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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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

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2.2 专利权的获取2.3 商标权的获取第三章:知识产权的保护3.1 著作权保护3.2 专利权保护3.3 商标权保护第四章:知识产权的利用4.1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4.2 知识产权的转让4.3 知识产权的质押第五章: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服务5.1 知识产权的登记管理5.2 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5.3 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第六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6.1 国际交流6.2 国际合作6.3 国际争端解决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7.1 侵权行为的认定7.2 侵权责任的承担7.3 侵权赔偿的计算第八章: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机制8.2 争议解决程序8.3 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第九章:知识产权的促进措施9.1 政府支持政策9.2 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9.3 知识产权的奖励与激励第十章:法律责任10.1 行政责任10.2 民事责任10.3 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11.1 条例的解释权11.2 条例的修订与废止11.3 条例的施行日期第十二章:签字栏12.1 甲方签字栏12.2 乙方签字栏12.3 签订时间12.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立法目的本条例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鼓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 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获取2.1 著作权的获取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作者享有著作权,无需进行登记。

2.2 专利权的获取发明创造者可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专利权。

8、第六章著作权法律保护

8、第六章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提要] :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 专有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 作权人许可,任何他人不得擅自实施其 著作权,否则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就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是:一方面保护作者个人利益,尊 重作者的人格和愿望;另一方面鼓 励传播智力作品,满足和丰富全体 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整个社会的 发展,协调作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 益的关系。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注:如果是作者为了扩大
自己的影响而要求一些没 有参加作品创作的名人在 自己作品上署名的,则不 以侵权论处。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五)、侵犯某些财产权行为, 如未经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 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 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是指不法行为 并未直接侵犯受著作权法 保护的作品,但为侵权行 为提供条件,从而对著作 权造成侵害,如出售非法 复制的图书、影碟等。 直接侵权是指不 法行为直接侵犯受著 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如未经授权复制、发 行权利人的作品。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指未经作 者同意,公开作者没有公开过的作品 的行为。此种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作者 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十)、侵犯相关权侵Fra bibliotek相关权,是指侵犯表演 者、录音、录像制者权和广播电 视组织权。
第一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具体表现为:☆未经表演者认可、从 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 制其表演;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而未经录音录像 制品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未经许可播放或复制广播电视的。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知识产权法》教学课件第六章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三、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专有许可使用 (报社、杂志社刊用作品除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就内容而言,著 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各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 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立目的与意义;不同类 型著作权许可间的区别。
第一节 著作权利用的特殊机制——集体管理制度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著作权集体管理指的是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通过一种组织系统, 对某些受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的对象的使用予以许可、收取相应报 酬,并向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进行分配的制度。
第三节 著作财产权其他利用方式
一、著作财产权转让
(二)著作财产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区别 1. 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只取得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
主体并未改变;而通过著作权转让,受让人代替原著作权人取得所受让的权利,在权 利转让的地域范围内,原著作权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要受到著作权人的约束,只能按著作权人的授权 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除著作权人同意外,无权再向他人许可; 而通过著作权转让,受让人作为著作权人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可按自己的意志行使所 受让之著作权,不再受转让人的约束,如他可以将其受让之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出
第一节 著作权利用的特殊机制——集体管理制度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监督
通常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组织,具有非官方性质。有的著作权 集体管理组织尽管是在官方的推动和支持下成立的,而且,其活动要受到官方的 监督,但这并不影响集体管理组织的非官方性质。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

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境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专利权第三条【申请专利权】发明者或设计者对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专利权。

第四条【专利登记】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审查后,符合专利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当登记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三章著作权和邻接权第五条【著作权对象】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以独创性表现的学术、文学或者艺术作品。

第六条【著作权权利】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经济权利和署名权、修改权、保护版权的权利。

第四章商标权第七条【商标权】注册商标所在类别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使用权属于注册人。

第八条【商标保护期限】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可以申请续展。

第五章植物新品种权第九条【植物新品种权】以新种质经育种繁殖所培育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第十条【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时间】植物新品种权有效期为20年。

第六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第十一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经过规定保密期限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独占权。

第十二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期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

第七章侵权责任和法律救济第十三条【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赔偿。

第十四条【法律救济】受害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救济。

以上为《知识产权法》的部分法条,更多详细内容请阅读正式法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

版权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国版权管理工作,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对著作权管理的相关事项,涉及国家著作权局、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登记机构、著作权收费机构、著作权纠纷解决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著作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创作人的著作权,维护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文化繁荣。

第四条国家著作权局是我国著作权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国家的著作权工作,指导、监督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地区内著作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著作权登记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著作权登记机构,负责著作权的登记、认证和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著作权收费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著作权收费管理的机构,依法从事版权授权、许可、转让等收费业务。

第八条著作权纠纷解决机构是指专门处理著作权纠纷的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第二章著作权的保护第九条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的著作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其著作。

第十二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复制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其著作。

第十三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发行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行其著作。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的出租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其著作。

第十五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著作进行展览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展览其著作。

知识产权公司规章制度完整版

知识产权公司规章制度完整版

知识产权公司规章制度完整版本公司知识产权部门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旨在确保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第一章综述1.1 规章制度的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公司的创新成果合法维权,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1.2 适合范围本规章制度适合于公司所有员工、合作火伴和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部门、市场营销部门和法务部门等。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定义和分类2.1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类活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所带有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2 知识产权的分类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四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

其中,专利权主要用于保护发明创造,商标权用于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标识,著作权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的著作,商业秘密则是指企业的商业信息和技术。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管理3.1 知识产权申请流程公司所有员工在进行创新研发时,应及时向知识产权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再向相关机构或者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2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公司将制定具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信息保密措施、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防范侵权行为、建立合作火伴关系等。

第四章专利权保护4.1 专利权的申请和维护公司将对创新成果进行专利权的申请和维护工作,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专利权的权利行使公司将对侵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充分发挥专利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第五章商标权保护5.1 商标权的注册和管理公司将对公司的商标进行注册和管理,确保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2 商标权的维权保护公司将对侵犯公司商标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充分发挥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第六章著作权保护6.1 著作权的归属公司将明确著作权的归属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6.2 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公司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管理办法

著作权管理办法

著作权管理办法著作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的管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著作权登记管理第二条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人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被继承人等,向著作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著作权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著作权登记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登记并发证。

第四条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著作权登记申请书;(二)著作权作品的名称、创作时间、创作地点等信息;(三)著作权作品的内容简介和摘要;(四)申请人的联系明材料;(五)著作权作品的形式表达材料;(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著作权保护措施第五条著作权保护措施包括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民事保护措施、行政保护措施及刑事保护措施。

第六条著作权人享有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第七条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发现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举报人有关结果。

第八条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民事侵权纠纷双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九条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存储、传播侵权著作权作品。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著作权作品在其网络存储空间上存储、传播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删除或者断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著作权侵权行为通报和处理机制,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章外国著作权保护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保护外国著作权人在中国享有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外国著作权人享有与中国著作权人相同的权利,并受到与中国著作权人相同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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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著作权保护第一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著作权法第52条)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以下类型(11项):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违法行为(著作权法第53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下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构成行政违法:(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刑事犯罪行为(一)《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属于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对于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节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52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害:著作权法第56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著作权法第57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赔偿损失(著作权法第54条)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2.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著作权法54条第4款(新增):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3.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4.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这一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5.故意侵权时的惩罚性赔偿(新增)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6.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三)对侵权产品的处理著作权法第54条第5款(新增):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二、行政责任(著作权法第53条)对于构成著作权行政违法的行为,著作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主管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主管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对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

第三节技术措施及相关法律责任一、技术措施的含义和类型(一)技术措施的定义著作权法第49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二)技术措施的条件1.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应为有效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应以一般用户掌握的通常方法是否能够避开或者破解为标准。

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某种方式避开或者破解技术措施的,不影响技术措施的有效性。

2.技术措施应当具有合理限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三)技术措施的类型1.控制作品接触的技术措施控制作品接触的技术措施主要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的行为。

此类技术措施并不直接保护著作权法明确赋予的权利,而以控制对作品的接触为主要目的。

2.禁止侵犯权利的技术措施主要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

此类技术措施以著作权法明确赋予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权利为保护对象。

3.区分的意义:(1)对控制作品接触的技术措施的破坏、规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侵犯。

(2)对禁止侵犯权利的技术措施的破坏、规避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侵犯。

二、规避与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著作权法第49条第2款: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一)规避行为1.含义规避行为指的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使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无法发挥作用,而不直接毁坏或者破解技术措施。

2.规避行为的类型:直接规避、间接规避(1)规避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从事的行为,即直接规避行为。

(2)为规避行为提供帮助行为是间接规避行为。

包括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故意为他人规避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二)破坏行为1.含义破坏行为的对象直指技术措施本身,其行为方式既包括物理意义上对技术措施的毁坏行为,也包括以获悉技术措施工作原理为前提的破解行为。

2.类型破坏行为也可分为直接破坏行为和间接破坏行为,后者既包括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也包括故意为他人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一)法律禁止的情形著作权法第51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二)对技术措施的限制1.因保护公共利益而允许规避的著作权法第50条: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五)进行加密研究或者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

2.因技术措施超出合理限度而不受保护的(1)用于实现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与产品或者服务的捆绑销售的;(2)用于实现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的价格区域划分的;(3)用于破坏未经许可使用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的用户的计算机系统的;(4)在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已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后,以技术措施进行保护的;(5)其他妨害公共利益保护、与权利人在著作权法上的正当利益无关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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