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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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加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成功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资者”)。

二、奖励条件(一)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且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

(二)项目投资资金必须为非财政性资金,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一定规模。

(三)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并按计划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

三、奖励标准(一)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_____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_____%给予奖励。

(二)对于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纳税额达到_____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纳税额的_____%给予奖励。

(三)对于引进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行业龙头企业等重大项目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_____万元。

(四)对于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项目,按照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_____%给予奖励。

四、奖励申报及审核(一)引资者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向开发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纳税证明等。

(二)开发区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三)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在开发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_____个工作日。

五、奖励兑现(一)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在_____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依法缴纳。

六、其他事项(一)对同一项目,若有多个引资者,奖励资金由各引资者协商分配。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选文档】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选文档】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强化政策引导、资源倾斜和资金扶持,促进产业聚集,加快聚集区建设,推进工业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中全县资源,加快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软硬发展环境,使聚集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六通”、“三化”、“二集中”的条件。

即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宽带,环境绿化、亮化、美化,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处理。

(二)具备“四就近”的条件,即职工就近居住、子女就近入学、有病就近就医、生活就近购物。

(三)具备优良高效的服务条件。

聚集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县政府实行联席办公、联审联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行使职权;聚集区管委会对各类检查收费统一协调,一个窗口对外,任何部门未经允许,不得直接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三条为企业入驻聚集区提供以下优惠政策:(一)凡县域外投资企业入驻聚集区,按照“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新政文〈2005〉121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呢第一至第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七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凡在新乡经济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20%奖励给企业;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30%奖励给企业;1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40%奖励给企业;200万元以上的,50%奖励给企业。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开区优势产业发展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外来投资者的积极性,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依照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的指导意见》,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重点鼓励支持主导产业健康医药、特色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的“一主一特”产业;以“专精特新”技术企业及成长性好的其他产业为补充。

第三条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纳税。

在贵阳市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登记正式经营的企业,迁入经开区的,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入驻程序第四条入驻企业需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投资计划书等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背景、业务范围、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类型、市场竞争力(或市场分析)、土地或厂房需求面积、投资计划、发展目标、能耗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按项目招商程序对拟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评审,并报请政府审核通过后,再深入洽谈友好协商,共同约定权利和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六条已经与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协议入驻的企业,相关权利和义务已经约定明确的,经开区不再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章扶持政策第七条企业入驻后,年度实缴税收金额首次超过IOOO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可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入驻当年就产生税收的,前5年分别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70%、70%、60%、60%.50%的比例,由企业以技改投入等形式申请相关资金扶持。

第九条鼓励企业上市,对成功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27•【字号】郑经政[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郑经政[2003]36号)为进一步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高进区项目质量和规模,参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招商引资项目的定义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系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导向,在开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设经营的内外资项目:1、利用外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BOT 项目、TOT项目和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商业贷款等间接利用外资项目(以上均包括利用港、澳、台资金项目)。

2、内资项目:包括新设立登记(转迁)的各类内资企业以及区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

内资项目按照性质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①基本建设项目:指在开发区内征地建设或购买区内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基本建设项目;②经贸类企业:指在开发区租赁生产或办公场地,注册经营的非基本建设项目;③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指区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盘活区内停工、停产企业项目;④省外资金投资项目:指境内省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投资项目。

二、奖励范围与项目引荐的界定1、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范围是指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外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与个人。

开发区管委各局、办、中心、委属二级机构、委属公司、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及其干部职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决策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2、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引荐是指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进区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并对项目进区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直至项目资金到位、建成投产。

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郑州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1、郑州⾼新区2、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郑州航空港区4、新密市5、新密市产业集聚区6、郑州市惠济区7、新郑市8、郑东新区9、⼆七区10、中原区11、河南省外包产业园12、郑州慧⾕⾼新企业加速器13、郑州电⼦商务产业园郑州⾼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法为了加快⾼新区的进展,全⾯提升郑州⾼新区的经济指标,调动国内外各⽅⾯⼈员招商的积极性,组建更为⼴泛的招商⽹络,特制定本⽅法。

⼀、招商奖励的对象。

招商奖励的对象是指:为郑州⾼新区进展引进资⾦、项⽬的介绍⼈,包括国内外所有机构与个⼈。

本⽅法所指的项⽬介绍⼈必须为经其介绍,促成资⾦或项⽬进⼊我区起到要紧作⽤,它能够是国内外的法⼈或⾃然⼈,也能够是其它机构、组织或团体等。

⼆、招商引资的项⽬类型的划分。

(⼀)房地产开发类项⽬(⼆)商贸类项⽬(三)⽣产加⼯类项⽬三、招商奖励基⾦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类、商贸类项⽬按在我区成⽴企业时实到注册资本⾦计算。

(⼆)⽣产加⼯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或按实到注册资本⾦计算。

四、招商奖励标准。

(⼀)房地产开发类项⽬,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定⽐例计算。

1、注册资本1000万元⼈民币----5000万元⼈民币按注册资本的0.5‰进⾏奖励。

2、注册资本5000万元⼈民币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0.5‰,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进⾏奖励。

(⼆)商贸类项⽬,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1‰进⾏奖励。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500万元,100万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的⽐例进⾏奖励。

3、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的⽐例进⾏奖励。

(三)⽣产加⼯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或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例进⾏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1‰⽐例进⾏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0.5‰⽐例进⾏奖励。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一、奖励的对象1.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地方政府部门;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3.投资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者。

二、奖励内容1.地方政府部门(1)完成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根据项目的规模进行奖励。

例如,完成10个以上的大型项目奖励10万元,完成20个以上的中型项目奖励5万元。

(2)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根据实际投资额度分段奖励。

例如,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1亿以上的项目奖励50万元,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以上的项目奖励20万元。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1)项目投资额度的奖励。

根据实际投资额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的项目奖励5%的投资额度。

(2)项目创造的经济效益的奖励。

根据项目的实际经济效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项目利润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利润的10%。

三、奖励的条件和考核标准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4)项目在当地区域内创造的就业机会。

四、奖励的发放方式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以奖金、贷款优惠、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发放。

五、奖励的监督和管理1.成立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审核和发放;2.严格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和及时;3.定期对奖励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调整奖励政策和办法。

六、奖励办法的宣传和推广1.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组织招商引资项目的交流和推广会议,分享成功经验和案例。

以上是一个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例子,旨在通过奖励措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推动地方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滕州经济开发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优质资本、高级专业人才向开发区聚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第一条开发区土地按使用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商贸用地、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40年,70年。

以上各类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

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二条入区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经国家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境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对财政贡献情况,市政府从市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融资,但不得出租、转让。

对于投资工业项目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完成初始投资60%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第三条工业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供给,每投入150万元供给一亩土地,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高科技项目除外)。

第四条项目土地坚持集约利用原则,鼓励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建设一层厂房的项目减免5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两层以上厂房的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不高于7%,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

二、税费政策第五条入区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二层以上厂房全免;建设一层厂房的减免50%)、免收墙体节能费、招标管理费、防雷灾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仅限项目单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劳务性收费按开发区最低标准收取;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的七年内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一、奖励制度1.优秀项目招商奖励针对优秀的项目招商工作,可以给予以下奖励:(1)在项目引进和签约方面,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进行奖金的比例奖励。

(2)对于引进的重点项目,当地政府可优先提供土地、用电、办证等政策和公共服务,为其提供一定的优惠和便利。

(3)对于招商引资工作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干部,可给予定期奖励和表彰,例如嘉奖、荣誉证书等。

2.优秀招商团队奖励为激励招商团队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良好业绩,可采取以下方式给予奖励:(1)对于在一定期限内在招商引资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招商团队,给予团队成员一次性奖金,奖金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招商业绩进行确定。

(2)优秀招商团队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总部经费支持,用于团队的工作运营和发展。

(3)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有创新能力的个人,可鼓励其参加高级培训课程,提升招商引资技能和专业水平。

二、惩罚制度1.招商引资违规惩罚为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进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做出不实信息的行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对于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采取罚款措施,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2)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可取消相关人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存在轻微违规的情况,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爱进行内部处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招商引资工作不力惩罚对于招商引资工作不力或者未完成招商引资指标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于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一定的降级或调整的处罚。

(2)对于连续不达标或有重大责任的情况,可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政治和纪律处分。

(3)取消该部门一定期望内的资金支持和其他政府资源供给。

通过建立奖惩执行方案,可以督促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激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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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界人士参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荐安庆经开区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来安庆经开区内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经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要求,符合安庆经开区产业定位要求【引进的项目须属于汽车(含新能源)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和其他战略新兴产业范畴】。

(二)项目在安庆经开区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

(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不新购置土地且投产之日起2年内累计实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引进国外、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的外币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项目引进资金不含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

三、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分类奖励原则进行奖励,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一)对新引进的内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

(三)对新引进中国500强企业(以引资当年度相关机构发布为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

(四)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以引资当年度相关机构发布为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五)对已落户安庆经开区的项目:新引进境外资金增资扩产部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新引进境内区外资金增资扩产部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六)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不新购置土地且投产之日起2年内累计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2年内累计实缴税收额的10‰给予奖励。

(七)如引进项目(企业)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八)对新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全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由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后报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审定。

四、奖励资金来源
安庆经开区每年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引荐人的申报及认定
(一)引荐人要协助安庆经开区招商部门开展项目引进工作,在引荐项目线索时填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线索备案表》进行备案登记,作为引进项目奖励的原始依据。

引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每年12月份进行奖励申报,填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办理引荐人奖励申报手续。

(三)同一个项目以第一时间填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线索备案表》的个人(单位)为引荐人,多人(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引荐人组织协商分配。

六、奖励金额认定
奖励金额以约定投资期限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认定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有明确标准和价格的,按标准和价格认定;有决算资料的,按决算资料认定;不能提供明确认定依据的,由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

七、奖励程序
(一)由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的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进行材料汇总、初审。

(二)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安庆经开区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经开区财政按照奖励标准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引荐人(引荐人所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在经开区内交纳有关税费)。

八、其他
(一)成立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招商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商局,具体工作由招商局牵头。

(二)引荐外来投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兑现奖励或者不予奖励:
⒈已签约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不予奖励。

⒉开工后因投资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建成投产或建成后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尚未奖励的余额不予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外
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安开管字[2009]70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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