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修订完整版截止MSC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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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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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第 4 章灭火器第 3 节–设计规范1 现有第3.2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3.2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3.2.1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须由下列部件构成:自导型或与一个独立导入器相连的泡沫喷嘴(叉管),能够经消防水龙带与消防总管相连,并带有一个装有至少20 升浓缩泡沫的便携式储罐,及至少一个带有同等容量浓缩泡沫的备用储罐。

3.2.2 系统性能3.2.2.1 喷嘴(叉管)及导入器须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火的有效泡沫,在正常消防总管压力下,泡沫溶液的流量至少为200 升/分钟。

3.2.2.2 浓缩泡沫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3.2.2.3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所产生的泡沫倍增值和泡沫排泄时间与第3.2.2.2款所确定者之间的误差不得大于± 10% 。

3.2.2.4 所设计的便携式泡沫发生器单元须能够经受船上通常遇到的阻塞、环境温度变化、震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

”第 6 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 2 节–设计规范2 现有第2.3.1.2 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2.3.1.2 该系统须能够在5分钟内经固定释放口释放足量的泡沫,对燃油可能蔓延的最大单一区域产生有效泡沫覆盖。

”固定式压力喷水和水雾灭火系统第 2 节–设计规范3 现有第2 节由下列文字取代:“2.1 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2.2 等效水雾灭火系统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水雾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4 在现有第2.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3 款:“2.3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第9 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5 在现有第2.5.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2.6 款:“2.6 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7月1日生效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7月1日生效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7月1日生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第11-2章-FSS第9章“固定
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修正案.修改具体内容如下:rn1.“1适用范围”中新
增了定义(分区、区域识别能力、单一识别)。

rn2、“2技术要求”中明确了系
统不动作的情况、设计性能要求(包括控制监测所有探头和手动报警按钮、为驾驶室、连续有人值班集中控制站和船上安全中心提供输出信号、与其他消防安全系统有接口、可与管理决策系统连接的条件):
【总页数】1页(P97-9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277
【相关文献】
1.2014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J],
2.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际船舶和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J], 无
3.关于实施即将生效的国际海事组织(IMO)有关国际航行海船的救生设备的公约修正案、强制性规则修正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J],
4.L关于《国际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J],
5.关于国际海事组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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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4页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24页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法规标题】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发文字号】【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12.05【实施日期】2002.07.01【唯一标志】67109534目录序言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附 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序言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1 适用范围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2.1 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名 称尺 寸外径178 mm内径64 mm螺栓圈直径132 mm法兰槽口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的外缘法兰厚度至少为14.5 mm螺栓和螺母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2.2 材料和配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

海安会MSC.327(90)决议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MSC.327(90)决议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MSC.327(90)决议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海安会MSC.327(90)决议(2012年5月25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本委员会MSC.98(73)决议通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简称“FSS 规则”),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第II-2章已成为强制性文件,还注意到本公约第VIII(b)条和第II-2/3.22条关于FSS规则修正程序的规定,在其90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FSS 规则修正案,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于2013年7月1日应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应于2014年1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5 本章现有文本由下文替代:“1 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按本公约第II-2/10.4.1.1.2条规定用于保护机器处所、按第II-2/10.7.1.1条规定用于保护货物处所、按第II-2/10.9.1.2条规定用于保护货泵舱和按第II-2/20.6.1.3条规定用于保护车辆、特种和滚装处所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

FSS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文

FSS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文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序言第1章 总则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 人员保护第4章 灭火器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 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 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 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 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 总则1适用范围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定义2.1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毒性灭火剂的使用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1适用范围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工程规范2.1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名称│尺寸┠─────────┼────────────────────────────┨┃外径│178 mm ┃┠─────────┼────────────────────────────┨┃内径│64 mm ┃┠─────────┼────────────────────────────┨┃螺栓圈直径│132 mm ┃┠─────────┼────────────────────────────┨┃法兰槽口 │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的外缘┃┠─────────┼────────────────────────────┨┃法兰厚度│至少为14.5 mm ┃┠─────────┼────────────────────────────┨┃螺栓和螺母│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 ┃┗━━━━━━━━━┷━━━━━━━━━━━━━━━━━━━━━━━━━━━━┛2.2材料和配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

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定

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定

附 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序言第1章总则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人员保护第4章灭火器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取样探烟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的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

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国际通岸接头1 适用范围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2.1 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名 称尺 寸外径178 mm内径64 mm螺栓圈直径132 mm法兰槽口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口至法兰盘的外缘法兰厚度至少为14.5 mm螺栓和螺母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2.2 材料和配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第MSC.339(91)号决议(2012年11月30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海上安全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MSC.98(73)决议通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称“FSS规则”),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公约”)第II-2章已成为强制性规则,还注意到公约第VIII(b)条和第II-2/3.22条关于修正FSS规则的程序,在其九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按公约第VIII (b)(i)条提出和分发的FSS规则的修正案,1. 按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按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须于2014年1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3. 提请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于2014年7月1日生效;4. 要求秘书长按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所有公约缔约国政府;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第3章人员保护1 现有2.1.2由下列二个新段落替代:“2.1.2.1 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瓶内储气量应至少为1,200 l,或1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 min。

呼吸器所有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2.1.2.2 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和视觉或其他装置,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 l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

”第5章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2 在2.1.1.1的第二句后,新增句子如下:“未采用至少A-0级分隔分开并设有独立通风系统的相邻处所应视为同一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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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98(73)决议(2000年12月5日通过)通过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海安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责,注意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的修订(以下简称“本公约”),认识到有必要继续强制应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注意到本委员会以MSC.99(73)决议特别通过了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其使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成为强制性要求,业已审议了在其73次会议上建议的FSS规则的文本,1.通过了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敦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在经修订的本公约第Ⅱ-2章生效后,FSS规则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3.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核证无误的副本及其在附件中所载的FSS规则的文本分发给各缔约国政府;4.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案的副本及附件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国政府。

含MSC.206(81),MSC.217(82),MSC.292(87),MSC.311(88)附件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目录前言第1章 通则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第3章 人员保护第4章 灭火器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第10章抽烟式探火系统第11章低位照明系统第12章固定式应急消防泵第13章脱险通道布置第14章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第15章惰性气体系统第16章固定式碳氢化合物气体探测系统(MSC.292(87),2012年1月1日生效)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前言1本规则旨在为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特定工程技术规定的国际标准。

2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将作为强制性要求。

这以后,对本规则的任何修正必须按照本公约第Ⅷ条所制定的程序通过并使之生效。

第1章 通则1.适用范围1.1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所提及的消防安全系统。

1.2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但是,除另有明文规定外,2002年7月1日以后通过的本规则修正案,应仅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MSC.292(87),2012年1月1日生效)2定义2.1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2.2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2章所确定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就本规则而言,在公约第Ⅱ-2章中所提供的定义也适用。

3等效物和现代技术的使用为了适应现代技术和消防安全系统的发展,主管机关可以批准非本规则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只要其满足公约第Ⅱ-2章F部份的要求。

4有毒灭火剂的使用所采用的灭火剂,主管机关认为其本身或在预期使用条件下,将发生一定数量有毒气体足以危害人身者,不准使用。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1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技术要求。

2技术要求2.1标准尺寸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表2.1名 称尺 寸mm 外 径 178mm 内 径 64mm 螺栓节圆直径 132 法兰槽口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螺栓节圆直径上,开槽口至法兰盘外缘法兰厚度至少为14.5 mm螺栓及螺母4副,每只直径16 mm,长度50 mm2.2材料和附件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工作压力。

其一端应为平面法兰,另一端则有永久附连的配合船上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接口。

国际通岸接头应与1只承受1.0 N/mm2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及4只长度为50 mm、直径为16 mm的螺栓4只、直径为16 mm的螺帽和8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

第3章 人员保护1 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技术要求。

2 技术要求2.1 消防员的装备消防员的装备应包括一套个人配备和一具呼吸器。

2.1.1 个人配备个人配备应包括:.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2 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的消防靴;.3 1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4 1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 h 。

液货船配置的电安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和.5 太平斧的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

2.1.2 呼吸器呼吸器应为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筒内储气量应至少为,或1具其他型式的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 min 。

呼吸器所用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l 1200 2.1.3 救生绳每一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30 m 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3.5 kN 时间为5 min 的认可试验。

此绳应能用弹条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能防止呼吸器脱开。

2.2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2.2.1 一般要求2.2.1.1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是提供空气或氧气的装置,仅用于从有危险气体的舱室逃生的目的,并且应为认可型的装置。

2.2.1.2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不得用于救火、进入缺氧空舱或液货舱,也不得供消防员穿着使用。

在这些场合,应采用特别适合这种应用目的的自给式呼吸器。

2.2.2 定义2.2.2.1 面罩系指设计成通过适当方式使之固定就位并把眼睛、鼻和嘴全部罩住的面套。

2.2.2.2 头罩系指其能全部覆盖头部、颈部并且能覆盖肩膀部位的头套。

2.2.2.3 危险气体系指能直接对人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任何气体。

2.2.3 细则2.2.3.1EEBD应至少能提供10 min的持续使用时间。

2.2.3.2 EEBD应包括1具合适的头罩或全面罩用于在逃生期间为眼睛、鼻子和嘴提供保护。

头罩和面罩应用防火焰材料制成并应包括一扇清洁明亮观察窗。

2.2.3.3暂时不使用的EEBD应能佩戴在身上而使双手保持自由。

2.2.3.4在存放EEBD时应对其作适当的保护从而免受环境影响。

2.2.3.5简要的使用说明和示意图应清晰地打印在EEBD上。

佩戴的程序应既快又简单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危险气体环境中获得安全保护。

2.2.4标记维护保养要求、生产厂商标和流水编号、使用期限和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构名称应打印在每具EEBD上,并且所有用于培训的EEBD应清楚地标出。

第4章 灭火器1 适用范围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Ⅱ-2章所要求的灭火器的技术要求。

2型式认可所有灭火器应为认可型且其设计应以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要求①为依据。

3技术要求3.1灭火器3.1.1剂量3.1.1.1每具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应至少具有5 kg的容量,而每具泡沫灭火器应至少具有9ll的容量。

所有手提灭火器的质量应不超过23 kg且他们的灭火性能应至少与9液体灭火器等效。

3.1.1.2灭火器的等效物应由主管机关确认。

3.1.2重新充装只能用经认可的用于上述灭火器的灭火剂进行重新充装。

3.2手提式泡沫枪装置(MSC.217(82),2008年7月1日生效)3.2.1手提式泡沫枪装置应包括1具能以消防水带连接消防总管的自吸式或与单独的吸入器结合的泡沫枪/支管,连同1只至少能盛20 l泡沫液的可携式容器和至少1只能盛相同容量泡沫液的备用容器。

3.2.2系统性能3.2.2.1泡沫枪/支管及吸入器应能产生适合于扑灭油类失火的有效泡沫,在消防总管的标称压力下,泡沫溶液的流量至少为200 l/min。

3.2.2.2泡沫液应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②予以认可。

3.2.2.3手提式泡沫枪装置所产生泡沫的发泡值和排放时间与3.2.2.2所确定者之间的误差不得大于± 10% 。

3.2.2.4手提式泡沫枪装置的设计应能经受船上通常遇到的阻塞、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冲击、碰撞和腐蚀。

①参见A.951(23)决议《经修订的船用手提式灭火器指南》。

②参见《固定式灭火系统用低倍泡沫液性能和试验衡准及检验指南》(MSC/Circ.582/Corr.1通函)。

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1 适用范围(MSC.206(81),2010年7月1日生效)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

2 技术要求2.1 通则2.1.1 灭火剂2.1.1.1 若要求灭火剂数量能保护一个以上处所时,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数量不必大于被保护的任一个处所中所需的最大数量。

该系统应配备常闭控制阀,其布置可将灭火剂输送至适当处所。

2.1.1.2 当计算灭火剂必需的剂量时,换成自由空气容积的启动空气瓶容积应被加到机器处所的总容积中。

作为替代,可以在安全阀上安装一个直接通向室外大气的排放管。

2.1.1.3 应备有设施,以便船员能安全地检查容器内的灭火剂数量。

2.1.1.4 存放灭火剂的容器、管路及其相关的受压部件,考虑到其位置和营运中①可能遇到的最大环境温度,按实用压力规则来设计,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1.2 安装要求2.1.2.1 灭火剂的分配管路的布置以及喷嘴的设置应能获得均匀的灭火剂分布。

应采用主管机关接受的计算方法计算系统流量。

2.1.2.2 除主管机关另有准许外,储存蒸汽以外的灭火剂所需的受压容器,应按公约第II-2/10.4.3条的要求置于被保护处所的外面。

2.1.2.3 船上应存有该系统的备件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2.1.2.4 对于阀布置接入闭式管路的管路部分,这些部分应配备压力释放阀,且阀外端应通向露天甲板。

2.1.2.5 被保护处所中所有排放管、设备和喷嘴应采用熔点温度超过925℃的材料。

管路及其相关设备应有足够的支撑。

2.1.2.6 排放管中应安装设备以进行2.2.3.1要求的空气试验。

2.1.3 系统控制要求2.1.3.1 输送灭火剂至被保护处所的管子应设有控制阀,并应清楚地标明这些管子通往的处所。

应有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灭火剂因疏忽而注入任何处所。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货舱如用作乘客处所时,在运客期间,气体的管子连头应予盲断。

管路可以通过起居处所,条件是这些管子具有足够的厚度,① ISO出版物-9809/1:可充装式无缝钢气筒(设计、构造和试验);ISO-3500:无缝钢二氧化碳筒。

对于船上的固定式灭火装置,具体说明船上固定式灭火装置使用的无缝钢二氧化碳筒的主要外部尺寸、附属件、充装速率和标记,以促进相互交换能力;ISO-5923:防火-灭火剂-二氧化碳;ISO-13769:气筒-印记标记;ISO-6406:无缝钢气筒的定期检查和试验;ISO-9329,第1部分:压力用无缝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ISO-9329:第2部分:压力用无缝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2部分:具有特定升温性能的非合金钢和合金钢;ISO-9330,第1部分:压力用焊接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1部分:具有特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ISO-9330,第2部分:压力用焊接钢管-技术交付条件-第2部分:具有特定升温性能的电阻和电导焊接非合金钢管和合金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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