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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3000论文范文刑法

案例分析3000论文范文刑法

案例分析:3000论文范文刑法一、引言在刑法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真实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深入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以展示如何运用刑法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二、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某地的抢劫案。

被告人甲某于2020年X月X日晚11点左右,持刀抢劫了被害人乙某。

甲某抢夺了乙某的手机和现金,并造成了乙某身体上的轻伤。

甲某被当场抓获,刀具和抢劫所得物品均被追缴。

三、法律问题分析根据以上案件背景,我们可以确定以下法律问题:1.甲某是否构成抢劫罪?2.甲某的抢劫行为是否已经完成?3.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四、案件分析根据刑法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包括两个基本要素:抢劫行为和抢劫目的。

首先,对于抢劫行为来说,甲某明显具备。

他在作案时使用了刀具,并以暴力手段夺取了乙某的手机和现金。

其次,在抢劫目的方面,甲某的犯罪意图明确,他通过抢劫行为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抢劫罪是一种犯罪手段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惩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抢劫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刑法第23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刑法规定一个犯罪以完成为限,是指该犯罪迅速实施完毕的情况。

在本案中,甲某在作案后被当场抓获,抢劫物品和刀具均已追缴。

因此,可以认定甲某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

关于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我们需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对于抢劫行为造成的轻伤,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中的事实,甲某在抢劫乙某时造成了乙某身体上的轻伤。

因此,甲某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

五、法律适用和解决方案根据以上案件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甲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2.甲某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3.甲某应当承担轻伤的责任。

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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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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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分析了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量刑等问题。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法律规定的研究,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故意杀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量刑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由于各种原因,刑法的规定往往难以直接适用。

本文以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刑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所启示。

二、案件事实(简要描述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动机等。

)三、犯罪构成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犯罪主体的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 犯罪客体:分析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如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心理状态等。

4.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四、刑事责任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

2.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

五、量刑分析1. 法定刑:根据刑法规定,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

2. 酌定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3.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是否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六、结论通过对某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3.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七、建议1. 加强对刑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严格执法,确保刑法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盗窃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以盗窃罪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提高对盗窃罪的认识。

二、案例背景某年某月,被告人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天晚上,王某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李某的现金5000元。

在作案过程中,王某被李某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王某为了逃避追捕,持刀将李某刺伤。

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三、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李某家中,秘密窃取李某的现金5000元,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主观要件: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公私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盗窃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盗窃罪的犯罪形态1. 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前,已经做好了潜入李某家中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发现,由于李某的阻拦,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完成了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未能成功盗取李某的现金,但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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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论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也无异于一纸空文。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虽被我国刑法分则进行了区别的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当中产生了诸多的分歧,对二者的界定也就成为了一项具有争议性的话题。

本文将以一件刑事申诉案件为例,谈谈如何界定故意杀人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界限论文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法律界限刑事申诉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正确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比较复杂,二者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如果故意伤害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内容。

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市某区某镇某村中心街“欢乐有约”卡拉OK厅喝酒消费时,在卡拉OK厅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的同伴邓_、李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和解。

其后,得知此情况的被害人江某某不顾劝阻上前抓住被告人刘某某的头发并往下按,被告人刘某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了被害人江某某的腹部两刀,致其受伤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江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

同年1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某系被锐器作用右侧腹部致肝右叶、肝门静脉及下腔静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年6月11日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09年2月26日,被害人江某某的父亲江某强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其认为法院错误将故意杀人罪定为故意伤害罪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畸轻。

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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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说到论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论文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刑法毕业论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法毕业论文模板1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

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

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xx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

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

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

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

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

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刑法总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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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而且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理论基础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三权分立论。

这一理论是法治国的法制原则的要求之一,是通过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现出来的。

(经要求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别由议会、法院和政府三个职能部门掌握,每个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它部门的干涉),三边形法定原则对于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心理强制说。

(或称实定法理论或制衡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重要理论,罪刑法定是心理强制说的必然结论。

(三)民主主义与人权尊重主义。

由于时代的变化,人们的民主主义思想和尊重人权思想的加强,罪刑法定主义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因而它的思想、理论基础也与过去有所不同。

现代罪刑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可有以下两个方面:1、民主主义。

民主主义原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思想。

2、人权尊重主义。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这就要求无罪的人不使受追诉、有罪的人在被定罪量刑时不仅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也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三、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排斥原则(一)排斥习惯法原则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

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的当然结论。

(二)刑法无溯及力原则所谓刑法无溯及力,就是指根据某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实施该行为以后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新法是犯罪的,不能以新法定该行为为犯罪,处于刑罚。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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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课论文题目名称:论刑罚权的根据系部名称:法学院班级:12级司法行政1班学号:119031215521005学生姓名:户航2014年6月20日目录摘要 (1)一、刑罚权的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家有无刑罚权.....................................................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家有无刑罚权的讨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肯定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否定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细述肯定说观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神授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契约论.. (4)(三)自由意志决定论 (5)(四)必要论 (6)四、细述否定说观点 (7)(一)犯罪非自由意志论 (7)(二)刑罚无效论 (8)五、刑罚根据之我见 (9)(一)刑罚权根据在于实现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 (9)(二)刑罚权根据在于伸张社会正义的需要 (9)(三)刑罚权根据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9)(四)刑罚权根据在于防止私人惩罚的需要 (10)六、结语 (10)参考文献 (12)论刑罚权的根据户航(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12级司法行政1班 005)摘要:刑罚权是刑法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历来受到刑法学家的重视。

然而在我国刑法学界,刑罚权的研究可以说是十分薄弱的。

所以本文将在作者所学范围之内,对于刑罚权的根据,做出浅要分析,主要对国家有无刑罚权以及各学派的观点做出分析,并浅要阐述作者对于各学说的观点。

最后作者将对刑罚权的根据做出总结性分析,并就作者认可的观点做出详尽的说明。

关键词:刑罚权; 国家刑法权; 根据正文一、刑罚权的内容本文将就刑罚权的根据做出浅析,所以,首先我们先就什么是刑罚权做出解释。

刑罚权是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对犯罪人进行刑罚惩罚的权利。

刑罚权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内容。

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之一。

[1]刑罚权的内容表现在四点,有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这四个权利,其中制刑权为国家创制刑罚的权利,亦称刑罚创制权。

求刑权就是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所以也被叫做起诉权。

量刑权是指法院代表国家在求刑的基础上,在认定有罪的条件下决定是否对犯罪人科处刑罚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因此也称为刑罚裁量权或科刑权。

最后就就是行刑权,是指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1]:付少军《刑罚学教程》群众出版社2009年11月第一版,第12页二、国家有无刑罚权(一)国家有无刑罚权的讨论关于国家有无刑罚权,早在中世纪时期,西方学者就已经就有关问题开始了朦胧的思考,并在近代至现代,西方学者就国家是否应该有刑罚权,是否有正当运用刑罚的权力,以及“有”或者“没有”的理由,开展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并就讨论,西方学者们做出了各种各样的的学说,然而通观诸说,我们大体可以将其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派系。

(二)肯定说肯定说,既是认为国家毫无疑问地拥有运用刑罚的能力的学派,但是,同样是持有肯定说态度的学者,在回答有关刑罚权从何而来的的问题上,想法以及立论又不尽相同。

所以,对于持肯定说的学者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神授论,社会契约论,自由意志论与必要论四种观点。

通观四种观点,其核心仍为支持国家“有”或者“应当有”刑罚权,遂将其整合一体,分为肯定说学派。

(三)否定说对于国家是否有刑罚权,在学者眼中还有一种学派,那就是与肯定说所对立的否定说,否定说对国家是否有刑罚权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国家无刑罚权,国家不应当有惩罚罪犯的权力。

通观否定说学者立论的根据,在此又可以细分为犯罪非自由意志论与刑罚无效论两个关于国家是否具有刑罚权,犯罪非自由意志论与刑罚无效论两个观点的核心就在于否定国家的刑罚权,遂将其整合为刑罚权否定说。

三、细述肯定说观点肯定说在上文已经提到就是肯定国家的刑罚权,其分为四种立论,为神授论,契约论,自由意志论和必要论,现要述于后。

(一)神授论神授论,最早导源于君权神授论,在中西方都有着极深的文化渊源,在中国古代,统治者以“敕天之命”“行天之罚”[2]来解释国家统治者暨君主作为“天子”是如何奉天之命而行罚于有罪之人的。

在中国古代,天被推崇为万物之源,行政之大本,宣扬刑法来源于天,把现实生活中的刑罚权,归之于天权,即“天罚”。

在《尚书·皋陶谟》中有这样的描写:“天工人其代之”“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3]又如《孔传》:“民所判者天讨之”[4],《刑要览注》:“讨罪用刑,一出天,非可得而私。

”[5]在西方,由于受到神学的影响,刑罚权神授论同样受到了广泛的推崇,德国古代刑法学家斯达尔认为:“神之秩序,发现与俗界,是为国家。

身体健全,财产保护,家族秩序,国家存立,寺院存续,莫非神明秩序之基础,有破坏此秩序者,曰犯罪。

神明对此破坏秩序之[2]参见《尚书·汤誓》[3]参见《尚书·皋陶谟》[4]参见《孔传》犯罪人,命令俗界之权力者(即国家),加之刑罚,是即国家刑罚权之所由来也。

”[6]这段论述,因其被当做刑罚权神授的经典代表而被广泛引用。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早先文明,虽然神授论在当时盛行,但是从神授论的观点以及根据上来看,还是十分荒唐的,以虚无的神作为刑罚权的来源,从而达到惩罚有罪的人民,在现在看来是全然行不通的。

所以神授论总体来说是一个荒谬的观点。

(二)契约论契约论的产生是来源于古希腊的哲学理论,他是经过吕科弗隆、伊壁鸠鲁、格老秀斯,洛克等发展,最后,由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762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而达到顶峰,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国家和法的产生来源于一种社会契约,因而刑罚权作为法的或者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则也是由一种人们共同订立的契约为根据的。

所以,刑罚权的根据在契约论学者看来,既是缔约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制定了一种如果缔约者自身侵犯了契约中的公共利益,缔约者自身甘愿受到惩罚的制度。

卢梭在其著作中认为“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答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7]卢梭又指出:“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

”[8]“一个为非作恶的人既然他是在攻击社会权利,于是便由于他的罪行而成为祖国的叛逆;他破坏了祖国的法律,所以就[6]参见王觐:《中华刑法论》,中华印书局1933年版,第3页。

[7]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2页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了,他甚至是在向祖国开战。

”[9]在卢梭看来,正是由于人们在最初订立条约的时候没有将权利保留,而是将权利交给了集体,那么集体也就是国家依据此获得了刑罚权,以惩罚那些破坏契约的缔约者。

提到契约论,不得不提到另一位有着惊世之作的学者——贝卡利亚,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原始的人类,本属战争状态,只因为人们后来都厌恶战争渴望和平,才各自就天赋自由之权利中,割让一部,以契约的方式委托给他人(即主权者),并让其承担保护之责。

于是,主权者对于违反契约者,有处罚之权。

因此,刑罚权的渊源,只不过是人们所割让的自由权之一部分的总和而已。

”[10]契约论相对于神授论来说,显得更加理性,神授论像是无根之水,然而契约论根据学者们的讨论,其来源看似科学和可信,但是就社会契约论本身,由于其错误的理解了国家与法的起源,从而以一种虚无的契约来诠释真实的国家,从而导致了刑罚权根据的唯心谬误,使其无法揭示刑罚权的根据。

(三)自由意志决定论关于肯定说的第三种说法就是自由意志决定论,自由意志决定论的学者主张,刑罚应与犯罪对立,刑罚与犯罪共存,犯罪人决定要犯罪,就必定选择了接受刑罚,犯罪人在选择这点意志上是自由的,作为意志自由的人,他可以选择犯罪或者不犯,同时也就意味着他作为[9]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3页一个意志自由的人可以自由的选择是否接受与犯罪相对立的刑罚。

自由意志决定论主要是有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黑格尔主张。

黑格尔在其著作中主张:“加于犯罪人的刑罚不但是自在地正义的,因为这种刑罚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理性的存在。

如果国家不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因此,为了把犯罪人当人来尊重,国家就必须动用刑罚对他加以惩处。

”[11]自由意志决定论立足点在于社会报应观念,该理论学者认为,刑罚权来源于一种正义的要求。

国家拥有刑罚权,并且处罚犯罪人,是一种正义的行为,是出于对犯罪者犯罪报应的体现的需要。

所以自由意志决定论认为刑罚权的依据基于犯罪人意志的自由,基于一种社会的正义。

(四)必要论肯定说中第四种说法就是必要论。

必要论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生产生活的要求,国家拥有刑罚权是必要的。

国家在拥有刑罚权的情况下,对于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是相当大的,从而不论是从预防犯罪或者说惩治犯罪以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来说,国家拥有刑罚权都是必要的。

必要论的主张者之一边沁在著作中说:“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

”[12]从边沁对于犯罪的定义中我们能够看出必要论更加注重社会功利,边沁将犯罪定[11] [德]黑格尔著,范扬等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03页义成一种人们应该禁止的罪恶,是以大多数人认为罪恶而罪恶的行为。

因此必要论的出发点多数来源与社会功利的观念。

对于必要论,另一位学者龙勃罗梭则以达尔文的进化论作为理论依据,认为国家拥有刑罚权,并运用刑罚权是人类为了维护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

“社会为物,受进化理论之支配,是则社会为己身进化起见,对于侵害其生存之犯罪人,有压抑之必要,刑罚权即从此必要而发生。

”[13]必要论的核心思想在于,承认国家拥有刑罚权,并且认为国家必须拥有刑罚权,并运用刑罚权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是一种社会功利的观念。

四、细述否定说观点在对于刑罚权的根据的讨论中,还有一部分人持否定态度,认为国家不应具有刑罚权,或是国家无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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