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是保护和促进动物健康的重要工具,合理的兽药使用和管理对于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并保障兽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我国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兽药经营管理范围兽药经营管理条例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

包括兽药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等。

二、兽药经营许可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该证书是开展兽药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兽药经营企业需要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目录等相关资料。

审批通过后方可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兽药质量管理兽药质量是保障兽药使用安全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对兽药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

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四、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使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对使用人员的警示和指导。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详细而准确地描述兽药的使用方法、用量、适应症、禁忌症等信息。

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必须确保标签和说明书的完整和合规。

五、兽药储存和运输兽药的储存和运输环节对兽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至关重要。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兽药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变质。

同时,兽药的储存条件和运输方式也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到损害。

六、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时要求不得向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兽药,必须向兽药使用单位提供咨询和指导,确保合理的兽药使用。

兽药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医兽分开、临床应用等原则,正确使用兽药,并及时记录使用情况。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兽药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治。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兽药是维护动物健康和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兽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动物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国制定了《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一、兽药经营许可根据《兽药经营管理条例》,任何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

申请兽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设立规范的销售场所和仓储条件,并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

二、兽药生产管理兽药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企业应当进行兽药产能核定,确保兽药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使用的重要依据,必须真实、准确、清晰。

标签上应当标注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信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说明书应当包含兽药的适应症、剂量、用法、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兽药经营行为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进销存台账,记录兽药的来源、销售和使用情况,并保存至少5年。

对于处方兽药的销售,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处方审核,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禁止对兽药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效或者发布虚假广告。

五、兽药不良反应和事件报告兽药的不良反应和事件对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可能造成威胁,因此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不良反应和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兽药的不良反应和事件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良反应和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兽药经营管理的规范和完善,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兽药质量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养殖业的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广大兽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提升自身素质,做好兽药经营管理工作,为动物健康和农牧业发展贡献力量。

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一、引言兽药在农业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保障兽禽的健康和生产安全,江苏省制定了严格的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二、法律法规依据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三、兽药经营许可1.经营许可范围:涉及兽药的经营、储存等活动的主体均需取得兽药经营许可。

2.申请流程: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3.许可证有效期: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四、兽药生产销售1.兽药生产:生产兽药的企业需取得《动物用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

2.兽药销售:兽药销售须在有合法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店铺或单位进行,禁止在没有许可的场所销售兽药。

五、兽药临床使用1.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机构在使用兽药时,必须有持证医师或兽医指导下进行,记录患兽情况及用药情况。

2.个人使用:个人使用兽药需按照商品说明书要求使用,不得超量使用或乱用。

六、兽药存储和运输1.存储条件:兽药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远离火源。

2.运输要求:兽药运输应保持包装完好,防止受潮损坏,并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卫生标准。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1.监督部门:江苏省设立兽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经营、生产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罚措施: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八、总结江苏省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了兽禽的健康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兽药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兽禽健康。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草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兽药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包括兽药生产、销售、配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兽药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经营许可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

第五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从事相应兽药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二)有合格的兽药经营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质量保证制度;(四)有完善的库存管理、配送和销售制度;(五)有兽药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

第六条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应当向原颁发机构进行续签。

第三章兽药经营管理人员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聘请具备医学、兽医学或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兽药经营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兽药经营管理人员。

第八条兽药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证书或者职称;(二)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三)能够独立履行兽药经营管理职责。

第四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并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要求,建立兽药生产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生产记录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兽药销售和配送管理第十二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开展兽药销售活动,不得向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兽药。

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销售台账,记录销售的兽药品种、数量、购买者等相关信息,并保存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兽药配送企业应当建立兽药配送台账,记录配送的兽药品种、数量、收货单位等相关信息,并配备专业的运输设备,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下文是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____品、精神药品、毒____品、放射____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
以下是对兽药管理条例的一些管理细则:
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关于生产设备、生产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等要求,并且按照许可范围生产兽药。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符合国家关于经营场所、设备、保管条件等要求,并且按照许可范围经营兽药。

3.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管理、产出质量检验、包装和标签管理等。

4.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并且保留检验报告和样品。

5.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业的储存设施,对于兽药进行储存,并进行适当的温湿度控制、兽药分类存储等。

6.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确保兽药包装、标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标明有效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7.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于兽药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投诉要及时处理,并追溯兽药的来源和去向。

8. 监督部门有权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兽药管理条例的一些管理细则,具体的管理要求和规定还需参考兽药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

第 1 页共 1 页。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

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一、前言兽药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兽药市场,保障兽医养殖和兽药使用的安全性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制度旨在确保兽药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兽药的购进、销售、贮存和使用环节,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要求1. 兽药经营者必须依法获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号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

2.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专业的从业人员及相关的技术保障,同时须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

3.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审批办理。

三、兽药采购和贮存要求1. 兽药经营者在从兽药生产企业购进兽药时,必须查验供应商的合法证件,并保留购进记录和相关凭证。

2. 兽药经营者应按照兽药的不同种类和性质,制定储存规范和条件,确保兽药在贮存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兽药经营者应定期对库存的兽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有疑问或过期的兽药进行处置,确保库存的兽药符合质量要求。

四、兽药销售要求1. 兽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必须向购买者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包括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以确保兽药的正确使用。

2. 兽药经营者应确保所销售的兽药真实有效,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兽药。

3. 兽药销售不得超过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许可的范围,并且不得从事跨地区经营。

五、兽药使用管理要求1. 兽药使用前必须经兽医师或兽药技术人员的指导和审核,确保兽药使用符合规定,避免滥用和误用。

2. 兽药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说明和兽医师的处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兽药种类、用量和使用方法。

3. 兽药使用后必须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日期、药物名称、使用动物和数量等,以便追溯和监管。

4. 兽药使用后的包装容器必须进行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销毁。

六、兽药监督与处罚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兽药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确保兽药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酒泉市《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加强对兽药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为此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我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
1、提出申请
申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向同级农业(畜牧)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填登记表,并出具有关证明。

2、审查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
农业(畜牧)局依照《兽药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甘肃畜牧厅下发的甘牧字(1991)第178号《关于印发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制剂室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中《甘肃省兽药经营企业考核验收标准》的第一条对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3、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设施、环境、卫生及经营管理制度。

农业(畜牧)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和甘肃省畜牧厅下发的甘牧字(1991)第178号《关于印发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制剂室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中甘肃省兽药经营企业考核验收标准的规定中第二、第三条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设施、环境、卫生和经营管理制度。

3、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地点
兽药经营企业地点由审查机关农业(畜牧)局指定,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任意选择地点。

4、核定兽药经营品种
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76号国务院至于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的通知,任何兽药经营企业都不得经营兽用麻醉药品。

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在辖区内组织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大型畜禽饲养场可直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订购本单位自用的预防用生物制品,但不得对外经营,且必须向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申报备案。

5、核定兽药经营范围
⑴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⑵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上销售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

⑶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6、发证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兽药经营企业的全部申报材料审查审核后,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予审查合格的,由农业(畜牧)局审核报地区畜牧中心审批后,由县(市)农业(畜牧)局签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反证。

对予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上岗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反证,则不得上岗经营。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年检
1、发证机关每年都要对所发证件进行年检。

兽药经营企业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农业(畜牧)局举办得兽药知识培训班,学习兽药得有关知识和必要得法律知识。

不参加学习培训的不年检。

酒泉地区兽医卫生兽药、饲料监督检验所是省兽药、饲料监督检验所和地区农牧处唯一授权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位,除此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抽样检验。

农牧业局每年对兽药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拒绝接受检查和不配合检查经查者的不予年检。

兽药经营企业在一年内有六个月不经营的不予年检
兽药监督检验所抽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3)农(牧)函字第46号关于实施《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的通知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组饶抽样工作的进行,违者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制售假兽药的行为处罚。

不予年检。

6对于抽检的样品经检验有一次/个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劣质兽药。

经检验,有两次/个不合格的处以没收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所得一至两倍的罚款。

对于三次/个检验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全部兽药。

不予年检。

7对于抽检的样品经检验有一次/个为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经检验有两次/个为假兽药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全部假兽药,不予年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