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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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司通[2016]2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内司通〔2016〕29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厅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16〕144号)要求,尽快开展厅机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和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厅机关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应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夯实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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