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收入确定技巧探讨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探讨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探讨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国家批准的用途变更或者划拨土地时,计算土地增值额的一种税种。
房地产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在土地使用权到期或者转让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本文将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额 * 税率其中,土地增值额是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与取得时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差额;税率是指国务院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为1000万元,如果在土地使用权到期时,该地块土地估价为1500万元,那么土地增值额为500万元。
如果税率为30%,那么此时该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50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评估项目投资回报率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对于土地取得成本进行计算,可以帮助房地产企业更加准确地评估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通过清算土地增值税,企业可以更加客观地评估项目的盈利空间,以便决定是否继续投资。
2.规避税务风险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出现误差,就有可能面临税务监管部门的处罚。
因此,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避免企业在税务方面出现风险。
3.增强企业竞争力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帮助房地产企业更好地掌握项目的成本与收益,以便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优势。
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可以规避税务风险并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因此可以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确定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购买价格,以及可能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等费用。
企业需要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合同,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土地取得成本。
2.确定地价增值额地价增值额等于土地估价减去土地取得成本。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及对策探讨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及对策探讨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析(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概述以及需要的条件土地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附着物在转让过程中所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征收范围比较广泛。
土地增资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其特点具有极高灵活性,增值率较高的,其税率也高,缴纳税额随之增多;反之,增值率低,税率也低,缴纳税额也少。
土地增值税按次征收,也就是说房地产发生转让行为就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一次需要缴纳一次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由于开发周期长,在竣工结算前无法计算准确的增值率,因此一般实行对预售收入按照预征率先预征,待办理决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以下两种,这两种情况发生条件不同,其管理要求也不相同。
一种是企业自行完成,即企业满足清算条件以后可以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包括房地产企业将建设房屋全部竣工且全部售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项目,都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另一种是税务机关要求完成,企业达到可以清算条件时,由税务机关强制要求进行清算工作,包括房地产企业在没有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情况下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房地产转让面积达到整体可售面积的85%以上、转让面积未超过85%以上但是其余建筑房屋自用或者租赁的,另外在取得销售或者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以后即使房屋建筑没有完全售出的情况下,也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方法通常情况下,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额首先需要确定增值额,也就是房地产销售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增值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额-土地及建造成本-开发费用和开发利息-税金-加计扣除额。
然后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基于此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一般为30%-60%。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5项收入确定技巧2.

第二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成本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框架及扣除的两大关键条件土地增值税扣除的两大关键条件:一是,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必须实际发生;二是,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必须取得合法凭证。
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支出中已取得的合同及发票,截至土地增值税清算日尚未付款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予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拆迁补偿费用的确定(一)现金补偿费用的确定(二)拆迁安置房的成本确定(三)周转房成本的确定(一)现金补偿费用的确定1、政策性拆迁补偿支出的现金补偿费用的确定企业发生政策性拆迁补偿款支付时,其支出费用要进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必须提供拆迁补偿费支出的自制凭证入账,并收集证明拆迁补偿费发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资料,具体如下:(1)将政府拆迁文件或公告、被拆迁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拆迁建筑所在路段及门牌号码、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迁人签章等档案资料备置于本公司备查。
(2)企业与每一位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收集每一位被拆迁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每一位被拆迁人签字并按有手印的拆迁补偿款清单。
(3)如果被拆迁人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还必须提供盖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根据国税发[1993 ]149 号文件的规定,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按“建筑业- 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向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劳务费,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
房地产企业将拆迁工程(含拆迁补偿费、拆迁劳务费)整个承包给拆迁公司的,应取得全额的建筑业发票。
(5)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而且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几点思考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几点思考房地产是一个繁荣发展的产业,土地增值税是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税种。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就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几点思考进行分析和探讨。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需要注意税收政策的变化。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确保自身的税收清算工作符合最新的政策规定,以避免出现纳税风险。
房地产企业需要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合规性和法律风险。
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法规和规定,确保税收清算工作的合规性。
房地产企业还需要充分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障自身的税收利益和合法权益。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需要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所使用的数据准确、完整和真实。
只有通过数据的严格管理和披露,房地产企业才能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控制机制,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地产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几点思考,不仅需要房地产企业本身重视和关注,更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政策配合。
只有通过政府和企业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科学、合法、透明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税收的合理征收。
【写完后,你可以进一步讨论各种税收政策变化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或者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和技巧做更深入的探讨。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问题与对策思考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问题与对策思考房地产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中国经济发展的重任。
由于涉及利益方众多,房地产企业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下面将从问题分析和对策两方面来进行探讨。
问题分析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土地转让收入的计算是按照土地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开支和递延收益之和来计算并缴纳税款的。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开发之前往往会进行相关费用的投入,例如项目咨询、环评、规划设计等费用。
这些费用都可以作为减少纳税基数的成本来进行扣除,并达到降低地价的目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房地产企业往往会存在虚高成本的情况。
一方面,某些企业可能会将一部分不属于该项目的成本纳入该项目,在抵扣成本时往往会拿不到规定的发票和票据;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会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些乱收费纳入成本,从而实现虚高成本并减轻税收负担。
而且,一些企业可能会将土地转让收入控制在成本之内,避免给国家带来更多税收收益。
对策思考针对上述情况,房地产企业需要探究相应的对策。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明确股份控制权房地产企业中存在着股东间的利益关系,可能存在部分股东或管理层拥有虚高成本的利益诉求。
因此,建议明确股份控制权,避免少数股东或管理层的私利侵占了企业的利益。
2. 树立合规意识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树立合规意识,遵守国家税收法规,是每个企业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房地产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标准并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止虚高成本,避免国家税收的收入流失。
3. 强化内部审计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开展内部审计,严格监督内部财务核算和成本核算,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维护企业及国家权益。
结论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企业需要提高合规性意识,加强内部审计和管控,并积极与国家税务部门展开合作,完善和建立税收法规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说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收入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一、有关销售发票开具与否的收入确定一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三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四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一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纳税人已经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则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比如业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总金额120万元,发票开具也是120万元,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就按照120万元确认收入;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比如,业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总金额120万元,已付款120万元,但销售发票只开具了110万元,还有10万元会计挂在“其他应付款”,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仍然应当按照120万元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所以,对纳税人来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注意将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进行比对,并按照合同金额进行调整,以避免直接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进而避免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三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即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四对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应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样处理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相附,待实际投入使用时再按上述办法确认收入;二、房地产代收费用的收入确认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或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收入确定二代收费用不计入房价并由房企以外的单位开发票的收入确认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或由房地产企业开发票的收入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代收费用的审核,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二代收费用不计入房价并由房企以外的单位开发票的收入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案例分析1:某房地产企业代收费用的涉税稽查分析某市税务稽查局检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此公司xx年营业收入30000万元,其他应付款账户4500万元,经查“其他应付款”账户发现该公司xx年至xx年在销售商品房时向客户收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代收费用共计4500万元其中专项维修基金800万元,对于4500万元的代收费用单独核算未并入房价内,而且票据由委托方开具,此公司未做任何税务处理;涉税分析:1、营业税处理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代收费用原则上应当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即只要房地产开发公司代为收取了,不论其是否计入房价内或是否开票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区别之处,原则上都要作为计税依据计入到营业额中;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代收费用是不需要纳营业税的,如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其他代收费用都要作为价外费一并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本案例中的专项维修基金800万元,符合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不计征营业税,其余3700万元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因代收款项票据由委托方开具,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此代收代付款项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代收费用单独核算未并入房价内,所以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三、转让房地产收取“其他经济利益”的收入确认一转让房地产合同未履行收取购买方违约金的收入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关的经济利益”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转让房地产行为,即房地产交易完成;如果房地产交易未发生或者未完成被撤销,即使纳税人取得了经济利益,也应当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经济利益,不应确认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房地产合同未履行收取购买方违约金的收入不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二转让房地产合同履行中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的收入确认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合同履行中,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特别注意的几点:1、将流转税的价外费用概念引入了土地增值税;其实价外费用来源于“反避税”理念,试想如果对滞纳金、违约金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就有可能出现本来100万的房款,企业人为的划分为80万元房款,20万元赔偿金,从而侵蚀土地增值税的税基,因此转让房地产合同履行中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的收入确认,一律缴纳土地增值税;2、房地产未能转让而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顾名思义,先有价,才有外,如果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转让不成功收取的违约金,由于没有主价款,不存在分割房价,侵蚀税基的可能性,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4、房地产企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不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进行扣除;三售后返租的收入确认所谓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售后回租分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和经营性售后回租;所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所谓经营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没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没有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企业租回的行为1、经营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1经营性售后回租中的销售方承租方的涉税处理①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经营性售后回租的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确认为销售收入 ,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承租人租入的资产不计提折旧;③印花税的处理按“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1、经营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2经营性售后回租中的受让方出租方的涉税处理①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由于经营性售后回租的租赁期结束,租赁货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因此,基于以上规定,经营性售后回租的受让方出租方征收营业税;即出租方实质上市提供经营租赁的行为,营改增前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1、经营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2经营性售后回租中的受让方出租方的涉税处理②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由于受让人出租方收到承租方或销售方支付的租金时,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出租人租出的资产计提折旧;③印花税的处理按“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铺;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铺按优惠价85万元即总价100万元的85%出售,在未来5年内,该商铺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开发商在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5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年A公司将商铺转租取得租金5万元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1、营业税的处理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显然,房地产公司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对外出租经营,出租经营收益归开发商;开发商无偿取得的出租收益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对此,各地税务机关也分别出台了相关具体规定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折让优惠等形式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关联企业与购房者另行签订商品房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以折让后优惠价款为成交价,购房者自愿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折让优惠额或商品房售价低于同类商品房价格部分应并入商品房销售价款,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购房者因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而享受的折让优惠额属取得经济利益,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销售房地产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购房者返租商铺应缴纳营业税1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7%+3%=A公司还需就当年转租商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即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7%+3%= ;二印花税本例中,A公司不但销售了开发产品,还租赁了该开发产品后并转租假如转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应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85×%=万元,按“财产租赁”税目缴纳印花税:15×+5×=万元三土地增值税本例中,A公司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100万元,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以哪一个作为纳税人转移房产取得的收入呢企业正常销售房价100万元,而合同约定销售价款为85万元,购房者将商铺无偿给开发商用5年;其实质是开发商受到了85万元房款,又有无需支付15万元租金的“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总收入确认为100万元,应该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五房产税购房者将购买的商铺返租给A公司,每月应按租金收入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的12%缴纳房产税:15÷5×12×12%=万元;开发商再将商铺转租,按房产税相关规定,开发商转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不再缴纳房产税;这在实际税务处理中也是容易被忽视的;六企业所得税对于经营性售后返租业务,A公司需分别作销售不动产和租赁两项业务处理,分别计算相关成本、费用和损益;A公司的租赁支出就是,一次性让利给购房者的折让优惠额,按权责发生制原则,A公司每年的租赁支出为15÷5=3万元;五企业所得税本例中,A公司在销售房产时,购买方以提前从房地产公司获得15万元租金抵房款,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应以100万元作为所得税应税金额;转租收入5万元应在满足收入确定条件后,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则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105万元,扣除租赁支出3万元、开发产品成本、税金及费用后,即可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四、视同销售房产收入的确认一以房和土地用于抵债、投资和分配的收入确认二拆迁安置房收入的确认三土地置换收入的确认四收取车库使用费的收入确认五收到政府土地返还款建设拆迁安置房的收入确认六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但实质转让的收入确认四地下车位车库、杂物间的收入确认八、总结一地上车位、车库1、租赁合同:与买受人签订明确租赁年限的租赁合同的停车位要缴纳租赁业营业税,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与买受人签订明确租赁年限的租赁合同的车库及储藏室要缴纳租赁业营业税,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房产税;2、销售合同:签订车库位销售合同的,不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明,均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签订车库位长期或无期限使用权转让合同,视同销售,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二地下车位车库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1079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应该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房产税;二地下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按照非普通住宅缴纳土地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地下车库的涉税处理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九条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地下车库的涉税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中,地下车库大致分为三种:1、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未分摊;2、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3、开发商将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在地下车库的处理中,又分为出租、销售、或自用等几种情况;每种形式的处理都不太一致,应根据业务的实质,进行财税处理;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1营业税及附加:按租赁业%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3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4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1、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5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热点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三种情形如何确认收入?

【热点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三种情形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出现以下三种情形该如何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呢?情形一、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案例1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给甲公司一栋商用办公楼,合同总金额1200万元(不含税),发票开具不含税金额也是1200万元,但甲公司尚有100万元的购房款一直未支付。
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房地产公司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该房地产公司销售的商品房虽然未全额收到购房款,但因按全额开具了商品房发票,因此应按照不含税价格1200万元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
情形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案例2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了两套商品房,甲套商品房合同金额200万元(不含税),由于客户只交了首付款30%,因此发票也只开了60万元;乙套商品房合同金额150万元(不含税),客户同样只交了首付款30%,但该房地产公司尚未开具发票。
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针对甲、乙两套商品房收入额应按多少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因此,该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的甲乙两套商品房,合同总金额合计350万元(不含税),虽然客户只交了首付款,房地产公司仅开具了部分发票,但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上述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总金额350万元(不含税)确认为土地增值税收入。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的思考

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的思考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增值税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税收。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补偿金收入之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税金。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及清算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税收筹划和税收清算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负担,这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在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中,房地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操作:合理安排资金结构。
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安排资金结构,通过债务和股权的安排,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
可以通过增加债务融资,减少股权融资的方式,来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可以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负担。
可以通过项目的规划设计、土地用途等角度,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依法合规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依法合规,遵守相关税收法规,不能采取违法手段来规避税收。
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房地产企业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税收清算是指对已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和清算的过程。
在税收清算方面,房地产企业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进行准确的税收核算。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清算时,需要确保税收核算的准确性。
通过合理的财务核算,可以确保将实际应纳税款以及已纳税款的准确数额进行核算,避免出现错误。
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只有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房地产企业才能避免滞纳金或者其他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合理合法避免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清算的过程中,需要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规划,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只有规避税务风险,房地产企业才能在税收清算中避免额外的税收成本。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及清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可以有效减少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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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准确确定各项收入不仅对企业有利,对 国家也有利。确定各项 收入是进行后续计算的基础,对 最后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企业的利益。国家税务总局于2 O 1 O 年下发 了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 函  ̄ 2 0 1 0 1 2 2 0 号)。这一文件入手分析如何确定各项收入 。 【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确定
关 系到
土 地 增 值 税 是 对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地 上 的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就 其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得 的 增 值 额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这 里 所 称 的 收 入 , 包 括 转 让 房 地 产 的 全 部 价 款 及 有 关 的 经 济 收 益 。本 文 着 重 研 究房 地产 行业 销 售 新 建 房 时 如 何 确 认 收 入 的 问题 。 有关销 售发票开 具与否 的收入确定 在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如 果 纳 税 人 已 经 全 额 开 具 商 品 房 销 售 发 票 的 , 则 按 照 发 票 所 载 金 额 确 认 收 入 。 比如 业 主 购 买 了一 套 商 品房 ,合 同总 金 额 1 2 O 万 元 , 发 票 开 具 也是l 2 O 万 元 , 那 么 在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时 ,就 按 照 1 2 O 万 元 确 认 收 入 ; 未 开 具 发 票 或未 全额 开具 发 票的 , 以交易双 方签 订 的销 售 合 同 所 载 的 售 房 金 额 及 其 他 收 益 确 认 收 入 。 比 如 , 业 主 购 买 了 一 套 商 品 房 , 合 同 总金 额 1 2 0 万 元 , 已付 款 l 2 O 万 元 ,但 销 售 发 票 只开 具 了 l l 0 万 元 ,还有 l 0 万 元 会 计 挂 在 “ 其 他应 付款 ” ,那么在 进 行土 地增值 税清 算时 仍 然应 当按 照 l 2 0 万 元确 认 商 品房 销售 收 入 。 未 开 具 发 票 , 未 签 订 销 售 合 同 但 实 际 已 投 入 使 用 的 , 按 本 企 业 在 同 一 地 区 、 同 一 年 度 销 售 的 同类 房 地 产 的平 均 价 格 确 定 。 二 、房 地产 代 收 费用 的收 入确 认 对 于 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要 求 房 地产 开 发企 业在 售房 时代 收 的各 项 费用 ,如 果 代 收 费 用 是 计 入 房 价 中 向 购 买 方 一 并 收 取 的 ,可作 为转 让房 地产 所取 得 的收入 计税 。 对 于 代 收 费 用 作 为 转 让 收 入 计 税 的 , 在 计 算 扣 除 项 目金 额 时 , 可 予 以 扣 除 ,但 不 允 许 作 为加 计 2 0  ̄ * n除 的 基 数 : 如 果 代 收 费 用 未 作 为转 让房 地产 的 收入计 税 的,在 计算 增值额 时 不 允 许 扣 除代 收 费 用 。 三 、转 让房 地产 收 取 “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 的收 入 确认 如 果房 地产 交易未 发生 或者 未完成 ( 被 撤 销 ) , 即 使 纳 税 人 取 得 了经 济 利 益 ,也 应 当 属 于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无 关 的经 济 利 益 ,不 应 确 认 为转 让 房 地 产 所 取 得 的收 入 。 因此 ,转 让 房 地 产 合 同 未履 行 收 取 购 买 方 违 约 金 的收 入 不 确 认 为 土 地 增 值 税 收入 , 不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 房 地 产 企 业 转 让 房 地 产 合 同 履 行 中 , 因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取 的违 约 金 、 滞 纳 金 、赔 偿 金 、 分期付款 ( 延期付款 )利 息 以及 其他各种性质 的 经 济 收 益 ,应 当 确 认 为 房 地 产 转 让 收 入 。在 处 理 时 ,应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 将 流 转 税 的 价 外 费 用 概 念 引 入 了土 地 增 值 税 。价 外 费 用 来 源 于 “ 反 避税 ”理 念 , 因 此 转 让 房 地 产 合 同 履 行 中 收取 的违 约 金 、 更 名 费 、滞 纳 金 、赔 偿 金 、分 期 付 款 ( 延期 付款 )利 息 的 收入 确 认 ,一 律 缴 纳 土 地 增值 税 。 2 、房 地 产 未 能转 让 而收 取 的违 约 金 , 不属 于 价外 费用 。 3、 房 地 产 企 业 向 业 主 支 付 违 约 金 不 可 以在 计 算增 值 税 时进 行扣 除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规 定 ,土 地 增 值 税 的扣 除项 目 为: ( 一 )取得 土地 使用 权所 支付 的金 额 ; ( 二 )开发 土地 的成 本 、费用 ; ( 三 )新建 房 及 配 套 设 施 的 成 本 、 费 用 , 或 者 旧房 及 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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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物 的评估 价 格 ; ( 四 ) 与 转 让 房 地 产 有 关 的税金; ( 五 )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扣 除 项 目。而 “ 违 约 金 ” 没 有 在 扣 除 项 目 中列 举 , 因 此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不 可 以 在 计算土地 增值税 时扣除 。 售 后 返 租 的 收 入 确 认 : 所 谓 售 后 返 租 , 就 是 开 发 商 在 销 售 商 品 房 时 , 约 定 以 购 房 合 同的 折 让 优 惠 后 的 价款 为成 交价 , 同 时 与 购 房 者 签 订 该 房 的租 赁 合 同 ,要 求 购 房 者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必 须 将 购 买 的 房 屋 无 偿 或 低 价 交 给 开 发 公 司 , 由开 发 公 司统 一 经 营 ,经营 收 益归 开发 商 。 对 于 经 营 性 售 后 回租 ,单 位 和 个 人 转 让 房地 产 ,同 时要求 购房 者将 所购 房地 产无 偿 或 低 价 给 转 让 方 或 者 转 让 方 的 关 联 方 使 用 段时 间 ,其实质 是 转让 方获 取与 转让房 地 产 有关 的经 济利 益 。对 以此方 式转 让房地 产 的行为 ,应将 转 让房 地产 的全 部价款 及有 关 的 经 济 收 益 确 认 为 转 让 收 入 ,依 法 计 征 土 地 增 值 税 。 如 转 让 房 地 产 价 款 以外 的 有 关 经 济 收 益 无 法 确 认 的 , 应 判 断 其 转 让 价 格 是 否 明 显 偏 低 。 对 转 让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应 采 用 评 估 或 其 他 合 理 的 方 法 确 定 其 转 让收入 ,依法计 征土地 增值税 。 四 、视 同 销 售 房 产 收 入 的确 认 ( 一 )拆 迁 安 置 房 收 入 的确 认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开 发 产 品用 于抵 偿 债 务 、 换 取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非 货 币性 资 产 等 行 为 ,发 生 所 有 权 转 移 时 应 视 同 销 售 房 地 产 , 其 收 入 可 以 按 本 企 业 在 同 一 地 区 、 同 一 年 度销 售 的同类 房地 产的平 均价 格确 定 ,也 可 以按 由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参 照 当 地 当 年 、 同 类 房 地 产 的 市场 价 格 或 评 估 价 值 确 定 。 同 时 将 此 确 认 为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的 拆 迁 补 偿 费 。 房 地产 开 发企业 支 付给 回迁户 的补 差价 款 ,计 入拆 迁补 偿 费 ;回迁户 支付 给房 地产 开发 企 业 的补 差 价 款 , 应 抵 减 本 项 目拆 迁 补 偿 费 。 ( 二 ) 以 房和 土地 用 于 抵 债 、投 资和 分 配 的收入 确 认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开 发 产 品 用 于 职 工 福 利 、 奖 励 、 对 外 投 资 、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投 资 人 、抵偿 债务 、换 取其他 单 位和个 人 的非 货 币性 资产 等 ,发生所 有权 转 移时应 视 同销售 房地产 ,其收入 按下列方法 和顺序 确认 : ( 1 ) 按 本 企 业 在 同 一 地 区 、 同 一 年 度 销 售 的 同类 房地 产 的平 均价 格 确定 。 ( 2 ) 由主管 税 务机 关 参照 当地 当年 、 同类 房地 产 的 市场价 格 或评 估 价值 确 定 。 五 、委 托 中介 机构 售 房的 收入 确 认 采 用 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的 ,应 全 额 确 认 收 入 ,手 续 费 不 能 抵 减 收 入 ,应 作 为费 用 列支 。 采 取 视 同 买 断 方 式 委 托 销 售 开 发 产 品 的 ,属 于企 业 与购 买 方签 订 销售 合 同 或 协 议 , 或 企 业 、受 托 方 、购 买方 三 方共 同 签 订 销 售 合 同或 协 议 的 ,如 果 协 议价 格 高 于 买 断 价 格 , 则 应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 的实现 ;如 果属 于前两 种情况 中协议价格低于买断价格 ,以及 属于受 托 方 与 购 买 方 签 订 销 售 合 同或 协 议 的 , 则 应 按 买断价格计算 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 已销开 发产 品清单之 日确认收入 的实现. 实 行 超 基 价 双 方 分 成 方 式 委 托 销 售 开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