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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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参与度鉴定技术标准

损伤参与度鉴定技术标准

损伤参与度鉴定技术标准随着汽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当事人的损伤程度是事故处理的关键点之一。

为确定损伤程度,需要进行损伤参与度鉴定,并根据标准进行评估。

下面我们就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损伤参与度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背景。

交通事故的损伤参与度,直接影响双方的责任和保险理赔,因此在事故处理中非常重要。

为了解决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瓶颈问题,有关部门逐步建立起了损伤参与度鉴定技术标准体系,通过标准化的鉴定方法和流程,解决事故处理中鉴定不公等问题。

第二,损伤参与度鉴定技术标准的鉴定原则。

损伤参与度鉴定的原则是,根据损伤的程度、范围、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评估损伤参与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事故责任和损失进行确定。

在鉴定过程中,应该做到公正、合理、客观和科学,避免双方利益的干扰。

第三,损伤参与度鉴定技术标准的鉴定方法。

损伤参与度鉴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医学检查法,即通过医学专业的检查和评估确定损伤程度,该方法适用于身体损伤;另一种是物损鉴定法,即通过对损坏物品的损伤程度、损失、修复费用等进行评估,该方法适用于财产损失。

第四,损伤参与度鉴定技术标准的执行流程。

损伤参与度鉴定通常经过以下流程:首先是鉴定申请,即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出鉴定请求;其次是鉴定受理,被鉴定人和委托鉴定的机构应在鉴定要求提出后尽快召开鉴定会议;第三是鉴定过程,鉴定专家应在事故现场勘查、检查损伤物品、进行实验等环节中准确鉴定损伤参与度;最后是鉴定结论,即由鉴定专家根据鉴定结果作出相应结论,并签署鉴定报告。

综上所述,损伤参与度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保障。

对于交通参与者而言,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保持谦虚礼让、互相理解,避免车祸的发生才是最重要的。

参与度鉴定法医鉴定标准

参与度鉴定法医鉴定标准

参与度鉴定法医鉴定标准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叙述:参与度鉴定法是一种司法领域常用的法医鉴定方法,旨在通过分析和评判被害人、嫌疑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犯罪案件中的参与程度,来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该方法通过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言语、姿态等多方面的观察和解读,判断其与犯罪事件之间的联系和作用,有助于了解案发过程、了解罪责的大小以及推断可能的犯罪动机。

参与度鉴定法的应用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庭暴力案件等各类犯罪案件。

该方法不仅可以提供司法决策的依据,还对调解、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评估,法庭辩护和检察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参与度鉴定法可行的实证方法,可以对案件进行科学评估分析,减少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

参与度鉴定法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通过分析被害人或嫌疑人在案发过程中的行为、言语等细节来还原案发现场的情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发展过程和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参与度鉴定法可以判断被害人或嫌疑人对犯罪行为的主动或被动程度,有助于判断其在案件中所承担的责任和罪责;最后,参与度鉴定法可以辅助其他司法证据,如物证、文证等,提高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然而,参与度鉴定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该方法依赖于法医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于普通人来说较难准确理解和评估;其次,参与度鉴定法可能受到个体心理状态、回忆偏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慎重运用;最后,法医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和专业判断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加强方法标准化和专业训练。

综上所述,参与度鉴定法作为一种司法鉴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存在某些局限性,但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实践,可以进一步提高该方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导读,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内在逻辑。

最新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新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频发,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也越发受到关注。

损伤程度的准确鉴定不仅关系到受害者的权益,也对于法律裁决和医疗救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最新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外伤损伤程度鉴定是指对于受害者在事故中所受到的外伤损伤进行鉴定和评估。

目前,最新的外伤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伤情的严重程度,包括外伤的部位、范围、深浅、病变程度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损伤的严重程度。

2. 功能障碍评定,对于受伤部位的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包括活动受限、疼痛程度、功能丧失等情况。

3. 精神损害鉴定,针对受害者在事故中可能受到的心理创伤进行评估,包括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方面。

4. 医学证据的收集和分析,通过医学检查、检验、影像学等手段,收集受害者的医学证据,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二、疾病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除了外伤损伤程度鉴定,疾病损伤程度鉴定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疾病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病情的严重程度,对于疾病的发展程度、病情的稳定性、对生活功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疾病的严重程度。

2. 治疗效果评估,对于疾病治疗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病情的好转、稳定或恶化情况。

3.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对于受害者在疾病影响下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包括日常生活、工作、社交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4. 医学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同样需要通过医学检查、检验、影像学等手段,收集受害者的医学证据,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三、综合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在实际情况中,受害者往往同时存在外伤和疾病的情况,因此需要进行综合损伤程度的鉴定。

综合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伤和疾病的相互影响,对于外伤和疾病相互影响的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综合损伤程度。

2. 损伤的综合影响评定,对于外伤和疾病对受害者生活、工作、社交等方面的综合影响进行评定。

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如何鉴定在现实社会中⼤家都知道对于交通事故的情况是⽐较普遍的,当事故发⽣的时候⼀般来说是需要进⾏事故鉴定的,然后再确认赔偿问题,⾯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对于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如何鉴定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如何鉴定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①、既有损伤⼜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

②、既有损伤⼜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

③、既有损伤⼜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前后果的作⽤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

④、既有损伤⼜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较轻微,对⼈体没有⼤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损伤与⽬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

⑤、既有损伤⼜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为0%概念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于⼈体,损害了⼈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上所起作⽤的⽐例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的⽣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签名。

⼆、交通事故中会造成哪些损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可以分为⼈⾝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1、⼈⾝损害⼈⾝损害是道路交通事故对⼈格利益的有形损害。

侵害公民的⾝体权、健康权、⽣命权,其⼈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法医学伤残评定中的伤病关系

法医学伤残评定中的伤病关系

法医学伤残评定中的伤病关系周建东;张素娟【摘要】探讨了法医学伤残评定中伤病关系的处理方案,主要通过复习目前实践中专用的有关伤病关系分类标准,讨论如何确定外伤作用力大小和选择有关评定体系.伤残评定要降低主观、片面、概念化操作,建议重视个案调查并选择适当的伤病关系评定体系,恰当分析伤病间因果关系,并确定一个易为各方接受的方案,这仍将是需要面对的议题.【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3页(P97-99)【关键词】法医学;伤残评定;伤病关系【作者】周建东;张素娟【作者单位】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苏州215000;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苏州21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简称ICF)指出,“人体结构损害、人体功能损害、活动受限及参与限制性”是由外界因素、原有伤病因素以及某些特异体质因素共同造成;而法医伤残评定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如何判别各类参与因素的作用大小,为解决涉及人身伤害的法律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但是其中伤病关系分析一直是困扰法医的难点,业界至今也没有被广泛接受的方案。

1 伤病关系分类标准及外作用力大小伤病关系对伤残评定结果的影响很大,而为了解决具体案件中损伤与原有疾病在共同后果中作用力大小的争议,多基于从医学、法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去考察、分析,且多以一种相对量化的比例关系平衡所涉因素;尽管有不少这方面的研究资料和实际案例,但伤病间相互关系的确定,各家实际观点和分类方法不很一致,这或可能成为今后法庭鉴定证据相关性、可采性的争辨点。

关于伤病关系分析,国内分类标准基本趋向一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鉴所”)等国内机构参考日本渡边标准、若杉标准等资料,研究制定了相应较规范的标准供实际办案服务,获得了一些经验;从目前可查询到的分类标准及学术文献,“损伤参与度”、“伤病(残)比”等概念的内涵及分类原则均大致类同,多依据作用力在损害后果中作用大小,以综合分析方法,用定量比例来加以推定,只是中间层级的细分有所差异[1-3]。

伤残鉴定参与度是如何确定的

伤残鉴定参与度是如何确定的

伤残鉴定参与度是如何确定的许昌李先生来电咨询:2012年2月,我儿子骑电动车在一条小街道上行进,当他快走到十字路口的时候,有一辆黑色轿车急转弯,撞到我儿子身上,我儿子连车带人被撞出去好远。

事故发生后,路边的行人报了警,警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但是,因为事发地点是小街道,十字路口没有红绿灯,路边也没有摄像头,认定我儿子承担次要责任,黑色轿车司机承担主要责任。

我儿子被撞伤后,在医院住院一个多月。

经检查,我儿子右腿骨折、肋骨三处骨折。

前不久,我们申请作伤残鉴定,鉴定机构鉴定原来摔伤过,鉴定伤残等级为Ⅳ级伤残,本次外伤参与度拟为80%。

请问,伤残鉴定参与度是如何确定的?天之权郑州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损伤参与度的概念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或旧伤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本次外来伤害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即为外伤在该案件中的参与度。

外伤参与度的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外伤在后果中的作用由小到大划分为0%至100%。

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1.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或旧伤,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

2.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或旧伤,后果主要由本次外伤所造成,疾病或旧伤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至90%。

3.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或旧伤,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至60%。

4.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或旧伤,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或旧伤的发作,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至30%。

5.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或旧伤,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或旧伤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

外伤评残的标准

外伤评残的标准

外伤评残的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外伤是指由于外部力量直接作用于身体而导致的损伤,包括皮肤、软组织以及骨骼等各个方面的损伤。

外伤评残是指根据外伤对身体功能和外观的影响程度,确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遭受的外伤的残疾程度,从而确定赔偿金额的一种评估方式。

外伤评残的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受伤人员和保险公司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外伤评残的标准根据受伤的部位和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外伤评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种。

国家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权威性。

地方标准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专家意见制定的,更加贴近实际情况。

外伤评残的标准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评定:受伤部位和程度、功能障碍、外观损伤以及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受伤部位和程度是评定外伤残疾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来说,受伤部位越重要,残疾程度越高。

功能障碍是指受伤后对身体功能的影响,包括关节活动度、肌肉力量、感觉障碍等。

外观损伤是指受伤后对外表外观的影响,如瘢痕、畸形等。

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是指受伤后对受伤人员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

外伤评残的标准在实际评定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灵活应用。

有些外伤可能在国家标准中并没有详细列出,此时需要根据专业人员的意见来进行评定。

在评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受伤人员的个人情况,如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外伤有不同的承受能力和适应能力。

外伤评残的标准对于保险公司和受伤人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合理有效的评残标准可以减少赔偿金额,保护公司的盈利能力。

对于受伤人员来说,合理有效的评残标准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获得公正的赔偿。

建立科学合理的外伤评残标准对于保险行业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篇示例:外伤评残是指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通过对外伤患者进行一系列检查和评估,确定其残疾程度,并给予相应的评定结果。

外伤评残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旨在确保对外伤患者进行公平、公正和科学的残疾评定。

外伤鉴定标准

外伤鉴定标准

外伤鉴定标准外伤鉴定是司法医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根据被害人的伤情,判断外伤的性质、原因、时间和程度,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

外伤鉴定标准是司法医学领域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司法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外伤鉴定的基本原则、鉴定要点和鉴定程序等方面进行介绍,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外伤鉴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客观性是指鉴定结论应当基于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依据,而非主观臆断;科学性是指鉴定应当遵循科学的方法和原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性是指鉴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权威性是指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其次,外伤鉴定的要点包括外伤的特征、原因、时间和程度。

外伤的特征包括外伤的部位、性质、形态、大小、颜色等,通过对外伤特征的观察和分析,可以推断外伤的原因和时间;外伤的原因是指造成外伤的具体事件或行为,包括意外伤害、故意伤害、自伤等;外伤的时间是指外伤发生的具体时间,通过外伤的愈合程度、炎症反应等进行推断;外伤的程度是指外伤对身体结构和功能造成的影响,包括轻伤、重伤、致命伤等。

最后,外伤鉴定的程序包括接诊、检查、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

接诊是指接待被鉴定人员,了解其伤情和相关情况;检查是指对被鉴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相关检验,获取外伤的相关证据;鉴定是指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分析,得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意见是指将鉴定结论书面化,并提交给相关司法机关或当事人。

综上所述,外伤鉴定是司法医学领域的重要工作之一,其标准和程序对于司法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只有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工作,才能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科学、公正和权威,为司法机关提供可靠的鉴定结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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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实践,特制定本标准,为正确评价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时外伤与所致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定量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中的“疾病”,除包括临床医学中所指的疾病外,还包括既往的损伤、先天畸形、发育异常、老化现象等。

第三条在侵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案件中,受(被)害人原患有疾病(包括潜在性病变)及其系特异体质或特异性组织器官结构改变,在遭受外伤后,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造成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直至死亡的案件,均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在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外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即为外伤在该案件中的参与度。

第五条鉴定时,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真审查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及各种医学检查结果,以明确疾病的存在:
(一)被鉴定人所受损伤难以解释其目前身体状态,或被鉴定人的病理变化过程不符合常规的创伤性改变的发展规律;
(二)被鉴定人在外伤后出现的后果明确系疾病所致,或者所出现的后
果只有疾病才能形成;
(三)被鉴定人的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或者伤前有明确的疾病史;
(四)外伤与疾病共存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评定外伤参与度,应当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医或者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资格)进行。

第七条外伤参与度的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外伤在后果中的作用由小到大划分为0%至100%。

第二章活体损害案件的外伤参与度
第一节损伤程度评定
第八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外伤参与度为O%。

第九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外伤一般比较轻徽,对人体重要器官又没有直接危害。

但外伤诱导疾病的发作或者促使症状加重,其外伤参与度如下:
(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10%;
(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20%;
(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30%;
(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40%;
第十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独立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
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其外伤参与度如下:(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40%;
(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50%;
(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60%;
(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70%。

第十一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前者为主要因素,后者为辅助因素.其外伤参与度如下:
(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70%;
(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80%;
(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90%;
(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100%。

第十二条既有外伤。

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与后者无关,外伤参与度为100%。

第十三条外伤与疾病共存情况下的损伤程度评定方法及原则:(一)首先根据轻伤标准和重伤标准判断被鉴定人目前前的后果是否符合轻、重伤标准,然后依据以下原则分别在这两个范围内评定:(二)符合重伤范围,参与度在70%以上,评定为重伤;不足70%而在30%以上的评定为轻伤,不足30%的评定为轻微伤。

符合轻伤范围,参与度在50%以上,评定为轻伤,否则评定为轻徽伤。

第二节赔偿
第十四条活体伤害案件经济损失包括该次事件后的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未来的医疗费等,其赔偿的责任按如下参与度分割:
(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疾病的症状和体征,外伤参与度为50%;
(二)被鉴定人原有潜在性疾病,但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外伤参与度为80%;
(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者其系特异体质,参与度为100%。

第十五条受(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造成永久性功能障碍,应赔偿其伤残者生活补助费,赔偿责任由以下参与度决定:
(一)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参与度为0%;
(二)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外伤一般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又没有直接危害,但外伤诱导疾病的发作或促使症状加重,参与成为10%一30%;
(三)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独立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后果,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参与度为40%一60%;(四)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前者为主要原因,后并为辅助原因,参与度为70%~90%;
(五)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与后者无关,参与度为100%。

第三章致人死亡案件的外伤参与度
第一节外伤在死亡后果责任的参与度判定
第十六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死亡完全由后者造成,外伤参与度O%。

第十七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或加重因素,即外伤比较轻微,对人体重要器官没有直接危害,但能诱发或促使疾病恶化致死亡,参与度如下:
(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相应的症状与体征,参与度为10%;
(二)被鉴定人原患有潜在性病变,而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20%;
(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者其系特异体质,参与度为30%。

第十八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可能造成死亡,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难分主次,外伤的参与度度分别为:(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40%;
(二)被鉴定人原有潜在性疾病,而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50%:
(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其系特异体质。

参与度
为60%。

第十九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前者为死亡的主要原因,后者为辅助原因,外伤的参与度分别为:
(一)被鉴定人原患有疾病,并已表现出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70%;
(二)被鉴定人原有潜在性疾病,而无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参与度为80%:
(三)被鉴定人原有组织器官的特异性改变,或其系特异体质,参与度为90%。

第二十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死亡后果完全由前者者造成,与后者无关,外伤参与度为100%。

笫二十一条在致人死亡的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对于死亡所应承扭的责任由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参与度确定,为有关案件的处理提参考依据。

第二节致人死亡案件的经济损失赔偿
第二十二条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需生活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加害方负责赔偿。

赔偿的责任由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参与度确定。

第二十三条在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的丧葬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陪护费等.完全由加害方负责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中的“轻伤标准”是指现试用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重伤标准”是指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定标准》;文中的“亚重伤”是指损伤程度接近于重伤标准所规定但尚未构成重伤的损伤。

“极重伤”是指比重伤标准所规定的损伤更严重的损伤。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中冠以“以上”的数据即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中的参与度数据,在作赔偿费的计算参数时,可在该等级与较此高一等等级(不含该等级基数)之间浮动,第十四条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自年月日起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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