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8.20•【文号】林场发〔2019〕82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种苗是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林地草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的根本。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我国种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种苗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总量供给严重过剩和结构性供给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种苗工作基础薄弱等问题十分突出,成为林业草原现代化建设的一大短板。
为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种苗高质量发展的方向,明确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种子法》、《草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精神,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种苗使用优质化、种子生产基地化、苗木供应市场化、种苗管理法治化为总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突出抓好强基础、搭平台、重服务、严监管工作,推进种苗生产和管理现代化,开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推进林业草原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有效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保护形式对种苗的需求,科学确定生产布局、发展重点及其政策措施,统筹抓好种苗数量保障、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设 中原 经 济 区 的指 导 意见 》 ( 发 (0 1 3 国 2 1 ] 2号 ) ,
本 形 势
我 省是 农 业 和 粮 食 生 产 大 省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 在各 级党 委 、政 府 的高 度重 视 和正 确 领 导 下 ,经 过 全 省广 大农业 科 技 人 员 的 不 懈 努力 ,我 省农 作 物种
紧紧 围绕建 设 中原 经 济 区 、加 快 中原 崛 起 和 河南 振 兴 的总 体战 略 ,以 提高 农 作 物 种 业 竞 争 实 力 、推进 农作 物 种 业跨 越 发 展 、保 障 农 业 供 种 安 全 为 目标 , 整合 农 作 物 种 业 资 源 ,强 化 政 策 扶 持 ,增 加 投 入 ,
建 成 稳 固 的 海 南 、 西 北 和 省 内 标 准 化 农 作 物 良 种 繁
二 、 明确 加快农 作物 种 业发展 的总体 要求
( ) 指 导 思 想 一
育 基 地 ,为 确 保 育 种 、制 种 、供 种 安 全 创 造 条 件 ; 打造 5 l ~ O家 育 繁 推 一 体 化 现 代 农 作 物 种 业 集 团 ;
健 全 职责 明确 、保 障 到 位 、手 段 先进 、监管 有 力 的 种 子管 理体 系 ;主要 农作 物 良种 覆 盖 率达 到 9 以 8
・ ‘
深入 贯彻 落 实 《 国务 院 关 于 支持 河 南 省 加 快 建
河 南 省 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现 代 农 作 物 种 业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提 升 农 作 物 种 业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 企 业 竞 争 能 力 、供
种 推广 应用 成效 显 著 ,种 子企 业 实力 不 断 增 强 ,种 业保 障体 系初 步 形 成 ,为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的稳 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晋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一)农作物种业取得长足发展。
山西气候条件复杂,农作物种类繁多,农业用种丰富多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农作物种子工作,选育、引进和大面积推广了紧凑型玉米、优质小麦、抗虫棉、优质谷子等突破性农作物优良新品种。
杂交玉米全部实现商品化供种,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精选包装和标牌销售,良种供应能力显著提高;种子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全省注册种子企业200个,培育了4个“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全面实行政企分开,市场监管得到加强。
良种的培育和应用,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作物种业地位亟待加强。
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
目前,我省农作物种业发展与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商业化的农作物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尚未健全,科研与生产脱节,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落后,创新能力不强;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育种资源和人才不足,竞争力不强;供种保障政策不健全,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低;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农作物种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违法生产经营及不公平竞争现象时有发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14]1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3【实施日期】2014.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建设种业强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改革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种业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搞活种业创新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根本性保障。
(二)改革目标。
到2020年,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建立以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为技术支撑、产学研紧密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充满活力的育种创新机制,建设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和蔬菜等主要农作物育种创新平台,培养3个种业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达到12家,培育10个左右突破性农作物新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企业育种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位居全国前列,力争把安徽建成种业强省。
二、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三)强化企业育种创新主体地位。
鼓励种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改善育种技术手段和基础设施条件,对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补助,种业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国家级种业研发机构以及种业企业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只要符合条件,参照《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发[2013]16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有力促进全省转型跨越发展,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紧紧围绕实现高碳资源低碳发展,黑色煤炭绿色发展、资源型产业循环发展等提供科技支撑,加快创新型山西建设。
2. 主要原则。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强市场的导向作用,强化产学研用紧密结合,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
3.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省创新体系。
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科技进步贡献率和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高,煤炭与煤层气绿色高效开采及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创新型山西建设取得成效。
“十二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2.2%,大中型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逐步实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与国际同类先进企业相当,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左右,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37人年,全省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5%,煤炭与煤层气绿色高效开采及清洁高效利用关键技术与装备取得重大突破,技术合同交易额比“十一五”末翻一番。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深化我省种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强化种业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种子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强力推进辽宁种业强省战略,为粮食安全、农村生态安全和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源头保障。
二、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依法稳定种子管理体系。
落实属地化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审核审批、种子市场监管、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种质资源和品种权保护等职责,不断健全品种试验和审定备案、品种保护测试、种子样品抽检保存、良种示范推广、种业信息预警与发布等技术支撑体系。
(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基层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切实保障种子管理和执法工作经费,配备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种子事企分开。
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

略部 署 ,为 进一 步贯彻 落 实 ( ( 国务 院关 于加快 推进 现
代农作物种业发展 的意见 》 ( 国发 ( 2 0 1 1 ]8 号) 和 ( ( 国 务 院办公厅 关 于加强 林木 种苗 工作 的意见 》 ( 国办发
三 、调 动科研人 员积极性
确 定为公 益性 的科研 院所和 高等 院校利用 国家拨
底 前实现 与其 所办 的种子 企业脱 钩 ;其他科 研 院所逐 步实 行企 业化 改革 。改革后 ,育种 科研 人员在 科研 院
支持企业建立 院士工作站 、博士 后科研 工作站。
四 、加 强国家 良种 重大科研 攻关
编制水 稻 、玉 米、油 菜、大 豆、蔬 菜等主 要农 作 物 良种重 大科研 攻 关五年 规划 ,制定主 要造林 树种 、
款发 明 的育 种材 料 、新 品种 和技术 成果 ,可 以 申请 品 种权 、专利 等知 识产权 ,可 以作价 到企 业投 资入股 , 也可 以上市 公开 交易 。要 研究 确定种 业科研 成果 机构
 ̄ 2 0 1 2 3 5 8 号 ),经 国务 院 同意 ,现就 深化种 业 体制 改革 、提高创新能力提 出如 下意见 :
提高 种业科 技创 新能 力。 国家各科研 计划 和专 项加大
先 向符 合条 件 的育繁 推一体 化种 子企 业倾斜 。按规 定
对 企 业商业 化育 种 的支持力 度 ,吸引社 会资本 参与 ,
开 展种 业领 域相 关研 发活动 后补 助 ,调 动企业 技术 创
新 的积 极性 。发挥 现代 种业 发展基 金 的引导 作用 ,广
一
、
指导思想
与科研 人员权 益 比例 , 由农业 部 、科 技部 会 同财 政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强做大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推动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全面提升我省农作物品种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供种保障能力。
到2020年,形成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选育一批突破性的优良品种;力争培育3个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集团、10个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农作物种业竞争能力明显增强;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构建和维护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建设一批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提高种子生产供需调控水平,确保供种安全。
二、创新种业科研育种机制。
扶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研究,以及马铃薯、甘薯、茶树、果树等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鼓励和推动科企联合,开展水稻、蔬菜杂交品种选育攻关。
充分发挥我省“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海峡两岸现代农业博览会”等成果交易平台,推动我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促进农作物杂交种品种权转让交易。
三、扶持种子企业做强做大。
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鼓励种子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尤其是鼓励大型优势种子企业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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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文件精神,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面向内需和外销两个市场,构建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促进我市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林业持续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壮大种子企业
鼓励种子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入股等方式集聚资本,打造育繁推一体化现代种业集团。
对种子企业间兼并重组产生的增值、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种子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承租土地或委托农户进行种子繁育,经深加工后销售种子的免征增值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建立种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竞争性培育机制,按照“资格准入、专家评审、部门批准”的方式,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种子繁育基地1万亩以上的,单个企业一次性择优补助100万元,主要用于提高研发能力;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种子繁育基地在3万亩
以上并建有大型现代化种子加工和研发中心的,单个企业一次性择优补助400万元。
二、提升商业化育种攻关能力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打破界限,联合国内研发力量,建立紧密合作、收益共享的产学研联合商业化育种模式。
连续5年、每年投入1000万元商业化育种补助资金,通过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重点支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商业化育种;5年后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再研究后续补助政策。
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支持企业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站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对新建并进入级的商业化育种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种子企业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个点给予贷款贴息补贴。
对自主选育并通过或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新品种,每个品种补助3万元—5万元;审定3年内,农作物新品种年推广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林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的,每个品种追加补助50万元。
三、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允许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创新发明或选育的育种材料、新品种、新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价后,通过股权激励、技术成果转让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科研成果发明人与本单位按照
6︰4比例进行收益权分配。
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技人员通过兼职领办等方式到种子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的,在领办项目合同期内,领办人的编制、工资福利不变,育种成果按协议比例共享。
继续实行科研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的方式进入企业,参与企业育种创新。
改变论文导向机制,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加强种业实用型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开展企业育种研发人员培训。
种子企业引进归国留学人员或区外人才和技术的,享受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其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步伐,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实现与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
建立稳定支持基础性、公益性育种机制,推进基础性、公益性育种与商业化育种有机衔接,加强种质保护与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等关键技术环节的创新,构建高效分子育种平台,创制突破性的抗逆、优质、高产育种新材料,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扶持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农作物优势品种提纯复壮,减缓品种种性退化。
加大内需稻麦原、良种补贴力度,对具备条件的原、良种生产企业按照区内原、良种销售量,分别给予每公斤1元、0.1元的补助。
建立级林木良种补贴政策,对生产急需的林木良种每株补贴0.2元。
加快建设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和主要经济林和生态造林、名特优新树
种林木种质资源库(圃),支持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和育种材料的改良创制,公益性单位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向社会开放。
五、加速制种基地建设
加快制定粮食作物制种大县奖励、救灾备荒种子贮备等政策,完善农作物、主要林木繁制种基地总体规划。
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农业开发等项目要按照总体规划,加强农作物制种基地、林木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制种基地耕地质量。
大力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加工机械,将先进适用的制种生产、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20%,加快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鼓励种子企业通过入股、租赁、承包、土地流转等形式,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制种合作关系,对企业流转土地建设农作物繁制种基地3000亩以上的,连续3年每亩给予50元的补助。
加大级林木良种基地和采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补贴力度。
对企业建设繁制种基地5000亩以上,流转、合作期限10年以上的,允许企业在土地流转面积1‰以内,按设施农用地性质,就近建设种子加工、晾晒等配套设施,附属设施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20亩,合同到期后由企业进行复垦。
继续
加大农作物南繁育种基地扶持力度,向全区种子企业开放,并在土地租用费、管理费等方面实行同等对待。
六、创新种业投融资机制和保险机制
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投入种业发展,加大对种子企业、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信贷支持,扩大授信贷款规模。
探索种业科研专利、品种权质押融资业务,对种子企业专利权、品种权质押贷款的,财政给予贴息补助。
鼓励种业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和区域性交易中心上市,上市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将种子生产纳入保险范围。
种业大县(区)要安排种业发展专项贷款保证金,搭建种子企业、科研人员、专业大户融资担保平台,按照一定比例通过银行放大贷款,滚动使用。
解决种子企业及科研人员建立育种创新中心、技术攻关、资产兼并重组、设备升级、基地建设、种子收购等资金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