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抗震规范
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

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概述钢结构房屋是一种具有轻质、高强度、可塑性好等特点的结构形式,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抗震等级是评估建筑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所承受的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本文将介绍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及其影响因素。
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一般分为7个等级,分别为A、B、C、D、E、F、G等级,等级越高代表其抗震能力越强。
抗震等级的确定通常考虑到结构的性能、位移容许值、地震作用等综合因素。
影响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的因素1.结构形式:钢结构房屋的结构形式会直接影响其抗震等级,通常采用框架结构、筒体结构等形式能提高抗震性能。
2.纵横向抗震布局:设计时纵横向抗震布局的合理性会对抗震等级产生重要影响。
3.材料选择:钢结构房屋所使用的钢材质量、连接件性能等材料选择也会对抗震等级有一定影响。
4.地质条件:建筑地基的土质、地震烈度等地质条件也是影响抗震等级的重要因素。
5.设计参数:结构设计参数的选择和精度对抗震等级有着直接的影响。
提升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的方法1.合理使用高强度钢材,提高整体结构的承载能力。
2.设计时采用合理的抗震设防烈度,并考虑地震影响因素,提高结构的整体稳定性。
3.采用刚性连接和变形能力强的连接件,增加结构的延性,提高抗震性能。
4.在设计时合理设置剪力墙、抗震支撑等抗震构件,提高结构整体的抗震等级。
结语钢结构房屋作为一种具有优良抗震性能的建筑形式,在设计和施工中合理考虑抗震等级是确保安全的重要保障。
通过合理的设计和选择材料,提升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将有助于减少地震灾害对建筑造成的损失,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的抗震设计

2.竖向布置
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宜采用 竖向规则的结构。在竖向布置上具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为竖向不规则结构:
(1)楼层刚度小于其相邻上层刚度的 70%,且连续三层总的刚度降低超过50%。
(2)相邻楼层质量之比超过1.5(建筑 为轻屋盖时,顶层除外)。
(3)立面收进尺寸的比例为L1/L< 0.75(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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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结构平面形状有凹角,凹角的伸出部分在一个方向 的长度,超过该方向建筑总尺寸的25%;
③楼面不连续或刚度突变,包括开洞面积超过该层总 面积的50%;
④抗水平力构件既不平行于又不对称于抗侧力体系的 两个互相垂直的主轴。
属于上述情况第①、④项者应计算结构扭转的影响, 属于第③项者应采用相应的计算模型,属于第②项者应 采用相应的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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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偏心支撑的框架-支撑结构,具备中心支撑体系侧向 刚度大、具有多道抗震防线的优点,还适当减少了支撑构件的 轴向力,进而减小了支撑失稳的可能性。
由于支撑点位置偏离框架接点,便于在横梁内设计用于 消耗地震能量的消能梁段。强震发生时,消能梁段率先屈服, 消耗大量地震能量,保护支撑斜杆不屈曲或屈曲在后,形成了 新的抗震防线,使得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特别是结构延性大大 加强。
3.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高层建筑钢结构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可按下式计算顶 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
1.框架体系
2.框架-支撑体系 框架-支撑体系是在框架体系中沿结构的纵、横两个方
向均匀布置一定数量的支撑所形成的结构体系。 (1)中心支撑
中心支撑是指斜杆与横梁及柱汇交于一点,或两根斜 杆与横杆汇交于一点,也可与柱子汇交于一点,但汇交时 均无偏心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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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文本资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制性条文内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号)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中有5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将该52条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一.第一章“总则”部分第 1.0.2 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 1.0.4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二.第三章“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部分第3.1.1条: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类、乙类、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第3.1.3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局部修订(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前言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关于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设计

关于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设计摘要:作为房屋主要的结构型式,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被广泛运用到办公楼、写字楼以及广大的住宅房屋中。
本文主要论述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主要震害和抗震设计两方面,为中国高层房屋的抗震工作献计献策。
关键词: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震害抗震设计地震作为人类繁衍生息过程中遇到的一种十分可怕的自然灾害,一直引起众多学者专家的研究。
中国是个地震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如何应对地震对于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破坏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难题。
强烈的地震往往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生存安全带来巨大破坏,它的特点是猝不及防的突发性和十分严重的破坏力。
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一步步深入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也逐渐增强,钢筋混凝土房屋仍然作为主要房屋结构型式而存在。
为了降低或避免地震带来的人身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就需要对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设计进行充分而持久的研究,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一、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的震害1、场地土卓越周期导致的震害。
场地的周期特性往往对建筑震害的程度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比如1970年3月28日土耳其发生的其格迪兹地震,当时有一个工厂的一栋现代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偏偏发生了奇怪的崩塌现象。
而建立在同一工厂内的相近房屋,无论是具有较短周期(t=0.25s)的房屋还是具有较长周期(t=0.25s)的房屋都没有发生倒塌事故。
后来人们经过分析场地记录,余震加速度,最终发现在周期t=1.2s处会出现明显的反应。
那栋倒塌的房屋的基本周期就是t=1.25s,这和研究所得的数字十分接近。
后来经过了后续的理论分析和研究,证明那栋房子符合安全规定,同时属于合格建筑。
倒塌的原因就是场地土和结果周期出现了明显一致,从而产生了剧烈的共振现象。
2、抗震墙产生的震害。
在地震的强烈影响下,抗震墙的震害主要分两部分。
第一是墙肢之间连梁的剪切往往出现变形破坏的现象,第二是在底部楼层的水平施工缝处,水平错动现象容易发生。
多层钢结构厂房抗震设计要求

多层钢结构厂房抗震设计要求G.0.1多层钢结构厂房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1.4-8.1.7条的有关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面形状复杂、各部分构架高度差异大或楼层荷载相差悬殊时应设防震缝或采取其他措施。
2料斗等设备穿过楼层且支承在该楼层时,其运行装料后的设备总重心宜接近楼层的支点处。
同一设备穿过两个以上楼层时,应选择其中的一层作为支座;必要时可另选一层加设水平支承点。
3设备自承重时,厂房楼层应与设备分开。
12各行业楼层面板开孔不尽相同,大小孔的划分宜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36、度设防时,铺金属板与主梁有可靠连接,可不设置水平支撑。
4厂房的支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柱间支撑宜布置在荷载较大的柱间,且在同一柱间上下贯通,不贯通时应错开开间后连续布置并宜适当增加相近楼层、屋面的水平支撑确保支撑,承担的水平地震作用能传递至基础。
2)有抽柱的结构,宜适当增加相近楼层、屋面的水平支撑并在相邻柱间设置竖向支撑。
3)柱间支撑杆件应采用整根材料,超过材料最大长度规格时可采用对接焊缝等强拼接;柱间支撑与构件的连接,不应小于支撑杆件塑性承载力的1.2倍。
5厂房楼盖宜采用压型钢板与现浇钢筋混凝土的组合楼板,亦可采用钢铺板。
6当各根框架侧向刚度相差较大、柱间支撑布置又不规则时,应设楼层水平支撑;其他情况,楼层水平支撑的设置应按表G.0.1确定。
厂房的抗震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G.0.21地震作用计算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规定外,尚应根据行业的特点,对楼面检修荷载、成品或原料堆积楼而荷载、设备和料斗及管道内的物料等,采用相应的组合值系数。
2直接支承设备和料斗的构件及其连接,应计入设备等产生的地震作用:I)设备与料斗对支承构件及其连接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下式确定:e (G.O2I)λ=1.O+∕Zt∕∕Z,,(G.O.2-2)式中FS一设备或料斗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OIn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Geq—设备或料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人一放大系数;Hx一建筑基础至设备或料斗重心的距离;Hn一建筑基础底至建筑物顶部的距离。
GB50011-2010(2016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课件

3、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 件(图件)确定。(1.0.4)—强条
一、总则及术语
地震作用计算只是抗震的一小部分,主要应在概念上 进行抗震设计,抗震措施至关重要!
一、总则及术语
调整后,新的地震动区划图设防要求普遍提高: (1)7度以上的地区面积从49%上升到58%; (2)8度以上的面积从12%增加到18%; (3)全国县级以上城市12.5%设防水平变化较大: (4)0.05g提高至0.10g或0.15g:6.9%; (5)0.10g或0.15g提高至0.20g:4.6%。
(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 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四、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5、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 范围的顶板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相关范围以外的地下室顶板宜 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 ,混凝土强度 等级不宜小于C30 ,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 筋率不宜小于0.25%。 (2)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纵向钢筋不应小于地上一层柱对 应纵向钢筋的1. 1 倍。 (3)地下一层抗震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 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 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 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仁 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 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 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多层房屋钢结构规定

15. 柱的安装段一般取柱长为10~12m,即约3~4层楼层设置一现场接头,
位置距楼层面为1~1.3m左右,其接头详细构造与高层建筑钢结构相同,接 头宜按等强度设计,如有确实依据亦可按节点处的最不利弯矩、轴力与剪 力组合来设计接头连接。
多层房屋钢结构规定
1.多层钢结构房屋,当其总高不大于30m,(层数不超过12层)高宽比 2.多层房屋框架的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在4以下时,可以钢框架为主要承重结构。其抗侧力体系宜以框架、框架中心支撑或框架-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等为主。 1)框架布置除考虑结构设计原则外尚应考虑建筑物内房间的划分,建筑 物的平、立面设计等使用功能要求,并与建筑物整体布置综合考虑确定。 2)合理的确定柱距柱网,平面模数(即采用同一或乘以系数的尺寸)与 基本区格,使结构成为布置有序、承载可靠的工作体系。并与电(楼)梯 间等有特殊功能的隔间相配合,使建筑物内的结构件、隔墙、楼盖等均可 形成有规则的标准尺寸。 柱网的最优间距要注意到建筑的耗钢量,一般建筑物愈低,其柱网尺 寸宜偏小,当有地下车库时柱距尚应考虑停车位的净空要求。 3)立面布置时应使柱能沿建筑物全高通过而不致中途切断,即避免出现 悬空柱和高度不一致的错层。当房屋纵向高低相差较大或刚度相差较大时, 宜设防震缝分隔为两个结构单元。房屋横向高差较大时,宜设置传递水平 力的体系。 4)多层钢结构建筑物的最大伸缩缝区段长度一般可为150m左右。若外墙 为砖墙时一般可取60~90m。此外,在同一多层建筑中若高度相差较多时, 为了避免不均匀沉降的影响,可设置自上而下的沉降缝(兼作防震缝)分 离建筑物。 5)对多层钢结构的变位及振幅的限制,可采用控制水平荷载作用下的位 移限值予以保证,当为多层民用建筑时,其在风荷载组合下的框架柱顶总 侧移不宜超过1/500H(H为框架总高度)层间相对水平位移不宜超过 1/400h(h为层间高度)。当装饰要求较高时,其层间相对位移宜适当从 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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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6.1一般规定6.1.1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6.1.1的要求。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注:本章的“抗震墙”即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的剪力墙。
注: 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2 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4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5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2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4 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按本规范3.1.3条规定和表6.1.2确定抗震等级;其中,8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6.1.2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应允许按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
6.1.4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规范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当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15m时可采用70mm;超过15m时,6度、7度、8度和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和2m,宜加宽20mm。
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规定数值的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1款规定数值的50%;且均不宜小于70mm。
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28、9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高度、刚度或层高相差较大时,可在缝两侧房屋的尽端沿全高设置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每一侧抗撞墙的数量不应少于两道,宜分别对称布置,墙肢长度可不大于一个柱距,框架和抗撞墙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并按不利情况取值。
防震缝两侧抗撞墙的端柱和框架的边柱,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
6.1.5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不宜大于柱宽的1/4。
6.1.6框架-抗震墙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6.1.6的规定;超过时,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6.1.7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
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厚度不宜小于50mm。
6.1.8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1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且横向与纵向的抗震墙宜相连。
2抗震墙宜设置在墙面不需要开大洞口的位置。
3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
4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洞边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
5一、二级抗震墙的洞口连梁,跨高比不宜大于5,且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mm。
6.1.9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较长的抗震墙宜开设洞口,将一道抗震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洞口连梁的跨高比宜大于6,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应小于2。
2墙肢的长度沿结构全高不应有突变;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以及一、二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洞口宜上下对齐。
3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50%;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24m。
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的平面布置尚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
6.1.10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6.1.11 框架结构单独柱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1一级框架和IV类场地的二级框架;2 各柱基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差别较大;3 基础埋置较深,或各基础埋置深度差别较大;4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液化土层和严重不均匀土层;5 桩基承台之间。
6.1.12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基础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6.1.13 主楼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天然地基,除应符合本规范4.2.4条规定外,在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6.1.14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避免在地下室顶板开设大洞口,并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筋面积的 1.1倍;地上一层的框架结构柱和抗震墙墙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章6.2.3、6.2.6、6.2.7条的规定,位于地下室顶板的梁柱节点处不需符合本章6.2.2条的规定。
6.1.15 框架的填充墙应符合本规范13章的规定。
6.1.16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
6.1.1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6.2 计算要点6.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 5.5节有关规定;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凡本章和有关附录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但非抗震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6.2.2 一、二、三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框架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与框支柱的节点外,柱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要求:b c c M M ∑=∑η (6.2.2-1)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尚应符合 bua c 2.1M M ∑=∑ (6.2.2-2)式中 c M ∑—节点上下柱端截面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上下柱端的弯矩设计值,可按弹性分析分配;b M ∑—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一级框架节点左右梁端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bua M ∑—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ηc —柱端弯矩增大系数,一级取1.4,二级取1.2,三级取1.1。
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柱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6.2.3 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5和1.15。
底层柱纵向钢筋宜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注:底层指无地下室的基础以上或地下室以上的首层。
6.2.4 一、二、三级的框架梁和抗震墙中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其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Gb r b b vb )(V l M M V n l ++=η (6.2.4-1)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尚应符合 Gb r bua bua )(1.1V l M M V n l ++= (6.2.4-2) 式中 V -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l n —梁的净跨;V Gb —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高层建筑还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M b l 、M b r —分别为梁左右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一级框架两端弯矩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M bua l 、M bua r —分别为梁左右端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ηvb —梁端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1.3,二级取1.2,三级取1.1。
6.2.5 一、二、三级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n H M M V )(t c b c c v +=η (6.2.5-1)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尚应符合 n H M M V )(2.1t cua b cua += (6.2.5-2) 式中 V -柱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框支柱的剪力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节6.2.10条的规定;H n —柱的净高;M c t 、M c b —分别为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节6.2.2、6.2.3条的规定;框支柱的弯矩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节6.2.10条的规定;M cua t 、M cua b —分别为偏心受压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压力等确定;ηvc —柱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1.4,二级取1.2,三级取1.1。
6.2.6 一、二、三级框架的角柱,经本节6.2.2、6.2.3、6.2.5、6.2.10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1.10的增大系数。
6.2.7 抗震墙各墙肢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及以上一层,应按墙肢底部截面组合弯矩设计值采用;其他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2。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
3 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大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