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决策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在程序与诉讼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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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

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

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执行的决策,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约束力。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并促进公共利益的重要原则。

本文将从程序公正和合法性两个方面探讨行政决策的重要性及实现途径。

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对于确保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决策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得到平等和公正的保护。

这意味着决策应该建立在信息公开、民主参与和透明度的基础上。

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不仅有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还充分体现了政府的公信力与责任感。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基石。

行政决策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合法程序。

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决策,才能保证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合理性。

如果行政决策违法或未经合法程序,则可能导致权益被侵犯,甚至引发社会不满与抗议,危及社会稳定。

为达到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以下几个方面需予以重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基础。

法律法规应当在广泛听取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制定,并严格执行。

政府应密切关注社会变革和发展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加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透明度和公众参与是保障行政决策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向公众广泛发布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同时,政府应积极主动地征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纳入实际决策的过程中,以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公正性。

再次,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推动行政决策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实现。

政府部门应加强自我监督,建立监察制度,并对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和监督,以防止内部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建立独立的行政决策审查机构。

行政决策涉及公共利益和广泛社会利益,因此,建立独立的行政决策审查机构,有助于保障决策的公正与合法,并减少行政决策的不当干预。

综上所述,行政决策的程序公正与合法性是确保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则。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及途径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及途径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及途径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是保障法治国家运行正常的重要环节,它是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的一种检验。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和途径涉及到法律、行政监督和社会参与等多个方面。

首先,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在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行政决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精神。

此外,行政决策还必须符合具体的法律、法规等规范,如必须符合环保、安全、劳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其次,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标准还在于是否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

行政程序是保障行政决策过程公正、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

行政决策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必须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做出充分、明确的决策,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同时,行政决策过程中还必须遵守程序正义原则,即要求决策参与方公正、公平的机会和程序。

如果行政决策违反了相关的程序要求,就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第三,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还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行政决策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行政决策不能损害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能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

行政决策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能凭主观判断或武断决策。

如果行政决策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或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途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行政监督和社会参与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首先,法律程序是审查行政决策合法性的主要途径。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决策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法院可以依法审查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果认定行政决策违法,则可以撤销或修复该决策。

其次,行政监督是审查行政决策合法性的重要方式。

行政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如审查行政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公平等。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

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行政行为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动。

它是政府机关对于社会事务的处理方式,可以影响个人、组织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政府机关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机关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行政行为的必备条件。

政府机关必须确保自身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现代国家建立了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是以行政行为为对象,以调整行政行为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政府机关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通过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政府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避免了滥用职权、肆意为政的情况的发生。

与合法性相对应的是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动在道义、伦理上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受到公众认可和支持。

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是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政府机关在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尊重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公正。

一个正当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政府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尊重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提供有效的救济机制,确保个人和组织有追究权力滥用行为的渠道,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基石。

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原则,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只有权力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又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才能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正。

总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分为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个方面。

程序审查主要是保证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制定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包括是否进行公告、听证、听证结果的采纳等程序要求的检查。

实体审查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涉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适当等。

在实践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主要是由人民法院进行。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最高解释者和实施者,负责审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于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者确认其违法性,并对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重点是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审查包括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的审查。

首先,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决定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通过公开公告、听证等程序要求,给予公民和企事业单位参与行政行为决定的机会,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行政行为的制定,甚至在决定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对行政行为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并对违法程序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者改变。

其次,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适当等进行的审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了不合理或者不适当的结果,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正文: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及背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的行政对象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具体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职能所进行的一种具体行为,是行政组织对外界做出的一种积极的、有目的的、具体的、有法定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是行政机关对外界的一种重要的行为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国家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合法性的定义合法性是行政行为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符合法律精神的特点。

2、合法性的要素(1)依据合法性: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即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条文或法律法规来支持和授权。

(2)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形成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征得相关方面的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公开的听证等。

(3)目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即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1、合理性的定义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内容的合理性、适当性和合乎伦理的特点。

合理性是对行政行为最根本的要求,它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常理、伦理和道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合理性的要素(1)目的合理性: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合乎情理、合乎常理,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2)方式合理性:行政行为的方式必须合理,即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手段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和职权。

同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还应当综合考虑行政效率、行政成本等因素。

(3)结果合理性: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合理,即行政行为的后果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等资料,请参见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负责行政管理的机关或由授权的其他组织。

2、法律依据:指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行政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保障公民对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渠道。

其中,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中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辨析,并探讨二者的关系。

一、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首先,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

其次,行政行为的制定程序应当合法。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

最后,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合法,即行政行为制定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性标准作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对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公正、适当的原则和标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了合理性审查标准。

合理性审查主要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方式、结果等方面进行评判,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合理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地追求一定的目的,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该目的靠拢。

同时,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是符合合理性原则的。

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运用使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行使职权,必须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中,合法性与合理性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概念。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而合理性是对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审查和评判。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确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合理性审查则进一步评价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一、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有哪些首先,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内设的行政审判庭承办。

行政审判的组织形式无独任制,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

其次,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这里的开庭与书面审理相对应。

开庭可以是公开的开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开的开庭审理。

第三,从审查的范围和广度上看,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无权对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立案和撤销。

第四,从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这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原因有哪些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有些学者在理论上以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存在合理选择度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2、法律规范的有限性表明了行政机关需要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多变,使行政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行政活动必须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而任何法律都有限度,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

法律既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对行政活动的规范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详细无遗。

行政主体需要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否则,行政便无法运转。

法律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比较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方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复议法》实行的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审查原则,而《行政诉讼法》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外,对其他行政行为仅作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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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决策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在程序与诉讼中的作用
摘要:行政决策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政府行政职能所做的行为涉及和决策过程,
它是公共组织,特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
务过程中所做的决定。

因此,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其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对于行政决策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

对行政决策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当中有着不同的审查形
式和审查机制,二者对确保行政决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
一、行政决策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概念
1、行政决策
行政决策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能所做的行为设计和抉择过程,它是公共组织,特
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政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所做出的决定。

2、合理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
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二、国内外行政决策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相关制度现状
1、国内
国内行政决策在合理性于合法性的审查上有这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包括行政听证度,行
政复议制度、以及相关证据和监察制度。

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2008年10月实施的《湖南省
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将重大行政决策作为程序规制对象纳入
法规范体系,这是行政法规范首次对行政决策的确认和接纳。

除此之外,作为内部工作规范
的《国务院工作规则》,从2003年开始到2013年,10年间已经修改了4次,该规则逐步完
善了对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性要求。

期间,各地政府也围绕《国务院工作规则》来制
定内部规范。

2、国外
英国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与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关的行为范畴,这既包括作出具体决
定的行为,也包括依议会授权立法的行为,德国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均衡原则)作为
一般准则,不仅适用于行政,也适用于立法。

德国对比例原则的法学释义最著名的、最通常的
阐述为“三阶理论”,即妥当性、必要性、法益相称性。

1993年,日本《行政程序法》形成,
并在2005年进行了修法,日本《行政法程序》中有着一系列体现正当程序的保障规定。

三、行政决策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相关理论
1、合理性和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
首先可以明将行政合理性内容在行政决策中的的必要性。

第一、合理性原则是现代社会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合法性原则的更高体现。


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制首要的基本的原则。

第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和行政处罚失显公正的,可以判决撤销和变更。

行政主体只有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才能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维护行政法制的目的。

第三、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
生存空间的拓展,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会绝
对增加,与此相对应,作为行政权重要内容的自由裁量权也会绝对扩大。

第四、合理性审查是
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多变,使行政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为了
适应社会现实,行政机关除了要作出羁束行政行为外,还要在行政职权范围内作出享有一定“自由度”的行政行为。

2、行政程序法中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关机制
第一:行政听证制度。

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
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

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

第二:行政复议制
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
确立国务院受理涉及国务完部门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加强了
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监督。

第三: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以
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说明责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行使公权力的组织的除外
事项之外的任何信息的制度。

3、行政诉讼法中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关机制
第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第二、合法性审查原
则只审查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第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第四、司法权不代行行政权。

四、行政决策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相关机制的完善
1、行政程序
(1)所面临的最为主要的问题并不是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是
要借鉴国外规定司法审查范围的通常做法,废除司法审查法定原则及对行政诉讼范围规定的
限制,将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全
面的审查和监督。

(2)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有法可依,必须要保障行政程序的法定化。

建立
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法律制度的构建。

(3)通过完善对行政决策和评估和审议程序,对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决策在未实施前就进行更正或者制止,
评估和审议也可以对其专业性进行评估和审议。

2、加强诉讼立法,对行政决策合法性提供保障
(1)行政诉讼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它所保护的权利仅限于法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政治权利和其它权利却排除在外。

司法审查制度要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要全面监督,人民法院对公民合法
权益要全面保护。

(2)要落实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强化事后审查,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责任制,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格时限,防止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

(3)要
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合理性,还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
遭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其他
(1)实施听证会制度,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决策合理性听证制度:通过完善实施听证制度,可以加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

(2)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并举,对行政决策
做到全面监督(3)聘请专家顾问,进行专家咨询,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结语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决策的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
行政决策在决策和实施过程,合理合法,保障现在监管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两种机制的审
查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相关制度任然有待完善,在实践当中也存在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但是应当看到,通过对相关环节不断完善,是可以确保行政决策合法合理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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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佑勇:《行政法专论》,人民人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7奴。

作者简介:康晋伟(1990—),山西省太原市古交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届(法学院)学术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和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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