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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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完成期限: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5月18日

学习中心:奥鹏

专业名称:工程管理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合合同”、“包死合同”。近几年来,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正日益扩大,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到建设中来,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由于建材价格波动较大,固定总价合同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近几年,全国大部分城市的钢材、水泥、砂石、砖等主要建材价格大幅度变动,由此带来的工程造价争议随之大幅上升。本文从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固定总价的特点及适用性,进而引入隐藏在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几种风险,针对风险提出防范措施,且作者考虑自身所处环境,提出承包方防范固定总价合同风险的具体做法。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1)

1.1工程合同概念 (1)

1.1.1工程合同基本概念 (1)

1.1.2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1)

第二章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2)

1.1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2)

1.2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2)

1.2.1利于发包方的特点 (2)

1.2.1弊于发包方的特点 (3)

1.2.3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性 (3)

第三章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4)

2.1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4)

2.1.1价格风险 (4)

2.1.2工程量增加风险 (4)

2.1.3机会成本风险 (5)

2.1.4自然界不可抗力的风险 (5)

2.1.5工期的风险 (6)

2.1.6因对合同条款理解有分歧而增加费用风险 (6)

第三章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6)

3.1发包方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6)

3.1.1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6)

3.1.2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6)

3.1.3做好评标、决标工作 (6)

3.1.4聘用好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监理 (6)

3.1.5利用经济手段,约束承包方行为 (7)

3.2承包方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7)

3.2.1风险的回避 (7)

3.2.2风险的分散 (7)

3.2.3控制风险损失 (8)

3.2.4预留必要的风险费 (8)

3.2.5风险利用 (8)

第四章承包方防范风险的具体做法 (9)

4.1针对价格风险 (9)

4.2针对工程量增加风险 (9)

4.3降低其余风险造成的损失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1.1工程合同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1.1.1工程合同基本概念

我们需要了解合同、工程合同及工程合同合同的作用等基本概念。

(1)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关于订立、变更、解除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达成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合同正是通过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约束,促使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认真全面的履行合同。

(2)工程合同: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主体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工程合同作为约束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行为的法律性文件,是工程过程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合同确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和风险,是合同双方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也是双方争执解决的依据。

(3)工程合同的作用: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合同在工程实施前签订,它确定了工程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和目标相关的所有主要的和细节的问题。合同是调节合同双方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结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和权利。签订合同使双方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共同完成项目任务,双方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如合同双方出现争执,争执的判定以合同作为法律依据,以合同条文判定争执的性质,谁对争执负责,应负什么样的责任,争执的解决方法和解决程序由合同规定。

1.1.2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工程项目除了具有一般项目所共有的整体性、目的性、一次性和被限制性等特点外,还具有它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工程项目的实体的特殊性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特殊性两个方面。

(1)工程项目实体提醒庞大,工程项目实体在空间上的固定性。

(2)工程项目实体的单件性。

(3)建设周期长。

(4)建设过程的连续性和协作性。

(5)建设过程的流动性。

(6)遭受建设环境影响大。

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工程合同与普通贸易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也可能是自然人,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承包方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

它必须具备承发包的必要条件和资格。

(2)合同标的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它可以是动产、不动产,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标的只能是基本建设工程,它是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长期存在的特点。

(3)严格的计划性。由于建设工程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国家对工程建设的计划进度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4)建设工程合同实行招标投标。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如合同法、招标投标法都对此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第二章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1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合合同”、“包死合同”,是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总价包死并考虑风险系数及包干系数。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承包方便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不再因为环境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1.2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发包方来说,既有利也有弊。我们分别从利于发包方和弊于发包方的角度说明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1.2.1利于发包方的特点

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更能保护发包方的利益,具体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只要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发、承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发包方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更好的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承包方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发包方往往会在合同中明确只有发包方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时,承包方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人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发包方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发包人往往用固定总价合同应付承包人“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经营策略。

(3)价格的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建筑市场一直是“卖方市场”,竞争激烈,承包方在确定报价时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的变化带来的影响。一经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因投标时询价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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