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前后的效力
空白票据形成原因

从国外立法看我国空白票据关键词:空白票据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百姓金融网内容摘要:在票据产生之初,由于空白票据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违背,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它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
目前我国票据法只承认空白支票,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而且对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十分简单。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需要我国票据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促进并保障票据的流通,发挥其积极作用。
本文从空白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并结合国外票据立法相关规定对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提出粗浅看法。
一、空白票据概念所谓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预先签名,而将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授权他人完成的票据。
《日本票据法》称之为“白地手形”,英美法将这种票据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
空白票据的范围,从票据种类的角度讲,包括空白汇票、空白本票、空白支票。
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空白支票,不允许空白汇票、空白本票。
二、空白票据构成要件空白票据的构成,一般认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出票人签发所谓出票人签发,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授权他人补充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的签发与一般票据签发相同,都是由出票人签发,且都应当依据票据法规定记载各种应当记载事项。
但是对于出票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应否在票据上表示,各国票据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学者主张应当记载该授权旨意,从而减少因补充记载而造成的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将空白票据与欠缺应记载事项的不完全票据相区别。
2、票据上应记载事项必须有欠缺至于全部欠缺还是一部分欠缺,对于空白票据的构成没有影响。
实践中,通常欠缺的事项是票据金额、出票日或到期日。
3、给予原因关系上之理由出票人签发票据时,之所以欠缺记载事项主要是基于原因关系方面的理由。
4、授权补充记载也就是说出票人必须对他人授予空白补充权。
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浅议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

但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等 ,逐渐认可了欠缺票据上绝对应
用于支票;2 )空 白票据只存在于出票中;3 )空白的事项只限于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最高 院于 2 0 0 0年 2月 2 4日出台 的 《 关 于审理 票据 纠纷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中有 5条关 于空 白 票据 的规 定 ,它 们分 别 是 :第 2 5条 、第 2 7条 、第 4 5条 、第 4 9条 、第 6 8条 。第 2 5条 与第 2 7条是 关 于空 白票据 丧 失后 的法 律救 济 措施 的规 定 ;第 4 5条 是关于 空 白票据 未填补 前 的效 力 的规定 ;第 4 9条
是关于空 白背书的规定; 第6 8 条是关于其 中空 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的规定。 这5 个条文规定了空白票 据未填补前 的效力、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后、空 白背书及空白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等 4个方面的法
律 问题 。 中 国人 民银行 颁布 的 《 支 付 结算办 法》第 1 l 9条规 定 :收款 人名称 可 以由出票人 授权 补 记 ,未补
记 载 事项 的空 白票据 的效力 。
l 我 国对 空白票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存在 的问题
我国 《 票据 法 》 、中国人 民银 行颁行 的 《 支付 结算办法 》和 最高人 民法院 的司法 解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审理 票据纠 纷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中对 空 白票据 的规定构成 我 国有 关空 白票据 的全 部法律规 定 。 《 票据 法 》涉及 空 白票据 的条 文仅 有两 条 : 第8 6条和 第 8 7条 , 集 中于支票 一章 。 第8 6条规 定 “ 支 票 的金额可 以 由出票人 授权 补 记未补 记前 的支票 不 得使用 ” 。第 8 7条规 定 : “ 支 票 上未记 载 收款人 名称 的经 出票人 授 权 ,可 以补 齐 ” 。从上 述两 条规 定可 看 出我 国的 空 白票 据 制度 的特 点 : 1 )空 白票据 只是
论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

21年 1 00 2月
河 北 软 件 职 业 技 术 学源自院 学 报 J u n lo o r a fHe e o t r n tt t bi f S wa eIsiue
Vo . 2NO 4 11 .
De . 0 0 c2 1
文章编号 :6 32 2 ( 0 0 0 .0 10 17 .0 22 1 )40 7 —3
认可。 我国《 票据法》 的空 白票据理论 尚不成 熟 。 尤其在 实务 操作 中无明确法律规定 .但 空 白票据又具有不可忽略 的价 值。 需要在理论 与实务 中对其加深认识 。 并借鉴 国外票据 法 关 于 空 白票 据 的 规定 , 善 我 国 的 空 白票 据 制 度 。 完
关 键 词 : 白 票据 ; 空 法律 效 力 ; 法 完 善 立 中图 分 类 号 : F 3 D46 文献标志码 : A
论 我 国 空 白票 据 制 度 的 完 善
邓 相 花
( 武汉大学 东湖分校 法 学院 , 武汉 4 0 1 ) 3 2 2
摘 要 : 白票 据 是 随 着 经 济 发 展 和 信 用 制 度 的 发 达 而 产 生 空 的 。 得 到 了世 界 各 主 要 国家 、 区 的 票 据 法 及 国 际公 约 的 并 地
7 2
河 北 软 件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第1 2卷
权 相 对 人 补 充 完成 后 , 票 据 即发 生 票 据 法上 的 该 效力。 ( ) 白票 据 是 由相 对 人 最 终 完 成 的一 种 特 3空 殊 票据 。
空 白票 据是 出票人 签 发 了记 载 不完 全 的票据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 1— 8 0
空白票据研究

英 美法 国家所采 用 。在我 国, 除 了这 两种 办法 外 , 还 有一种 补助
付 空 白票据后 不能 随意撤 回补充 权 , 且 授权人 死亡 或丧 失行为 能 被 焚 、 毁损) 和因遗 失 、 盗窃 等非 因 自己 的意思 失去 占有两 种情
顾 名思 义 , 补 充权指 补充 空 白票据 欠缺 要件使 其形 成完全 票 性 的制 度 , 即挂 失止付 制度 。但 是 对空 白票据 而言 , 是否 也可 以 本 文就对 此作 据 的权 利 。 补 充权 因权 利人 一方 的补 充行 为 , 即能使 未完 成票 据 适用上 述补 救办法 ?这 在理论 和实 践 中争 议很 多 ,
制占 缸会
◆ 法 学研 究
2 0 1 3 ・2 ( 下)
空 白票据 研究
张新清
摘 要 空白票据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 虽然与票据严格的要式性和文义性相违背, 但是为促进 商品流通 , 保护交易安全,
许 多 国家并未 否认 其效 力 。随着我 国经济 的 不断发 展 , 空 白票据 在 生活 中的应 用越 来越 广泛 , 由此 引发 的纠 纷 日益增 多。 本文对空白票据理论和空白票据制度的基本 内容进行 了探索, 阐述 了学者对空白票据相关问题的不同观点, 对 国内外关于
关于空白票据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一
、
空 白票 据 补 充 权
留空 票 据变 为完 全 票据 。空 白补 充 权 是否 存 在, 直接 影 响 到持 票 人 的 票据 权 利 以及 所 持 票据 的效 力 问题 。 笔者 认 为, 从完 善 法 律 的 角度 思 考 , 国应 采 “ 观 说” 该 说 认 为 , 我 客 , 票据 预 留空 白 本 身 即 具有 授 权 的 外观 , 一种 默 示 的授 权 , 票据 空 白本 身 是 依 即可 认 定其 具 有 授权 , 需另 有 明示 授 权 。 不
空 白票据 之 所 以不 是绝 对 的 、 全 的无 效 票据 , 关 键在 笔 者 试 对其 一 一加 以分 析 : 完 其 于 空 白票 据 对 受 票 人 或其 后 手 有 补 充 授权 。空 白票 据 补充 权 ( ) 失 止付 。 一 挂 从上 述规 定 可 以看 出 , 并不 是所 有 已丧 失 的票 据 都可 以和 是空 白票据 制 度 构 成 的基 础 。所 谓 “ 充权 ” 即 是空 白票据 的 补 , 签 发 人 授予 后 来 取 得票 据 的 人 , 充 票据 要 件 的欠 缺 , 补 使之 成 有 必 要挂 失止 付 , 记载 付 款人 或 者 无法 确 定付 款 人 及其 代 理 未 为完 全 票据 的权 利 。补 充权 仅 因权 利 人一 方 的行 为 , 可 以使 人 的票 据 是不 能适 用 挂 失止 付 措 施 的 。 除 了票 据 绝 对 丧 失 的 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白条收据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经济往来频繁,交易活动多样,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形式的凭证,其中白条收据作为一种常见的交易凭证,在民间广泛使用。
然而,对于白条收据的法律效力,很多人存在误解。
本文将从白条收据的定义、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白条收据的法律效力。
二、白条收据的定义白条收据,又称白条,是指在经济往来中,债务人因某种原因无法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时,由债权人出具的一种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
白条收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内容、签字盖章等。
三、白条收据的法律效力1.白条收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白条收据作为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证明力。
2.白条收据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白条收据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白条收据明确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内容等,具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②追偿权:债权人凭白条收据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不得以白条收据无效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③诉讼时效:白条收据可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依据,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2)对债务人的效力白条收据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履行义务:债务人应按照白条收据上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白条收据无效为由拒绝履行。
②抗辩权: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以白条收据上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抗辩。
3.白条收据的局限性(1)形式不严谨:白条收据通常由债权人出具,可能存在内容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其法律效力。
(2)证据效力较低:相较于正规发票、收据等凭证,白条收据的证据效力较低,容易被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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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空白票据补充权行使前后的效力摘要:在空白票据补充权被滥用的情况下,补记完成的空白票据对滥用补充权的持票人、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以及善意持票人的效力是不同的。
关键词:空白票价;补充;效力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58-01
一、空白补充权行使前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一)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在补充权人没有行使补充权之前,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未完成票据,因此各国票据法对持票人用此种未完成票据主张付款请求权通常采取限制的态度,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未完成票据亦不承担票据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86 条也规定:支票上的金额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由此可以看出,空白票据经出票人签发以后,虽然不因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而无效,但是由于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无法确定,因此持票人不能据此票据请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也不产生延迟给付的责任,与此同时,出票人也不因此承担付款的保证责任。
(二)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
对于空白票据在补充记载完成前是否可以背书转让,我国《票据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出于维护交易迅捷的目的
考虑,应当允许空白票据的流通,具体方式可以参考普通票据的转让方式,对于记载了收款人名称的空白票据来说,可以背书转让;对于没有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空白票据,则直接交付空白票据即可。
对于空白票据来讲,在欠缺事项补充完成前票据权利具有预期性,是将来可能生效的权利,在空白票据转让后,如果补充权仍为原占有人享有,对于现任持票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其权利何时实现处于未知的状态,不能基于补充权将票据补记完整从而实现票据权利;而对于不再持有票据的转让人来讲,基于票据的理论中权利与证券合一的原则,此时再享有票据权利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空白票据在依授权补充完成后的法律效力
(一)空白票据在正当行使补充权后的效力解析
空白票据一经补充记载完成后,即成为完全票据,有完整的、充分的法律效力,这一效力,具有溯及力,空白出票如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也是如此。
此时,持票人可以该票据提示付款人付款,进而实现其完全的票据权利;此外,由于此补记行为还具有溯及力,因此其他债务人不得以票据发行时欠缺要件为由对抗持票人,出票人此时也应承担对持票人的付款保证责任,不能因补充记载内容所涉及的原因关系变更而主张记载无效。
(二)空白票据在补充权被滥用后的法律效力解析
空白补充权人没有严格根据出票人的授权内容补记空白事项的,属于对空白补充权的滥用。
补充权的滥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补充权人超越授权补记范围,构成补充权的滥用。
例如,空白签章人授权持票人对票据的补记金额为100万元,而持票人则将票据金额补记成200万元;第二,补充权人违背授权的意思而进行的补记,构成补充权的滥用。
例如,空白签章人授权持票人将收款人而补记为张三,而补充权人将收款人补记成王五;第三,补充权人不作为,构成对补充权的滥用。
例如,对到期日应为补充而不补充。
”在补充权被滥用的情况下,补记完成的空白票据对滥用补充权的持票人、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以及善意持票人的效力是不同的。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12条第2款规定,这种票据的补齐如未经授权人或不按照所获授权,则:(a)于补齐前在票据上签字的当事人,可以就这种缺乏授权对在成为持票人时即知道这种缺乏授权的持票人提出抗辩;(b)于补齐后在票据上签字的当事人,应按照所补齐的票据上的条件承担责任。
据此,当空白补充权被滥用时,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对善意持票人的效力。
如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被不当补充的票据外观产生了信赖,而其主观又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基于外观主义的要求,出票人此时不能以补充权滥用为由进行抗辩。
况且,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是抗辩限制的法定情形;第二,对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的效力。
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知道存在补充权滥用的事实,或
者应当知道却因为疏忽没有进行调查就随意取得票据的,此时出票人可以持票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对第11条第2款规定:执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备本法规定应记载事项之票据者,得依其进行抗辩,这属于抗辩限制的除外规定。
第三,对抗滥用补充权人的效力。
签发空白票据的出票人与其选择的补充权人之间是票据关系的直
接当事人,如果补充权人在滥用补充权后,又重新成为该票据的持票人时,根据票据法原理,在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出票人可以基础关系有瑕疵为由提出抗辩。
因此,空白票据的出票人可以对直接滥用补充权的持票人以滥用补充权为由提出抗辩;如果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后将空白票据交付他人的,而新的持票人是善意持票人时,由于此时出票人无法对持票人进行抗辩,只能履行其应承担的票据义务,因此授权人(出票人)可对滥用补充权人追究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自己由于补充权被滥用而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