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检讨

合集下载

合伙制度问题研究

合伙制度问题研究

合伙制度问题研究合伙制度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合作经营一项事业,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共享利润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制度在商业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合伙制度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责任分担不均衡在合伙制度中,合伙人之间往往承担着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各个合伙人的工作能力和贡献度不同,责任的分担往往不均衡。

一方面,贡献较大的合伙人可能感到不公平,觉得自己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另一方面,贡献较小的合伙人可能存在安逸心态,不愿意付出更多的努力。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建立合理的贡献度评估机制。

可以根据每个合伙人的工作投入、业绩表现和专业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保责任和利益的分配更加合理公平。

另外,合伙人之间也应积极沟通,加强合作意识,共同推动事业的发展。

二、利益分配不公平合伙制度中的利益分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合伙人之间往往希望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分成,但是又要保证整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就需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

一种常见的利益分配方式是按照合伙人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这样可以保证每个合伙人获得的利润与其投资的多少相对应。

另外,也可以考虑按照工作贡献和专业能力等因素进行分配,对具备核心竞争力和突出贡献的合伙人给予适当奖励和激励。

三、经营决策不协调在合伙制度中,经营决策是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的,但是由于各个合伙人的主观意愿和利益诉求不同,经营决策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影响事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流程。

例如,可以通过设立董事会或者合伙会议等机构,让各个合伙人平等参与决策,共同商讨和解决问题。

此外,也可以引入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合伙人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四、合伙关系管理困难合伙关系的维护和管理是合伙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和互信关系对于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合伙制度中,由于合伙人的个人利益和观念差异,很容易产生纠纷和矛盾。

浅议现行有限合伙制度及完善对策

浅议现行有限合伙制度及完善对策

力, 对 促 进 风险 投 资 和 中小 企 业 的发 展 , 提 高我 国专
业 服务 机构 的竞 争力 。 做 大做 强合 伙企 业起 到 了重 大
作用。 本 文就 《 合伙 企业 法 》 的部 分创 新之 处进 行简 要
分析, 再 着重 从 实务 角度 对有 限合伙 制 度进 行分 析 并
无 限 连带 责任 , 有 限合伙 人 以其认 缴 的 出资额 为 限对
合 伙企 业债 务 承担 责任 。 ” “ 有 限合伙 ” 制 度能 很好 地 将 有 良好 投 资 意识 的专 业 管 理 机构 或 个 人 的管 理 才 能 和 充足 的资 金相 结合 ,既 激励 管理 者全 力创 业 , 降 低 决 策管 理 成本 , 提 高 投资 收 益 , 又 使 资 金 投入 机 构 在 承 担与公 司 制企业 同样责 任 的前提 下 , 有 可 能 获得 更 高 的收益 。 “ 有 限合伙 ” 为能人 和 富人创 造 了一个 双 赢 的平 台 , 鼓励 富人 作 为有 限合 伙 人 、 能 人 作 为普 通
2 0 1 3 —7
法 制 建 设
浅议现行有 限合伙 制度及完善对 策
天津 市 工商局 滨海 新 区分局 张 玲
2 0 0 7年 6月 1日起 施行 的《 合伙 企 业法 》,顺应
了 当今 时代 发 展 的 需 要 .使 我 国 的市 场 主 体 变 得 丰
务机 构 ,在我 国第 三产业 中具 有越 来越 重要 的地 位 。
助 于采 取合 伙制 的专 业服务 机构 不断地 扩 大规 模 。 提
升 专业 服务 机构 的公 信力 , 大大促 进 了我 国这类 专 业
服 务机 构 的发展 。

我国个人合伙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个人合伙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我国个人合伙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作者:李晓静王蒙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4期摘要个人合伙起源于家族共有,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现今的经济社会中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个人合伙本身具有高度的人合性,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个人合伙的规定又较为简单、原则,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个人合伙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为此,本文对个人合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中的不足进行梳理,并据此提出一点完善建议,以期为个人合伙的良性发展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关键词个人合伙民事合伙商事合伙作者简介:李晓静、王蒙蒙,永嘉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8-035-02一、个人合伙和概念、特征(一)个人合伙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在法律上,个人合伙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合伙合同;二是作为经营实体,即作为合伙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合伙人所组成的人与财产相结合的实体。

我国《民法通则》显然是在第二种意义上使用个人合伙的概念。

如果个人合伙的经营体是企业,则同时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二)个人合伙的特点1.个人合伙是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经营体。

个人合伙是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为目的,其因具有团体性而区别于单一自然人,也有别于以夫妻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但不以经营为目的家庭。

而合伙虽然是有成员、有组织的团体,在这一点上类似于社团法人,但其组织程度相对较低,且往往也不具备具体的规章,对合伙人之间的职务、分工也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因此其尚不足以在成员之外或者之上,升华出独立的法律人格。

因此个人合伙在性质上仍然属于自然人的范畴,这一特点又决定了合伙财产只能由合伙人共同作其所有人。

2.个人合伙是基于合伙协议而成立。

个人合伙是合伙人之间的自愿联合,其存在的前提是各合伙人就出资、利润分享、合伙事务执行等事宜达成了协议.这一协议的目的是建立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合伙法律后果(3篇)

合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合伙法律后果是指合伙关系在法律层面上的后果,包括合伙的成立、变更、终止以及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本文将从合伙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合伙关系的法律风险。

二、合伙的成立与法律后果1. 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成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形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合伙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出资:合伙人应当出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3)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的目的、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2. 合伙的法律后果(1)合伙关系的确立:合伙协议签订后,合伙关系正式成立,合伙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伙财产的共有: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权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

(3)合伙经营的共同责任: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的经营风险,包括债务、诉讼等。

(4)合伙收益的共享: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所获得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

三、合伙的变更与法律后果1. 合伙的变更合伙的变更是指合伙关系的主体、出资、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方面的变化。

合伙的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合伙人增加或减少时,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合伙人权利义务。

(2)出资额的调整:合伙人可以调整出资额,但需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3)合伙协议的修改:合伙人可以修改合伙协议,但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2. 合伙变更的法律后果(1)合伙关系的调整:合伙变更后,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调整。

(2)合伙财产的重新确认:合伙变更后,合伙财产的共有关系需重新确认。

(3)合伙收益的重新分配:合伙变更后,合伙收益的分配比例需重新确定。

四、合伙的终止与法律后果1. 合伙的终止合伙的终止是指合伙关系的消灭,包括以下情形:(1)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期限届满;(2)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3)合伙经营无法继续;(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立法现状与检讨

有限合伙立法现状与检讨
1合伙企业法修订使有 限合伙取 、 得合法地位 ,拓宽 了合伙企业法的调 整对象 ,并为风 险投资提供 了法律渠
道。
律规定 的矛盾 ,导致实践 中大部分上 述组织无法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 人 ,大量社 会资金未能发挥应有的社 3有 限合伙为投资者提供 了更为 会效益 。我 国立法 中普通存在体系化 、 便捷的退出机制 欠缺的问题在合伙法律制度 中尤为突 财产的流通性越高 , 则价值越大 , 出 , 立法体例的相互矛盾 , 在实践 中引 对有 限合伙财产份额设置过 高的转让 发 了许多纠纷与麻烦 。 难度不利于财产的流通 和充分吸纳资 2有 限合伙控制权原则之规定过 、
文\ 陈海英
许国有独资公司 、 有企业 、 国 上市公司 以及公益性 的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成 为有限合伙 人,但是 由于其他配套法
规定 了有 限合伙法律制度。有限合伙 制度 弥补 了公司制度与合伙制度的不 金 ,会造成企 业经营的中断 ,对 投资 足, 填补 了企业法律形式的明显空白 , 者 、企业本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均有 因此 , 应该在确保 社会交易 能够有效促进 中小企业 的发展 。拓宽 不利影响。 了当事人意思 自治 空间,使得投资者 安全 的同时充分 体现 意思 自治原则 , 在有限合伙的形式转换和合 伙财 产的 选择企业形式和进行经营活动的 自由 转让 方面提供 宽松 的法律环 境 ,以更 度更大 。
和有 限责任公 司的优点 ,适应了各方 投资者 的需要 。 其次 , 限合伙能够避 有 免对投资者双 重征税 ,有效 降低经营 成本 , 利于 中小 企业的成 长。再次 , 有 有 限合伙可 以避免法律对技术出资设 定的诸多 限制 。 最后 , 限合伙还能在 有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公司法颁布后, 性规定过多 , 将会限制合伙企业灵活

浅谈我国合伙法律制度(毕业论文)

浅谈我国合伙法律制度(毕业论文)

浅谈我国合伙法律制度(毕业论文)浅谈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张彦[论文摘要]商合伙兼具有组织体色彩与个人契约性。

协议效力优先原则决定商合伙更倾向于个人契约性,它能够为商主体更充分提供私法自治的空间。

商合伙的本质及其主体地位的认识不应停留在传统民法理论上,把其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特殊表现形式,应将其明确为商事主题。

商合伙制度蓬勃发展必须克服现行法律缺陷,其关键在于确保商合伙财产与责任组合上形式的极大灵活性,并不断完善我国现行的商事合伙法律制度。

[关键词] 商事合伙不足完善Abstract:Style of both the organized business partnership and personal contractual. Decision in principle agreement shall prevail tend to personal business contractual partner, it can provide more fully for the commercial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the main space. In a partnership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the dominant position should not remain in the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ory, the natural or legal persons as a special form of expression, it should be clear as a commercial theme. Booming business partnership system to overcome defects in the existing law, the key is to ensure that property and liability business partnership on the form of a great combination of flexibility and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of commercial partners.Keywords:Business Partnership ;Less than ;Perfect商事合伙是与商品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是一种新兴的法律制度,其允许个人和企业以有限的责任规模来进行合作,以追求更高的收益。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兴起为许多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合作方式,同时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本文将分析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产生背景、作用和存在问题,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引入背景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经济观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人们对于经济合作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传统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

这就催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合作方式——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传统的合伙制度的不足。

以往的合伙制度在合作过程中,各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高。

在国家法律规定下,合伙制度的合伙人自负债务,所有债务数额均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且实体合伙企业的签署合同、公开信息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官方手续较多、成本较高。

这就限制了合伙制度在经济合作中的使用效率和范围。

二、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作用1. 降低了合伙企业的风险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有别于无限责任合伙制度,设立合伙企业无需承担个人所有权。

在成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过程中,合伙人不再承担个人债务,而是按照投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在经营中,只需要按照商业运营实际经济活动的预算及生产经营手段开展运营,承担风险的范围就不再是个人债务,而是合伙企业的资产所承担的有限责任。

2. 拓宽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仅大大降低了合伙企业的风险,还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仅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还可以通过股权融资以及债券融资等多种手段融资。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营,以此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

3. 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出现,也为民营企业的创新提供了天然的保障。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能够面向市场开展活动,无需受到官方管控,创新性质也更加突出。

法院审理合伙合同纠纷的困难和建议

法院审理合伙合同纠纷的困难和建议在商业活动中,合伙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

然而,当合伙关系出现问题,引发合同纠纷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着诸多困难。

一、法院审理合伙合同纠纷的困难(一)事实认定困难合伙合同通常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口头约定基础上,缺乏明确、详细的书面协议。

这使得在纠纷发生时,对于合伙的具体事项,如出资方式、份额、利润分配、债务承担等关键问题,往往难以准确认定。

当事人各执一词,提供的证据也可能不充分、不清晰,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

此外,合伙经营过程中的账目管理往往较为混乱。

有些合伙没有规范的财务制度,账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甚至存在造假的情况。

这导致法院在核算合伙财产、利润和亏损时缺乏可靠的依据,难以确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二)法律适用困难我国目前对于合伙合同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和笼统,缺乏具体、细致的操作性规范。

在审理合伙合同纠纷时,法院常常需要参照《民法典》中总则、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但这些规定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可能不够明确或存在冲突,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挑战。

而且,合伙合同纠纷可能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的交叉,如与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交叉。

如何在复杂的法律体系中准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平衡各方的利益,是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在合伙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激烈的矛盾和利益冲突。

这种情绪上的对立不仅影响了案件的调解和和解工作,还可能导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如恶意拖延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等,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四)执行困难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遇到诸多障碍。

如果合伙财产已经被转移、隐匿或者消耗,或者合伙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愿意履行判决义务,那么胜诉方的权益可能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二、解决法院审理合伙合同纠纷的建议(一)加强庭前证据审查和事实调查法院在受理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后,应加强庭前证据审查工作,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提供充分、明确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严格审查。

合伙企业法立法状况的分析

合伙企业法立法状况的分析摘要:以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为主体,对其的设立、财产与第三合伙人的关系、入伙、退伙以及解散与清算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概括及分析。

关键词: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立法状况;分析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特怔1、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成立并维系的.2、合伙企业的人格同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3、合伙企业的财产同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二.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性权利、劳务。

1.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劳务: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二、设立程序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除…外,登记机关自受理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合伙人的出资(已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1条2款: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8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3、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否则, 行为无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失职与违法问题

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失职与违法问题在商业世界中,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形式,为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合作与发展的平台。

然而,在合伙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合伙人失职与违法问题时有发生,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风险。

合伙人失职,通常指的是合伙人在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时未能达到应有的标准或要求,从而对合伙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

这可能表现为在管理决策方面的失误、财务管理的不当、业务拓展的不力等。

比如,某个合伙人负责企业的市场推广,但由于其缺乏市场洞察力和有效的营销策略,导致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不断萎缩,销售业绩不佳。

这种失职行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短期收益,还可能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潜力。

合伙人违法则是更为严重的问题,直接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这可能包括欺诈、贪污、挪用企业资金、违反竞争法规、逃税漏税等行为。

例如,某合伙人利用其在企业中的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资金私自转移到自己的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严重破坏了合伙企业的财务基础和信任关系。

合伙人失职与违法问题的产生,往往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从个人层面来看,部分合伙人可能缺乏足够的商业知识和经验,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认识不清,或者存在道德风险,为了个人私利而不惜损害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从企业层面来说,可能是由于合伙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使得合伙人有机会失职或违法而不被及时发现和制止。

此外,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竞争压力也可能导致合伙人在追求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

合伙人失职与违法问题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首先,对于合伙企业本身,这会导致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恶化,声誉受损,甚至可能面临破产清算的结局。

其次,对于其他合伙人来说,他们的利益将受到直接的损害,投资可能无法收回,预期的收益化为泡影。

而且,这种情况还会破坏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影响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精神。

为了防范和解决合伙人失职与违法问题,在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检讨王肃元 任尔昕 内容提要 合伙形式的确定,应能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适应现代社会高风险投资的需要,并尽可能地节约立法资源;法人成为合伙人,并不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无序化,也不会使法人利益必然受损;合同型合伙的财产性质应由合伙人约定,组织型合伙对其财产应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合伙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关键词 合伙 合伙形式 财产权 补充连带责任 法人资格自1980年代我国开始重新构建合伙法律制度以来,特别是1997年《合伙企业法》颁行后,我国对合伙的法律规制和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现行的合伙制度却并未产生立法者和学术界所预期的社会效果,《合伙企业法》实施后,社会反应不大。

①这种现象与合伙这种古老但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组织形式在现代社会所应当发挥的功能并不相符。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合伙法律制度进行全面检视,考查其现状,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途径,特别是在当前商业组织多元化和《民法典》制定之际,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就更显示出紧迫性。

一、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1987年《民法通则》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合伙法律制度正式建立。

该法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中用了专节6个条文规制了个人合伙,又在第三章法人中以联营的名义规制了法人合伙。

1988年4月颁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事实上规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的表现形式为契约式企业,类似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合伙,②但同时又规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合作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紧接着,国务院于1988年6月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有三种表现形式,合伙是其中一种。

1992年以后,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开始突破以所有制形态作为企业立法标准的做法,转而采用以企业的法律形态作为企业立法的标准,并于1997年颁布了《合伙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建设达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构建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基础上的我国合伙法律制度,从内容上看,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一)关于合伙的形式及种类从合伙的形式上看,虽然也认可合同型的合伙,但主要以组织(企业)型合伙为规制对象;从合伙的种类上来看,只认可和规范普通合伙,拒绝承认其他合伙类型。

《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定义为“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合伙人按照协议形成一种合伙机制,即为法律所认可的合伙,而无论该合伙是否形成一个组织(企业)。

但从《民法通则》第33条的规定看,该法实际上是鼓励组建企业型合参见宋永新:《关于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105页。

①②参见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伙的,根据该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内经营。

”在我国,除个体工商户等外,其余的工商业设立登记只能是企业登记,故起字号且经核准登记的个人合伙应为企业型合伙。

同时,《民法通则》第52条关于法人合伙(合伙型联营)的规定,完全是将法人合伙作为一个企业型合伙来设计的。

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合伙企业法》中所规制的合伙,则纯粹是企业型合伙,而将合同型合伙排除在外。

关于合伙的种类,上述有关规制合伙的法律、法规一律将合伙的概念定义在普通合伙的范围内,拒绝承认其他形式的合伙,如《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合伙的债务,由合伙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则更明确规定,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均应承但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二)关于合伙人的资格《民法通则》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根据其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法人合伙则是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合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由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看作是自然人经营的特殊形式,故此规定可以看作是允许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建立合伙体。

根据《民法通则》和上述司法解释,自然人、合伙及法人都具有合伙人资格,不仅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可以组成合伙,而且自然人、法人及合伙相互之间也可以组成合伙。

相比之下,《合伙企业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上就有些含糊不清,根据该法,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之一是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无限责任的承担者。

仅依此规定,只能得出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结论,对其他形态法人的合伙人资格则无法作出判断。

因为,按照法学理论,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直至清偿完毕始能免责。

①在我国,法人都要以其所有或所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所有的或所经营管理的财产,是其对外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这种责任应是不折不扣的无限责任。

②因此,一般法人均应是无限责任的承担者。

③但根据《公司法》第12条立法精神看,禁止公司成为合伙企业等组织中承担无限责任的成员。

④按此理解,除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但是通篇考察《合伙企业法》,特别是第13条的规定,似乎又排除了法人及合伙企业本身成为合伙人的可能性。

⑤(三)关于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对于将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的规定,学术界的观点几乎是一致的,认为应属合伙人共同共有;而对于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学术界虽有不同看法,但大多数人认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虽然具有明显的共有财产的特征,但却不能直接构成共有财产,该部分财产的属性应在保证合伙作为一个经营体对经营财产的最低要求(即共同管理和使用)的前提下,由合伙人通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检讨①②③④⑤《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这一规定明显将合伙人定位于自然人。

参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4页。

笔者怀疑,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无限责任的承担者”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基本概念“有限责任”的错误理解所致,立法者实际上把法人对外承担的责任理解为“有限责任”了。

参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4页。

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第一册),第117页。

过协议约定归合伙人共有还是归各出资的合伙人所有。

①《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与《民法通则》不同。

首先它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次,不再区别合伙人出(投)资财产和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经营积累财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再对这两类财产的性质作出直接规定,而是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这种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其既吸收了《民法通则》的优点,也摒弃了其缺陷,既考虑了合伙企业财产组织内容的复杂性,又照顾到了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与实际需要,其在立法技术上极为高明,是一条成功的法律规定。

②有的学者认为,虽然这种规定考虑到合伙出资财产的复杂性,具有灵活性,但却未从根本上解决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问题。

③还有的学者认为,《合伙企业法》提出:“合伙企业的财产”这一新概念,使得投入财产和收益财产在整体上有新的发展。

合伙人自投入后不可能再就其投入的特定财产主张任何意义上足以对抗其他合伙人的所有权,该财产已经为第三者———合伙企业所有,并融入到合伙企业所有的整体财产之中。

④这实质上是确认了合伙企业对合伙财产的所有权。

(四)关于合伙的法律地位根据前述对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现状的描述,合同型的个人合伙因其非组织性而不具主体特征,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组织(企业)型合伙(主要有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合伙等)因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字号、名称)处分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我国立法和学术界已得到确认。

学术界对此问题的分歧主要在于,既然合伙具有区别于合伙人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已经在事实上得到肯定,那么法律是否需要明确承认合伙的法律人格(即赋予其法人资格)。

对此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由于组织型合伙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时,合伙人全体得负连带之债,这与我国法人的本质特征———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相矛盾,因此,此类合伙在法律地位上只能具有团体资格,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⑤但也有人认为,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已向传统的民法理论提出挑战,而且正引导它走出陈旧的思维定式,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对于合伙的法律地位,同样不能囿于传统的理论框架,应以全新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它。

⑥更有人直接认为,明确承认合伙的独立法律人格(法人资格)有利于合伙本身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有利于社会,且已成为国际上的发展趋势。

⑦二、对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及其研究的检讨(一)合伙的形式及种类11组织(企业)型倾向的合伙立法,忽视了社会对合伙形式的多元化需求,导致合伙制度功能缺失。

多年来,我国的合伙立法一直倾向于组织型合伙,《民法通则》虽然认可合同型合伙,但其将合伙置于民事主体中予以规范的做法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的某些倾向,这种做法对于强化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同时,它却忽视了社会对合伙形式的多元化需求,导致了合伙制度功能缺失。

合伙作为一种共同经营的形式,其最大特点就在于灵活性和适应性,它既能满足希望设立一团体从事经①②③④⑤⑥⑦参见宋永新:《关于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111页。

参见贾桂茹等:《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83页。

同④,第57页。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参见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参见苏号明:《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载《法学》1997年第12期。

参见贾桂茹等:《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5—146页;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2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