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4)197号

合集下载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2004年3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的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

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及流域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一般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文设施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4年7月25日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设施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中央投资建设的水文设施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文设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不应交付使用。

第四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分为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如果工程只有一个合同,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可以合并。

第五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文件;(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五)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六)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处理有关问题,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七条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资料提交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专业(专项)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相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专业(专项)验收第七条专业(专项)验收是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进行的验收,无明确验收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验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备、资产购置的专业验收按照附件1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档案、消防、人防、环保、水保、绿化等专项验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专业(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将有关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委员会代表投资主体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的最终验收。

因故造成建设周期延长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分期进行验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修正)(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要求和程序(精)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要求和程序(精)

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要求和程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文设施工程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水文设施工程是指为了保障城市排水、提升城市防洪能力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等目的所建设的设施工程。

对于水文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相信许多人都有所了解。

为此,本文就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介绍。

一、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要求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是为了检查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性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并验证工程运行是否达到设计效果。

具体来说,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如下:1、验收工作应建立完善的档案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该档案资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监测报告等各类文件,并应保存十年以上。

这样可以为后续的工程管理和维修提供依据。

2、验收过程中必须保障质量和安全验收过程中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点:•质量保证——在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建设的水文设施能够长期安全运行。

•安全保障——在验收过程中必须保障施工和验收人员的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保护措施。

•职责明确——在验收过程中应该明确各个参与人员的职责和任务,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责任推卸。

3、验收报告必须客观、全面、真实验收报告是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性、运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客观、全面、真实,不得存在造假或隐瞒行为。

同时,验收报告应该能够反映工程的整体情况,包括质量检查、安全监测、运行效果等方面。

二、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验收前准备在进行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之前,需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准备验收人员、确定验收方案、制定验收计划、检查相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2、现场验收在验收现场,应该进行必要的实测和检查,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估。

同时,还应该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确保水文设施的长期运行和维护。

水文工程验收规程

水文工程验收规程

ICS07.060P 55备案号:41040-2014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07—2013重庆市水文建设工程验收规程Rules of Chongqing hydrological monitoring facilities construction projectacceptance2013-10-08发布2013–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名词术语 (1)3.1 水文建设工程 (1)3.2 单项工程 (1)4 验收程序 (1)4.1 一般要求 (1)4.2 完工验收 (2)4.3 竣工验收 (3)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由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重庆市通都水务有限公司,重庆达禹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泓吉水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舒金扬、冯兴源、王云、廖凯鸿、毛红兵、董泽纯、吴崇良、吴涛、邱鹏、黎春蕾、陈斌、孟晓宁、吴树宝、王春雷、张敏、单文彪、赵万、余全、温绍清、张应辉、吴义军、杨鑫、李俊。

重庆市水文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范围本标准根据GB/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规程规定了水文建设工程的完工验收(法人验收)和竣工验收(政府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境内单项工程投资大于200万元的雨量站、水位站、墒情站、蒸发站、水文站、水文巡测基地、应急监测队、水质分析实验室、洪水预报中心、水文信息中心等水文建设工程的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单项工程投资小于200万元的水文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程简化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定》(SL19-2008)《重庆市水文监测站网布设技术导则》(DB50/Y343-2009)《重庆市水文技术装备标准》(DB50/349-2010)《重庆市水情测报系统通信规约》(DB50 469—2012)《全国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意见》《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水雨情水文监测设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渝水基〔2011〕2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雨情监测设施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野外现场验收技术要求的通知》(渝水〔2011〕59号)《重庆市水文监测设施土建施工设计图集》(渝水〔2009〕67号)3 名词术语3.1 水文建设工程(Hydrologic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水文建设工程是指从事水情(雨量、水位、流量、泥沙、墒情、蒸发、地下水、水质、气象)监测的设施、水质分析实验室、水文巡测基地、洪水预报中心以及为其配套的生产生活用房、装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其也称水文测报系统。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国家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XX)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水电局、县财政局<关于绍兴县新时期治水工程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县“新时期治水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任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清淤清障、河道砌坎、河道(溪流)清草保洁、农田水利建设、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小流域治理、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小水电、水库小流域清淤清障、水土保持、塘闸岁修加固、水文设施维护等工程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工程参照部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XX)执行。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第三条全县面上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织。

经县发改局立项的,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按照部颁验收规程联合组织验收。

第四条县水利水电局、县财政局联合组建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县水利水电局徐世红副局长任组长,县水电局纪工委书记韩德利、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毛国森任副组长,县水利水电局各科室长为成员。

第五条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局纪工委派员参加,各项目负责人为协调员;小型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相关成员主持,各项目联系科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或下达项目计划全部完成;2、各专项验收、阶段性验收已经通过;3、质量监督等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以上;4、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5、镇(街道)或工程管理单位已通过工程竣工自验收,并签署自验意见;6、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已提交;第七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各有关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县水利水电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二水文计〔2004〕1997号关于下发《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水文局(处),各省(区)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新疆建设兵团水利局水文处: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及《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文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文局2004年十二月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局参编单位:辽宁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主要编写人员:蔡建元王殿武张文胜李松陈显维孙宝杰魏广修王辉蒋蓉刘增明卢满生刘丹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文设施工程。

第二条竣工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条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

进行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能正常运行。

(3)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4)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5)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6)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第六条虽然上述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者仍可进行竣工验收:(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竣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竣工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第七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根据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确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文局主持。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6天前将附录所列资料送达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

第九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同有关单位进行协商,拟定验收时间、地点及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等有关事宜,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银行(贷款项目)、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竣工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竣工验收委员的质疑。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1)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2)按现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3)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5)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三条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行业现行标准进行质量评定。

(2)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会一般工作程序:(1)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有关竣工验收会准备情况汇报,确定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召开大会。

1)宣布竣工验收会议议程;2)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4)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管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5)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检查工程;(4)召开竣工验收委员会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5)召开大会。

1)宣读“竣工验收鉴定书”;2)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3)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如果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竣工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1,“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的份数,应满足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工作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组)负责,竣工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竣工委员会成员同意。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竣工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竣工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关竣工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A4型,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可适当简化,但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1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字表被验收单位代表签字附录2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2.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2.1.1工程概况工程位置、工程布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建设内容、可研及初设等文件的批复过程等。

2.1.2主要项目施工过程及重大问题处理。

主要项目以及重要临建设施的开工完工日期、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施工期防汛度汛、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等。

2.1.3项目管理。

(1)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

(2)主要项目招投标过程。

(3)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

主要反映批准概算与实际执行情况,年度计划安排、投资来源及完成情况,概算调整的主要原因。

(4)合同管理。

主要反映工程所采用的合同类型、合同执行结果。

(5)材料及设备供应。

主要反映三材和油料、电力及主要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及设备供应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工程完成时是否做到工完料消。

(6)价款结算与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法人筹资方式、资金筹措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合同价款的结算方法和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

(7)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

主要反映征地及移民安置能否满足建设进度要求、有无违反政策情况、批准征地与实际征地、有关征地手续办理情况、征地及移民安置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等。

2.1.4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工程质量控制标准、质量事故处理结果等。

2.1.5工程初期运用及效益。

施工期间工程运用和效益发挥情况,施工期间按规范要求对工程进行观测及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等。

2.1.7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已完工程移交情况,到验收时为止尚存在的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

2.1.8竣工决算。

列出竣工决算结论、批准设计与实际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主要材料消耗量对比、增减原因分析,以及竣工审计结论等。

2.1.9经验与建议。

2.1.10附件。

(1)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立项、可研、初设批准文件及调整批准文件。

(3)历次验收鉴定书。

2.1.11主要图纸。

如规划图、工程位置图、工程布置图、主要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电气总图、设备总图等。

2.2工程建设大事记主要记载从项目法人委托设计、报批立项直到竣工验收过程中对工程建设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有关批文、上级有关批示、设计重大变化、有关合同协议的签定、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会议、施工期度汛抢险及其他重要事件、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情况、历次验收等情况。

工程建设大事记可单独成册,也可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的附件。

2.3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2.3.1工程概况。

2.3.2工程投标。

投标过程,投标书编制原则等。

2.3.3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施工总布置、施工总进度以及分阶段施工进度安排(附施工场地总布置图和施工总进度表),分析工程提前或推迟完成的原因,主要项目施工情况等。

2.3.4主要施工方法。

施工中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应用于本工程的新技术设备、新方法和施工科研情况等。

2.3.5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实施情况,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及处理,质量自检情况等。

2.3.6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2.3.7价款结算与财务管理。

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的分析,盈亏的主要原因等。

2.3.8经验与建议。

2.3.9附件。

(1)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投标时计划投入的资金与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情况表。

(3)工程施工管理大事记。

2.4工程设计工作报告2.4.1工程概况。

2.4.2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2.4.3重大设计变更。

2.4.4设计文件质量管理。

2.4.5设计为工程建设服务。

2.4.6经验与建议。

2.4.7附件。

(1)设计机构设置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重大设计变更与原设计对比。

(3)工程设计大事记。

2.5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2.5.1工程概况。

2.5.2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及监理制度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法和主要设备等。

2.5.3监理过程。

主要叙述控制、管理、协调情况。

2.5.4监理效果。

对工程投资质量进度控制进行综合评价。

2.5.5经验与建议。

2.5.6附件。

(1)监理机构的设置与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2)工程建设监理大事记。

2.6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2.6.1工程概况。

2.6.2管理单位筹建及参与工程建设情况。

2.6.3工程初期运行情况。

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观测情况,已发挥的效益,及原因分析等。

2.6.4对工程建设的建议。

包括对设计、施工、项目法人的建议(从建设为管理创造条件出发提出建议)。

2.6.5运行管理。

包括人员培训情况,已接管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如何发挥工程效益等。

2.6.6附件。

(1)运行管理机构设立的批文。

(2)机构设置情况和主要工作人员情况。

(3)规章制度目录。

2.7工程质量评定报告2.7.1质量评定报告。

内容及格式见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