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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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票据补充权

论空白票据补充权

中 图分类号 : 9 D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3 2 9 ( 0 9 0 — 0 6 0 1 7 — 5 6 2 0 )7 0 2 — 3


空 白票据存 在 的必然 性
票据的一切构成要件均已具备 , 白票据成为有效 空
票 据 , 生 法 律效 力 ; 产 而且 空 白票 据 的这 种 效 力具 有 溯及 既往性 , 何 票据债 务人都 不 能 以该票 据 曾 任 经欠缺 有 效成 立要 件 。若缺 乏补 充权 , 白票 据便 空 不能 产 生 法律 效 力 , 有 补充 权 的人 , 括 空 白票 具 包 据 的初 始取 得人 或其 后 的正 当取 得持 票人 。 以空 所 白补 充 权 决定 了空 白票据 的效力 以及票 据 权 利 的 行使 。随 着我 国市 场经 济的 发展 , 大量 空 白票据 的
权, 日后 债 务金额 与清 偿期 确定 时 再行 补充 完 整 的 情 况 时有发 生 。 果票 据法 不对 空 白票据 作 出相应 如
规 范, 置相应 规则 , 据法 就 没有 完 整地设 立 票据 设 票 秩 序, 能满 足票据 实践 的需 要 。因而 , 日内瓦统 不 在

空 白补 充 权是 空 白票据 签章 人 授 予 补 充权 人
该在 立法上 明确 为“ 观说 ” 同时 , 客 。 也应 该 对空 白补 充权 的行使 规 则和期 限、 白补 充权 行使 之 前和 之后 空
的 法律 效 力 , 以及 空 白补 充权被 滥 用 时善 意 第三人权 利保 护的 问题做 出完整 的规 定。
关键词 :空 白票 据 ; 白补 充权 ; 论基 础 空 理
同 内容 。 空 白票据理 论 的核 心 问题 。 白票据 实际上就是 关 于空 白补 充 权 的行使 以及 行使 补 充权 之后 产 是 空

空头支票法律后果(3篇)

空头支票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支票作为我国重要的支付工具之一,具有便捷、安全、可靠等特点。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空头支票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空头支票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空头支票,是指持票人签发的支票,其出票人在付款时无足够资金或者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票面金额的支票。

2. 构成要件(1)出票人签发支票;(2)支票的金额超过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3)出票人未在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足额补足票面金额。

三、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1. 出票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因此,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将面临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伪造、变造、出售伪造、变造的支票的;(二)签发空头支票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因此,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在特定情况下,将面临刑事责任。

2. 持票人的权利保护(1)民事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持票人因支票被拒绝付款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出票人请求赔偿。

”因此,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因其签发空头支票而遭受的损失。

(2)行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持票人因支票被拒绝付款,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投诉,要求责令出票人改正或者赔偿损失。

票据法自考题-2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2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票据法自考题-27(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票据行为无权代理规则的是______• A.乙是甲公司的人事部门主管,他在一张用于购货的支票上“出票人”一栏中记载“甲公司代理人乙”,并签章• B.乙是一14岁在校学生,他在一张用于购货的支票上“出票人”一栏中记载“乙代理甲(乙之父)”,并签章• C.甲授权乙进行投资谈判,乙代理甲对一张商业汇票进行了承兑• D.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代理甲为一张支票的背书人提供担保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A选项,乙只是人事部门主管,根本没有权利在购货的支票上签章,属于没有代理权的;B选项乙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票据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并可对抗一切请求承担票据责任的持票人,所以不适用无权代理规则;C选项属越权代理;D选项未经同意而代理的,也属于没有代理权的。

答案为B。

2.与一般民事行为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相比,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的最大特点在于______• A.无权代理的行为被书面化• B.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C.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 D.代理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无权代理人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一般民事行为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但票据交易的快捷性要求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的效力是确定的,所以票据法规定票据无权代理产生的票据责任直接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答案为D。

3.票据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了足以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外观,相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则该行为属于______• A.特殊无权代理• B.特别代理• C.表见代理• D.狭义的无权代理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本题是对票据表见代理的概念含义的考查。

票据法第八章空白票据

票据法第八章空白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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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补记完成后的效力
1.成为完全票据,具有完全的票据法律
效力; 2.该票据对补记完成前的任何票据关系 人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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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记权被滥用时的法律效力
1.授权人可以以滥用补记权为由对直接
当事人进行抗辩。但须对滥用行为进行 举证。 2.授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在补记完成前的效力 1.持票人不具有票据上的请求权; 2.我国《票据法》第85条:“支票上的金额可 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 使用。” 3.《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支票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 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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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参考结论


利沃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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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理论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 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就本案来说,紫奇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意是授权汇兴有限责任公司补记 自己为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授权会计钱艳凯补记该支票的收款人。但是, 该支票收款人是空白的,根据这个事实,我们可以认为:足以推定紫奇有 限责任公司授权任何持票人补记收款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出相反 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这种授权。所以,会计钱艳凯可以将自己补记为收款 人。 退一步讲,即使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证明没有授权会计钱艳凯补记 自己为收款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对抗利沃有限责任公司。利沃有 限责任公司并不知道这些事情,利沃有限责任公司从会计钱艳凯那里取得 该票据是出于善意的。利沃有限责任公司善意取得票据之后,就成了票据 的合法持有人,有完全的权利从支票付款人处获得付款,当然也就没有义 务将获得的付款返还给汇兴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汇兴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比如根据民事程序 向会计钱艳凯追偿,从而得到保护。

什么是空白支票?空白支票遗失后给他人带来损失的,公司还要承担责任吗?

什么是空白支票?空白支票遗失后给他人带来损失的,公司还要承担责任吗?

什么是空白支票?空白支票遗失后给他人带来损失的,公司还要承担责任吗?1、现实困惑甲公司遗失空白转账支票一张。

乙持该空白转账支票到某商厦购买物品,价值合人民币2万元。

商厦售货员根据乙的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账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

第二天某商厦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账,银行以账户不符退回支票。

甲公司声明该支票已经作废,不承担责任。

甲公司的声明符合法律规定吗?2、律师说法空白支票是指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成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甲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甲公司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

《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宣告票据无效只能通过公示催程序由法院作出,票据当事人单方面声明票据作废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甲公司在空白支票遗失后,未采取法定补救措施,致使支票被他人冒领,对此甲公司应自行承担责任。

3、温馨贴士单位签发的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没有付款日期,没有付款金额,而加盖了印鉴的支票,有时也包括未经签章的支票,都属于空白支票。

空白支票一般在无法提前确定购货单位或购货金额的情况下使用。

该支票一旦丢失会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财务上一般限制领用空白支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法论文范文精选6篇(研究生导师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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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论文范文精选6篇(研究生导师推荐阅读)范文第一篇:论文题目:关于完善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票据法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法律。

我国票据法在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的使用范围、票据对价制度、票据的转让方式、票据涂销以及空白票据效力问题等方面,存在着不合乎国际票据法通行规则的缺陷。

针对我国现行票据立法存在的若干不当之处,提出思考性立法建议。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对价;票据涂销;空白票据一、关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尤其是票据原因关系)是票据授受的前提,但票据一经生效而形成票据法律关系,即与基础关系相互独立(特殊情况下也有一定的牵连)。

因此,票据基础关系属于事实关系,基础关系之内容均属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虽与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但票据法并不对其进行规范,只能适用民法上一般债权之制度。

这是现代票据法理论所公认的原理。

然而,我国《票据法》的有关条款,却有悖于上述基本原理:(1)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此条款所规定的是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资金关系)与票据行为之间的关系。

(2)第21条第2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此条款所规定的是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3)第83条第2款规定,"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第88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此二项条款规定的是支票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

上述条款将本应属于民法规定的票据基础关系写进《票据法》,否认了票据的无因性特征,严重损害了票据的流通功能。

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票据、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一、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我国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附属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二、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关于空头支票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这便排除了预期或可能收到的存款,也排除了透支合同我国目前制裁空头支票的法律主要有:《银行结算办法》、《票据法》与刑法《银行结算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签发人必以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该办法实施几年后,普遍反映最低罚款额过低,XX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已将最低罚款50元提高到元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第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指出票人不是将出票的当天日期记载为出票日期,而是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只要远期支票的记载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支票就是有效票据由于我国《票据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得签发远期支票《上海市个人使用支票、银行本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签发支票应填写当天日期,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远期支票视为即期,即予支付《上海市关于对签发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准签发远期支票银行对提示储款的远期支票,以其提示日为到期日办理支付,存款不足支付时,即作空头支票处理。

空白票据简介(票据法课题作业)

空白票据简介(票据法课题作业)

(四)空白票据的效力
2、空白票据转让的效力
允许发行空白票据,一般对空白票据的转让 并不限制。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进行必要的补 充之后,即成为完全票据。随时可以进行自由 转让,但我国目前的法律对空白票据转让的规 定并不很明确。实践中, 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 让的效力,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确认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归属是十分必要的。如 果不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会导致合 法持票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承认其转让的效力是必要的。
因此,票据立法应对空白票据的使用阶 段有所拓展,拓展到票据背书 、票据保证和 票据承兑阶段。关于这一规定,需要等空白 票据扩展到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时,才能实 施。
五、我国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二) 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 但国外的票 据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此均作了规定。如 《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签发记载不完全的汇 票, 如不按原定合约补全者, 不得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 持票人, 但持票人以恶意或严重过失取得汇票者除外。” 我们在立法中可以规定:“持票人应严格按照授权补 记空白票据, 否则授权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授权人不得 以补记内容不符合授权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世界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规定
该法典第3-155 条规定: (1)如果一份书面凭据从签名时的内容看具有作 成票据的意图,但签名时因缺少某种必要内容而不 完整,则该书面凭据在添补完整前不能强制执行 根据授权对其添补完整后,该书面凭据依照完整后 的条款生效。 (2)如果对书面凭据的添补行为未经授权,应适 用有关重大涂改的规定,即使该书面凭据并非由制 票人或出票人交付,但证明添补行为未经授权的举 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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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所谓空白票据,系票据行为人预行签名于票据上,而将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全部或一部授权于他人完成之未完成票据。

笔者认为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须有空白票据行为者的签章;(2)须有票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部分欠缺;(3)交付空白票据并授予持票人补充权。

一、须有空白票据行为者的签章
笔者认为签章较签名更为兼容,因为签章不仅包含签名还意味着可以加盖名章和财务印鉴。

名章与财务印鉴在票据流通中的使用可以说是十分广泛,尤其是在支票领域,除加盖付款人的财务印鉴之外还需要加盖付款人名章。

签章,是空白票据与票据用纸进行区别的主要标准。

空白票据在出票人签章后即具有背书转让的流通效力,在交付给持票人后,即具有当持票人补充完整提示付款时实现票据权利的期待权性质。

而且,如果空白票据遗失,可以由他人填充补齐并据此票据冒领款项,基于票据外观主义要求,此时票据债务人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因此会为票据债务人带来损失。

所以,如果空白票据遗失,应当进行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从而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

空白票据用纸只是一种已经印制完毕的票据用纸,尚未由出票人签章使用,因此不具法律效力。

同时,签章也是票据行为人愿意承担票据责任的一种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从广泛意义上讲签章人不仅指出票人还应包括背书
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行为人,需要强调的是,出票人的签章是空白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对于空白票据来讲,无论其是否有其他票据行为人的签章,出票人的签章都是必须记载的。

二、须有票据要件之欠缺
关于票据要件之欠缺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还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对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是全部欠缺还是部分欠缺。

笔者认为,欠缺事项应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者可以表述为至少包含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因为根据票据法原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如不记载,票据行为不生效力的事项。

”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空白票据的基本特点之一。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但如不记载从法律规定的事项。

如果当事人没有记载,票据不因此而无效,即当然适用法律规定作为补充。


三、交付空白票据并授予持票人补充权
交付空白票据并授予持票人补充权作为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之一,具体表现为两种行为:(1)出票人授予空白事项的补充权;(2)将授有补充权的空白票据交付给持票人。

在空白票据理论中,无论是授予补充权还是交付空白票据都是出票人真实的意思,特别是补充权的授受更是票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合意。

补充权的授予起着关键的作用,直接关系到空白票据持票人
的票据权利能否实现。

“空白票据由第三人补充完成,该第三人就必须获得票据行为人的授权。

”如果出票人制成空白票据,却没有授予他人补充权的意思,则构成了不完全票据,是不具票据效力的。

此外,由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并且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因此,“补充权一经授予,就不会因授权人的原因而变化,也不得由授权人随意收回。

”由此可知,补充权的授予是空白票据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且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关于票据的交付是否被包括在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中,英美法与日内瓦法的观点存在分歧。

“英国法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对于出票人和持票人而言,空白票据的交付是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也是补充权实现的必要条件。

日内瓦法则认为票据行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出票人签发票据无须以相对人的同意或承诺为条件。

对于交付是否是票据行为的要件,创造说认为交付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要件,而发行说则认为交付是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

”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这表明,在我国“交付”也同样是票据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空白票据交付的界定也应更为严谨。

笔者认为,交付的票据必须是实际送达到受交付的人手中,即票据签名人基于其意思,将票据的占有转移给向相对方,才发生签名人的票据债务。

票据在没有到达相对人之前,交付并没有完成,如果此时票据被盗或者遗失,在直接票据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票据的权利义务。

但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快
捷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空白票据未经交付即因被盗或遗失等原因,违反行为人的意思而流通时,应适用外观主义理论,拟制有交付存在或已实际授予空白补充权,从而令出票人承担票据债务。

此时,即使票据欠缺交付,出票人仍需对善意持票人负责。

这是基于《票据法》对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其理论基础在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权利主体取得票据的权利,即法的动的安全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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