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拆分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分立拆分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分立拆分会计处理方法

简介:为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公司在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往往必须对组织结构、资产结构、股本规模实施重大调整。这种重大调整包括扩张型的并购、发行新股,以及收缩型的分立。前者在当前的证券市场屡见不鲜,对会计处理问题已有规范,后者则属于市场创新,对会计处理问题既少有规范,也少见

相关文献。本文拟就公司分立会计处理作一初步探讨。

一、公司分立的种类及其比较

(一)公司分立的种类

公司分立是现代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股本、资产、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战略之一。管理效率假说表明,在规模扩张和多元化经营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负协同效应,存在着一个报酬率递减的临界点。公司分立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它在确定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使它们更加集中于自身的优势项目,同时还具有推动相关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主业转变等优点。广义的公司分立包括公司分立(指狭义或纯粹的公司分立)与分拆上市。

公司分立主要是指将一家公司分成两个以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互不具有股权连接关系的公司。例如,母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和负债转移给新建立的公司,产生出新的法律实体,母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在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和控制权向第三者转移的情况,因为现有股东对母公司和分立出来的子公司同样保持着他们的权利。母公司在向新公司转移其资产中得不到任何现金回报,公司的资产也没有进行重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等法规均允许公司分立,但证券市场上未出台相关法规,同时也未发生实际案例。

分拆上市主要是指一家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或某个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进行上市。例如,母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或某个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然后,通过换股等方式借壳上市,或者直接IPO上市。母公司与分拆子公司存在股权控制关系。通常情况下,在分拆上市过程中,母公司的资产因上市溢价获得重估增值。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通知》(证监发[[2004]67号)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的分拆上市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发生了天威保变等实际案例。

(二)不同分立方式的比较

上述两种不同的公司分立方式的简单比较见表一。

(三)狭义公司分立的方式及其特点

根据被分立公司是否解散,公司分立(指狭义的公司分立,下同)可区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存续分立(分拆)。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即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典型的存续分立方式是指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或分公司、业务)中所拥有的股份(或所有权),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或分公司、业务)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这时,便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的(最初的)股份比例相同的公司存在,而在此之前,只有一家公司。

2.新设分立(解散分立)。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即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狭义的公司分立有以下特点:

1.在分立过程中,不存在股权和控制权向第三者转移的情况。无论分立方,还是被分立方,最终实施控制的股东,均为被分立方的现有股东。现有股东可同时享有分立方、被分立方的股份,当存在协议转让时,现有股东可选择转换为被分立方的股份,也可选择转换为分立方的股份。

2.在分立过程中,没有货币的转手,公司的资产也没有进行重估,只是权益在两个独立的实体中划分。公司分立不属于交易,而是内部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从最终实施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所能够实施控制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

3.分立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难以用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核算基础。

二、公司分立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基于公司分立的特点,公司分立实质是公司净资产(股权)的分立,而不是资产(负债)的购买或出售行为。既然不是购买或出售行为,就不存在购买或出售价格,没有新的计价基础。既然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分立后各方的净资产就只能以分立前的被分立方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分立后,各分立主体的权益既不因分立而增加,也不因分立而减少。因此,公司分立应当采用类似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权益结合法”的有关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

1.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分立而改记其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项交易或事项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立方应当以分立前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转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入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按协议约定的股份数(即发行股份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其余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转出的资产、负债的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反映资产、负债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分立当期利润表。被分立方应当以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出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调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如果存在注销股本的(分立协议约定换出股份的总面值),应首先调整股本,再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二)常见分立方式的会计处理

1.存续分立(分拆)见表二。

2.新设分立见表三。

三、分拆上市的会计处理

(一)上市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或某个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子公司的会计处理、上市公司的单个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和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号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原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因公司制改建、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

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相应的,改制子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比照上述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规定,上市公司的单个财务报表在确认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为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费用之和。上市公司相应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收益,即转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

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以改制时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核算的结果并入控股股东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收益。但是,1号解释还有一些不明确,比如,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新股东的投资比例是否有最低限,先引入、后改制是否同样适用该规定等。

(二)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时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据此,子公司分拆上市的,上市公司对于该子公司由于上市引入新股东导致的净资产变动,应当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或承担的部分,相应调整“资本公积”项目。

公司分立会计处理方法

一、公司分立的种类及其比较 (一)定义 公司分立主要是指将一家公司分成两个以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互不具有股权连接关系的公司。 (二)分类 根据被分立公司是否解散,公司分立可区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存续分立(分拆)。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即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典型的存续分立方式是指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或分公司、业务)中所拥有的股份(或所有权),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或分公司、业务)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这时,便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的(最初的)股份比例相同的公司存在,而在此之前,只有一家公司。 2、新设分立(解散分立)。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即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二、公司分立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1、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分立而改记其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项交易或事项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立方应当以分立前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转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入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按协议约定的股份数(即发行股份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其余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转出的资产、负债的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反映资产、负债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分立当期利润表。被分立方应当以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出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调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如果存在注销股本的(分立协议约定换出股份的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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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解读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在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时,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应转入的科目是()。 A.破产费用 B.应付共益债务 C.应付债务 D.应付破产费用 A B C D 答案解析: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2.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有()。 A.资产处置净损益 B.清算净值 C.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D.债务清偿净损益 A B C D 答案解析: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破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3.下列各项中,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清算净值类会计科目有()。 A.应付破产费用 B.清算净值 C.应付共益债务 D.破产费用 A B C D 答案解析:破产企业一般增设的相关负债类会计科目有应付破产费用和应付共益债务。 4.下列不属于清算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投资”项目构成内容的是()。 A.长期股权投资 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D.持有至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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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具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首先,企业合并的积极作用表现为:企业外部扩展既可以便企业得到迅速扩展而不加剧竞争,提高企业的长期获利能力,大幅度地节约企业扩展的成本,又可以迅速提高企业的短期借款能力,而且,企业合并可能给有关方面带来税收上的好处,对合并企业的所有者来说,以其在原有企业的权益交换一家大公司的股份,而不是出售企业得到现金,可以免除税收上的负担。在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累计亏损的情况下,如果税法允许将这种亏损抵消合并企业以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则企业合并会给合并企业带来税收上的好处,如果被合并企业长期亏损,将来不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则该企业不可能独自获得这种税收上的利益。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可以通过企业合并扩大企业规模,从而提高他们的地位。其次,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企业合并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容易形成垄断,而形成的垄断企业必然会排斥其他竞争企业进入市场,从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从而会使经营者抬高物价,导致物价上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合理利用企业合并来达到经营者的目的,增强企业竞争力,从而也能够维护市场和谐发展,需要合并企业经营者正确选择企业合并方法。这也需要企业经营者能够对企业合并方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 2.1企业合并按法法律形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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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公司清算的税务会计处理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含税务机关)进行清偿。 . . . . 3.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企业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盘亏、变价净收入、无力归还的债务或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4.资产处置,包括收回应收款项、非现金资产转让等。非现金资产转让给股东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转让价格。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作坏账处理。 5.清偿债务。 由于清算企业有财产担保的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因此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即便是在清算财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债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必须优先用于偿还担保债务,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属于清算财产的一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 . . . (1)支付清算费用。企业办理清算发生的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过程中处置资产需要缴纳各项税费(含清算所得税)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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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买卖,这一交易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资产并无区别,因此应采用传统会计处理方法,即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量来衡量。合并后,经济资源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而被合并方则丧失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 购买法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1、实施合并的企业,应按其成本进行核算,其成本为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交易发生日购买方为了取得对其他企业净资产的控制权而放弃的其他资产和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加上其他任何可直接归属于该项购买的费用。 2、如果被合并企业丧失法人地位,购买企业收到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公允价值入账,合并成本超过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 3、收益包括合并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和合并以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因此企业合并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会增加,被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得转入实施合并的企业。 (二)权益结合法的涵义及特点 权益结合法又称联营法、股权合并法。IASC的定义为:“参与合并的股东联合控制它们的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并。而且,参与合并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是购买者。”APB在其Opinion No.16中也指出:这种联合(指权益法)从形式上看是一个企业获得另一个企业的控股权,但实质上是两个企业股东权益的结合;联合企业集团内难以分辨谁是取得者、谁是被取得者;联合前后的管理

_企业合并概述,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合并内容及会计处理,属于重点内容。历年考试中均会结合合并财务报表考核主观题。本章内容具有一定难度,希望各位考生一定要坚持下来。需要说的是本章部分内容将结合第二十七章一并讲解。 第一节企业合并概述 一、企业合并的界定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手写板】 是否能够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1.被购买方是否构成业务;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2.交易发生前后是否涉及对标的业务控制权的转移。 二、企业合并的方式 1.控股合并 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 2.吸收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合并完成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3.新设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三、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 非同一控制:

企业分立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企业分立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作者:高志辉 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3期 企业分立是现代企业进行企业重组,调整资产、资本和组织结构,降低管理风险,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管理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尚无具体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分立的会计原则和具体处理,实务工作中会计人员只能根据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准则,对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及其股东的具体情况逐一分析,通过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在提出企业分立概念的基础上,将企业分立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试图探讨适合我国的企业分立确认和计量方法。 一、会计视角下企业分立概念界定及其分类 企业重组的类型多种多样,我们一般把合并、兼并、收购、标购等重组方式统称为会计上的企业合并。与其对应,本文提出企业分立的概念,即将某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具体可通过出售、分立、剥离等多种方式实现。按照原独立法人资格是否继续存在又进一步分为新设型企业分立和存续型企业分立。新设型企业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原法人资格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两家(或两家以上)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公式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存续型企业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原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只是将原公司中的某一或多个业务通过出售、对外投资、置换等方式剥离,形成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式为A公司=A公司+D公司。 我国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分别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国际准则只明确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规范,没有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在我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实例是一直存在的,我国准则的这一规定不仅弥补了国际准则制定中的空白,还避免了上市公司利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这一企业重组的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同理,企业分立也应该被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是指参与分立的企业在分立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持股比率分立前后未发生变化)的最终控制,并且这种控制是非暂时性的(分立前后控制期均超过12个月)。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分立即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例如,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分立前后股东对企业的实质控制均超过12个月,这种分立就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其他条件不变,如果只有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这种分立则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 二、新设立企业取得相关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 企业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面临的最大会计问题是取得的资产、负债按原账面价值还是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入账的问题。目前在我国的实务处理中两种选择均存在,采用成本计量的参照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期的相关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破产、倒闭、解散的文件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破产费用的账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于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变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在建工程

按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价值与变卖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处理、销售产品等应交纳的消费税等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5、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应按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支出,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6、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 按其实际变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际变卖收入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按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7、对企业欠税 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清缴欠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会计处理办法

第二章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作为一项有效及有序的管理活动,需要会计核算系统不断提供正确的财会信息数据、企业日常发生的大量经济业务,包容着大量的经济信息。将经济信息按照会计的规则与方法加工成会计信息,提供给有关使用者,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首先,大量经济业务只有输人会计核算系统才能进行加工,但是不可能直接将经济业务包容的全部经济信息都记录下来,只有按一定的标准或规定确认之后,才允许其进人会计核算系统。其次,已经进入会计核算系统的信息要作为有用的信息输出,输出的信息又必须再一次经过确认才能够保证其有效性。再次,经过确认、计量的经济信息还必须在会计特有的载体上进行记录,才能进行一系列的会计处理。通常所说的会计核算系统是指会计记录、处理的过程。因此,确认是会计核算的基础,而会计确认的核心问题就是会计计量。会计自形成之日起就与会计计量有着血缘关系,将经济信息按一定的规则量化为会计信息,才能够进行确认,不能够进行会计计量的信息自然也不能进行确认。会计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的结果通过必要的会计载体来反映。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目的,是为管理活动提供有用的、正确的财会信息。要实现此目的,就需要借助于会计报告。所以,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学习会计学必须要研究的问题。 会计处理方法亦称会计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

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其中,会计确认是会计处理的第一步,是会计处理的门槛,主要解决经济业务和事项是否应该、能不能够在会计中反映,以及应该在什么项目中反映;会计计量是第二步。去要解决经济业务和事项用什么计量属性来计量,从而决定会计反映的金额;会计记录是第三步,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具体体现,也即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经济业务和事项具体记录在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中;会计报告是最后一步,即在前面几步的基础上,对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进行进一步的归纳和整理,通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方式将财务会计信息提供给会计信息使用者。 对会计处理方法做出法律规定,是一贯性会计原则的要求。一贯性原则主要是为了使同一单位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可比性,即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经济业务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和会计程序,前后期间应当保持一致。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同一项经济业务事项,由于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计算出的会计资料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如果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必然导致会计资料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

企业并购会计处理

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兼并,一个企业兼并后只涉及一个会计主体,所以兼并企业在进行兼并会计处理时,一般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等按评估价并入兼并企业原有的账簿体系中,兼并价格与所获得的净资产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作商誉或负商誉。兼并结束后,被兼并企业就不存在,由兼并企业统一编制会计报表。 企业收购,由于参与收购企业双方在收购后仍维持原有的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并各自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所以收购公司不能将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简单的加总到收购公司有关资产、负债帐户,只能将收购所付价款直接计作“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但为反映整个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通过支付现金收购一般用购买法编制合并报表,但在有些并购业务中并不是通过支付现金而是通过增发股票换取被并购企业原有的股权达到并购的目的,这种方式的并购就难以辨认谁是购买者谁是被购买者所以采用权益集合法较为合理。 一.兼并企业会计处理 1.采用有偿方式兼并,兼并企业以被兼并企业提供的评估后的科目余额表登记入帐,进行帐务处理时,按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商誉”科目,按负债的评估后的帐面价值,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被兼并的净资产+无形资产=专项应付款)或“长期投资”科目。 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合并中产生商誉和负商誉会计处理方法,在合并中产生商誉可将并购商誉确认为一项费用或者将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在预计的年限内进行摊销,或者冲销留存收益。负商誉可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并在确定期限内确认为收益或将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合并成本的差额作为购买方权益的增加。 4.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核算,兼并企业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时借记“专项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或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购买法在收购活动中会计处理 从收购日起,购买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被收购公司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入收购成本,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并购商誉,并在以后期间进行摊销。在合并损益表中,由于购买引起原有股东的权益发生变化,所以合并利润仅包括被收购公司在被收购日后取得的经营成果。收购所支付的价款直接记作“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三.权益集合法在收购活动中会计处理将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帐面价值记作“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将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帐面价值入帐,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但应按收购企业发行的股票价值入帐,收购时编制损益表,以反映截至收购日止已实现损益以及以前年度累计的留存收益。收购费用一般作为管理费用冲减资本公积。 四.企业兼并及收购的会计处理举例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兼并议,在2006年6月1日由甲公司支付现金兼并乙公司。至兼并日止,由会计事务所对乙公司的账簿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清理后的资产负债表和评估结果如表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公司以1000000元,并承担乙公司原欠债务的办法兼并乙公司。兼并发生的直接费用10000元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表1

公司分立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完整版

公司分立的法务与税务 处理及例解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公司分立的法务与税务处理及例解 作者税务案例研究中心中国财税咨询培训金牌讲师肖太寿博士肖太寿 一、公司分立的相关法务处理 所谓的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公司的依法分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其中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有关合并的法务处理如下: (一)公司分立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1、如果是国有企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事项。 2、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分立事项,制定具体的分立方案。 3、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分立事项作出决议。 4、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号)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合并应准备的相关法律资料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2、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三)分立后被分立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关于企业分立会计处理的探讨

关于企业分立会计处理的探讨 摘要:至今为止,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涉及企业分立方面的内容,官方也对此也没有相关规定出台。在实务中,随着企业并购重组的愈发频繁,企业分立项的会计处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企业分立是否也存在着同一控制下的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之分?构成业务与不构成业务的企业分立有何 不同,等等。文章就企业分立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分立;业务;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6)005-0000-02 一、企业分立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企业分立问题,以下两份官方文件对企业分立进行了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公司(被分立企业)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全部或部分资产与负债)分离出去成立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新企业(分立企业),且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减少,即分立企业的股权由被分立企业的原股东拥有。 提示:如果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减少为零,即意味着被分立企业进行了解散。 二、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假设不考虑递延所得税问题) (一)分立企业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的关键点包括:从被分立企业中分离出去的部分资产(或部分资产和负债)需要判断是否构成了业务;如果构成了业务,从分立企业的角度应该视同或比照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并且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未构成业务,则作为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 其会计处理基本判断如下: 1.确定新设企业(这里的新设企业虽又称之为分立企业,但新设企业可能不仅包括从被分立企业中分离出去的资产,还包括从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或其他投资方新投入的资

公司注销清算的账务处理

公司注销清算的账务处理 在公司注销前,公司应该先进行注销前的清算。 公司注销前清算的账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先编制公司解散的资产负债表; 2.然后核算清算费用; 3.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 4.再接下来核算并收回公司账面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及核算公司损益; 5.再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 7.最后编制清算损益表和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公司注销前清算的账务处理。 1、在公司清算前,应当于公司终止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正常经营日的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一致的。 2、在公司注销清算过程中,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的各项成本费用,主要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在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于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公司注销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反映公司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无法偿还的债务等;清算损益账户的借方反映公司的清算损失,主要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再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该账户无余额。若利润分配下设的未分配利润的余额在贷方,再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弥补亏损后,还有贷方余额,要缴纳清算年度所得税,最后若有剩余财产,将公司注销清算的剩余财产按实收股本的份额,在各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3、最后,在公司注销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资本的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字数:2515 来源:科学导报·学术论坛2013年8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全球市场环境更加激烈。现阶段世界的各个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战略以及政策倾向的不同,区域性政治以及行业之间的不同。在税收政策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这就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如何合理的纳税、纳税的最佳时间等纳税筹划已经成为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的重要途径。企业的纳税筹划是建立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制定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企业的筹资方式、运营方式、投资项目、理财管理等经济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以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的说收负担,最终实现企业的成本地、效益高的发展目标,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会计,纳税筹划 一、内蒙古伊利乳业纳税筹划的研究背景 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关心自身成本的高低,越来越重视税收支出和纳税成本,于是纳税筹划由此产生并逐步发展。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一项义务,但不需要交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也是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在一个健全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下,企业通过精心筹划,从而达到减轻负税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一批高速增长的企业,近年来,乳制品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迅速提升,同粮油、肉制品、水产等产业一样成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产业。因而我国乳制品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由于供求关系失衡、市场无序竞争、技术水平低下等原因,导致在整体行业发展良好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普及,这些高速增长的企业开始重新审视自身的发展战略。 二、纳税筹划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税制不断完善的今天,税收是不可避免的,而要合理降低税收成本,就必须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普及和应用,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同时促使税务机关的征税走向更加成熟的法制轨道。 纳税筹划的成功能直接给纳税人带来资金上的收益,推动相关项目的成功,所以说纳税筹划是一项产生附加值的经济行为。一项好的纳税筹划方案应该有利于企业的发展,纳税筹划所具有的科学性和艺术特征也使其和偷逃抗骗税截然分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本文阐述了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原则,并与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 一、税务处理原则 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119号文按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其又进一步分为免税分立和应税分立。 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2、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按照11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免税分立还是应税分立,依据119号文的相关规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 (1)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 (2)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4、示例说明。下面通过简例说明免税分立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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