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暂住人员管理制度

暂住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住人员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维护公共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暂住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旅馆、宾馆、招待所、出租房等暂住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暂住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不得制造、传播危害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信息和物品。
第四条暂住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暂住场所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场所管理规定,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暂住人员应当尊重其他居民的权利,不得干扰他人休息、造成其他居民不适,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暂住人员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七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确保暂住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第八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暂住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九条暂住场所应当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暂住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暂住人员的健康。
第十一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暂住人员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暂住人员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三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价格公示制度,确保暂住人员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暂住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暂住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暂住场所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暂住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和处理。
第十八条暂住场所应当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暂住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暂住人员有权按照规定享受安全、卫生、舒适的住宿环境。
第二十条暂住人员有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相关管理人员投诉、举报和申诉。
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

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辖区、县(市)所辖乡(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域居住(下称暂住地)3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公安派出所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及治安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第二章登记与领证第五条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二)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的人员;(三)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四)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五)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暂住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不申领暂住证.第七条单位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大中专学校招收的未迁移户口的自费生、委培生,由所在单位进行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八条罪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离监探亲、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九条暂住人员必须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符合申领暂住证条件的,应申领暂住证:(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二)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三)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四)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五)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照《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住宿登记。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

外来人口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这对城市的管理和社会稳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规范外来人口的流动和管理,中国政府制定了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以确保城市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介绍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外来人口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外来人口是指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居住或者长期工作的居民。
外来人口分为两类: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
常住人口是指在一个城市长期居住的外来人口,暂住人口是指在一个城市短期停留的外来人口。
外来人口的管理外来人口的管理包括两个方面:流动管理和居住管理。
流动管理外来人口的流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居住证制度。
为了规范外来人口的流动,各地政府都实行了居住证制度。
外来人口需要在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居住证才能在该地合法居住和工作。
•限制流动。
为了控制外来人口的数量,国家设定了不同城市的人口容纳上限,并对某些行业、地区或城市实行限制流动政策。
•信息管理。
为了方便管理外来人口,各地政府都建立了外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外来人口的身份、工作、居住等基本信息。
居住管理外来人口的居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住房条件。
各地政府要求外来人口有合法的住房,并对住房条件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标准。
•网络管理。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各地政府实行了外来人口上网登记制度。
•安全管理。
为了确保外来人口的安全,各地政府对居住区进行巡逻、宣传等安全管理措施。
外来人口的权利和义务外来人口的权利与义务与当地居民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子女入学。
外来人口的子女可以参加当地的义务教育。
•就业和保障。
外来人口可以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享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待遇。
•纳税。
外来人口应按规定纳税。
•遵守法律法规。
外来人口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定。
外来人口管理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有外来人口管理办法的出台,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人口管理信息缺乏共享。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户籍的人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照以证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结合的原则、人口管理重心下移与社区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证件和居住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暂住人口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暂住人口的户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综治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国土房产、教育、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暂住人口的证件和居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区域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及综合协管队伍开展工作。
第七条街道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领导本辖区的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暂住人口登记申报、证件发放等具体事项,定期向街道、区人口办及相关部门提供暂住人口证件与居住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暂住人员应当在本市居留满7日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应将申报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暂住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住宿登记。
暂住地址变更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向现暂住地的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重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拟在本市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办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应当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暂住证名称为深圳市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但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本社区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劳动、建设、民政、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留住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已满十六周岁,无当地市、县常住户口,并拟在当地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本县(市)常住人员离开本乡镇到本县(市)其他乡镇暂住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或拟暂住不超过一个月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七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但不申领暂住证。
第四条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或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在到达的次日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但不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侨胞,以及暂住在旅馆人员的暂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暂住人口的登记实行“谁雇用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由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申报暂住人口的暂住登记。
凡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须建立暂住人口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暂住人口工作。
第七条办理暂住证,应交验下列证件:(一)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二)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三)负责办证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第八条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转让,如有遗失或残缺不能辨认,应及时申报补发。
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
第九条暂住证应注明有效期。
有效期限为一个月至一年。
暂住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七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延期一次后还需继续留住的,应重新换证。
第十条暂住人员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变更暂住地址,应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报告的当日办理变更手续。
包头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包头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正文:---------------------------------------------------------------------------------------------------------------------------------------------------- 包头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5年8月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本市常住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其他区及苏木、乡、镇临时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
市三区之间常住人口的流动除外。
第三条本市的暂住人口和留宿、招用暂住人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个体经营者、房屋出租人、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本市暂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暂住人口管理,坚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计生委、劳动、工商、民政、规土、房管、城建、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暂住人口领导小组,下设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全市暂住人口的统一管理;(二)负责拟定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三)行使市政府授予的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其他职权;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主管部门。
市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第六条各旗、县、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各旗、县、区公安(分)局。
第七条街道、乡、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街管办)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街管办设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19•【字号】•【施行日期】1996.08.1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而到五城区或者常住户口不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乡、镇而到这些乡、镇的下列人员:(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建筑、运输等人员;(二)外地驻蓉机构中未办理专项户口的人员;(三)外来学习、实习、讲修、培训的人员;(四)外来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寄养、寄读的人员;(五)其他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外来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本市的社会治安秩序。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留宿和雇佣外来人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外来人口进行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留宿和雇佣未依法申报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外来人口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劳动、工商、民政、教育、计生、交通、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留宿或雇佣外来人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外来人口,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24修正)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与办证第三章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员。
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协调组织,协调解决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口的劳务及经营活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暂住人口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维护治安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登记与办证第六条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整户暂住的,须申领暂住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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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的治安秩序,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暂住人员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员系指在院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院外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具体对象是:
第二条来院探亲访友或在校内亲属居住者;
第三条外地受雇、受聘于我院的技术人员、合同工及临时工;
第四条来院从事建筑、维修、搬运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五条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
第七条国家和省规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暂住人员的手续办理
第八条暂住人员须持相关部门证明信、本人身份证及二张一寸免冠近照,到学院安保办开具介绍信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手续。
第九条暂住人员、施工队及工程队需在到校30日内到安保办办理暂住手续。
第十条暂住期满或解雇、解聘的,须在离校前三日内到安保办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办理暂住手续须交纳押金、工本费。
收费标准按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来校探亲访友,长期居住在校内亲属、家属需到安保办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暂住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安保办负责学院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适时开展法制教育,对违犯校规、校纪的暂住人员,进行相关处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凡有暂住人员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队伍负责人每年年初与学院安保办签订治安承包合同,要设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并负责办理施工队人员的一切暂住手续。
第十六条学院教职工个人接待暂住人员时,应及时代办各种手续,并对其负责。
第十七条各暂住人员在学院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各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促检查暂住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经常与安保部门联系,共同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处罚
根据公安部1995年发布的《暂住证申请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第十八条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暂住手续的,经安保部门通知后仍不办理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关系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九条骗取、冒领、转借、买卖、伪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条雇佣无暂住证人员的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一条凡因违法、违纪被解雇、解聘或清退的暂住人员,校内其他部门不得再行录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落实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