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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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办法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公司的股票,这种债券需要有法律来规定,可以在纠纷⽅式的时候作参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办法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办法”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办法》于1997年3⽉8⽇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25⽇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制定的办法。

法律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发⾏⼈),在境内发⾏的以⼈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依照法定程序发⾏、在⼀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第⼆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第七条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条上市公司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提出申请,经省级⼈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民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后,资产负债率不⾼于70%;(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四)募集资⾦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同期存款的利率⽔平;(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额不少于⼈民币1亿元;(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一、概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发行的具有债券特征,并赋予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转换为公司股票的一种债权工具。

为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提高债券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发行与承销1. 发行方可以根据自身资金需求以及市场需求,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模、利率和期限等相关事项。

2. 发行方应当选择符合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并签署相关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责。

3. 发行方在发行前应当向证监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风险提示等内容。

4. 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应当按照发行方的要求制定营销方案,并进行有效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适当性匹配。

三、转股条件1.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条件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2. 公司应当明确转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股价格、转股比例等。

3. 发行方应当在债券发行时向持有人明确转股条件,并在债券到期前提前通知持有人是否符合转股条件。

4. 持有人在符合转股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5. 公司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按照法定程序将债券转换为相应的公司股票。

四、转股行权与转股比例1. 持有人行使转股权时,应当按照约定的转股比例进行转换。

2. 转股比例应当在发行债券时明确,并向持有人进行披露。

3. 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转股比例,向持有人发行相应数量的股票。

五、风险管理1.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在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投资。

2. 发行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明确债券的风险因素,并提供相应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3. 发行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1. 发行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受损投资者进行补偿。

2. 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向发行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行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依法履行债券发行和兑付义务。

某证券公司债券承销项目发行承销工作规程

某证券公司债券承销项目发行承销工作规程

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项目发行承销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承销项目的发行承销工作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债券发行承销风险,根据债券发行承销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债券主承销项目,以及公司未担任主承销商,而是作为承销团成员(包括副主承销商、分销商等)的债券参团分销项目。

第二章主承销项目第三条债券主承销项目的发行承销工作由发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发行工作小组一般由公司分管领导或固定收益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全体成员、固定收益部所属销售交易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发行工作小组应秉承合规理念,将合规工作贯穿于发行承销阶段各个环节,在规范的同时促进业务发展。

第四条销售交易部门在发行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债券发行承销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项目小组制作完成申报材料后,向销售交易部门提出组建承销团的要求,并提供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等相关申报文件的送审稿。

第六条销售交易部门综合考虑项目情况、未来的市场情况、机构间合作意向、发行人诉求等因素,初步拟定组团方案,并报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审批。

承销团成员的选择参考依据主要包括资本实力、以往的合作情况、在业内的排名、是否违规、渠道能力等。

承销团成员的选择标准如下:(一)根据各机构在业内的排名、承销的债券项目数量及项目金额等情况,优先选择业务能力强的机构作为承销团成员。

(二)根据在以往的承销项目中是否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发生违约不兑现包销的行为等情况,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作为承销团成员。

(三)根据各机构参与其他债券承销项目分销的次数及完成情况,优先选择积极性高的机构作为承销团成员。

(四)根据各机构以往参与我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承销团组建工作时的响应情况,以及对承销团协议相关条款的履行情况,优先选择业务合作关系良好、积极配合我公司工作的机构作为承销团成员。

第七条项目审批期间,项目小组应及时向销售交易部门通报项目进度,由销售交易部门筹划发行人预期管理工作。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规、高效的管理机制,有效防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固定收益事业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债券主承销的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定收益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工作规和风险控制。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公司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决策机构为资本承诺委员会,职能部门为固定收益事业部。

第四条固定收益事业部是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组织和实施部门,负责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具体规划、组织、承揽、实施、统计以及主承销业务的管理和部风险控制。

第五条财务企划部负责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资金调拨及财务核算。

风险管理部、合规部和稽核监察部分别是企业债券主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合规审查及监督部门。

第三章项目承揽与立项第六条项目承揽是指项目承揽人员通过通讯、现场调查、提交项目建议书等方式与企业发生接触,进行以确认合作关系为目的的各种公关和策划活动。

第七条为促进项目承揽工作的成功实施,可在项目立项前与发行人签署业务合作协议。

业务合作协议应按照《ⅩⅩ证券**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项目立项(一)项目申请立项前,项目承揽人员或项目经理应与项目管理部进行预沟通,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论证;(二)在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基本得到确认和项目可行性得到初步论证的基础上,项目经理负责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申请立项;(三)立项时项目经理必须填写立项申请表,并提交项目简介、项目进度安排以及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计完成时间、项目风险、项目预计收入、预计成本以及项目评价等容;(四)项目经理将项目立项申请报债券融资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给项目管理部审核初审,项目管理部审核通过后,上报项目审核小组;(五)项目审核小组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六)项目立项申请经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事业部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七)公司分管领导在对固定收益事业部提出的立项报告研究后,作出立项、不立项或暂缓立项的决定,分别处理如下: 1.对公司分管领导批复可以立项的项目,须组建项目小组进场工作;2.对不立项的项目,立即停止有关前期工作,分析原因并将项目资料录入项目数据库,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管理;3.对暂缓立项的项目,业务人员在研究暂缓原因后再提交更加详实可信的资料,直至公司分管领导作出立项或不立项的决定为止。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管理,保障公司和客户权益,我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承办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结算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及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所有员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以合规、稳健为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注重风险控制和监管合规,实行全员风险防范。

第四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积极参与国家金融市场注册制改革,加强自身监管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第五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做好信息披露,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风险可控。

第七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遵循客户利益至上原则,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信任与合作的长期关系。

第八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做好内部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实行独立运作,独立核算。

第十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层、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控制措施,做好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和程序,加强内部检查和自查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安全,提高业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培训和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建立良好的员工队伍。

第十五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标准和程序,促进员工积极工作、激励发展。

第十六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保障客户权益。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加强与市场主体合作,提升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券发行是指依法按规定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形式融资活动。

证券发行涉及发行人、投资者、证券承销商、受益人和监管机构等多方利益,因此,证券发行需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基于这样的背景,国务院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规范证券发行和承销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推动我国证券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发行人的资格根据本办法,证券发行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能力进行证券发行;(三)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秩序;(四)有相关发行业务所需的完善的管理制度;(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证券市场规则和标准。

二、发行条件本办法规定,发行人发行证券的前提是:(一)发行人应依法取得相关的证券发行许可;(二)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具有连续盈利记录;(三)发行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发行实施方案,并向发行监管部门报送;(四)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证券发行和承销费用;(五)发行人应当符合有关资信评级要求;(六)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明晰的发行信息。

三、承销商的资格根据本办法,证券发行的承销商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熟练的投融资业务人员;(三)有良好的资信记录;(四)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能力承销证券;(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证券市场规则和标准。

四、承销费用本办法规定,承销费用应当实行现金支付,承销商无权取得其它形式的报酬。

发行人支付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发行人直接支付,一部分由其他受益人支付,但不得超过发行人应当支付费用的总额。

五、监管机构本办法规定,证券发行和承销活动的监管权由国务院颁发的监管机构负责。

证券发行和承销活动必须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六、其他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当营造健康、规范的发行市场,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披露发行信息,公开公平发行证券,妥善管理发行资金,诚实守信,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全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全文)《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询价与定价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六条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某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某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某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所有涉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的工作都应按照本办法进行。

二、证券发行2.1 发行对象证券发行的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批。

2.2 发行方式证券发行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方式。

公开发行需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私募发行则需要向特定投资者发行。

2.3 发行程序证券发行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发行等环节。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准备必要的材料,并按照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发行。

三、证券承销3.1 承销机构选择公司可以自行选择承销机构,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承销机构。

承销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3.2 承销协议公司与承销机构之间应签订详细的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销费用、承销期限、发行方式等。

3.3 承销方式证券承销可以采用包销或分销的方式。

包销是指承销机构承诺全额购买公司发行的证券,分销则是指承销机构将公司发行的证券推荐给投资者购买。

四、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督管理4.1 监督机构证券发行与承销活动应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公司应配合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信息和报告。

4.2 报告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发行与承销活动的信息,包括发行说明书、招股公告、信息更新等。

4.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规定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报告给监管机构。

严重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权归某公司所有。

以上是对某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

2023年10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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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全文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定价与配售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在发行公告中对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价差做出限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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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程序,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固定收益事业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的工作规范和风险控制,其他由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固定收益类主承销业务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的决策机构为资本承诺委员会,职能部门为固定收益事业部。

第五条固定收益事业部是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的组织和实施部门,负责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的具体规划、组织、承揽、实施、统计以及承销业务的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

第六条财务企划部负责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的资金调拨及财务核算。

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稽核监察部分别是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合规审查和监督部门。

第三章项目承揽与立项第七条项目承揽指项目承揽人员通过通讯、现场调查、提交项目建议书等方式与发行人发生接触,进行以确认合作关系为目的的各种公关和策划活动。

第八条为促进项目承揽工作的成功实施,可在项目立项前与发行人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业务合作协议应按照《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项目立项(一)项目申请立项前,项目承揽人员或项目经理应与项目管理部进行预沟通,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论证;(二)在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基本得到确认和项目可行性得到初步论证的基础上,项目经理可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申请立项;(三)立项时项目经理必须填写立项申请表,并提交项目简介、项目进度安排以及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计完成时间、项目风险、项目预计收入、预计成本以及项目评价等内容;(四)项目经理将项目立项申请报所属债券融资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给项目管理部初审,审核通过后,上报项目审核小组;(五)项目审核小组对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六)项目立项申请经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事业部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七)对批复可以立项的项目,可组建项目小组进场工作。

对不立项的项目,立即停止有关前期工作,分析原因并将项目资料录入项目数据库,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管理。

对暂缓立项的项目,业务人员在研究暂缓原因后再提交更加详实可信的资料,直至作出立项或不立项的决定为止。

第四章申报材料的制作与审核第十条项目立项后,项目组应尽快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协助发行人完成发行申报的准备工作,主要工作如下:(一)确定项目组成员,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确定项目主办人、项目保荐代表人,项目组进场工作;(二)协助发行人制作发行申请相关文件;(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及证券发行推荐书;(四)协助发行人履行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五)协助发行人确定发行方案;(六)协助发行人组织、协调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级机构、担保机构等中介机构,做好发行申报准备工作;(七)与发行人签署保荐协议。

项目承做期间,项目经理应带领项目组积极工作,定期向债券融资部负责人、项目管理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遇到突发或重大事件,项目经理应及时将情况和拟采取的处理方案向债券融资部负责人、项目管理部及事业部总经理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对项目重大问题的处置方案,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意见发生重大分歧的处理方案,项目经理须依次报债券融资部负责人、项目管理部、事业部总经理,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正式上报中国证监会前,需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项目正式申请文件制作完毕后,经债券融资部负责人同意,提交给项目管理部初审;项目管理部初审后,提交项目审核小组审核;(二)项目审核小组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三)项目申请文件经项目审核小组同意后,提交内核小组审核;(四)项目申请文件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签章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正式上报材料。

第五章项目申报第十二条申请材料正式上报中国证监会后,项目经理负责与中国证监会进行沟通;凡要求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项目由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代表公司负责与中国证监会进行沟通,并组织协调项目主办人、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对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反馈意见回复材料报债券融资部负责人、项目管理部审批后,报事业部分管副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与审核进展情况应及时告知债券融资部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重大事项应向事业部总经理汇报。

项目组获得的监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文件的反馈意见须及时报送债券融资部负责人、项目管理部、事业部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章项目发行与上市第十四条在项目发行之前,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拟订发行工作计划,包括制订发行工作时间表、发行推介材料等资料。

第十五条在项目发行前,公司与发行人签署承销协议,项目组协同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承销团,签署承销团协议,对本次发行进行承销。

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应按照《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向风险管理部提交销售分析报告,由风险管理部出具风险评估意见后,项目管理部提请资本承诺委员会审议定价区间。

第十七条项目发行期间,资本市场人员与项目承销、销售等相关人员组织实施发行计划方案,包括联系机构客户,联络交易所和报社并安排信息披露事宜,组织路演推介和簿记等。

第十八条项目组根据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资金划付及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

第七章项目总结与归档第十九条项目组应在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组应向部门综合员移交自项目承揽至发行上市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立项申请及批复;(二)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所有申报材料、监管部门历次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的答复;(三)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四)公司签署的所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协议;(五)发行核准文件;(六)本次发行承销总结报告;(七)会议资料,包括项目审核小组、内核小组、资本承诺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决议等;(八)其他与项目相关、项目组认为重要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部门综合员负责项目归档材料的验收;档案确认移交或归档后进行项目收入结算考评。

第八章项目持续督导第二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公司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

第二十三条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原则上由签字保荐代表人和项目主办人或至少一名参与过该项目的业务人员组成保荐工作小组,由保荐工作小组负责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后,保荐代表人应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的约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确保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持续保荐期内,保荐代表人应动态关注发行人情况,按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如书面信函、传真等)与发行人保持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并进行现场回访。

第二十六条在持续保荐期内,如发行人出现违法违规且拒不改正,或者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形,保荐代表人应及时报告事业部总经理,并配合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的前述事项发表公开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持续督导期内保荐工作组取得的相关材料及公司出具的文件应及时提交部门综合员备案并归档。

第九章债券受托管理第二十八条若公司担任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与发行人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由债券融资部负责人、项目管理部负责人、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审核通过后,按照《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印章使用程序。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积极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第三十条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三)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四)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五)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三十一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与发行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风险控制第三十二条风险管理部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负责对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稽核监察部、合规部负责对固定收益事业部的内控环境、制度执行以及经营成果实行监督检查。

检查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方式,稽核监察部同时负责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稽核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进行稽核审计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批准颁发,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固定收益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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