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十五例)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

案例1: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案例: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A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解析: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A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通知,A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根据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A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A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公司: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如果符合公司规定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21大热点案例及分析

HR必知的劳动争议21大热点案例及解析劳动争议是每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发生的,如果了解一些劳动纠纷的案例,对HR实际工作大有裨益,下面整理了21大劳动纠纷热点案例,希望对HR有所启示。
1.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问题:我单位有一位销售人员,合同期为两年,现工作时间已接近一年,一直没有销售业绩,我单位因此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当时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工作能力的特别注明,现在不知能否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解除:第一,如果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不能,单位与其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范围?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要不要再给予经济性补偿?对于培训或换岗有什么具体要求?第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对单位有何要求,要如何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回答:首先,贵公司的情况可能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
原国家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根据你所提的情况,可能贵公司并没有达到“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而是个别销售人员业绩不好。
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家劳动部1999年12月3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像你所说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是需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所以,就贵公司目前的情况而言,贵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所允许的情形之一,但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该员工支付的补偿金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一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的新闻案例

劳动合同的新闻案例
劳动合同的新闻案例有:
1.张某与某舞蹈培训机构签订《教师合同》,约定张某自2012年6月起担任
该机构舞蹈教师,无固定工作时间,没有课时无需到岗。
2021年8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培训机构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培训机构认为双方之间约定并实际履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其单位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邢某自2012年9月起从事长途客车驾驶员工作,与某客运公司连续签订了
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
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客运公司与邢某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同时由新成立的某客运集团与邢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至2019年9 月,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
3.货车司机谢某在某物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2019年
底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要求物流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物流公司以畜禽运输不是其业务范围、系运输业务外包方聘用管理谢某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谢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等,后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食品学院一班王由美 2011511003【案例回放】小章是一个应届毕业大学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高科技电子公司,入职后公司支付了培训费12,000元,对小章进行了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同时,公司与小章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小章需在公司服务3年,如违约,小章需承担违约金50,000元。
小章在公司服务2年后,提出辞职,公司要求小章支付违约金50,000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请问:公司要求小章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为什么?【法律解读】要求支付律解读】违约金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支付的金额不合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该企业是可以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的,但违约金金额不能超过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也就是违约金不能高于12000元,且小章已经服务2年,距离约定服务期只有1年时间,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培训费用,因此小章只需支付违约金12000*1/3=4000元。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例回放】李小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最近想换个单位,于是向公司提出离职。
但合同还有3年没有到期,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是要求李小姐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1万元违约金。
李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李小姐提出: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所以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因此,她不应该支付违约金。
没有签字和鉴证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对于李小姐的合同,如何认定?属于无效合同吗?【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典型案例法律论证(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1980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毕业,2008年7月进入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张某入职后,科技公司因业务需要,经常安排张某加班,张某也按照公司要求加班。
然而,由于科技公司经营不善,于2011年5月宣布破产。
在此期间,张某累计加班时长超过400小时,但科技公司并未支付加班费。
2011年6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加班费。
科技公司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而张某已经超过试用期,因此不应支付加班费。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三、法律论证1. 关于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适用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张某已经超过试用期,不应支付加班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因此,科技公司主张张某已超过试用期不应支付加班费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2. 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适用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加班费应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
劳动合同经典案例(详解)

案例1:如何处理与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案例:A是一家上海外资企业的职员,由于公司经济性裁员,公司向其提出(没有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事宜。
因为她是哺乳期的产妇,所以A向公司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还有哺乳期的8个月(产假4个月已用)全额工资和8个月公司应当交付的四金,以及公司规定的第13个月的工资。
双方产生争议,A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解析:1、请问A的要求合理吗?A的这些要求,如果是在与公司进行协商过程中提出且双方按照这些要求达成一致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问题。
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以这些要求作为仲裁请求事项申请仲裁,恐怕难以得到仲裁委的全部支持。
首先,A的这些要求均应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劳动合同未解除,A提出这些仲裁请求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经济性裁员,向A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但未向A发出书面通知,A因处于哺乳期,故提出上述一系列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根据案例的描述分析,公司似乎在尝试与A以协议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未直接向A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在协商中,双方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存在争议,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故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若A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假若A在仲裁中能证明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因A正处于哺乳期,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A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仲裁请求应当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若A选择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公司: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如果符合公司规定享受当年第13个月工资条件的),支付第13个月的工资。
(最新)劳动法案例分享

新法(xīn fǎ)建议:
➢1、辞退违纪员工需要(xūyào)提供书面依据作 为支持。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 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 要(xūyào)提前三十日以书
第三十七页,共58页。
案例(àn lì)13
2004年9月,小朱硕士研究生毕业(bì yè)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 合同。
合同(láo dònɡ hé tónɡ)
第六页,共58页。
新法(xīn fǎ)建议:
➢1、给予医疗期,医疗期后仍不能治愈,可以 终止劳动(láodòng)关系
➢2、终止劳动(láodòng)关系时,要给出一个月 的合同终止提前期,所以此点在休医疗期时, 要提前告知
第七页,共58页。
案例(àn lì)3
再做出终止(zhōngzhǐ)劳动合同或终止(zhōngzhǐ) 兼职行为的处理
第三页,共58页。
新法(xīn fǎ)建议:
1、为防止(fángzhǐ)双重劳动关系,属于兼职的人员需提前将兼职情况报备给部 门。
2、部门需要掌握兼职人员名单及兼职工作状态。 3、明确兼职的定义: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的
➢动合同,工作松懈,且在未经公司(ɡōnɡ sī)批 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1周。
第二十九页,共58页。
错误做法: 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就享有“免死金牌〞,企业对于这
一类 员工放任自流。 正确做法: 1、在此员工工作松懈时,主管及时与员工沟通,告知员工将发生的后果
及严重性,目的是让员工能改正; 2、根据公司奖惩制度规定,擅自旷工(kuàng gōng)三天以上,可以解除
解除与终止劳动关系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 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 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用 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 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 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本案例中,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 条的规定来辞退孙大伟,这条规定不仅要 求用人单位举证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 且要求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验:采取一些措施降低员工突然离职带 来的损失。(1)尽可能少聘用或不聘用 跳槽过于频繁的高危跳槽群体。(2)建 立跳槽的预警机制,如加强与员工的沟通、 关注跳槽高峰期,如春节后,业务旺季来 临前等。(3)不要只让一个人掌握核心 技术,这样即使其中一人突然离职,也不 至于让工作完全停滞甚至让核心技术完全 流失。
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员工信息管理,尤其 是通信地址,因为涉及到送达问题。如果 不知道员工居住地址,一旦涉及解除合同, 将会出现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 被动局面。
禁忌(误区):企业经营困难,任何员工都 可以被裁减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 不能成为经济性裁员的对象。(1)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 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 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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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5月1日。
问: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
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
◆操作建议(1)公司对薪资部分的约定,建议不要通过内部文件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内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其证明效果明显弱于双方合同约定;(2)让员工对其每月薪资进行签收,并建议最好让员工直接在薪资条上进行签字确认,因为薪资中不仅有薪资的数额,还有员工每月的加班工时及出勤工时,其每月确认的不仅是工资总额,也是对其每月的出勤时间的确认。
■案例三:社保纠纷问题余某(男)2000年进入深圳某制衣厂工作,公司在余某进厂时仅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04年6月,公司为余某参加了养老保险,2007年1月份,公司才为余某参加医疗保险。
2008年7月1日,余某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其理由为(1)公司没有在其入职之日起为其依法参险;(2)公司没有按照其实际工资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3)公司直至目前尚未其依法购买失业保险。
问题:(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余某经济补偿金,如需要应当如何支付?(2)余某的理由是否都应当得到支持?◆案例分析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依法参加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四险,女职工还多一生育保险。
本案例中公司直至2008年1月1日之后,一直没有为余某参加失业保险,按照广东高院、中院《指导意见》的规定,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合法,但是经济补偿金只能要求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后的;余某诉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三个理由中,仅有最后一个是会得到支持的,前两个一个是2008年之前的,一个是未足额为其缴纳,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都不会得到支持◆操作建议建议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否则从2008年开始,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案例四:企业规章制度问题某公司2008年1月1日对其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增加了部分条款,但是该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民主程序制定,且没有将新制定的条款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
2008年8月1日,该公司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胡某,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胡某提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不合法,且公司没有对新增加的条款向其进行公示,该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据以辞退胡某所使用的规章制度条款是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可以作为辞退胡某的依据使用。
问题:该公司的答辩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在2008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公开公示或向员工告知的,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工具使用,也可以作为法院及劳动仲裁认定实施的证据。
结合本案例该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其辞退胡某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在2008年之前所制定,且内容合法,新增加了部分条款对辞退员工胡某没有影响的话,对胡某进行过公示就可以作为处罚胡某的依据。
◆操作建议虽然《指导意见》对企业指定规定制度的民主程序的限制有所松动,但是依然强调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内容合法、无明显不合理、对员工进行公开公示,这样的员工手册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才能在仲裁和诉讼是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五:调整工作岗位问题某公司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制衣工作。
问题:此种调岗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案例分析案例中员工原来从事的工作与调整后的工作已经从根本上发生的变更,且该种变更完全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确因为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员工不同意变更,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上述案例中,公司不能单方去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而应当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操作建议(1)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情形:①双方协调一致时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②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③保密协议有关于员工“脱密期”工作岗位变更约定时单位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④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确有必要的合理调岗。
(如薪资待遇不变,工作性质不变,企业内部有关联的部门之间的调动)(2)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可以对员工进行调整的几个工作岗位进行罗列,并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在这几个岗位中对其进行调动。
(3)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调岗形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必须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且要一式两份。
■案例六: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姜某于2007年8月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08年4月23日姜某因违规操作发生工伤,经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9年1月,公司以姜某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为由,连续三天记姜某三次大过,并以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
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三张记姜某大过的处罚单。
问题: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风险?◆案例分析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实案例,案件最后是败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公司需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其裁决的理由:①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没有赖以处罚员工的理论依据;②公司没有姜某证据证明姜某有消极怠工的事实。
◆操作建议公司通过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公司有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向员工公开公示的规章制度;(2)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存在,注意公司内部的员工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法律上很小;(3)通知工会,让工会充分的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来。
■案例七: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11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与其它部门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引起打架事件。
事后公司以陈某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称其在打架事件中系为保护机器而遭受人身伤害,实为此次打架事件的受害者,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属于违法,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关于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
企业根据本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几点:1、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存在;2、企业制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做到内容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员工进行公开公示。
针对本案中同样是可以套用的,企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打架斗殴行为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条款,亦或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向李某进行公开公示,都会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操作建议企业无论以何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其举证责任都是由企业举证的,这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体现。
因此,公司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据观念,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出现举证不能。
■案例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田某于1992年进入某厂任员工,后升任为干部,任现场整理课主管一职。
2008年6月,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离现场,在不降低其薪资待遇的情况下,调任总务课。
不久,该员工请假7天,请假期满,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
公司向其发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各一份。
同时,田某以公司未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擅自调岗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该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案例分析本案看似复杂,但争议点可以归纳为几个:一是调岗的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田某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田某请假后一直未上班的事实性质认定。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课长主管产品质量期间,该部门的产品质量异常统计单、返修单等质量单据,以及经田某签名确认的不改变薪资待遇的“人事异动单”。
据此,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的调岗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同时,结合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认定田某擅自离职不归,并在公司发出通知后仍不予答复,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