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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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59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我局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外聘的为我局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

政策法规和科技处负责法律顾问的管理,并对其进行工作绩效考评。

各处、所属事业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由政策法规和科技处统一负责联系法律顾问。

第四条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相关领域专业教育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三)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四)熟悉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规则,了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程序;(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六)我局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咨询;(四)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五)接受委托协助处理行政、民事涉诉法律事务及非涉诉法律事务;(六)重要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书和对外协商、谈判重要文件的法律审核;(七)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服务;(八)协助配合做好重大涉法信访事项的接访或处理;(九)参与执法监督评查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十)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事项。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推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京办字〔201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法律相关事务工作,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律师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律师的审查、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修改公司律师的管理制度,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二)负责办理公司律师的注册、申领及年审;(三)负责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并组织相关培训;(四)对违反公司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罚建议;(五)负责与律师行政主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日常联系;(六)与公司律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司律师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律合规部进行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执业申请第六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与公司或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三)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情形;(五)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公司律师执业申请书(见附件1);(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三)所在单位、部门同意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证明(见附件2);(四)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是企业法律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核心角色。

然而,如何管理公司律师并发挥其作用同样具有挑战性。

因此,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落实至关重要。

一、基本原则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服务企业,服务业务:公司律师是企业内部法律服务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重点应当是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协助业务部门预防和解决法律风险。

2. 独立、专业、保密:公司律师应该保持独立、专业的态度,审核、评估和解决法律问题。

保守法律和商业机密,对企业事务保守秘密。

3.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律师应确保企业遵循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始终抱有合法合规的态度。

二、公司律师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公司律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支持,协助业务部门评估和预防法律风险。

2. 为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协助处理纠纷、起草和审核合同、解决内部纠纷等。

3. 参与和协助企业进行重大商业决策,评估和预防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4. 管理和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为公司提供法律援助和指导。

三、公司律师管理的基本要求为确保公司律师向公司提供高品质和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制定如下管理要求:1. 公司律师须遵守公司法律政策,制定符合公司良好风俗、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制度和规定,规范公司内部法律行为。

2. 公司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须保持独立自主的原则,确保个人意志不受干扰,拒绝从事非法、违法、不道德或悖离职责的行为,勤勉、忠诚履职。

3. 公司律师应秉承诚实、严肃、透明、保密的原则,完善录音、录像、文书档案等方式进行日常法律工作记录,确保工作内容、授权和进度的透明化。

4. 公司律师应自觉严格保守与企业相关的商业秘密、法律秘密、涉案人的个人隐私等事项的保密,防止不当泄密,不得擅自发布、审批、授权涉及公司的文件和资料。

5. 公司律师负责制定和实施法律培训计划,提高公司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协助企业各部门珍视知识产权,规范谷雨、技术转移、合作等相关业务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厅共同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律师事务所成本支出;(二)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以及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业务能力;(三)委托事项耗费的工作时间;(四)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五)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件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照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幅度内具体确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在推动政治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来看看有什么政策来管理公职律师?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各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经省司法厅核准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律师协会依法对其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法律事务,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四)所在单位同意设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

第六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接受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申请与核准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单位设立公职律师试点的申请书;(二)所在单位成立公职律师机构或岗位的报告;(三)《山西省公职律师申报表》一式2份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申请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七)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2寸照片3张;(八)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政审证明和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2.申请人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3.申请人政治表现,有无违法违纪问题;4.申请人近两年考核考评称职以上;5.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并负责公职律师的管理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内司通[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司通[2009]30号)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申报表》二○○九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实施细则为增强规范化司法所考核评定工作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作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内司通〔2009〕29号),制定本细则。

一、考评程序规范化司法所考评,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考核评定的方式。

旗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自检的基础上,向盟市司法局提出考评申请;盟市司法局对申请考评的司法所进行初评,符合标准的,向自治区司法厅申报;自治区司法厅组成考核组,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随机抽查、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司法所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所务管理、物质保障、业务工作进行实地考核验收;考核实行百分制,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司法所,经司法厅审定,可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并颁发牌匾。

自治区司法厅对已经命名的规范化司法所不定期进行考核,对不再符合规范化标准的司法所取消命名。

二、考评要求申报“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应提交以下材料:1、《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化司法所申报表》(一式三份);2、盟市司法局初评意见。

申报验收的司法所应将反映规范化司法所五个方面考核内容的证明文件、资料(每个方面一编,共五编)装订成册,供验收组实地考核验收。

三、考评内容(一)组织机构(8分)1、司法所是旗县(市区)司法局在苏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按苏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实行旗县(市区)司法局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1.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小事不出村、难事不出镇、大事不出旗县”活动。矛盾纠纷的排查覆盖面达到100%,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认真做好化解工作,年内调解成功率达到97%以上。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通过自建、共建、依托行业协会组建等多种形式,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协调指导,有关部门配合联动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加大物业纠纷、劳务纠纷和环保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力度,今年要达到旗县中心镇全覆盖。
3.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专业、专职、专用的要求,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准入、等级评定和金牌、银牌人民调解员制度。年内评选出100名金牌人民调解员、200名银牌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工作积极性。选聘具有法学、医学等其他行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为人民调解员,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提高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内司通[2015]1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03.04
【实施日期】201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的通知
4.强化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对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流程、文书档案进行全面规范。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协议书质量评查活动。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旗县(市区)司法局负责证件颁发、登记、审验、收缴、注销等工作,建立电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公司律师是指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公司律师执业的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国有企业员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司律师:(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五)在所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六)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国有企业员工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六条申领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资格证;(二)身份证;(三)申请人与国有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关于其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相关工作经历或律师执业经历的承诺书;(五)申请人关于其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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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内司通[2015]11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司通〔2015〕116号)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5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公司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设立公司律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公司律师事务部执业的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根据需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和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应当在公司律师事务部从事法律事务,由所在公司统一管理。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负责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培训。

第二章公司律师事务部
第五条公司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成立;
(二)有一名以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公司签订三年以
上劳动用工合同并专职从事本公司法律事务的正式员工;
(三)为律师事务部的设立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出具的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申请;
(二)《公司律师事务部登记表》;
(三)公司律师事务部章程和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四)拟任公司律师负责人有关文件及《公司律师负责人登记表》;
(五)拟任公司律师人员名单和个人材料;
(六)公司登记注册地所属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公司律师事务部设立审查意见书》;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公司律师事务部是公司的内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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