前 的效 力 的规定 ;第 4 9条
是关于空 白背书的规定; 第6 8 条是关于其 中空 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的规定。 这5 个条文规定了空白票 据未填补前 的效力、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空 白背书及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等 4个方面的法
律 问题 。 中 国人 民银行 颁布 的 《 支 付 结算办 法》第 1 l 9条规 定 :收款 人名称 可 以由出票人 授权 补 记 ,未补
记 载 事项 的空 白票据 的效力 。
l 我 国对 空白票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存在 的问题
我国 《 票据 法 》 、中国人 民银 行颁行 的 《 支付 结算办法 》和 最高人 民法院 的司法 解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审理 票据纠 纷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中对 空 白票据 的规定构成 我 国有 关空 白票据 的全 部法律规 定 。 《 票据 法 》涉及 空 白票据 的条 文仅 有两 条 : 第8 6条和 第 8 7条 , 集 中于支票 一章 。 第8 6条规 定 “ 支 票 的金额可 以 由出票人 授权 补 记未补 记前 的支票 不 得使用 ” 。第 8 7条规 定 : “ 支 票 上未记 载 收款人 名称 的经 出票人 授 权 ,可 以补 齐 ” 。从上 述两 条规 定可 看 出我 国的 空 白票 据 制度 的特 点 : 1 )空 白票据 只是

票据法第八章空白票据

票据法第八章空白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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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补记完成后的效力
1.成为完全票据,具有完全的票据法律
效力; 2.该票据对补记完成前的任何票据关系 人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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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记权被滥用时的法律效力
1.授权人可以以滥用补记权为由对直接
当事人进行抗辩。但须对滥用行为进行 举证。 2.授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在补记完成前的效力 1.持票人不具有票据上的请求权; 2.我国《票据法》第85条:“支票上的金额可 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 使用。” 3.《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支票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 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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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参考结论


利沃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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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 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就本案来说,紫奇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意是授权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补记 自己为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授权会计钱艳凯补记该支票的收款人。但是, 该支票收款人是空白的,根据这个事实,我们可以认为:足以推定紫奇有 限责任公司授权任何持票人补记收款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出相反 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这种授权。所以,会计钱艳凯可以将自己补记为收款 人。 退一步讲,即使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证明没有授权会计钱艳凯补记 自己为收款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对抗利沃有限责任公司。利沃有 限责任公司并不知道这些事情,利沃有限责任公司从会计钱艳凯那里取得 该票据是出于善意的。利沃有限责任公司善意取得票据之后,就成了票据 的合法持有人,有完全的权利从支票付款人处获得付款,当然也就没有义 务将获得的付款返还给汇兴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汇兴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比如根据民事程序 向会计钱艳凯追偿,从而得到保护。

空白票据研究

空白票据研究

空白票据研究作者:张新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6期摘要空白票据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虽然与票据严格的要式性和文义性相违背,但是为促进商品流通,保护交易安全,许多国家并未否认其效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空白票据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对空白票据理论和空白票据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探索,阐述了学者对空白票据相关问题的不同观点,对国内外关于空白票据的立法规定作了简单地介绍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空白票据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空白票据补充权失票救济法律责任作者简介:张新清,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6-02一、空白票据概述我国票据法未对空白票据概念作明确定义。

理论上,台湾学者刘甲一谓空白票据系发票人以使其执有人于其交付后补充票据要件之一部或全部之意思表示而签名或盖章发行之未完成票据。

大陆学者谢怀栻曰空白票据是发票人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英美国家将这种票据称为“incomplete instrument”,日本称为白地手形。

二、空白票据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空白票据行为性质票据有票据行为,空白票据亦有空白票据行为。

理论上将授权补充行为理解为要约关系、预约关系、委托关系及代理关系等,但是均有不妥之处。

要约与预约关系的缺点主要从票据行为属契约行为进行解释,不过依据合同法原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而空白票据经出票人交付后不能撤回补充权。

委托关系认为授权补充行为是出票人委托持有人进行的,不足之处是持票人作为被委托人并不承担空白票据被补充后的法律后果。

代理关系要求被代理人有权随时解除代理权,代理关系因一方当事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但空白票据授权人在交付空白票据后不能随意撤回补充权,且授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补充权行使并不受影响。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一)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一)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一)内容提要:我国空白票据规则的设计存在一些问题,既不能反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又与国际惯例相脱离。

如何认识我国既有的有关规则,如何应对我国商业实践中业已提出而票据立法疏于回答的问题,及如何改进我国空白票据的不妥规则,这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关键词:空白票据规则特点问题空白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特意不完全记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而签名于欠缺要件的票据书面上,并以授权留有持票人以后填补记载之意思的票据。

⑴我国《票据法》涉及空白票据的条文仅有两条:第86条和第87条,集中于支票一章。

⑵这与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及具有准立法性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空白票据的规定构成我国有关空白票据的全部规则。

根据《票据法》的前述两条规定,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有如下特点:其一,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其二,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我国票据法上,不存在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其三,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

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六项事项并且明确指出支票上未记载这六项事项之中任何一项者,该支票无效。

这六项事项并未包括收款人名称。

有学者据此就认为,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不是必要记载事项而只是任意记载事项。

笔者不能同意这一观点。

依笔者之见,虽然我国票据法做出如上规定,收款人名称也并不必然是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那种记载或不记载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之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可以肯定的是,不论收款人名称记载还是不记载于票面上,没有收款人的实际存在,付款人无从付款,该票据的存在根本就失去意义。

空白票据简介(票据法课题作业)

空白票据简介(票据法课题作业)

(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2、空白票据转让的效力
允许发行空白票据,一般对空白票据的转让 并不限制。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进行必要的补 充之后,即成为完全票据。随时可以进行自由 转让,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空白票据转让的规 定并不很明确。实践中, 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 让的效力,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确认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归属是十分必要的。如 果不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会导致合 法持票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承认其转让的效力是必要的。
因此,票据立法应对空白票据的使用阶 段有所拓展,拓展到票据背书 、票据保证和 票据承兑阶段。关于这一规定,需要等空白 票据扩展到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时,才能实 施。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二) 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 但国外的票 据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此均作了规定。如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签发记载不完全的汇 票, 如不按原定合约补全者, 不得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 持票人, 但持票人以恶意或严重过失取得汇票者除外。” 我们在立法中可以规定:“持票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补 记空白票据, 否则授权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授权人不得 以补记内容不符合授权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规定
该法典第3-155 条规定: (1)如果一份书面凭据从签名时的内容看具有作 成票据的意图,但签名时因缺少某种必要内容而不 完整,则该书面凭据在添补完整前不能强制执行 根据授权对其添补完整后,该书面凭据依照完整后 的条款生效。 (2)如果对书面凭据的添补行为未经授权,应适 用有关重大涂改的规定,即使该书面凭据并非由制 票人或出票人交付,但证明添补行为未经授权的举 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

空白支票法律规定(3篇)

空白支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空白支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支付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空白支票,是指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或金额,但预留有出票人签章的支票。

与普通支票相比,空白支票具有灵活性、便捷性等特点,便于出票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付金额和收款人。

然而,由于空白支票的特殊性,其法律性质、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空白支票的法律性质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空白支票是指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或金额,但预留有出票人签章的支票。

2. 法律属性:空白支票属于票据的一种,具有票据的基本属性,如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

3. 法律效力:空白支票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出票人对其签发的空白支票负有付款责任;- 收款人可以按照空白支票的记载,自由选择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付款人应当对持票人按照空白支票的记载进行付款。

三、空白支票的适用范围1. 个人之间:在个人之间,空白支票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货款等。

2. 单位之间:在单位之间,空白支票主要用于支付工资、报销费用、结算往来款项等。

3. 银行之间:在银行之间,空白支票主要用于结算、支付利息、汇兑等。

四、空白支票的法律效力1. 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对签发的空白支票负有付款责任。

若出票人未按约定支付,持票人可以依法要求出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收款人的权利:收款人可以按照空白支票的记载,自由选择收款人名称和金额。

但收款人应当保证收款人名称和金额的准确性,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收款人自行承担。

3. 付款人的责任:付款人应当对持票人按照空白支票的记载进行付款。

若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依法要求付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空白支票的法律责任1. 出票人的法律责任:出票人未按约定支付,持票人可以依法要求出票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本金、利息、赔偿金等。

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

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摘要」研究空白票据的一般法理可为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规定的比较分析和对有关空白票据的学说、判例进行讨论、评价,探讨了空白票据的特质和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限制及其效力等空白票据的一般法理问题。

「关键词」空白票据特质权利行使与限制一、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一)空白票据是票据法中确定原则的例外。

确定原则是英美法系票据法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大陆法系票据法中未明确规定此项原则,但实际上,大陆法国家票据流通同样受到确定性原则的约束。

该原则要求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即金额、时间和当事人,应当确定。

流通性是票据的根本属性。

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时间或当事人不确定,会对票据的根本属性构成破坏,从而使票据从根本上丧失法律效力。

如金额不确定,票据债权人无从明白其所享有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无从知晓其付款责任,第三人更不知能否或怎样接受这样的票据背书。

因此,票据法里明确规定了的应记载事项的条件,应是确定的,哪怕只有其中的一个条件没有满足,该票据也会成为无效票据。

不仅票据的发出为无效,以后的背书和保证也都将是无效的,而且无论对谁都可以说其票据为无效,这即是所谓的“物的抗辩”。

但是,如果欠缺应记载事项的票据被认定为空白票据,情况则大为不同。

虽然,空白票据在某一项或几项应记载事项上是空白的、不确定的,公然违反了确定性原则,与票据的极其严格的形式性(要式)和书面性(文言)背道而驰,但它却不能被认定为无效票据。

它不仅发出时为有效,而且以后的空白承兑、空白背书、空白保证亦尽皆为有效,并可以像记载完全的票据一样进入流通领域流通。

如果以后空白处经有权填写人妥当补充,则构成空白票据的停止,而成为记载完全的票据。

可见,空白票据虽具有不完全票据之外形,却并不属不完全票据(无效票据),而是后经补充程序补充填妥应记载事项后就成为完全票据的“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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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制度的特点及发展(一)
摘要:空白票据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

而我国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又与国际惯例相脱离,有必要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从空白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以及我国票据立法的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这五个方面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空白票据构成要件效力问题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

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的。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适应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的需要,在实践中,出票人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票人补记;其次从票据法的性质来讲属于商法的范畴,意思自治仍是其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出票人自愿将票据上的一些事项授权他人行使也不应加以太多的干涉。

因此,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为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逐渐认可了欠缺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的效力,即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一、空白票据的概念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识的对票据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而是授权持票人在出票后作补充记载,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效力的票据。

1]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二、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参照各国的票据立法规定,空白票据要发生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
没有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是完全票据,不存在空白票据问题。

空白票据之所以称为空白票据,其原因为出票人出票时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未记载完全。

要构成空白票据,就必须有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欠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即使没有进行记载或记载不完全,持票人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未记载的事项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常见的空白票据欠缺事项包括欠缺金额、签发日期或到期日、收款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及被保证人名称等。

(二)具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
依据票据法基本原理,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空白票据实际上是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补填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后,原已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依填充的事项确定票据义务的一类票据。

票据如果没有行为人的签章则不能确定权利义务主体,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2]所以,空白票据的签发可以欠缺票据法上其它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但不能没有出票人的签章。

空白票据所指的签章一般是指票据出票人的签章,但亦不排除承兑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的签章。

(三)空白票据行为人必须授予他人空白票据补充权
所谓补充权,是指补充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使之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

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求出票人就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意思并经票据记载内容体现出来,如果出票人没有形成完整的意思,就不能产生票据的相应的效力。

空白票据的补充记载权本应属于票据行为人,但为便于票据流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行为人可以将该补充记载权事先授予后手持票人,只有出票人已形成意思并将其意思表示授权他人在票据上行使时,法律才尊重出票人的意思而承认其效力。

如果出票人并未授权而是由于自身的过错使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则构成不完全票据,而非空白票据。

3]
(四)空白票据行为人必须将空白票据交付于持票人
和普通票据一样,空白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使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前提,所以,空白票据做成后必须经过交付,交付是一个必备要件,没有经过交付,不会产生票据效力。

4]三、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如何确定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是空白票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各国票据法及国际票据公约普遍重视关于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

空白票据的效力一般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授权补记完全后的效力
空白票据的补充权依授权行使后,空白票据便成为完全票据,补充后的完全票据具有与自始完全票据同样的法律效力。

票据义务人不得以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由对抗持票人,也不得以补充的事项不符合原订合同而对抗持票人。

除非持票人是与付款人存在直接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是明知存在非法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付款人才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拒绝支付票据款项。

(二)补记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未补充完全的空白票据一般情况下为无效票据。

空白票据补充权未行使之前,因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票据义务人无法判断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因而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持票人因此就不得行使未补充的空白票据上的有关权利。

但是对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据一经交付给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还票据,也不能擅自撤回补充权或变更空白票据的相关内容。

5](三)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
空白票据尽管存在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但该欠缺是基于出票人有意留下,并且受票人还被赋予补充权,因此法律承认空白票据的出票行为有效,只是该票据附了特别条件,只有持票人将全部空白事项填满后,才产生完全票据的效果。

既然空白票据出票行为有效,当然可基于同样的理由认定围绕着空白票据开展的其余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等同样有效。

6]而且,空白票据经受权人补齐后,持票人即可行使票据权利,至于票据转让发生在补齐前还是补齐后,原则上对此没有影响。

空白票据尚未补齐前转让,其空白填充权同时让与受让人,因而空白票据持有人,即填充权人的前手就空白票据转让同时发生两项效力:空白票据转让和空白票据填充权转让,其中前者是后者的载体,这种空白票据权利并不是立即可以收益的现实的权利,而是表现为一种潜在的未来的票据权利。

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填充完全后,补充权人的后手持票人无法获得填充权了,因为他继受的是补齐后的票据本身,隐藏在该票据背后的权利是一种现实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可以直接依该票据向债务人提示付款。

从票据实践来看,如果承认空白票据的背书转让效力,可以避免合法持票人因举证困难难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利于平衡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补充权滥用后的效力
滥用补充权是指补充权人未严格依据空白票据出票人授权进行补记填写空白票据的行为。

空白票据补充权滥用时,其效力主要有三项:第一,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对取得票据时无恶意也无重大过失的善意持票人,出票人不能以补充权滥用为由进行抗辩;第二,可以对抗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知悉补充权滥用的事实,或应当知悉但因重大过失未能查知从而取得票据的,出票人可以滥用补充权并附加恶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对其抗辩;第三,可以对抗滥用补充权人。

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又成为该空白票据持票人的,出票人可以滥用补充权为由对其抗辩。

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之后将空白票据交付他人的,授权人可基于授权而对其追究民事责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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