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壹条为进壹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壹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关联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关联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之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壹、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于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关联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集团的外事工作,确保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保证集团形象的良好展示。
外事工作包括对外交往、外事接待、外事考察等方面,涉及集团与外部组织或个人的合作与沟通。
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确保集团外事活动的有效实施,使外事工作为集团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2 原则•依法合规:外事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对外事工作的要求。
•良好形象:外事活动应展示出集团的良好形象,为集团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
•互惠互利:外事合作应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确保合作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保障。
3. 外事工作组织管理3.1 外事工作组织架构外事工作由外事工作组织负责,组织架构如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外事工作的总体策略和规划,并对外事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
•外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外事工作执行,包括组织外事活动、接待来访客人等。
•外事工作协调员:负责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外事工作,确保外事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外事工作计划每年初,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外事工作计划,包括外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人员等,并报领导层审批。
外事计划应综合考虑集团的业务需求和发展战略,确保外事活动与集团的整体发展目标相一致。
3.3 外事预算管理外事活动的预算由外事工作办公室进行编制和管理。
外事预算应合理规划和分配资金,确保各项外事活动的顺利开展。
外事活动结束后,外事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对预算进行结算和总结,并报告领导层审查。
4. 外事接待管理外事接待是集团对外交往的重要环节,要求接待活动必须有计划、有组织、有纪律、有规范。
以下是外事接待的管理要点:4.1 接待计划制定每次接待活动前,外事办公室应制定接待计划,包括接待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并与被接待方进行沟通和确认。
4.2 接待方案执行接待活动的执行应严格按照接待方案进行,确保符合要求,并给予被接待方良好的印象。
在接待过程中,应注重礼仪、礼貌,并妥善安排活动流程。
华为公司外事管理规定

华为公司外事管理规定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某某某公司外事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为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交往服务。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某某某公司。
3原则和职责外事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基本原则。
办公室归口管理某公司因公涉外事项,具体负责外事工作的计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审核等工作。
设立专(兼)职外事管理人员。
4外事事项范围4.1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合资合作;4.2应邀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和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4.3外宾或外国专家来访、参观、考察、讲学、前来执行合作合同以及(境)外记者来访等外事活动;4.4其他外事事项。
5因公出国(境)管理5.1因公出国(境)原则和要求5.1.1因公出国(境)应紧紧围绕公司工作的中心任务,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进行。
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5.1.2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境)任务相符。
出国(境)不得执行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5.1.3出国(境)必须有外方对口业务关系单位的邀请。
不得通过旅行社联系邀请函,不得利用境外中资企业或我驻外机构邀请的名义出国(境)。
5.1.4出国(境)应严格执行事先批准的在外停留时间。
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详细日程报批。
5.1.5因公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
出国(境)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绕道或前往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旅行。
5.1.6已离、退休的公司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需报请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出国(境)5.1.7不得持因私护照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
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外事工作管理,提高外事工作的效率,适应xxxx对外交流、联系的需要,根据国家、市府和文广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的涉外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公司的外事工作。
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外事部门或外事专(兼)管员负责管理、办理本单位的外事工作,业务上受公司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单位应当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分管外事工作。
第二节接待与邀请第五条各单位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外事接待任务,原则上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自行安排。
第六条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及集团对外事务部直接下达的外事接待任务,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在接待活动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或者发生重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我方主要陪同人员以及本单位的外事分管领导和集团对外事务部请示汇报。
第七条各单位接到不属于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或者比较敏感的外事接待任务,必须通过科技公司,必要时由集团请示市外办,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接待。
第八条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外事活动(包括会见、宴请、采访等),必须提前15日通过科技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集团请示,经集团领导同意和市外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原则上报xxxx公司审批。
需办理入境签证的,通过科技公司报经集团同意后报市外办审批,并由市外办签发入境签证通知。
第三节因公出访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因公出访主要是指:(一)由集团领导率领的文化广播影视代表团;(二)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考察团组;(三)科技交流、访问、贸易洽谈、展销、援外工程、技术、业务培训等;(四)公派讲学、进修、学习。
第十一条申请因公出访的,须报集团审批。
各单位在申报因公出访项目时,须阐明出访理由、目的、时间、人数、费用来源,并附对方的邀请信原件及译文、预审表等,原则上至少在出访任务实施前30日报科技公司核准后再报集团审批;须请集团领导率领的出访团,由集团对外事务部协调办理。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办事处管理办法(试行)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办事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办事处建设,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有效发挥其在经营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事处是海外公司商务部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所在国别的经营开发工作;完成海外公司下达的经营开发考核任务。
第三条海外公司对办事处的年终薪酬兑现进行审核确定,并对年度经费进行预算管理。
海外公司商务部负责办事处管理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办事处中方定员为4人、外方员工根据需要聘用(设主任1人,副主任视实际情况设置,开发经理若干),由海外公司下达机构和人事命令;主任负责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对办事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对商务部汇报日常工作及重点问题;副主任(如有)负责对工作人员的具体开发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并对重点开发项目的开发策划进行修改和审核;工作人员为开发经理,负责具体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跟踪工作,定期向主(副)主任汇报开发思路、实施计划和实施效果,主(副)任应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海外公司商务部负责对办事处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检查、监督和考核,并对其人事变动、工作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遵守所在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招投标的政策、法律、法规,全面完成海外公司下达的开发指标。
第七条负责与所在国家的有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等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根据集团公司的施工实力和业务优势,有重点地收集、整理、分析所在国别基本建设信息,建立基本项目信息库并对其中的重点项目制定追踪计划、追踪措施、实施方案和效果评价等全过程统一方针,编制开发流程图,反映与相关各方的关系并预估(预)可研编制时间、初步设计时间、投议标时间等重要时间节点,将相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海外公司商务部汇报,并每年对以上内容进行更新。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中组部、外交部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任务审批、因公团组出国管理、邀请外国人来华等外事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统一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审批管理和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人事、外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报批等具体事项的办理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外事工作所含内容:1.因公出国(境)考察;2.国际经贸项目、商务活动的组织、洽谈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涉外工程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3.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的境内、外培训以及涉外工程技术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工作;4.组织、参加境内、外与集团公司业务有关的国际会议,组织与参加国际电力展览会的参展与观展;5.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集团公司邀请和接待外国人来华事项;6.负责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7.日常外事工作及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办发[1993]23号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党组可直接授予已成立党委的所属单位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须将拟授权单位名列报中组部备案,经中组部审核确认后,被授权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予以生效。
集团公司党组于2003年4月9日已正式授予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及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等三十三家单位党委具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国电集党[2003]14号)。
第七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公司本部、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以及集团公司所属无人员审批权单位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经集团公司党组授予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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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第九条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外事[2003]44号)要求,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事先征得国资委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同意后,提前20天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互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集团公司领导及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如赴未建交国或其出国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重要敏感事项的,均需事先征得外交部同意,或经外交部审核上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因公多次出国(境)签证(签注),按程序由集团公司报国资委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经批准已获多次赴国(境)外签证(签注)的人员再次出访需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由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港澳业务需要,确定3-5名业务人员,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为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往返的手续。
第三章出访报批程序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应提前20天向国资委外事局申报,报送材料包括:领导出访请示件(出访的具体任务,本年度第几次出访和派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意见)、邀请函及译文、团组主要成员名单等。
经国资委外事局审核,会签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后,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收到国资委外事局下发的书面同意通知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总部因工作需要组团(派员)出国(境),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安排承办部门;(二)人力资源部提出审查建议;(三)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四)人力资源部外事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团(派员)出国(境),一般应提前30天(双跨团组至少要提前60天)向集团公司提出组团(派员)出国的书面申请,并由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1)。
出国(境)呈报材料原则上按组织渠道递送,京内单位可由外事专办员直接送达。
因公出访请示件内容包括:(一)出国(境)事由;(二)外方邀请函电(外文函电需附中文译文);(三)出访日期、出访国家(城市)、停留时间、出访日程表;(四)出访费用来源;(五)出访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5)第十六条参加由外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集团公司内参团人员所在单位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2),并将组团单位的“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送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二)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三)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发“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至组团单位;(四)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或“赴台任务通知书”)原件、“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复印件、政审材料原件、邀请函及译文等材料,以及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件(或赴台任务报批件)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出国任务批件有效期为3个月,从出国任务批件出境日期起算。
因工作需要推迟出访,超过3个月必须重新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第四章出国(境)团组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选派人员。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任务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可派可不派的团组一律不派。
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谨搞公费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必须是知性其主管或分管的业务,不得借故出访。
第二十一条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组团出访,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执行,同时严格限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
各单位组团出访,一般团组人数不超过10人。
一次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3至4天,最长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2天;3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4天;出席国际会议一般不超过7天。
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
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应另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邀请外单位人员随团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或接受外单位提出的出访邀请。
第二十四条参加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在正式报批前,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意见。
其他团组可不再征求意见,但应在到达出访国家(地区)后即使与我驻外使领馆(机构)保持联系。
第二十五条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少数受聘继续工作、有技术专长、身体健康的离退人员,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其出国(境)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可由聘请单位办理。
第二十六条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制定团组负责人,研究制定出访任务和计划,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相关情况,进行外事教育等。
出访团组在外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出访路线及在外停留时间,要遵守外事纪律,听从指挥,保持与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联系。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即使总结,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
同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提交出访总结或考察报告。
第二十七条根据外交部《关于我劳务人员改持隐私普通护照的通知》(领七函[2002]307号)集团公司派往海外项目长期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临时工作或考查人员,办理因公护照出国;其余人员办理隐私普通护照。
第二十八条因公证照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收缴和保管,也可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有关单位对证照进行收缴和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邀请外国人来访第二十九条根据外交部授权,集团公司可以邀请国(境)。
外相关人员来国内访问或洽谈业务。
第三十条邀请外国人来访按如下程序办理:(一)邀请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附件3)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附件4);(二)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编号;(三)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尚未建交国家的人员、知名度教高的人员及外国新闻从业人员来访,应从严掌握,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由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应详细填写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理由与相关细节:(一)来华人员所在公司名称;(二)来华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国籍、护照号码、护照复印件;(三)来华目的;(四)在华停留时间;(五)访问城市或地区;(六)费用来源。
第三十三条外事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将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及接待、效果情况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
第六章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第三十四条所有涉外人员均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国发[1992]5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外工作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三十五条涉外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国内外一切反华势力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所有涉外人员在外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越权处理涉外事项。
第三十七条外事活动中,涉外人员应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第三十八条涉外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
第三十九条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准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出访,确因工作需要须携带有关资料出国(境)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国保发<1995>12号)和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994>17号)中的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携带出国(境)。
在国(境)外期间要高度警惕,防止泄密。
第四十条向外方提供文字资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外事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领导人员、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程和外事纪律,对违反外事规程和外事纪律的当事人、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同时在1年内停止为其所在单位办理外事事宜。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