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温州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7〕1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专业运作、法制健全、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发展方针,始终突出“扶贫济困”的工作主题,深入探索具有温州特色的慈善模式,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拓展创新载体形式,积极培植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到2020年,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基本完善,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主体活动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组织覆盖城乡,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善行义举蔚然成风的慈善新风尚。
二、创新、规范社会慈善募捐活动规范慈善募捐主体和行为。
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进行,募集款物统一纳入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
探索建立募捐信息共享制度,避免重复募捐、多头募捐等现象,提高慈善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3.05•【文号】国务院令第39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民办高等教育如何接受公共财政资助

通过对国内外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可以发 现政府在民办高校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有所 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办高校的 发展。
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接受 公共财政资助的启示
从国内外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 示,如加强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支持、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 同时,民办高校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 高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以更好地利用政府
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
完善资金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民办高等教育公共财政 资助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 用规范、透明,防止挪用和浪费
。
强化绩效评估
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和方法 ,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接受公共 财政资助后的办学质量、社会效 益等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资助效
果。
建立奖惩机制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 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给予奖励和 追加资助,对表现不佳的机构减 少或取消资助,形成有效的激励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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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政策限制
政府可以逐步放宽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限制,包括 扩大招生名额、提高学费标准、放宽教师资格等方面的限 制,为它们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推动社会认可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推动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认可和 尊重,提高它们的声誉和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和多样化 发展。
加强政策宣传和社会共识
加强政策宣传
财政资助促进学校的发展。
06
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建议
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01
资金不足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通常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运营和发展,这使得它
们难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02 03
政策限制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限制较多,包括招生名额、 学费标准、教师资格等方面的限制,这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 。
4-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办法6.27

财教【2011】40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
为做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月日1附件: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自2011年起,中央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发展。
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设立的奖补资金,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地方为主。
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准以及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二)激励引导。
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三)中央奖补。
地方政府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中央给予奖补。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一、 浙江温州市根据、 市政府 《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 (温委发 〔2017〕 24 号)精神,2017 年市政府转发了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 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7〕111 号),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1、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和补助力度。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 政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省级和市级示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别按 60%和 50%补 助,一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 30%补助。
要加大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 在校舍建设、 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予以适当补助。
从 2017 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 500 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各 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2、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
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 并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 实“五险一金政策(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使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学校和教 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
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按程序合理流动。
各地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委派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迁人事关系, 任期内基础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由任职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 校工作。
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在职称评审、升学就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 师和学生的同等权利。
3、扶植民办教育办学。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温委办[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强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委办〔2006 〕47 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教育强市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7月6日温州市教育强市建设实施意见建设教育强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教育事业新的历史跨越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加快文化大市建设的决定》,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现就教育强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努力提高广大市民的素质,不断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切实增强我市发展后劲和综合竞争力。
二、建设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成与浙江三大中心城市地位相匹配的教育设施,形成较先进的素质教育的框架体系,构建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建成教育强市。
(一)学前教育质量提高和数量发展相协调,2010年,0-2周岁婴幼儿接受良好早期教育,学前三年幼儿入学率达95%。
(二)基础教育水平再上新台阶,2010年,九年制义务教育学龄人口入学率达99.9%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95%以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0%以上,高质量、高水平普及15年教育,享受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的人口覆盖率达到70%。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

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1. 引言1.1 研究背景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对民办高校进行经济支持,促进其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体制正不断完善,民办高校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随着民办高校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民办高校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民办高校面临着种种挑战和困难,如融资难、资金不足、教师队伍短缺等问题。
现行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对民办高校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
【2000字】1.2 研究意义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政策能够帮助民办高校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通过财政扶持政策,能够促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合作,有利于提升整个教育体系的发展水平。
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的扶持也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研究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及改进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有助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体系,推动教育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的主要目标是对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建议,以期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和案例分析,进一步探讨政策的实际效果和问题所在,为未来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和参考。
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提升教育质量,增强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通过本研究,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学校领导提供可行的建议措施,推动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汇编

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政策汇编一、浙江温州市〕24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年市政府转发了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民办学校教师依照公办学校号)精神,2008号),鼓励社会力量办〕111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8学,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奖励和补助力度。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依照公办义务教 1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由当地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具体为省级补助。
30%60%和50%补助,一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和市级示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别按要加大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力度,在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备上予以适当补助。
万元,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各级2008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从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以及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
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2事代理,并依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使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享有与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所需费用除由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
人事和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按程序合理流动。
各地可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委派公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不迁人事关系,任期内基础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由任职民办学校承担,任职期满可返回公办学校工作。
民办学校教师和学生在职称评审、升学就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同等权利。
、扶植民办教育办学。
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做活、做大、做强、做优,为社会提供更充 3足、更多样、更优质、更具特色的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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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政策环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的资金,包括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
第二章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实施办法
第三条自2011学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温州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民办教育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
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拨款水平,结合民办教育规模,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加大民办教育财政奖补力度。
第四条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7个项目的奖励与补助:
(一)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二)全市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
(三)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四)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五)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经费补助;
(六)市本级民办学校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七)市本级民办高职学校毕业生培养奖励。
第(一)、(二)、(三)项经费在市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第(四)项经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第(五)、(六)、(七)项经费,市属学校在市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县(市、区)学校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五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
奖补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加快发展。
(二)统筹安排原则。
奖补资金要与民办教育发展方向相结合,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育资源供给,环境平台打造,重点工作推进。
奖补资金除扶贫和以奖代补项目外,原则上用于市本级。
(三)项目管理原则。
奖补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奖励补助。
(四)效率优先原则。
相关部门将对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立项审批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全市民办学校升等创优奖励
(一)奖励标准:全市民办学校上年被评上综合性升等创优荣誉(项目)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以下标准的奖励:
1、民办学校创建成市现代化学校和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民办高中段学校创建成国家级,省一、二、三级,市重点普通中学,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民办学校创建成市示范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创建成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市寄宿制学校的,给予6万元的奖励;
4、民办学校创建成省一、二、三级幼儿园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工作程序
1、自主申报。
符合奖励要求的民办学校,要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申报时必须附相应项目评估验收的文件、证书或奖牌、专家组鉴定意见。
2、审核确认。
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并签字确认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成核查组核查后,拨付奖励资金。
3、资金用途。
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及教科研培训等。
第七条全市民办学校年检优秀单位奖励
(一)奖励标准:全日制民办学校在年检中被评为优秀单位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非全日制民办学校在年检中被评为优秀单位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工作程序:每年3月份,由教育、民政、工商部门联合组织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根据年检情况确定8%—15%的受检民办学校为优秀单位。
第八条全市民办学校年度优秀举办者、校长、教师奖励
(一)奖励标准:市级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一次性奖励1万元,市级民办学校优秀教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评选程序:由教育部门制定评选方案,每年评选温州市民办学校优秀举办者和优秀校长20名,优秀教师50名,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九条全市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补助
(一)全市民办学校校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培训,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年初由市财政局按培训规划预拨培训经费,年终按实际情况结算培训经费。
所需资金由市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二)全市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按年人均3600元标准实施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与民办幼儿园按1:1:1分担。
该工程市补助资金下达到县(市、区)教育部门。
当年实际支出小于年人均3600元的,市财政按实结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年人均3600元的,按年人均3600元结算补助资金。
第十条市本级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补助
(一)项目内容:凡符合聘用条件并已应聘到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人事代理所支付的人事代理费用。
(二)补助办法:为教师办理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按规定报送单位缴纳的人事代理教师数及费用清单,交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由教育、财政部门按缴纳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市本级民办学校贷款贴息
(一)项目内容:民办学校大型建设项目的贷款,可由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二)补助办法:民办学校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及相应银行贷款合同等资料,交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市本级高校毕业生培养奖励
(一)奖励标准:民办大专(高职)和本科学校每培养1名毕业生,分别给予补助800元和1000元。
(二)审核及使用原则:由教育、财政共同核定学生人数,按上述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培训等。
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要求。
获得政府教育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学校85%以上的教师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落实当地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办法。
每年10月份前,由教育、财政部门核定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由财政部门按当地上年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数据来源于温州市教育局教育经费统计)给予一定的补助: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30%至50%,学前教育、高中段教育补助标准为20%至30%。
购买教育服务制度从2011学年起开始执行,各县(市、区)要在三年内按比例执行到位,2011学年不得少于10%。
2011年市本级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30%,高中段教育补助标准为20%,并逐年提高。
该项经费由当地财政按实补助,不在市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经费的用途。
按以下顺序分别优先用于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教师最低工资、改善办学条件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资金申报要求和时间
(一)申报要求: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应如实填写《温州市公共财政补助民办教育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或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申报时间:
1、各县(市、区)申报项目经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2、市属各院校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教育局、财政局。
3、每年7月底为受理申请报告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实行跟踪问效制度。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将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各学校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
各学校要充分发挥资金的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追回拨付的资金,取消资金补助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申请报告和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奖补资金的;
2、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3、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4、不按规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的;
5、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