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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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3•【文号】农发行字[2001]131号•【施行日期】2001.07.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23日农发行字[2001]131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金收支统计制度》,建立正常合理的现金流通秩序,规范现金管理行为,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现金管理和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行为。

第三条现金管理的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抓好现金计划的编制上报与审批下达,加强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现金库存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现金管理坚持“条块结合,双线管理,分工协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现金管理责任第五条现金管理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计划、信贷、会计、信息统计。

保卫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落实现金管理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农发行营业单位要确定若干个现金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和检查,并接受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六条资金计划部门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现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平衡、监测与分析。

第七条农发行营业单位信贷部门负责对开户企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核定开户企业现金库存限额和编审上报企业用现计划;督促企业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账务处理;对现金收支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农发行字[2001]218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5日农发行字[2001]21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了贯彻落实温家宝副总理在中央金融工委《关于呈送<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报告>的报告》(金融工字[2001]62号)上“请农发行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抓紧研究和完善粮食收购贷款的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利于真实反映贷款质量,防止信贷风险”的批示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意见》(财金办[2001]17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批复》(银复[200l]l58号)的要求,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新《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现行以贷款期限为依据的贷款“四级”分类和以借款人还款能力为依据的贷款“五级”分类,主要是商业银行以贷款对象为基础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

农发行作为国有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现行风险分类标准难以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程度。

一是贷款对象的特殊性。

农发行只能以国家指定的粮棉购销企业两大系统客户为贷款对象,而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自主选择客户,这决定其不能按照借款人的贷款偿还能力为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二是贷款用途的特殊性。

农发行的贷款严格按照国家粮棉购销和储备政策用于粮棉收购和储备,由于粮棉物资质量的物理指标有着严格的界定,在目前粮棉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超期储存和陈化变质的粮棉将直接影响贷款质量,这决定其不能以贷款期限为标准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三是存量贷款的特殊性。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3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3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22日农发行字〔1998〕43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加强粮棉油贷款利息资金的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实现对贷款利息的专款专用,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完善我行利息收支管理与核算办法,规范我行利息收支核算手续,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管理与核算办法为了准确核算利息收支,真实反映我行经营状况,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专项管理,防止粮棉油企业挤占挪用利息资金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各级行在核算利息收支时,必须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各项利息收支均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本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要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账务处理,未收到或未支付的利息,列作应收或应付利息。

(二)单独核算原则为保障收购资金封闭运行,防止粮棉油企业挤挪贷款利息和利息资金挤占收购资金,实现对粮棉油贷款利息的单独核算与管理,粮棉油企业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利息资金,均应作归还粮棉油贷款利息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7.16•【文号】农发行字[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2001年7月16日农发行字[2001]125号)为了切实规范粮食贷款各环节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图》见附件1)。

第一章贷款发放第一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符合农发行贷款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申请粮食贷款,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并按所申请贷款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前送交开户行信贷部门。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须向开户行报送上年末以及最近时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库存商品明细表等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同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农发行办理“一基三专”账户开户手续。

第二条受理借款申请。

开户行信贷部门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农发行业务范围和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规定,在2日内提出是否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的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第三条贷前调查。

管户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和有关资料,按申请该种类贷款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贷前调查。

第四条提出调查结论。

管户信贷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写出调查意见,并在《借款申请书》中有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款意向,报贷款审查人审查。

对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在《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见附件3)中有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和利率的贷款意见,报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五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人根据管户信贷员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对管户信贷员的调查结论和贷款意向进行审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农发行字[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4日农发行字[2002]7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棉花购销市场已经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化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特别是一些粮食主产区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这将促使作为市场化主体的粮棉购销企业,面向市场进行战略性改革和改组,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经营,企业在市场化条件下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信用基础,发展企业资信能力。

客观上要求农发行信贷管理方式按照市场化取向进行调整,对一些具备信用能力的企业,按照企业信用状况发放和管理贷款。

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正是适应市场化改革后,企业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经营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政策风险直接转变为市场风险新形势下采取的信贷管理方式和方法。

同时,也有利于对粮棉企业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信贷政策。

因此,各级行都必须充分认识做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贷款的办法。

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均应列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鉴于储备企业的特殊性,目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暂不评定信用等级。

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烟叶、羊毛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问题,由各有关省级分行决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遵循“政策支农、商业化管理,严控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为农、林、牧、副、渔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第五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应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并具有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四)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和偿还第七条贷款期限。

农业小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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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5.31•【文号】农发行字[2001]89号•【施行日期】2001.05.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5月31日农发行字[2001]89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进一步加强粮棉油库存商品占用贷款的管理,在总结各地加强库存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行要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和清理认定老库存棉花的基础上,对开户企业的库存商品进一步核实,并遵照本办法统一办理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手续。

二、为配合本办法的实施,总行随文下发了《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样本)》(附件)、《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略)、《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略)、《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违约通知书》(略),请各行参照执行。

其中,《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样本)》关于甲、乙双方的各项条款,是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遵循的基本条款,各行在与开户企业协商过程中,可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依法补充其他条款,但应报省级分行备案。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收购资金贷款的封闭管理,提高粮棉企业的自我约束力和银行对企业的监管力,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收购资金贷款封闭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以下简称仓单管理)是指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粮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取得的贷款,购进相应的粮棉油等商品后,企业与开户行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开户行依照《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的规定,对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监管的信贷管理方式。

第三条《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是由企业和开户行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明确规定双方在库存商品仓单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

《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附件。

其附件主要包括《库存商品管理仓单》和《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

第四条《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是由企业签发并确认收购资金贷款所形成的库存商品的书面证明。

其主要内容包括:仓垛编号、仓容、存放地点、签发时间以及库存商品的性质、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库存成本、占用贷款、库存变化记录及当事人的签章等。

《库存商品管理仓单》分正本和副本。

按照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库存商品管理仓单》不得背书转让。

第五条《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一般由开户行和企业各持一份。

《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的正本作为《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的附件交开户行持有,副本作为《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的附件由企业保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并使用收购资金贷款(包括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和储备贷款)购进粮、棉、油等商品物资的企业的库存管理。

第二章库存商品仓单管理操作程序第七条草签《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

管户信贷员与企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签《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生效的日期、变更、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等。

第八条审查核准《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

管户信贷员将草签的《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送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审查,核准后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

然后将协议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章后由管户信贷员留存一份。

第九条企业填制《库存商品管理仓单》。

企业根据库存商品的品种、性质。

等级、数量、生产时间和入库时间等情况逐仓(囤)填制《库存商品管理仓单》。

仓单所列库存商品是指企业由开户行贷款所形成的全部库存商品。

在加盖企业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全部送交开户行。

第十条开户行核实粮棉油库存。

开户行接到企业送交的《库存商品管理仓单》后,由管户信贷员对照《库存商品管理仓单》对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逐仓、逐囤的核实,无误后在仓单的相关处签字盖章,送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库存商品管理仓单》。

信贷部门负责人对管户信贷员送交的《库存商品管理仓单》逐一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库存商品管理仓单》要素是否齐全,汇总后的库存粮棉油品种、性质、数量与企业的相关资料及所掌握的情况是否一致,对存有疑义的,责成管户信贷员对库存情况重新进行核实。

对审查无疑义的在《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的相关处签字盖章。

然后将《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正本交管户信贷员保管,副本由管户信贷员退还企业。

第十二条填制《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

管户信贷员根据留存的《库存商品管理仓单》逐企业填列《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经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核对无误后,与《库存商品管理仓单》一起作为该企业《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附件留存。

第十三条挂牌标仓。

企业对实行库存商品仓单管理的各仓(垛、囤、罐)分别制定标示牌(格式由各省级分行负责制定),挂于仓(垛、囤、罐)的指定位置。

第十四条库存粮棉油的日常监管。

管户信贷员按《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定期到企业清查库存商品,并与《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的结存数字核对,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

每次查库结束,要将查库结果记录于信贷员工作日志,并要有企业财务、保管人员的签字。

第十五条《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的销售、轮换、动用、移库。

企业销售、轮换、动用、移库《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时,应提前填写《库存仓单管理商品出库报告单》(格式由各省级分行制定)送开户行。

开户行在对实际出库商品的所在仓(囤)号、出库商品的性质、品种、数量进行核实后。

由企业在《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的“库存粮棉油变化记录”的相关栏登记,然后由管户信贷员和企业保管人员在《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的相关处签字。

第十六条《库存商品管理仓郸注销。

当《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对应的仓(囤)所存商品全部出仓(囤)后,管户信贷员及时在《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中注销该单。

第十七条《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的终止。

当《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所附《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中的《库存商品管理仓郸全部注销且对应的粮棉油商品所占贷款全部收回后,《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自动终止。

管户信贷员将《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和《库存粮棉油仓单明细表》归档保管。

第三章《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的日常管理第十八条《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的填制要求。

《库存商品管理仓单》必须由企业用钢笔或碳素笔一次填制,涂改无效。

第十九条空白《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的管理。

空白《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由各省级分行按总行制定的文本统一印制,按编号顺序使用,按重要凭证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使用中《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的管理。

使用中的《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由管户信贷员以企业为单位、以仓(囤、垛、罐)的顺序按活页形式与《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和《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一起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已注销《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的管理。

已注销《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由信贷档案管理人员作为信贷管理资料进行管理,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四章企业违约的处理第二十二条送达《库存商品仓单管理违约通知书》。

管库信贷员发现企业违约时,及时填制《库存商品仓单管理违约通知书》,在经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审查签字后,在2日内送达企业。

企业对违约事实无疑义,按照《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对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开户行依法起诉。

当企业不履行违约责任和拒不赔偿我行损失时,开户行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内部违章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划分内部人员违章责任。

(一)因工作不认真或审查不严造成《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的品种、数量与《库存商品管理仓单》不符,由管户信贷员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员负连带责任,开户行行长负领导责任。

(二)接到企业销售、轮换、动用、移库《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报告后,国检查、监督不到位或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管户信贷员负主要责任,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开户行行长负领导责任。

(三)未按协议规定时间进行查库、或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进行查库,但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未在2日内发出《库存商品仓单管理违约通知书》造成损失时,由管户信贷员负主要责任,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开户行行长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内部人员违约处罚。

根据内部人员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按总行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样本)2:库存商品管理仓单(略)3: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明细表(略)4: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违约通知书(略)附件1:库存商品占用贷款仓单管理协议(样本)甲方:乙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支行(营业部)为切实加强库存商品占用贷款的管理,保证甲方已承贷乙方的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甲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按双方确认的每个仓(囤)实际库存商品数量签发的“库存商品管理仓单”并将正本交乙方,副本留存。

2.甲方对“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应妥善保管,并达到“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

3.甲方对已签发的“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拥有正常经营权,但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

4.甲方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乙方对“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乙方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5.甲方销售、轮换、动用、移库“库存商品管理仓单”所列商品时,应事先向巴方报告,并按双方确认的库存变化情况登记“库存商品管理仓单”中的“库存商品变化记录”栏和结存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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