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报酬制度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报酬制度我国于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在破产法领域的一大进步。
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良性发展。
因此,本文将聚焦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与报酬制度,主要针对选任制度中的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选任模式、担任主体、管理人名册编制以及报酬制度中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权、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管理人报酬等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相关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尝试为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工作机制提供较为可行的立法建议。
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是为管理人队伍设置准入门槛,将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排除在外,而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的优化则可以吸引更多高素质的机构和人员加入破产管理人队伍,二者均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破产管理人是连接各方当事人的关系枢纽,既要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债务人利益,是推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角色。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首要环节,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处理各项复杂繁琐的专业性事务,耗时费力且责任重大,因此破产管理人按劳取酬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鉴于破产管理人报酬来源于破产财产且需要从中优先支付,破产管理人报酬与债权人利益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利益博弈,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
因此,破产法需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人报酬制度,正确把握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与管理人报酬激励作用的关系,寻找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最优的利益平衡点。
因此,科学合理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与报酬制度是实现我国破产管理人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改革目标的重要保障。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一)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既要负责破产财产管理处分、参与相关诉讼等实体性事务,又要处理债权登记、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程序性事务,同时要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院、政府部门等各方联系沟通,这便对破产管理人提出了极高的能力要求。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产管理人的选人制度一直是被人们关注的焦点。
当事情发生恶化时,产管理人本身即成为此案重要参与者。
有效选择值得信赖的产管
理人将对案件信息披露,债权人与事务所之间沟通和相关人民财产的
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应该尽可能完善各类法律法规,制定清晰
的职责边界以及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提升人们对于这一职务的信任。
其次,选择产管理人应该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法定程序的规定。
除此之外,也可以采用一些助人设计,比如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挑选,严格把握参评者的质量,例如第一方认证、考查海选等,保证入选者
具备专业能力。
值得重申的是,产管理人的合规性也一定要得到有效
维护,例如加强失信惩罚、违规罚款等监管措施,以确保产管理人行
为的规范有序。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1. 引言1.1 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管理债务人资产、清偿债务、维护债权人利益等重要职责。
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直接关系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资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执行破产程序,确保资产清偿和债务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破产管理人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有利于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失公正或徇私舞弊之行为,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连接债务人、债权人、监管机构等各方利益主体的桥梁和纽带,协调各方利益,促进破产事务的顺利进行。
其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各方利益均衡,推动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实现债务重组和债权清偿的最大化。
破产管理人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执行工作上,更在于其在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对于推动破产制度的健康发展和促进经济安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1.2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存在的问题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缺乏公开透明和规范性。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往往存在着不公平、不透明的情况,有些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过程甚至涉嫌存在利益输送、人际关系等问题,缺乏对从业人员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
在实践中,一些破产管理人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面对复杂的破产案件时存在应对不力的情况,甚至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清晰和明确。
当前我国法律对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详细、不够完善,使得破产管理人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和权利边界,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摘要]《企业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成为一个推陈出新的亮点,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
破产管理人制度直接影响整个破产过程的公正和效率,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可以说,破产财产能否得到高效、公正、中立地处分以及破产程序能否顺利与管理人的执业能力和品行状况密切相关。
因此对管理人的选任非常关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选任主体;管理人资格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管理人,是指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人。
而研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323节规定,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 它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
英国破产法第14条规定, 接管人行使其职权时, 视其为公司的代理人。
必须指出的是, 这种代理关系不同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 而是一种法律上假定的代理关系。
在法律上虚构这样一个代理人,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接管人尽管名义上是公司的代理人, 但实际上他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并且他的管理职责仅仅为实现这个目标。
将信托制度融入破产法, 破产人是委托人, 破产管理人是受托人, 而债权人为最终受益人, 破产财产即成为信托财产。
破产宣告后, 作为委托人的破产人将破产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破产管理人, 让其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这样,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 它可以其自身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当然,在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之所以享有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并非是基于其与破产人之间的信托合同, 而是基于法律的拟制, 可见,选择将信托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是法律解决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所遇到的种种复杂情势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设置(一)选任主体所谓破产管理人选任的主体, 即指谁有权选任破产管理人。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使用破产财产负债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原则。
在实际破产程序中,由于大量破产财产的存在和利益分配的困难,需要专业的管理人来实施破产程序。
下面,本文将对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进行浅析。
一、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概念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被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负责对破产案件进行管理,实施破产程序并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顺利进行。
二、管理人的职责1、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管理人必须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准确地核查,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和有效的管理。
同时,管理人还要制定破产财产的清偿计划,按照优先顺序分配破产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实施破产程序:管理人必须根据法院的指令,并根据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要求,按照法律程序实施破产程序。
在实施破产程序的过程中,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破产程序的公正性。
3、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必须代表债权人评估和清算破产财产,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制定清偿计划和破产财产的分配中,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分配,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拓展破产财产:管理人必须尽可能地进行拓展破产财产,以增加财产总值,为债权人的清欠提供更多的利益。
在进行拓展破产财产的过程中,管理人必须依据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确保破产财产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三、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管理人的任命必须经过法院的指定,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或者破产人提出推荐人选。
推荐人选一般应当是具有法律、财务或者经济学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
经过法院审查后,由法院决定任命相应的管理人。
四、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人根据破产法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管理破产财产、制定破产财产的清偿计划、担任破产财产的出售人、破产手续费的优先支付等。
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破产管理⼈选任制度关键词:破产管理⼈;选任;债权⼈;法院内容提要:我国新破产法以及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在管理⼈的指定中对债权⼈的地位认识不到位,给予法院过多权⼒,对破产程序中必需的制约机制的形成造成了重⼤障碍。
应借鉴⽬前世界破产管理⼈选任制度结合破产管理⼈的基本理念,纠正我国破产管理⼈选任制度中的缺陷,彻底取消清算组制度,在管理⼈的选任上以双轨制取代法院指定的⽅式,并确⽴临时管理⼈制度,以进⼀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
引⾔:宣告破产后,债务⼈变为破产⼈,其权利能⼒与⾏为能⼒均受到严格限制。
破产⼈对其财产不再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的财产由此变成破产财团。
对破产财团的管理、清算、公平分配给每个债权⼈,是进⾏破产程序的基本⽬的。
债权⼈会议作为具有议事机构的临时性组织,不宜也⽆法对破产财团进⾏具体管理、清算⾏为。
⼈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破产财团进⾏具体管理、清算⾏为更不合适。
[①]为使破产程序能公正、有效的进⾏,各国破产法都规定破产清算事务应由⼀独⽴于法院、破产⼈以及债权⼈的组织——破产管理⼈来承担。
破产管理⼈是在进⼊破产程序以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案的拟定和执⾏的专门机构。
[②]这⼀机构在⼤陆法系称为“破产财产管理⼈”或“破产管财⼈”,在英美法系国家⼀般称为“受托⼈”或“破产受托⼈”,我国新破产法称为“管理⼈”。
尽管各国、地区⽴法称谓上各有不同,但其所指⼤致相同,只是权⼒范围⼤⼩不同⽽已。
破产管理⼈的选任是破产管理⼈制度中重要的环节,其中包括破产管理⼈选任的条件、选任的⽅式、选任的时间等。
新破产法引⼊了⽬前世界通⾏的破产管理⼈制度,但同时也有很多不⾜之处。
新破产法及其关于指定破产管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不仅遗留有旧破产法⾏政⼲预经济的痕迹,⽽且有处处显现出司法过渡⼲涉的危险倾向。
具体表现在管理⼈的选任资格,选任⽅法以及选任时间上。
⼀、破产管理⼈任职资格破产管理事务不仅涉及到各⽅的利益,⽽且涉及法律、审计、财会等专业⽅⾯的知识,所以破产管理⼈必须是既懂法律同时⼜精通财务的专业⼈⼠。
谈新破产法的管理人选任制度

【论文关键词】管理人;法律地位;管理人选任制度【论文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新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开始实施。
作为一部市场主体的退出法与再生法,该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都有很多创新,其中就包括引入了管理人制度。
文章在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对管理人选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管理人选任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就我国而言,管理人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在企业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破产事务的专业人员或机构。
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管理人的选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破产程序中各种利益冲突能否得到妥善的解决。
关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外学界存在很多学说,包括大陆法系的代理说、职务说和破产财团代理说以及英美法系的信托说。
在我国新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即“法定机构说”和“债权人代表说”。
1、法定机构说。
该说认为管理人是一个法定的机构,管理人不代表某个特定主体的利益,而是代表了破产程序所有参与者的利益。
2、债权人代表说。
该说认为管理人不是所有利益的代表者,其仅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应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新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新破产法显然倾向于法定机构说。
但是,笔者比较赞同“债权人代表说”。
原因有两点:第一,根据新破产法第一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对于债务人来说,新破产法中所规定的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已经使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另一方面,债权人由于比较分散,债权不均衡,彼此之间又存在着内在的利益冲突,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在破产程序中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专业人员或机构的话,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维护。
因此,为了实现破产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管理人应该成为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其行动应该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由法院指定或者由破产债务人自行选聘的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清算,确保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清偿的制度安排。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权限和责任事关债务清偿效率和公平性。
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对于促进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和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管理人的合格条件及选拔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经济、财务等专业知识和破产财产处置经验;(二)熟悉破产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管理人的选拔程序分为法院指定和债务人选聘两种方式。
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或律师协会推荐,或者通过名录制度产生。
名录方式是指由相关部门建立管理人名册,破产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直接从名录中选派管理人。
法院在选聘管理人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进行选拔,确保管理人的专业化和公正性。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职责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以下权利和职责。
(一)代表和管理破产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有权处理破产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收集、保管和清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代表破产债务人参加诉讼和仲裁等法律程序。
(二)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和申报。
管理人应当对法院所决定的破产程序进行监督和执行,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程序执行情况,并在需要时向法院提出变更程序的申请。
(三)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公正地实现债务清偿。
管理人应当在程序执行中,坚决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务清偿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四)管理人还应当对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咨询和宣传,解答有关问题,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关心其意见,增进信任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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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破产处置方式,它有效地把降低企业失败的风险,促进企业失败后的恢复和重组,为投资者和债权人确保其权利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从实质、设置、功能等方面阐述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的内涵。
一、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的实质和设置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由社会公共利益者依照法律规定,以法定程序为企业办理破产管理事务,加以操作及处置措施,以期恢复企业经济正常状态,或朝终止企业破产程序最终进程迈进。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的设置原则是依照破产法规定,实行公平、有效的竞争机制,确保竞争公平,保证相关政策的实施有效性,确保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利,并依照市场竞争规则对破产企业实施相应的处置。
此外,人选人制度的设置还应考虑政府的监管力度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
二、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的功能
1、促进企业失败恢复。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有效地建立了有效的竞争机制,使得企业能够恢复经营,降低失败的风险,提高经营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
2、加强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确保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充分发挥自身在破产企业内的作用,以确保他们的利益。
同时,它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合法的权利能够得
到最大的维护。
3、提高破产处置水平。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综合考虑了企业相关实际情况,依据仲裁判断以及经济分析等,通过引进具有资格、有经验且客观公正的破产管理机构,以及政府管理手段,共同控制了破产处置的质量,从而提高了破产处置的效率。
三、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的发展前景
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在维护企业失败后的恢复和重组,以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企业失败的风险正日益增大,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有助于降低失败的风险,促进企业恢复经营,从而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今后可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破产管理机构建设,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制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职业水平;三是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加强法律教育,形成中外经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技术经验交流。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破产处置方式,它有效降低企业失败风险,促进企业失败后的恢复和重组,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利,树立市场秩序,有助于提高破产处置水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来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将继续得到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