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认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说明——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高压严打政策,彻底清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黑恶势力。
改革开放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黑恶势力在一些地方又沉渣泛起。
1997年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此后,根据实践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相关规定作了完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按照党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列入了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央政法委牵头,公安部具体负责,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23家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同时向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和一线政法干警征求了意见。
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
二、起草工作的总体思路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依照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一.概念: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二.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具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
结合本罪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本罪包括组织、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与其他参加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方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必然会实施一系列诸如抢劫、敲诈勒索、伤害、杀人等传统型犯罪甚至走私、贩卖军火、贩毒等现代型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行为,故其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本罪包含了三个犯罪行为,即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此三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各有所差异。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为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
关于深刻认识有组织犯罪的几个观点

其三,从战略战术的运作上对比 从国际社会反黑斗争的实践看,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其谋略性越深,隐蔽性越 强,他们力图从传统性作案方式向灵活多变、合法经营方向转移,以便隐藏得更深更久。 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对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采取了速战速决的战略方针,力争将其 消灭在初始阶段。据我国有关部门对50余起带黑集团的调查发现,有近一半在形成1年 后就被揭露,只有不到lO%的带黑集团能存在五六年以上。我国《孙子兵法》中“兵贵 胜,不贵久”的原则完全适用于对付有组织犯罪。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香港黑社会到我国内地作案一般都是采取快进快出的“闪电” 战术。我国警方则是以快制快,以快速手段将其抓获。 可见,犯罪与反犯罪双方都在运用军事思想作战。而许多军事原理对于我们预防和 打击有组织犯罪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同时,我个人认为,用打击有组织犯罪是“和平时期的战争”这样的概念来动员整 个社会,指导同犯罪作斗争,必将产生极大的动员力、号召力和战斗力。 所以,我认为,国际社会如能像对待战争一样去对付犯罪之日,就是犯罪得到最有 效的控制之时。 所谓“和平时期的战争”同战争是有区别的,这个区别就是一个是战争时期,一个 是和平时期。“和平时期的战争”不是像战争一样破坏了和平,而是威胁地区安宁和国家 安定,使人民生命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由于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邪教、分裂势力往 往交织在一起,局部战争和这四种势力往往交织在一起,所以,对地区安宁、国家安定 和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威胁就更为严重。当前有许多明显的例证,如极端主义和恐怖 主义造成了巴基斯坦空前严峻的安全局势。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7.5”打砸抢严重暴力 犯罪事件是三股势力相互勾结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邪教、 分裂势力不仅在手段上,而且在主体上也在向“四位一体”演化,它们是有区别的,但 更多地是交织在一起。国际社会也越来越像对待局部战争一样以相当的战斗力、动员力 去对付它们。2001年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宣布对于恐怖主义处于战争状态。 目前地区间、国家间举行的联合军演、设置的反恐合作机构、组建的反恐反暴警察和特 种兵等,都表明是在以系统对系统,越来越具有局部战争的规模和性质。 提出“和平时期的战争”这一概念的目的,不是为了“好战”,而是为了“以战止战”,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制定预案。一个来自基层的、长期从事刑事侦察工作
2022年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体会(完整)

2022年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体会(完整)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体会1篇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属性及特征有组织犯罪是本世纪末叶国际社会经历的最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之一。
联合国防止犯罪与刑事审判委员会早在1992年度报告中就指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可能威胁到国家的制度结构并使全国行政机构陷于瘫痪”。
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
但是,在研讨其概念属性时,对有组织犯罪尚有必要从犯罪学和刑法两不同角度稍加区别分析:前者立足于有组织地实施特定犯罪的事实而不局促于法律有无此类明文规定,因而犯罪学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在概念性质上属于广义的法学概念,且中外古今早已有之;刑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却有赖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正式设定,因而后者在性质上应属狭义的法律概念。
本文所指有组织犯罪,在国内法上,主要是就后者即刑法意义而言;就国际法角度看,主要是就广义即犯罪学意义看——因为在国际刑事法域,对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大多没有明确规范,因而本文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主要是从法学概念的角度界定分析。
1970年,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从刑事法角度规范了有组织犯罪的构成及其惩治程序、方法等,刑事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即此产生。
继后,英、德、日、香港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
例如墨西哥宪法第16条(1993年)、香港的《有组织与严重犯罪条例》(1994年),等等。
1997年3月14日,经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347条,也就此类犯罪作了若干规定。
然而,尽管不少国家已就有组织犯罪作了刑事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条文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但是,一因不少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司法解释(例如中国);二因各国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差异较大,而况,就对立法解释本身,也还存在一个文理诠释问题。
论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一)

论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一)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和整体冲击性,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我国有组织犯罪呈现出日益泛滥的态势,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已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日益关注。
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预防控制有组织犯罪问题,已成为各国所普遍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对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加以科学的界定,不仅能为国内刑事立法与司法提供理论上的依据,明确打击的重点,而且对于在取得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共识的前提下,加强国际合作,联合打击有组织犯罪,指导各国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内立法与司法对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到目前为止,对于有组织犯罪仍然没有一个精确的、统一的并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最广义说。
该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
它不仅包括黑社会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
此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
其二是广义说。
该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
它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普通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两种情况。
该说的不足是将犯罪集团作为与黑社会组织并列的有组织犯罪形态,概念上存在逻辑矛盾。
其三是狭义说。
该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机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抗衡社会和自我防护能力强的最具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
该说将一般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
有组织型经济犯罪侦查对策探析

种是选择能够贴靠和 取信 于犯罪组 织核 心 的秘 密力 量或
侦查人 员 , 打进犯罪组织 内部开展侦查 。鉴于有组 织犯罪往 往 涉案 成员 较多 , 了多渠道获取情报信 息 , 快破案进 程 , 为 加
必要 时可建立复线秘 密力量 开展内线侦查 , 即在 同一案件侦 破中部署两名秘密力量在犯罪组织内部同步开展侦查。 2 运用技术 侦查手 段。对于 发现 的重点 侦查 对象 以及 . 其接触的关 系 , 要运 用技术 侦查 手段进 行监 控 , 密掌 握其 严
( ) 五 有组 织型经济犯 罪具有 隐蔽性
有组 织型经济犯罪多是 利用 合法注册 的经济 实体 , 在合
的运用。内线侦查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 种是从犯 罪组织成 一
员中选择适 当对象 , 分化 出来 , 建为秘 密力量 , 为我所用 ; 另
一
法身份的掩护下从事 犯罪 活动 。他们 表面 上在从 事合法 经
一
、
有 组 织 型 经 济 犯 罪 的概 念
顾名思义 , 有组 织型经济犯罪 一词 由两部 分组成 , 有 即“
组织型 ” 经济犯罪” 和“ 。因此 , 若想 对有组 织型经 济犯罪 的
概念进行界定 , 应将 上述 两个部分 分别进行探讨 。 ( )“ 一 有组织型” 的认定 关 于有组织犯罪 , 虽然司法界和理论界从 各个角度 以不 同的方式对其进行 了界定 , 但由于我国法律对“ 有组织 ” 这一 犯 罪类 型没有明文规定 , 而司法实践 中对有组 织犯罪 的认 识 又 比较混乱 , 这就使有组织型犯罪 的概念 处于莫衷一是 的状
种犯罪可 由单个犯 罪人独 立实 施完成 , 可 由多人有计 划 、 也 有分工地共 同完成 , 其组 织形式仅仅 是为 了便 于犯罪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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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当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
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惩治问题,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那么有组织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有什么区别?如何认定有组织犯罪?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概念认定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黑社会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
根据中国警方所公布的数据,从 1986 年到1994 年,中国所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量,已由 3 万多个发展到 20 万个;其成员也由 11 万余人发展到 90 万人。
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 70 — 80% 是犯罪团伙所为。
(2)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
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
因而可以说,在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3),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4)。
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
有组织犯罪是近年来各国立法、司法打击的重点,也是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
为此,笔者发表拙见,以飨同行.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定义方面,没有哪一种犯罪比有组织犯罪更难让立法者作出明确的表述。
此外,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又比任何其它犯罪的定义都多。
这种状况一方面说明,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犯罪现象;另一方面亦反映出,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无疑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anizdcrime”,但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而各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内涵外延上都不尽相同,如墨西哥法律汇编下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5)香港有组织罪案的定义是:是持续和经常不断的刑事共谋,通过正当或卑劣、合法或非法手段从社会里攫取巨利,它是利用威吓和贪污手段而得以存在,它又利用种种法律漏洞,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制裁。
在现实方面,有组织罪案集团要手下严格纪律,要手下卖命去作奸犯科,而集团首脑通常都置身事外,逍遥法外。
(6)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概念说等诸多观点。
(7)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改和更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
(8)但即使对于该定义,也仍有争论。
中国学者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之日就存在争议,时至今日,仍然如此。
通观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最广义说。
这种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
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
(9)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目前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10)。
这种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划分无疑将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
其二,广义说。
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在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
它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普通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两种情况。
(11)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是将犯罪集团作为与黑社会组织并列的有组织犯罪形态,在概念上存在逻辑矛盾。
其三,狭义说。
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机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抗衡社会和自我防护能力强的最具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
例如有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就是指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
(12)此种学说将有组织犯罪局限于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人为地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为: 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组织,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件:1) 目的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的目的是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
2) 存在形态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是以犯罪来表现其存在的。
这是典型的“以手段证明目的”的认定规则。
3) 组织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具一定组织形式的.从理论上讲,如果撇开其它要素,单从组织成员的数目来考察的话,毫无疑问,组织应是由一定数目的人员所组成。
也就是说组织的构成应有最低的人数限制。
构成组织起码应有三人。
例如, <<意大利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 “三人或三人以上,以犯罪为宗旨而结社,首谋或创立,发起此类非法结社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台湾地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的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犯罪组织,系指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或以其成员从事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常习性及胁迫性或暴力性的组织。
就语意而言,所谓组织应是指多人在一定程度上的集合。
从中文表达习惯看,一个人、两个人均不能视为是多人,只有三人或三人以上时,方可称为多人。
正如俗语所讲,“三人谓之众”。
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组织在成员数量上以最少三人为标准是比较科学的。
在组织结构方面,有组织犯罪较其他犯罪的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有组织犯罪的范畴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13)。
这说明,有组织犯罪应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
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组织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
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根据目前我国学者的阐述,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众多的人数,有自己的名称、帮规和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成员相对稳定,分工有序,等级森严;(2)犯罪活动多元化、网络化,犯罪成员基本上是刑事犯罪的骨干和职业罪犯;(3)组织本身相对稳定,具有一套能够逃避社会控制和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犯罪反侦查能力较强;(4)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对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影响;(5)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整体体现出其反社会的社会亚文化特征,具有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的犯罪亚文化。
二、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由于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对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划分也有所不同。
在美国,有的犯罪学家根据所从事的犯罪活动的性质把有组织犯罪分为四种类型;(14)也有的犯罪学家从具体行为的角度,将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分为赌博、贩卖毒品、高利贷、合法的买卖、工会、卖淫和违禁酿造贩酒等类型。
(15)在我国,有的犯罪学家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五种主要类型,即传统型、职业型、种族型、国际恐怖型和邪教型;(16)有的犯罪学家对有组织犯罪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17)也有的法学家从刑法学研究的角度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任意的有组织犯罪、必要的有组织犯罪以及有组织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罪。
(18)这些分类都是对有组织犯罪的极有价值的探索性研究,对我们深入认识有组织犯罪有很大的帮助。
笔者认为,对有组织犯罪类型的划分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1)多维性原则。
有组织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式,不可能按某一个固定的标准或者单纯从某一个角度对它进行单一的划分,而应该以不同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有组织犯罪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深入的认识;2)现实性原则。
不管采用何种方法、从哪个角度进行划分,划分的基础都应该建立在对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现实情况的准确认识和把握上,即任何一种划分都应该在现实中找得到相应的案例,而不应只是理论推导或主观预测,即使这些推导和预测可能有很充足的依据. 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可以将有组织犯罪从以下六个不同角度划分为 20 种主要类型:(19)(一)按组织化程度分。
有组织犯罪明显不同于单个人犯罪的地方在于它是由三个以上的犯罪成员所实施的犯罪,并且这种犯罪是有预谋、有组织的故意犯罪。
换句话说,有组织犯罪的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组织性。
因此,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化程度方面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其进行类型上的划分,应该说是所有划分中最具意义的一种划分。
从组织化程度的角度看,我们可以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黑社会型、带黑社会性质型、流氓恶势力型和一般团伙型。
(二)按犯罪手段分。
按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通常采用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方式,可以将有组织犯罪分为暴力型、技能一智能型、提供非法商品型和提供非法服务型。
(三)按活动方式分。
根据有组织犯罪的活动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无恶不作型、一专多能型、单一专业型和游击型。
(四)按活动领域分。
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活动领域,可以将其分为行业帮会型、城镇流氓恶势力型、农村宗族型和流窜型。
(五)按隐蔽程度分。
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的隐蔽程度,可以将其分为非法谋求“合法”型和“合法”掩护非法型。
(六)按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关系分。
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境外渗透型和内外勾结型。
三、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是对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领域对犯罪的认定一般是遵循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加以进行.在实践中,执法者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不能真正的理解立法原意,他们将四要件进行肢解后在一一套用.这极易忽视乃至曲解犯罪概念,本质和实质,在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面前不能剥清事实准确定罪定性.为此,笔者试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三个基本要素:1.组织要素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认定时,确定“组织”的存在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