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关于调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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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行政区域之一,其行政执法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而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和规范性使用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旨在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规范地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

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概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给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注册等行政管理行为所制作的书面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的规定。

三、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指南1. 文书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的文书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能够准确反映文书的性质和目的。

常见的行政执法文书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听证告知书》等。

2. 文书格式: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并且要求使用规范的文字、篇幅、格式和排版。

在书写过程中,注意文字的规范使用、段落的清晰分明、结构的严谨有序,避免出现错漏、模糊不清之处。

3.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明确记录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法定期限、申诉和救济途径等内容。

内容的完整和准确对于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4. 文书盖章: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书写完成后及时盖章,盖章位置应当准确、清晰,并且要求使用印章应当与文书内容一致。

盖章的完善,是文书形式上的一种保障。

5. 文书保存: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保存完整、清晰,妥善保存。

对于行政执法文书的保存要求,既有书面材料,也包括电子信息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一)将名称修改为《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党内法规,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培养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成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刘卓志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盖文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庞润辉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委员:何成保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刘建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顺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白宝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阿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包满达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曹艳荣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保勒德巴根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冯呼和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刘廷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毅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副主任冯有恩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林莉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厅长阿斯林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尤俊成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主任云宗元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学军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明锐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王增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郭厚诚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巴根那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叶殿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云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马麟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段洪胜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程宏飞呼和浩特海关副关长额尔德尼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副行长潘文俊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志全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张如平武警内蒙古总队政委金华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张晓兵自治区团委副书记敖特根其木格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乔晓勇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二、其他事项(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乔晓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主任冀育清担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鄂府办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83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因人事变动,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具体调整如下。

一、鄂尔多斯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杜汇良代市长副主任:王心宇副市长张众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陈喜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万世斌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成员:贺海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章晓萍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伯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杨晓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特古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辛宏亮市民政局局长邬建勋市财政局局长王学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武占宽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王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韩玉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刘杰市司法局局长张兵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敬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斌鄂尔多斯电业局局长苏文兵市无线电管理处处长郑军市教育体育局三级调研员闻海亮市地震局局长李庆年市税务局局长杨雁华市国家保密局局长魏东市国家安全局政治部主任石磊市气象局局长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体育局局长万世斌兼任。

二、鄂尔多斯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杜汇良代市长副主任:王心宇副市长张众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陈喜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万世斌市教育体育局局长委员:乌东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公务员局局长柴继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丁玲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章晓萍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邱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伯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杨晓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王学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邬建勋市财政局局长特古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边东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赵子义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刘杰市司法局局长王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辛宏亮市民政局局长王水云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涛市商务局局长韩玉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余永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王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党市广播电视台台长孙志刚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王高炜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书记山丹市妇女联合会主席娜仁花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王志忠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局长詹剑彬鄂尔多斯日报社社长任海龙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贾铁彬鄂尔多斯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主任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各市 、 县
区 (

人民政府 ,
自 治 区 政 府 各 部
各 直 门 、
属 机 构 :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 决 定 成 立 和 调 整
自 治 区 部 分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 现 通 知 如 下 :
_

成 立 自 治 区 消 防 安 全 委 员 会
丁 卫东 自 治 区 工 商局 局 长
潘 多 俊 自 治 区 质监 局 局 长
马 宇 桢 自 治 区新 闻出 版 广 电 局局 长
张 吉 胜 自 治 区 安 监 局 局 长
唐 国 忠 宁 夏 消 防 总 队 总 队 长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宁 夏 消 防 总 队 唐 国 忠 ,
宋卫中 万 学道
自 治 区 审 计 厅 副 厅 长 自 治 区 旅 游发 展委 副 主 任
黄明旭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许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赵旭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李秋玲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郭秉晨自治区科技厅厅长陈栋桥自治区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妥永苍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李金英自治区司法厅厅长陈春平自治区财政厅厅长王少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马汉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曹志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王文宇自治区农牧厅厅长何正荣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宋建钢自治区文化厅厅长马秀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任徐晓平自治区旅游发展委主任丁卫东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潘多俊自治区质监局局长马宇桢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张吉胜自治区安监局局长唐国忠宁夏消防总队总队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宁夏消防总队唐国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曹 志 斌 自 治 区 交通 运 输 厅 厅长
王 文 宇 自 治 区 农 牧 厅厅 长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处室职责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处室职责的通知

信 访 (

法制 、
机关事务 、
政 务 服务 ) 、
发 展 改
革 ( 内 陆 开 放 、 物 价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 宁
东管 委 会 、
税务 、
统计 、
金融保险 、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 行 政 学 院 、 各 民 主 党 派 、 中 央 驻 宁 新 闻
工 作 办 理 环 境 保 护 、 农 林 水扶贫 、
供销 、
农垦 、
农 业 科
技、
气象 、
地震 、
工会 、
团委 、
妇 联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
秘 书 二 处 服 务 张 超 超 同 志 分 管 和 联 系 的
部 分 工 作 办 理 政 府 办 公 厅 及 有 关 厅 属 单 位 ,
案 管 档
理 、
机 要 通 信 和 保 密 等 工 作 ; 负 责 政 务 信 息 的 采
集 、 编 辑 和 报 送 工 作 。
政 务 处 服 务 咸 辉 同 志 、 张 超 超 同 志 分 管
和 联 系 的 部 分 工作 ,
办理审 计 、
财 政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统 筹 安 排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各 项 政 务 活 动 等 ;
自 治 区 政 府 各 部
各 直 构 门 、
属机 :
为便于各地 、
各 部门 工作联系 ,
现 将 自 治
区人 民 政府 办公厅处 室职 责调 整 通 知 如 下 :
文 电 信 息 处 负 责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政 府
办公厅文 电 收发运转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5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5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5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严格审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农牧业厅(含乡镇企业局)、水利厅、林业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文化厅(含文物局)、卫生厅、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粮食局、统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档案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征收管理局、中部税务稽查分局、西部税务稽查分局、东部税务稽查分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含煤炭工业局),内蒙古地震局、气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烟草专卖局、国家税务局及其稽查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呼和浩特海关。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公路局、交通运输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兽医工作站、草原监督管理所、饲料草种监督检验站、渔业船舶检验站、森林公安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公安消防总队、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卫生监督所、纤维检验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邮政局、地震局行政执法监察总队。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为了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制定了《无线电管理处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理处罚,是指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单位和个人(含外国机构和外国人)实施的无线电管理处罚,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受到的行政处罚享有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行为和处罚第六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或者授权的机构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给予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违反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无线电台(站)虽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但是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的;(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手续不全或者已经失效,经督促,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办理正式手续的;(三)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未按照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四)业余无线电台未按照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的;(五)违反电台呼号管理规定,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六)违反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转借、涂改、伪造电台执照或者使用作废电台执照的;(七)紧急情况下动用未经批准的电台,未及时的;(八)无线电台停用或者撤销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九)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理临时设台手续的。

第七条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影响严重的,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未按批准文件执行,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或者规定时限的;(三)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的;(四)所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定的;(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未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六)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七)所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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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关于调整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及无线电设备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违法作弊活动协调工作组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关于调整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互联网及无线电设备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违法作弊活动协调工作组成员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无线电管理处、公安局:
根据工作需要,现对自治区国家司法考试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互联网及无线电设备作弊活动协调工作组成员作如下调整:
组长:尤俊成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副组长:刘兴志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闫广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队长
成员:门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考试处处长
李英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主任
王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信息监控指挥中心主任
索全宏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处处长宗家进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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