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许可证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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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兽药规章制度第十七条

兽药规章制度第十七条第一节通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医药品安全使用,保护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特制订本规章。

本规章所称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控制动物疾病、调节动物生理生化过程以及改善动物生产性能的药品、药物、药料,包括西药、中药饵料、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注射剂、生物制品、消毒剂等。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兽药生产、流通、使用应依法合理使用,保证其质量安全。

第四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标准。

第五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原辅料、包装材料进行严格管控,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六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药品流通追溯体系,对流通过程中的兽药进行追踪和溯源,确保兽药流向的安全和可控。

第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遵守医疗机构规定的用药准则,合理使用兽药,不得滥用、误用或超量使用兽药。

第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建立用药档案,记录兽药使用情况及效果,对不良反应加以监测和报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负责对兽药使用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兽药使用合理、安全。

第十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兽药,不得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兽药。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或个人提供利益,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索要、收受药品采购人员或医务人员的财物。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取得兽药职业健康经营许可证,未获得兽药职业健康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药师或药师团队,保证药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可控,负责对兽药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派遣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兽药使用情况,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机管理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处置和报告。

第十六条兽药规章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

兽药店规章制度排列顺序

兽药店规章制度排列顺序

兽药店规章制度排列顺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兽药质量和兽医用药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兽药店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兽药店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采购、存储、销售等管理制度,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第五条:兽药店应当配备合格的药师和兽医,提供专业的药品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兽药采购管理第六条:兽药店应当与正规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保证兽药的质量和来源。

第七条:兽药店应当依法从合法渠道采购兽药,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兽药店应当对进货的兽药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产品合格。

第九条:兽药店应当定期对库存的兽药进行清点和盘点,做好记录。

第十条:兽药店应当配备专职负责兽药采购管理的人员,做好相关档案管理。

第三章兽药库存管理第十一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兽药库房,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兽药店应当对兽药进行分类、编号、整理,做到清晰易取。

第十三条:兽药店应当定期检查兽药的保质期,及时处理过期产品。

第十四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兽药进销存管理制度,做到先进先出。

第十五条:兽药店应当定期对库存兽药进行盘点和调整,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第四章兽药销售管理第十六条:兽药店应当依法向有《兽医资格证》或《诊疗规章》印章的兽医提供兽药。

第十七条:兽药店应当对购买兽药的兽主进行登记和档案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第十八条:兽药店应当向兽主提供兽药使用说明,引导正确使用。

第十九条:兽药店应当建立退换货制度,对于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退换的兽药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兽药店应当配备专职负责兽药销售管理的人员,做好相关档案管理。

第五章兽药安全监管第二十一条:兽药店应当配备专职负责兽药安全监管的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兽药店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兽药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兽药安全溯源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置安全事故。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兽药⽣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兽药⽣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三章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章兽医医疗单位制剂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章发证⼯作程序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条及第⼗⼋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从事兽药⽣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以及配制制剂的兽医医疗单位,均应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三条核发《兽药⽣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章兽药⽣产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兽药⽣产企业的⼈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熟悉兽药⽣产技术,并从事兽药⽣产⼯作3年以上。

(⼆)兽药⽣产和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必须是具有主管药师、⼯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员,并从事兽药⽣产或检验⼯作3年以上。

质检⼈员是本专业中专以上的技术⼈员或受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检验⼯。

(三)兽药⽣产岗位的⼯⼈应具有初中以上⽂化程度,质量检验⼯⼈应具有⾼中以上⽂化程度,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能熟练地进⾏⽣产和检验操作。

电⼯、锅炉⼯等辅助⼯⼈,必须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

第五条兽药⽣产企业的⼚区、⼚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必须有卫⽣整洁的环境、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产区和⽣活区应分开。

⽣物制品⼚还应具有防⽌散毒的设施。

⾮兽药⼚兼产兽药的,必须有单独的兽药⽣产区或⽣产车间。

(⼆)⼚房、车间的布局应符合⽣产⼯艺流程的要求,要有⾜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堆放物料。

不同品种和不同规格药品的各道⼯序不得在同⼀室内操作。

主要⽣产车间要有防尘、防菌、防蚊蝇昆⾍等设施,特别是原料药的精制、烘⼲、包装车间和制剂车间。

(三)⽣产⽆菌制剂,车间应有空⽓净化装置,应有⽆菌缓冲间和密闭隔离的⼯作室。

2022兽药店规章制度牌

2022兽药店规章制度牌

2022兽药店规章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兽药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兽药安全使用,保护动物健康,提高兽医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兽药店包括兽药零售店和兽药批发企业,统称为兽药店。

兽药店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兽药店应当加强管理,设立专职负责人,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售药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四条兽药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所售兽药符合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兽药进销存管理制度,对兽药的购进、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登记、存储,并依法保存相关记录。

第六条兽药店应当定期进行库存清点,确保兽药的保质期,并采取措施防止过期兽药的使用。

第七条兽药店应当加强兽药存储管理,确保兽药的贮藏环境符合要求,储存条件干燥、通风,避免日晒和潮湿。

第八条兽药店应当制定兽药赠送和促销活动管理规定,不得将兽药作为礼品赠送,不得擅自举办促销活动,避免滥用兽药。

第三章售药服务第九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兽药使用咨询服务制度,为顾客提供兽药的正确使用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提供专业的解答。

第十条兽药店应当建立药品追溯制度,依法对售出的兽药进行追溯记录,及时掌握兽药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兽药店应当加强对售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保障售药人员合格从业。

第十二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现兽药不良反应应当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兽药店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防止因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兽药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兽药使用者的教育和宣传,确保兽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十六条兽药店应当加强场所卫生管理,保持兽药店内环境清洁整洁,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第五章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兽药店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兽药店的经营行为负责,并对兽药店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兽药经营规章制度范本

兽药经营规章制度范本

兽药经营企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经营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性食品 safety,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兽药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兽药采购、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兽药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质量安全,满足养殖户需求。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客户至上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兽药采购管理第五条兽药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确保采购的兽药合法、有效、安全。

第六条兽药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市场动态,合理选择兽药供应商。

第七条兽药采购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供应商信息、兽药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可追溯性。

第八条兽药采购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或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应立即停止采购,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三章兽药储存管理第九条兽药储存应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进行,确保兽药处于适宜的环境中,如温度、湿度、光照等。

第十条兽药应分类储存,标签清晰,易于识别。

避免不同种类兽药的混淆和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兽药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兽药的质量,如发现变质、损坏、过期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兽药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兽药销售应遵循顾客至上、服务周到的原则,满足养殖户的需求。

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兽药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等信息,为养殖户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

第十四条兽药销售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顾客信息、兽药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销售日期等,确保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兽药销售过程中,如有质量问题或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上级。

第五章售后服务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设立售后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养殖户关于兽药使用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七条售后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和解决养殖户的问题。

兽药店规章制度牌内容

兽药店规章制度牌内容

兽药店规章制度牌内容
《兽药店规章制度牌》
尊敬的顾客:
为了确保本店营业秩序和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请您遵守:
1. 本店严格执行兽药销售许可证管理制度,所售兽药均合法合规。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购买兽药。

3. 购买兽药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且仅限本人使用。

4. 本店严禁销售过期、伪劣兽药,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 请务必按照兽医或兽药说明书正确使用兽药,确保用药安全。

6. 您购买的兽药概不退换,请在购买前仔细核对需求。

7. 请妥善保存购买凭证和兽药使用记录,以备查验。

8. 如有疑问或需帮助,请咨询专业人员,勿自行使用兽药。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如您对本店规章制度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兽药店敬上。

兽药店规章管理制度

兽药店规章管理制度

兽药店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兽药店的管理,保障公众和动物的健康安全,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章兽药经营管理1. 兽药经营许可证:凡经营兽药的店铺必须具备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营兽药。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

2. 兽药采购:兽药店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兽药,确保兽药质量标准和效果的可靠性。

禁止购买、销售过期或伪劣兽药。

3. 兽药存储和保管:兽药店应设立专门的兽药储存区域,并按照药品储存的要求进行分类、标识和保管。

兽药应远离食品、饲料等物品,以免交叉污染。

4. 兽药销售记录:兽药店销售兽药时应详细记录客户的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三章员工管理1. 员工资质要求:兽药店员工应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备兽药知识和业务能力。

对新员工,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2. 员工着装和卫生要求:兽药店员工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和工作环境的清洁。

3. 员工纪律要求:员工应按照店铺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岗位职责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或变更工作内容。

严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店内环境和设施管理1. 店面和装修要求:兽药店应保持店面整洁,装修符合卫生要求,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

2. 设施设备维护:兽药店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店内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并配备灭火器等安全设备。

3. 废弃物处理:兽药店应妥善处理废弃的兽药包装物和过期兽药,禁止随意丢弃或流入环境。

第五章安全管理1. 兽药毒害事故应急处理:兽药店应建立兽药毒害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理兽药中毒事故,减少对人和环境的危害。

2. 特殊药品管理要求:对于麻醉类、剧毒类和限制使用类兽药,兽药店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登记备案和使用记录。

3. 安全防护措施:兽药店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对风险高的操作过程进行合理规划,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兽药店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兽药店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兽药店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兽药店的管理,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兽药店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兽药店的经营地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立在禁止经营兽药的场所。

第四条兽药店的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许可证件规定经营。

第五条兽药店必须配备合格的药师,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第六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和药品信息管理制度,保证药品来源和销售记录真实可查。

第二章兽药的采购与储存第七条兽药店应当选购正规渠道的兽药,不得购买假冒伪劣兽药。

第八条兽药店应当按照兽药的储存要求,对兽药进行储存,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兽药的进货检验制度,确保兽药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健全的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做好兽药的期限管理和日常盘点。

第三章兽药的销售和使用第十一条兽药店应当依法对购买兽药的顾客进行身份登记和药品使用情况记录。

第十二条兽药店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处方药。

第十三条兽药店应当按照药师的指导,对顾客使用兽药进行指导和提醒。

第十四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兽药不良反应情况。

第四章兽药的废弃处理和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废弃兽药的处理制度,不得将废弃兽药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兽药店应当建立清洁卫生制度,保证兽药店的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七条兽药店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急救培训。

第十八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兽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条对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兽药店,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连续多次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兽药店,相关部门应当暂停其营业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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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厂商和兽药产品资格审查评估制度目的:确认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保证购进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

适用范围:所有供货单位与所购兽药产品。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QA负责人、兽药采购人员。

内容:1.对供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企业对供货单位进行审核,供货单位应符合下述条件: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合法资格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兽药经营企业;进口兽药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供货单位有较好的质量信誉、商业信誉和较强的供货能力。

2.对所购兽药产品进行审核兽药产品应符合下述条件: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合法资格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进口兽药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国内兽药应当为具有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进口兽药应当为具有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为符合国家兽药管理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的;中药材应当为符合注明产地要求的。

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3.对首营企业履行如下审核程序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由采购人员按规定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

质量管理负责人会同企业负责人对首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到首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企业负责人批准。

4.对首营品种履行如下审核程序采购人员按规定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质量管理负责人会同企业负责人对首营企业情况进行审核。

企业负责人批准。

兽药采购管理制度目的:加强兽药采购管理。

适用范围:兽药采购工作。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QA负责人、兽药采购人员。

内容:1、兽药必须从合法企业购进,采购兽药时坚持“按需进货,择优购进”的原则。

2、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对供货单位法人委托书和加盖原印章的一证一照复印件及业务联系人身份证进行审核,并存档备查。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要进行审核,要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4、进口兽药应有中文说明书和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兽药注册证》、《进口兽药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包装和标签必须使用中文注明兽药名称、主要成份及注册证号并符合储运要求。

5、购进兽药时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具体事项的购货合同,并有合法的票据。

质量条款应包括兽药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兽药包装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6、兽药验收人员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并及时登记,以保证购进兽药记录准确、真实、完整。

兽药购进记录应保存至兽药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兽药采购人员提供采购计划,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同意建议,交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采购。

8、如果发现购进兽药质量可疑,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确认,须报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及时报告,须送检的应及时送检,并做好记录。

9、企业每年定期对采购程序进行质量评审和修订,遇重大问题时随时组织实施质量评审,并建立审核、评审资料档案。

兽药验收入库管理制度目的:按要求验收和入库,保证兽药质量。

适用范围:兽药验收及入库工作。

责任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仓管员。

内容:1.总则兽药必须经质量管理负责人(QA)验收合格后,仓管员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兽药质量验收购进兽药的检查验收是兽药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质量、相关证明文件、数量三个方面。

兽药质量的检查验收包括:兽药外观质量的检查和兽药包装质量的检查。

但对兽药内在质量有怀疑时,应送法定兽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

兽药质量检查验收兽药外观质量检查:主要检查购进兽药是否符合相应的外观质量检查标准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兽药质量验收外观质量检查项目表兽药包装质量检查外包装:包装箱是否牢固、干燥;封签、封条有无破损;外包装上应清晰注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

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

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检查验收,必须注意以下内容: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

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

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合法性审核必须是经首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

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

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内容一致。

兽药数量的验收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

3.兽药产品的拒收验收人员,应对兽药产品进行逐批(次)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实行双人验收。

验收首营品种时,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予以拒收,不得入库:与进货单不符的;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质量异常的;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兽药;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符合规定、没有规定标志的兽药;购自非法兽药市场或生产企业不合法的兽药;拒绝验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拒收报告单”。

兽药仓储陈列管理制度目的:做好兽药的储存养护和陈列,保证兽药质量,做好兽药出库工作。

适用范围:兽药的仓储管理和陈列。

责任人:仓管员、质量管理负责人。

内容:1.兽药的储存管理规定色标管理为有效控制兽药储存质量,对兽药按其质量状态分区管理,杜绝库存兽药存放差错,对在库兽药实行色标管理。

兽药质量状态的色标区分标准为:合格兽药―绿色;不合格兽药―红色;质量状态不明确兽药(待验兽药和退货兽药)―黄色。

搬运和堆垛要求应严格遵守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怕压兽药应控制堆放高度,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

兽药应按品种、批号相对集中堆放,并分开堆码,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批号兽药不得混垛,防止发生错发混发事故。

兽药堆垛距离兽药货垛与仓间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设置足够宽度的货物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兽药质量产生影响,保证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分类储存管理应按照兽药的管理要求、用途、性状等进行分类储存。

特殊管理兽药以及危险品应专库存放。

对于经营量较小且易变色、挥发及融化的品种,应配备避光、避热的储存设备。

对于毒麻中药应做到专人、专帐、专库(或柜)、双锁保管。

温湿度条件应按兽药的温、湿度要求将其存放于相应的仓库中。

2.兽药养护管理规定陈列兽药会因陈列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影响产品质量,因此,陈列的兽药应按月进行检查并记录。

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储存的兽药必须定期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特别要注意近效期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应缩短检查周期。

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3.出库管理发放兽药应当遵循先入先出、相同批号、距有效期限时间短优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库销售:标识模糊不表或者脱落的;超出有效期限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4.陈列兽药按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存放要求进行分类,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针对具体兽药应参照以下规定陈列存放。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并且不得开架自选;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危险品不陈列。

如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中药饮片,装斗前需复核,不得错斗、串斗,药斗标签应采用正名正字。

兽药销售管理制度目的:按要求销售兽药,做好销售记录。

责任人:企业负责人、业务员、仓管员、开票员。

内容:1.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及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2.处方药销售规定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处方的审核、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遇有顾客要求,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兽药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认真填写处方药销售记录。

3.非处方药销售管理陈列的兽药分类摆放,清洁整齐;销售人员对客户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项,根据顾客所购兽药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兽药交与顾客;收集兽药产品市场信息。

对缺货兽药要认真登记,及时报告,货到后及时通知客户购买;收集用户、经销商的兽药不良反应信息,毒副作用信息,报告质量管理人员。

做好相关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保存销售记录至该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无有效期保存三年)。

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兽药运输管理制度目的:加强兽药运输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安全。

责任人:业务员、司机。

内容:1、散剂、针剂、片剂兽药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兽药破损或混淆。

2、消毒剂特别是水剂应统一运输和管理,并有序排列,防止破损影响消毒效果和影响环境。

3、有温度要求的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的运输须采取必要的保温和冷藏措施,确保运输所需温度的兽药产品符合环境条件要求。

4、运输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危险品等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要求。

卫生管理制度目的:保证经营场所、仓库、办公及设备设施等清洁卫生。

责任人:经营部全体人员。

内容:1、保持整洁的经营环境,空气、场地应当符合储存要求,营业和储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

同时不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2、按卫生包干区域划分,企业员工分别负责包干区的卫生管理。

3、营业、仓库等所有场所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无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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