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株政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负责全市有关统计考核的监测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审核批准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组织和指导各级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三)负责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基本单位以及人口与劳动就业等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全市经济、人口和农业等普查工作;承担全市性的专项调查和社情民意调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并为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供统计资料;负责管理和规范全市经济社会考核评价统计业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有关统计考核的监测工作。
(六)负责收集、管理和公布全市经济、社会统计资料;负责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普查、专项调查结果。
(七)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8•【字号】株政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株政发〔200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2月27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株洲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株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救灾减灾、社会救助、行政区划、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和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优抚工作。
负责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审核呈报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9〕2号

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9〕2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
现将改革后的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市委机构(13个)(一)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株洲市监察委员会机关(二)市委工作机关(计入机构限额的工作机关12个)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中共株洲市委宣传部中共株洲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株洲市委政策研究室中共株洲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共株洲市委政策研究室)中共株洲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司法局)中共株洲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共株洲市委政策研究室)中共株洲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共株洲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审计局)中共株洲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由株洲市教育局承担职责)中共株洲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中共株洲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株洲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老干部局中共株洲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株洲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株洲市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挂株洲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株洲市档案局牌子;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挂中共株洲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株洲市公务员局牌子;中共株洲市委宣传部挂株洲市新闻出版局(株洲市版权局)、株洲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牌子;中共株洲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挂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株洲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中共株洲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挂株洲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中共株洲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挂株洲市国家保密局牌子。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54号【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9【实施日期】2010.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株洲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株洲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文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1.将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全市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租赁、放映的管理职责划入市新闻出版局。
(三)新增的职责1.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
2.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对动漫出版环节的管理和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发行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3.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社会文化艺术事业、文化艺术产业、文化市场、动漫和游戏产业、文化艺术教育事业、文化科技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创新。
(二)指导和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负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管理全市群众艺术展示、推广、培训、应用工作。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25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得到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由政府统筹安排工作的“四类退役士兵”:(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本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安置工作负责,对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有指导和督促职责。
第二章安置原则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的第一次安置,坚持“量化评分与个人意愿相结合、单位需求与个人特长相结合、排序选岗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
第五条由市本级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按市、区两级6:4的比例承担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即市本级承担60%、各区承担40%的安置任务。
市本级采取事业单位和企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市直事业单位按照市本级年度应安置人数的70%承担安置任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市本级年度应安置人数的30%承担安置任务。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株政办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7日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依照职责,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确定的审查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评估和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株政办函〔2019〕1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株政办函〔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1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阳卫国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常务副市长何剑波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建设项目、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经济研究、安全生产、机关事务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土地收储和出让、两型社会建设、优化环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人民武装、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两型服务中心、市驻京联络处、市优化营商环境中心、市地产集团、清水塘投资集团。
分管株洲经开区工作。
协助分管市审计局。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
联系驻株军事机构。
联系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
副市长左琳负责智慧株洲、金融、证券、保险方面工作,协助负责政府投资公司的融资工作。
分管市政府金融办。
联系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株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在株分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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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10]46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救灾减灾、社会救助、行政区划、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和福利彩票发行等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优抚工作。
负责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审核呈报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站)、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四)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统计、上报和发布灾情工作;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农村危房改造;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
(五)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查办法和程序;负责农村优抚户和贫困户的扶持;负责管理和分配中央、省下拨的市级保障金。
(六)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七)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责任。
(八)负责推行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