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兽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兽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供应厂商和兽药产品资格审查评估制度

目的:确认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

适用范围:所有供货单位与所购兽药产品。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QA负责人、兽药采购人员。

内容:

1.对供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企业对供货单位进行审核,供货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

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合法资格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兽药经营企业;

进口兽药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

供货单位有较好的质量信誉、商业信誉和较强的供货能力。

2.对所购兽药产品进行审核

兽药产品应符合下述条件:

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合法资格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进口兽药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

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进口兽药应当为具有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兽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为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的;

中药材应当为符合注明产地要求的。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3.对首营企业履行如下审核程序

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由采购人员按规定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

质量管理负责人会同企业负责人对首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首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企业负责人批准。

4.对首营品种履行如下审核程序

采购人员按规定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

质量管理负责人会同企业负责人对首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

企业负责人批准。

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兽药采购管理。

适用范围:兽药采购工作。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QA负责人、兽药采购人员。

内容:

1、兽药必须从合法企业购进,采购兽药时坚持“按需进货,择优购进”的原则。

2、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对供货单位法人委托书和加盖原印章的一证一照复印件及业务联系人身份证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查。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要进行审核,要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4、进口兽药应有中文说明书和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兽药注册证》、《进口兽药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包装和标签必须使用中文注明兽药名称、主要成份及注册证号并符合储运要求。

5、购进兽药时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具体事项的购货合同,并有合法的票据。质量条款应包括兽药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兽药包装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6、兽药验收人员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及时登记,以保证购进兽药记录准确、真实、完整。兽药购进记录应保存至兽药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兽药采购人员提供采购计划,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同意建议,交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8、如果发现购进兽药质量可疑,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确认,须报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

应及时报告,须送检的应及时送检,并做好记录。

9、企业每年定期对采购程序进行质量评审和修订,遇重大问题时随时组织实施质量评审,并建立审核、评审资料档案。

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目的:按要求验收和入库,保证兽药质量。

适用范围:兽药验收及入库工作。

责任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仓管员。

内容:

1.总则

兽药必须经质量管理负责人(QA)验收合格后,仓管员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兽药质量验收

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法定兽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兽药质量检查验收

兽药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购进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具体要求如

下:

兽药质量验收外观质量检查项目表

兽药包装质量检查

外包装: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

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

标签和说明书检查

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检查验收,必须注意以下内容:

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

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

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合法性审核

必须是经首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内容一致。

兽药数量的验收

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

3.兽药产品的拒收

验收人员,应对兽药产品进行逐批(次)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实行双人验收。

验收首营品种时,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与进货单不符的;

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质量异常的;

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兽药;

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符合规定、没有规定标志的兽药;购自非法兽药市场或生产企业不合法的兽药;

拒绝验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拒收报告单”。

兽药仓储陈列管理制度

目的:做好兽药的储存养护和陈列,保证兽药质量,做好兽药出库工作。

适用范围:兽药的仓储管理和陈列。

责任人:仓管员、质量管理负责人。

内容:

1.兽药的储存管理规定

色标管理

为有效控制兽药储存质量,对兽药按其质量状态分区管理,杜绝库存兽药存放差错,对在库兽药实行色标管理。

兽药质量状态的色标区分标准为:

合格兽药―绿色;不合格兽药―红色;质量状态不明确兽药(待验兽药和退货兽药)―黄色。

搬运和堆垛要求

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兽药应按品种、批号相对集中堆放,并分开堆码,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垛,防止发生错发混发事故。

兽药堆垛距离

兽药货垛与仓间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设置足够宽度的货物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兽药质量产生影响,保证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分类储存管理

应按照兽药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进行分类储存。特殊管理兽药以及危险品应专库存放。对于经营量较小且易变色、挥发及融化的品种,应配备避光、避热的储存设备。对于毒麻中药应做到专人、专帐、专库(或柜)、双锁保管。

温湿度条件

应按兽药的温、湿度要求将其存放于相应的仓库中。

2.兽药养护管理规定

陈列兽药会因陈列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影响产品质量,因此,陈列的兽药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储存的兽药必须定期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特别要注意近效期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应缩短检查周期。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3.出库管理

发放兽药应当遵循先入先出、相同批号、距有效期限时间短优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库销售:

标识模糊不表或者脱落的;

超出有效期限的;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4.陈列

兽药按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存放要求进行分类,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针对具体兽药应参照以下规定陈列存放。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并且不得开架自选;

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危险品不陈列。如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

中药饮片,装斗前需复核,不得错斗、串斗,药斗标签应采用正名正字。

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目的:按要求销售兽药,做好销售记录。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业务员、仓管员、开票员。

内容:

1.兽药销售总体原则

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及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2.处方药销售规定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处方的审核、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有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3.非处方药销售管理

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

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

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

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兽药运输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兽药运输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安全。

责任人:业务员、司机。

内容:

1、散剂、针剂、片剂兽药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兽药破损或混淆。

2、消毒剂特别是水剂应统一运输和管理,并有序排列,防止破损影响消毒效果和影响环境。

3、有温度要求的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的运输须采取必要的保温和冷藏措施,确保运输所需温度的兽药产品符合环境条件要求。

4、运输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危险品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要求。

卫生管理制度

目的:保证经营场所、仓库、办公及设备设施等清洁卫生。

责任人:经营部全体人员。

内容:

1、保持整洁的经营环境,空气、场地应当符合储存要求,营业和储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同时不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2、按卫生包干区域划分,企业员工分别负责包干区的卫生管理。

3、营业、仓库等所有场所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污染源。营业场所应当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4、应当对易产生污染源的场所、设施、设备定期清洁。对所有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经常进行清洁。确保清洁、卫生、无污染。

5、拆零销售或者分装中药饮片使用的工具、包装袋等器具、物品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6、不定期对直接接触兽药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可能污染兽药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兽药的岗位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目的:对兽药不良反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合理用药。

适用范围:所有经营部人员、所有经营部代理销售兽药。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内容:

1.兽药不良反应定义

兽药不良反应是指合格兽药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主要包括兽药已知或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2. 兽药不良反应信息传递

销售人员在销售兽药时,要对用户讲清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如用药后有异常反应,要及时停止用药。

销售人员及所有可能获得兽药各种不良反应信息的人员,如发现本经营部销售的兽药有不良反应情况和可疑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向企业质量负责人反映,质量负责人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兽药不良反应信息。

3.兽药不良反应的处理:

质量负责人对反映情况进行分析,经确认属用户保存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产品质量问题的,要向用户解释清楚。语气要委婉,意见要明确。

确认属兽药质量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退货或换货),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用户,协商解决。

经调查确认,兽药确实存在不良反应的,填写“兽药不良反应报告”,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当地兽药监督管理部门。

不合格兽药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所有不合格兽药。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仓管员。

内容:

1.不合格兽药定义

本规章制度所认定的不合格兽药是指经本经营部质量管理负责人验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产品.

2.不合格兽药管理

对质量不合格兽药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兽药应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经质量管理负责人认定为不合格的兽药应存放在不合格兽药区,挂红色标志,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供应厂商。

对不合格兽药应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对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等执行审批制度,并认真及时填写记录。

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情况应定期汇总和分析。

退货兽药管理制度

目的:确保退回兽药有效处置。

责任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仓管员、业务员、司机。

内容:

1、质量管理负责人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对用户、客户或业务员、司机退回兽药按兽药验收制度进行逐批验收。

2、退回兽药应先存放于退货区,挂黄色标志,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移入合格品区。

3、怀疑兽药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时,应将退回兽药送有检验资格条件的兽药监察所检验。

4、不合格的退回兽药产品按不合格兽药处理规定处理。

质量管理制度

目的:规范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和本企业合法权

益。

适用范围: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处理、质量查询、不良反应、QA工作。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内容:

1、按照国家有关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兽药的不良反应情况。如发现不良反应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同品种兽药的销售,同时按规定上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对兽药质量投诉,要查明情况,确认是否兽药存在质量问题。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解决处理措施,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3、本公司销售的兽药产品引起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解决处理措施,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4、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销毁处理,不得销售。

5、收集兽药质量信息,对新产品,可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进行查询。

6、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6.1质量事故的报告范围: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属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报告。

6.11由于采购失误或因保管不善,人为造成整批商品报废者。

6.12在库商品由于检查不严,致使整批兽药变质,不能在厂方负责期内提出索赔或退换货者。

6.13在库兽药由于保管养护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者。

6.14配方兽药发生混药,严重异物混入或其他质量低劣,并造成质量事故者。

6.15因质量问题每次(批)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者。

6.16采购进口兽药,因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延误索赔或造成事故影响较坏者。

6.2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内容、认定和处理办法:

6.2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22其他重大质量事故也应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3天内报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清原因后,再书面报告。

6.23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报告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31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无误。

6.32事故分析:以事故调查为依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分析,确认事故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预防措施。

6.33事故的处理原则:做到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并及时、慎重、有效的处理好质量事故。

6.34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改进措施:

6.341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和合理化建议,完善并严格执行制度,使改进措施规范化。

6.342加强对现场管理,开展质量体系审核,排除出现差错的可能。

6.343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实行有效的技术改造,防止质量事故发生。

档案管理制度

目的:规范兽药经营中各类记录、凭证、档案资料等管理。

责任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内容:

1、本规定所述记录、资料包括企业质量管理、经营管理、人员档案、记录等所有企业资料。

2、各类记录、资料的保存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3、各类记录、资料应各类存放,登记造册,便于查阅。

4、本公司记录、资料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得给非公司人员查阅。国家法律法规别有规定的除外。

5、因业务需要非公司人员确需查阅公司记录、资料的,应填写记录、资料查阅申请单,经总经理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在规定地点查阅。

6、为保证记录、资料安全,不得将记录、资料带离档案室。特殊需要,应写借条,注明所借记录、资料名称,借出原因,归还时限,并经总经理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

员工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目的:强化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综合业务素质。

适用范围:经营部全体员工。

内容:

1、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质量管理负责人和企业员工参加兽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

2、经营部每年制订员工培训计划,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组织员工开展质量管理、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3、员工每次培训结束,采取考试、面试、考核三种方式进行培训效果检验,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4、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员工培训情况,考核成绩进入培训档案,作为聘用、加薪、晋升的依据。

兽药GSP自查自检管理制度

目的:规范兽药经营,提高兽药质量。

适用范围:兽药GSP要求的范围。

责任人:经营部全体员工。

1.依据和标准

农业部公布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广西区兽药经营许可评审评定标准》。

2.自查自检方式

采取两种方式开展:

按农业部公布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西区兽药经营许可评审评定标准》进行全面自检。

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分重点开展自查自检。

3.日常自检重点范围

.业务经营:

原则

在兽药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循《产品质量法》、《经济合同法》、《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要求办理。

在兽药经营工作中,应围绕着公司的战略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战略目标的完成。以“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促进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实现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在营销策略上,要继续追求市场占有率的最大化,逐步实施总经销、总代理制,逐步发展营销网络。

业务经营计划

制订业务经营计划,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营销策略为基础,作好严密的调研和科学预测。在实施业务经营计划时,做到满足需求,防止脱销、勤进快销、合理库存,提高库存商品适销率,加速资金周转。

在贯彻执行业务经营半年度、季度计划中,按月分解完成指标,进行检查和及时修订调整。购销对象选择原则:

购进兽药时应选择“证照”齐全,具法人资格,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优并稳定,信誉高的合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销售兽药不允许把兽药销售给“证照”不齐的兽药经营单位。

建立购销单位台帐档案,每年对购、销对象进行一次分析和评价,巩固和发展企业信誉高、产品质量优的企业购销关系。逐步建立总经销、总代理制。

购销合同:

凡购进兽药,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签约人须是法人或法人委托人,应审核客户的资证,授权委托书。

购销合同签订的内容:

a、品名、规格、厂牌、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包装;

b、质量标准、验收方式,进口兽药须提供口岸兽药检验所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方红色印章;

c、付款方式及期限;

d、交货地点及办法、费用承担;

e、双方单位信息;

f、双方其他约定条款。

购销合同的履行,合同一经签订应严格按期履行,并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如有困难须以书面形式(电报、函件)通知对方进行注销或更改,并留底存查,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管理,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保证合同的依法执行;分析合同履行情况,效益好坏;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

购销凭证和质量管理:

购销活动中应严格审查购销双方所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的合法性,非增值税发票要做到格式统一规范适用。

收到供货方的收款凭证后,核对无误后,财会人员凭质量管理人员签章的付款凭证方可付款。购销凭证应建档妥为保存,以利分析备查。

填制的购销凭证发票,要内容准确无误,票面干净整洁,经复核后,做到票货同行。

.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

首营企业,应按“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规定,由采购人员填报“首次经营审核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凡首次经营的新品种、新剂型,应按“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规定,由采购人员填报“首次经营审核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兽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兽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供应厂商和兽药产品资格审查评估制度 目的:确认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 适用范围:所有供货单位与所购兽药产品。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QA负责人、兽药采购人员。 内容: 1.对供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企业对供货单位进行审核,供货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 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合法资格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兽药经营企业; 进口兽药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 供货单位有较好的质量信誉、商业信誉和较强的供货能力。 2.对所购兽药产品进行审核 兽药产品应符合下述条件: 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合法资格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进口兽药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 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进口兽药应当为具有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兽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为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的; 中药材应当为符合注明产地要求的。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3.对首营企业履行如下审核程序 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由采购人员按规定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 质量管理负责人会同企业负责人对首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首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企业负责人批准。 4.对首营品种履行如下审核程序 采购人员按规定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 质量管理负责人会同企业负责人对首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 企业负责人批准。 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兽药采购管理。 适用范围:兽药采购工作。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QA负责人、兽药采购人员。 内容: 1、兽药必须从合法企业购进,采购兽药时坚持“按需进货,择优购进”的原则。 2、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对供货单位法人委托书和加盖原印章的一证一照复印件及业务联系人身份证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查。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要进行审核,要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4、进口兽药应有中文说明书和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兽药注册证》、《进口兽药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包装和标签必须使用中文注明兽药名称、主要成份及注册证号并符合储运要求。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 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 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生物制品、抗生素发酵、原料合成、口服溶液剂、片剂等。 5. 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 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忠县《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请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包括持有兽医专业中专毕业文凭人员、取得兽医技术员技术职称人员和参加兽药法规和兽药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请。 (二)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设备、存放仓库等设施。 (三)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办人在县畜牧兽医局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办人如实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个人情况。 四、申办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报告》交县行政审批大厅(畜牧办件窗口),经书面审查合格的受理,缺材料的退回,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县畜牧兽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包括审查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告之原因。 六、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县行政审批大厅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关于办理新兽药经营许可证通知

关于掇刀区兽药经营GSP认证的通知 各兽药经营企业: (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已于2010《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规范》和《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就掇刀区兽药经营GSP认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掇刀区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户)的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职高)以上文化程度,有两年以上的兽药经营从业经验;对所经营的兽药有一定的认识,能正确介绍兽药的用法、用量、适应症,熟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品种和有关兽药休药期的规定。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参加经畜牧兽医局兽药管理部门指定的培训,考试合格方能申请。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安全储藏兽药的仓库。经营场所不低于20平方米、兽药储藏仓库不低于40(乡镇20)平方米。 3、现已持证企业(单位)其《兽药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2012年3月1日之前通过兽药经营GSP认证,换领新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未通过认证的,其《兽药经营许可证》至2012年3月1日一律失效作废,不得再经营兽药。仍继续经营的企业,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申办单位和个人先在镇(街道)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提交有关附件的复印件(职称证、毕业证、身份证、照片3张等),经所在镇(街道)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签署调查意见,报掇刀区畜牧兽医局初审,合格后交市畜牧兽医局审批,后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 5、湖北省兽药GSP认证相关文件、表格可到各镇(街道)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和区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复印,或者自带U盘拷贝。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 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 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生物制品、抗生素发酵、原料合成、口服溶液剂、片剂等。 5. 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 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忠县《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请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包括持有兽医专业中专毕业文凭人员、取得兽医技术员技术职称人员和参加兽药法规和兽药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请。 (二)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设备、存放仓库等设施。 (三)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办人在县畜牧兽医局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办人如实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个人情况。 四、申办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报告》交县行政审批大厅(畜牧办件窗口),经书面审查合格的受理,缺材料的退回,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县畜牧兽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包括审查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告之原因。 六、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县行政审批大厅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生物制品、抗生素发酵、原料合成、口服溶液剂、片剂等。 5.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忠县《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请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包括持有兽医专业中专毕业文凭人员、取得兽医技术员技术职称人员和参加兽药法规和兽药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请。 (二)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设备、存放仓库等设施。 (三)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办人在县畜牧兽医局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办人如实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个人情况。 四、申办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报告》交县行政审批大厅(畜牧办件窗口),经书面审查合格的受理,缺材料的退回,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县畜牧兽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包括审查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告之原因。 六、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县行政审批大厅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供应厂商和兽药产品资格审查评估制度 目的:确认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 适用范围:所有供货单位与所购兽药产品。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QA负责人、兽药采购人员。 内容: 1.对供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企业对供货单位进行审核,供货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 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合法资格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兽药经营企业; 进口兽药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 供货单位有较好的质量信誉、商业信誉和较强的供货能力。 2.对所购兽药产品进行审核 兽药产品应符合下述条件: 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合法资格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进口兽药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 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进口兽药应当为具有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兽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为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的; 中药材应当为符合注明产地要求的。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3.对首营企业履行如下审核程序 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由采购人员按规定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 质量管理负责人会同企业负责人对首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首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企业负责人批准。 4.对首营品种履行如下审核程序 采购人员按规定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 质量管理负责人会同企业负责人对首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 企业负责人批准。

兽药采购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兽药采购管理。 适用范围:兽药采购工作。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QA负责人、兽药采购人员。 内容: 1、兽药必须从合法企业购进,采购兽药时坚持“按需进货,择优购进”的原则。 2、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对供货单位法人委托书和加盖原印章的一证一照复印件及业务联系人身份证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查。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要进行审核,要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4、进口兽药应有中文说明书和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兽药注册证》、《进口兽药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包装和标签必须使用中文注明兽药名称、主要成份及注册证号并符合储运要求。 5、购进兽药时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具体事项的购货合同,并有合法的票据。质量条款应包括兽药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兽药包装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6、兽药验收人员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及时登记,以保证购进兽药记录准确、真实、完整。兽药购进记录应保存至兽药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兽药采购人员提供采购计划,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同意建议,交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8、如果发现购进兽药质量可疑,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确认,须报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 应及时报告,须送检的应及时送检,并做好记录。 9、企业每年定期对采购程序进行质量评审和修订,遇重大问题时随时组织实施质量评审,并建立审核、评审资料档案。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向企业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市工商局注册、面向全市从事兽药批发业务的大型兽药经营企业,其《兽药经营许可证》由市畜牧局核发。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A4打印): 1、开办申请。 2、拟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位置图、营业场所设计图、仓库设计图。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兽药经营人员的简历表(包括姓名、年龄、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拟从事的工作)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兽药储存和运输设施、设备目录。 6、与兽药经营有关的规章制度。 7、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及守法经营的保证书。 (二)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开办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核。 (三)初审同意后,发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要求逐项填写后,交回发表单位。 (四)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对申请单位或个所具备的条件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同时,向烟台市畜牧局报送一套完整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和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三、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四、《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算起。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0年第3号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为GSP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酒泉市《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加强对兽药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为此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我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发证程序 1、提出申请 申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向同级农业(畜牧)局提出申请,按规定填登记表,并出具有关证明。 2、审查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 农业(畜牧)局依照《兽药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甘肃畜牧厅下发的甘牧字(1991)第178号《关于印发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制剂室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中《甘肃省兽药经营企业考核验收标准》的第一条对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3、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设施、环境、卫生及经营管理制度。 农业(畜牧)局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和甘肃省畜牧厅下发的甘牧字(1991)第178号《关于印发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制剂室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中甘肃省兽药经营企业考核验收标准的规定中第二、第三条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设施、环境、卫生和经营管理制度。 3、审查兽药经营企业的地点 兽药经营企业地点由审查机关农业(畜牧)局指定,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任意选择地点。 4、核定兽药经营品种 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76号国务院至于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的通知,任何兽药经营企业都不得经营兽用麻醉药品。 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预防用生物制品由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在辖区内组织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大型畜禽饲养场可直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订购本单位自用的预防用生物制品,但不得对外经营,且必须向当地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申报备案。 5、核定兽药经营范围 ⑴经营兽药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由国务院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⑵兽医医疗单位开设兽药商店经营兽药批发零售业务或在城乡集市贸易市上销售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必须按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 ⑶兽药零售企业及个体兽药经营者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发证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6、发证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兽药经营企业的全部申报材料审查审核后,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予审查合格的,由农业(畜牧)局审核报地区畜牧中心审批后,由县(市)农业(畜牧)局签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反证。对予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上岗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反证,则不得上岗经营。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年检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兽用生物制品、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5、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1、企业名称 2、注册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3、经营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4、仓库地址及负责人邮编电话 5、法定代表人 学历/职称从事兽药经营时间 6、法定代表人住址邮编电话 7、企业类型8、经济性质 9、固定资产(万元) 10、流动资金(万元) 11、专营或兼营12、批发或零售 l3、年营业额(万元) 14、年利润额(万元) 15、经营范围 16、面积(㎡) 营业用房㎡冷库㎡仓储甩房㎡其它㎡

l7、职工情况总人 数 其中 大学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其他 18、兽药GSP评审小 组意见 评审小组长: 年月日 19、承办科室 (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20、县级以上畜牧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21、许可证编号有效期 22、发证日期领证人发证人 23、备注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事项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证明、设备及仓库设施等的照片及兽药技术人员情况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3、非特殊要求,均用A4纸张。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兽药监督管理站。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提出同意的受理意见,填写受理登记表和流程登记表。受理登记表一式两份,交申办人一份,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及时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和流程登记表,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1)市(地)、县(区)各部门所属的兽药经营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地同级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2)县以下(包括个体)兽药经营者,经县农业(畜牧)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2、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二款:《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3、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 本岗位责任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及时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写流程登记表,上报县畜牧局,转入审定程序。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止审核,将终止审核的意见、理由填写在《否定报批表》和流程登记表上,由受理部门将终止审核

一起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分析

2019年第36卷第1期 一起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分析 胡鹏辉,朱 振,曹 槊,吴运钊,孙 治,黄 琼,陈宇明,刘 浩,谭镜明 (长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南长沙 410013) 摘 要:2018年3月,A省B市农业委员会接群众举报,C省某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存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文对该案的案件定性、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所得认定、案件调查范围及D省某生物公司库存产品的处置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案情,对生产企业发证地以外经营和设立仓库应如何监管进行了思考,以期为完善兽药监管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提供参考。 关键词: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无证经营;案件定性;违法所得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44X(2019)01-0041-03 DOI:10.3969/j.issn.1005-944X.2019.01.011 Analysis on a Case of Selling Veterinary Drugs Without a Business License Hu Penghui,Zhu Zhen,Cao Yu,Wu Yunzhao,Sun Zhi,Huang Qiong,Chen Yuming,Liu Hao,Tan Jingming (Changsha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Changsha,Hunan 410013, China) Abstract:In March 2018,the agricultural committee of B city of A province received a report from the public and a biopharmaceutical company in C province was suspected of selling veterinary drugs without a business license. After registration and investigation of the case,it was found that the illegal facts were clear.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Veterinary Drugs and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Operation of Veterinary Biological Products,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decisions of confiscation of illegal income of 50000 yuan and a fine of 150000 yuan were made. In this article,some details were analyzed,such as the determination of case nature,identi?cation of illegal facts and income,the investigation scope and the disposal of inventory products. Combined with the case,some thoughts were made on how to supervise the establishment and operation of veterinary drug warehouses outside the issuing place of th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hoping to offer some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strictly administering the law. Key words:veterinary drug;veterinary biological product;selling veterinary drugs without a business license; identification of case nature;illegal gains 1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4日,A省B市农业委员会接群众举报,在Y区某出租房C省某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发现在出租房内存有C省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和D省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若干。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对现场拍照取证,对现场的涉案兽药和49本“出库单”进行证据登记保存,随后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经报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于同日开展立案调查。 收稿日期:2018-09-20 修回日期:2018-10-30 4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生物制品、抗生素发酵、原料合成、口服溶液剂、片剂等。 5.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忠县《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一、申请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包括持有兽医专业中专毕业文凭人员、取得兽医技术员技术职称人员和参加兽药法规和兽药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请。 (二)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设备、存放仓库等设施。 (三)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办人在县畜牧兽医局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办人如实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个人情况。 四、申办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报告》交县行政审批大厅(畜牧办件窗口),经书面审查合格的受理,缺材料的退回,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县畜牧兽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包括审查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告之原因。 六、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县行政审批大厅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企业类型:指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国内企业等。 3.经济性质:指国有、集体、私营、股份等。 4.经营范围:指兽药类别,如生物制品、抗生素发酵、原料合成、口服溶液剂、片剂等。 5.本表所填写人员应为企业专职工作人员。 6.根据需要,本表格填写项目可另附页。 7.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兽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8.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忠县《兽药经营许可证》申办程序一、申请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包括持有兽医专业中专毕业文凭人员、取得兽医技术员技术职称人员和参加兽药法规和兽药知识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申请。 (二)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设备、存放仓库等设施。 (三)有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办人在县畜牧兽医局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办人如实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个人情况。 四、申办人持《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重庆市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报告》交县行政审批大厅(畜牧办件窗口),经书面审查合格的受理,缺材料的退回,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县畜牧兽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包括审查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并告之原因。 六、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县行政审批大厅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 ,公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受理部门: 年月日受理日期: 填报说明 1、申请书应为原件,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报送检查验收申请书和其他表格、资料,应按有关栏目填写的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附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人员上岗证书的复印件。 3、检查验收申请书以外的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标明目录以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4、上述申报材料报送一式三份。 云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企业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经营经营方式范围 年平均经济开办职工销售额性质时间总数 (万元) 法定代表学历/技电话 (企业负责人) 术职称 学历/技质量负责人电话术职称 质量管理学历/技电话机构负责人术职称 联系人电话传真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可附页) 州审查意见: 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意 年月日(公章) 见 省 州 市级兽 医 行 政 管 理部门 年月日(公章) 受 理 意 见 注:1. 经营方式系指连锁经营、批发经营、零售经营、批零兼营。 2. 经营范围系指兽用化学药品、中药制剂、外用杀虫剂、消毒剂、原料药、生化药品、中 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

品),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等。 3. 经济性质系指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4. 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另表说明。 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序所学技术 姓名职务/岗位学历备注号专业职称 注:1. 填报本表时,请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2.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养护人员等应在职务/岗位一栏中注明。 3. 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营业场所营业用房面积辅助用房面积办公用房面积备注及辅助、办 公用房 仓库面积备注兽药储存仓库常温库特殊管理兽 冷库面积阴凉库面积 用仓库总面积面积药专库面积 货架、柜台备注 避光、通风、照明 设施、设备控制温度、湿度 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 防虫、防鼠、防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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